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權'分置思想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農地權利的市場化又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在'三權'分置之下,市場主體取得的經營農村土地的權利在法律上體現為土地經營權,為反映豐富多彩的市場交易形式,宜將土地經營權定性為債權。但為使市場主體取得穩定的經營預期,法律上應賦予土地經營權以登記能力,明確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均可作為農地擔保融資的標的,基于擔保權設定后權利人仍然行使經營土地權利的事實,在體系定位上應屬抵押權范疇,并采登記生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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