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日兩國高校職務成果轉化的權利配置,兼采普通法與特別法配套的外在形式,以激勵創新為內在原則;以約定配置為主,以“雇員優先”的法定配置為補充配置職務成果轉化前所涉權利,平衡保護雙方利益;注重發明人職務成果轉化收益獎酬權的現實性,并授予高校對受財政資助職務成果的自主支配權。對高校受財政資助職務成果轉化,美國授予政府主管機構法定的介入權,日本未授予政府主管機構介入權,而是結合其國情賦予高校獨立行政法人的主體地位,并授予職務成果轉化前的選擇權及對轉化收益的自主支配權,設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給予資金和人力支持。借鑒美日的成功經驗,結合本國國情,中國要完善高校職務成果權利配置的規則,宜兼采普通法與特別法相互配套的立法形式,吸收“職務成果混合所有”改革采用的約定配置方式,注重保障發明人獲得職務成果轉化收益之獎酬權的現實性,賦予高校獨立的法律地位,設立并資助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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