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認罪“自愿性”的審查模式有三種,即主觀審查模式、客觀權利保障模式和綜合審查 模式.采用主觀審查模式,法官可以在裁判中對多種價值進行綜合權衡,并與時倶進賦予自愿性 不同的內涵,但存在排除范圍有限、判斷標準多重、審查判斷隨意、裁判說理空洞等不足.采用 客觀權利保障模式具有結果排除反向制約取證過程,引導偵查人員規范取證、采用法律擬制的方 法化解擬制非自愿供述排除的困境、確定相對統一明確的標準等優勢,但存在混淆技術性規范與 權利的區別、過分強調技術性規范,不利于打擊犯罪而且無法對“權利清單”進行具體規定等不 足.以客觀權利保障模式為主、主觀審查模式為輔的綜合審查模式是目前較為合理的模式選擇, 從客觀權利視角出發判斷被追訴人認罪的自愿性克服了主觀審查模式判斷的隨意性,而根據權利 侵害程度對非自愿供述的原因力大小裁量決定是否排除又確保了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的動態平衡.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