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在我國內地實施監管沙盒仍處于理論探討之際,一部分地區的"監管沙盒"已開始付諸實踐。雖然地方"監管沙盒"可能有助于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但是地方的"熱情"嘗試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監管沙盒,已成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一種策略和手段。從境外監管沙盒實踐來看,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模式:一是在以英國和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框架下,由承擔金融機構行為監管職責的特定金融監管部門統一負責監管沙盒的實施;二是在以新加坡為代表的綜合監管體制下,由對所有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的綜合性金融監管部門統一負責監管沙盒的實施;三是在以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代表的分業監管框架下,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監管領域監管沙盒的實施。我國內地監管沙盒實施主體的確定也要立足于金融監管權配置的現狀,注重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我國內地層面來說,監管沙盒應當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各自監管領域分別負責實施,同時加強協調和配合;從實際操作而言,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監管沙盒的測試應當由"一行兩會"負責;從功能補充來看,類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在"虛擬沙盒"的測試可以由全國性的有關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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