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權分置”是中國農地制度的再一次創新,是產權解構與重構的過程。本文基于政策文本討論農村承包地在“二權分離”和“三權分置”下的產權結構,指出農村承包地的法律原始賦權主體始終是農村集體和承包農戶;并從實踐層面討論現有制度下承包地產權結構的邏輯悖論,表明現有制度安排下,存在所有權內部悖論和經營權內部悖論,以及承包權和經營權之間的權能層次悖論、權能結構悖論和權利屬性界定悖論。再結合邏輯悖論重新梳理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關系,最終提出產權重構方案?;谝陨嫌懻?本文提出以下觀點:一是除“二權分離”下所有權應有的權能外,再賦予所有權部分剩余索取權;二是強化經營權權能,將經營權物權化,并將承包農戶與經營業主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市場契約關系,通過合約治理保障承包農戶與經營業主的各項權利;三是將承包權定性為成員權,作為法律賦予的經營權原始賦權憑證,同時運行承包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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