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在給人類社會帶來進步的同時,也向人類發出了挑戰。將智能機器人視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導致的法律困境,可以通過賦予智能機器人以法律主體地位得以解決。通過價值分析發現,姑且不論智能機器人可以在自我責任下高效服務人類,單就低調謙卑與人類主體相融合的態度就足以獲得人類的主體認同,因而賦予智能機器人民事主體地位具有法理正當性。在智能機器人民事主體制度構建方面,可以利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借鑒法人民事主體設立的經驗,立足于義務本位的賦權理念,賦予智能機器人限制權利能力,利用救濟和責任替代的路徑彌補其權利行使的不能和責任承擔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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