摘要:近年來發生的"強生壟斷案"和"蘋果價格壟斷案"揭開了縱向壟斷協議參與者的原告資格規則具有特殊性的"面紗"。在認定縱向壟斷協議參與者的原告資格時,應當立足于"有限原告資格"的基本立場,并綜合考慮"壟斷損害"與"責任程度"兩個核心標準,以確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縱向壟斷協議參與者原告資格的輪廓。我國法律也應當及時完善反壟斷民事訴訟原告資格規則與證據規則,為原告起訴提供更有效的便利,為訴訟程序提供全面、準確的指導,從而解決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激勵不足的現實尷尬。人民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聯動合作機制,彌補我國法院在壟斷糾紛案件審理上專業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國反壟斷法更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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