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責任追究作為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的核心內容,目前存在追責標準"缺失"、法律法規適用難、追責機構不中立、追責程序不完善等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科學界定偵查錯誤、明確責任劃分標準、確立合理的責任認定標準,以此構建統一、明確的責任追究標準體系,實現主辦偵查員的責任范圍清晰、責任歸屬明確和責任認定公正。同時,也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設立獨立的調查機構,確立調查與處理相分離的追責程序,以提高主辦偵查員責任追究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避免被隨意問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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