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間的銜接適用已成為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新常態'。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導致監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中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規范存在較大差異,進而致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職務犯罪案件的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間呈現出'交叉適用'和'適用沖突'的困境。職務犯罪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未來發展應當堅持'司法主導、保障權利'的原則,分步驟地在統一認定與適用標準、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規范認罪認罰文本的記載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調查人認罪認罰的審查機制等方面,進行規范和機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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