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國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所得稅法規和政策,分析了我國遞延納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深入實施遞延納稅政策的改革建議。要明確規定企業股權和個人獎勵股權在股權收回、清算或轉讓時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獲得獎勵股權不列入工資薪金范圍;應允許企事業單位先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股權按單位與完成人之間的約定比例進行劃分,并按照最終所獲得的實際股權分別繳納單位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進一步明確企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入股股權的原值和稅費的內容,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許可獲得股權的活動納入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使技術轉讓與許可、單位與個人技術作價入股所得稅政策相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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