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是構建和完善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過外包引入和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機制,促進了公共法律服務主體的多元化,有利于實現公共法律服務的均等化,推進了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的創新。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在缺乏制度引導下出現了公共法律服務產品范疇不一、購買主體單一化等問題。因此,需要科學界定出政府可以購買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范疇,讓更多的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參與競爭性購買,完善政府購買、監管和評價等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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