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分析2017年12月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在TCL訴愛立信案中,對愛立信的蜂窩標準必要專利組合FRAND費率的確定,解釋了不同法院如何就FRAND問題面對相似證據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審理TCL訴愛立信的美國地方法院贊成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作為確定FRAND費率的主要方法,而英國高等法院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確定愛立信轉讓給第三方的部分專利組合價值時,則選擇可比協議作為首要方法。本文還分析了在TCL訴愛立信案中,法官所應用的自上而下分析法是如何偏離實際市場數據,導致其結論不可靠并因此破壞了愛立信專利組合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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