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承諾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承諾不作為是一種違法形態,應當受到法律的懲治。對行政承諾涉及的公民權益,我國現行法律雖無明確規定,但對行政承諾不作為的法律救濟,是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共同需求。實踐中存在形態各異的行政承諾,辨別行政主體應當履諾的義務,是識別行政承諾不作為的前提。只有在行政主體應當履諾、可以履諾而沒有履諾的情況下,才構成行政承諾不作為。對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承諾不作為而遭受的損害,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司法救濟。在司法救濟中應大膽創新訴訟方式,結合我國司法現狀進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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