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合作社法新修訂背景下,定義社員資格制度,通過比較選擇開放社員制與封閉社員制,對中國合作社社員資格制度進行界定,并對新老社員博弈進行分析。研究表明:中國的合作社實行較為開放的社員資格制度,合作社可設置入社“一級門檻”增加社員的歸屬感和參與感,設置入社“二級門檻”可解決產權稀釋問題。對于較發達地區或合作社發展相對成熟的區域,可加設“二級門檻”;對于欠發達地區或合作社發展處于不成熟階段的區域,可降低“一級門檻”,不設“二級門檻”。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的社員資格制度有助于合作社的規范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帶動小農戶共享現代農業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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