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它是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通過一定載體的客觀再現。影視演員肖像權侵權判定是實務中的疑難問題,表現為肖像的判斷標準及侵權構成要件。肖像的判斷標準不應當局限于自然人的面部特征,而應拓寬至具有可識別性的肖像載體,即他人認為肖像載體可以指向特定自然人。對于侵權構成要件,應放棄“以營利為目的”要件,在擴大肖像權的保護范圍的同時,區分權利范圍和合理使用行為,實現肖像權的最大社會價值。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