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行賄犯罪查處難的現實困境,大量行賄人沒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規定的“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要件難以把握,無法查處向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行賄的行為;另一方面由于賄賂犯罪的隱蔽性和偵查手段的落后性,偵查部門不得不過分依賴行賄人的言詞證據以打擊受賄犯罪,存在著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這種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將向利用影響力受賄人行賄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構建特殊的賄賂犯罪證據規則,提高偵查水平,減少對行賄人言辭證據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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