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認定有'口袋化'的趨勢,其根源在于作為兜底條款,刑法規范對本罪行為的描述過于寬泛,且具體的司法解釋缺位,導致認定中標準難把握,適用難統一。為規范與完善本罪適用,筆者從本罪司法中的失范現象入手,對檢索出的共1124份與本罪相關的判決書進行整理分析,指出樣本判決中本罪認定存在的整體問題和具體表現,而后探析其失范緣由,并據此探索規范本罪認定的系統規則,分為規范梳理和路徑選擇兩方面具體闡明。一方面,明確認定本罪的原則與方法,細化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中'公共安全'、'其他危險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含義和判斷標準。另一方面,明晰爭議問題處理標準并列舉典型行為處置標準;提出增設刑罰種類、細化量刑層級并綜合行政、民事責任等進一步優化認定范圍和責任承擔;并從爭點釋明、文書說理、案例指導和大數據分析等認定輔助措施方面予以完善。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