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職"是君王的治樂需求所賦予士大夫文人的一種臨時派遣性職責;"樂官"是隸屬于音樂機構、以管理音樂事務為主要職能的一種伎術官員。歷代君王功成作樂、除舊布新、移風易俗、參定音樂政策之時,無不需要士大夫配合。君王賦予練達故事、明解朝章、受其信任的士大夫以"音樂使職"制定具體政策,并由樂官貫徹,利用官署用樂機構實施,構成了中國古代禮樂制度形成與運行的大致模式。"音樂使職"與"樂官"既有上承下行之關系,亦可相互轉變,是古代士大夫參與制定禮樂文化政策的兩條具體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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