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領售權條款是創業者與風險投資者控制權矛盾的產物,其背后有自由主義公司法下的良好制度環境的支撐,實現了投資效益與資金安全的平衡。一般的領售權條款通常包括權利當事人、觸發事件、程序要件、轉讓對象等要素。美國、澳大利亞等域外國家,都對這一條款予以認可,其法院也對領售權條款的效力給予肯定。從理論上看,中國法下的領售權也是合法有效的。若領售權受領人違約,其違約金不可適用合同法中的酌減原則,且法院可以強制履行領售權。但是,由于現行法的缺陷,領售權的行使依舊面臨一定風險。故,必須注重領售權條款設計,優化其適用環境。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