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組織數量的激增,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成為制約社會組織發展質量的關鍵因素。社會組織既是創新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其快速發展本身也被當作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在社會治理創新過程中,政府毫無疑問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也應該主導社會組織的組建。政府過于積極地主導、甚至'操辦'社會組織的組建將會違背社會組織發展以及社會治理創新的初衷,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政府不應該是社會組織組建的主導者,而應該是社會組織形成與發展的引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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