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踐證明,社會調查報告對于建構科學化、專業化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具有重要意義,從地方試點到基本法確立,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效力不僅體現于其具有完整的證據屬性,而且已具備良性的實踐場域.而通過問卷調查、座談訪談等實證分析可知,社會調查報告在司法實踐運行中存在調查主體不明,調查內容不一且質量不高,審查程序不規范等問題.要全面發揮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效力,調查主體需分工負責、權責明晰,調查內容需全面、科學和專業,審查程序需類型確定、程序規范,并將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范圍由特別程序拓展至普通程序,使其成為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切入點.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