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預防性行政訴訟是出于保護村民重大權益免遭不可彌補損失目的而進行的制度預設,其符合控權保民的法治原理,符合憲法法律要求,契合國際人權保護理念,符合鄉村法治理念,符合解釋學進路,有助于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村委會行政主體資格存疑、村委會與村黨委職權界限模糊、行政訴訟類型化欠缺、行政首次判斷權障礙、損害難以界定等問題是村民預防性行政訴訟構建的制度障礙.明晰村委會行政主體資格、厘清村委會與村黨委關系、理性認識行政首次判斷權、逐步實現行政訴訟類型化、明確多重損害認定標準是預防性行政訴訟構建的關鍵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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