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農業產業化效益不高,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盲目推廣與套用導致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不合理。預見成本、締約成本與證實成本使得農業產業化契約具有顯著的不完全性,由此引發的“敲竹杠”會造成專用性資產投資較多一方的投資激勵扭曲,從而降低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不同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對應不同的剩余權利配置,應通過組織模式的恰當選擇使得進行較多專用性資產投資的一方擁有更多剩余權利,從而實現剩余權利的合理配置,抑制“敲竹杠”,有效增強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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