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放寬上均沒有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范疇。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環境民事公益法律嚴重延滯,尤其是原告主體資格范圍模糊,致使環境公共利益明顯受到侵害卻難以快速有效地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因此,本文在借鑒國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規定的基礎上,分別從檢察機關、社會組織、行政機關、公民個人維度具體分析構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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