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眼于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標,以既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為基礎,通過對“所有權-用益物權”之他物權生成邏輯的拓展,土地經營權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權一次級用益物權”的權利架構.土地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設定的次級用益物權,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行使其用益物權的結果,分置出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為土地承包權.通過擴大解釋《物權法》第117條中“動產”的含義以及登記技術信息化對物權類型和內容的擴容,物權法完全可以容納土地經營權這一新型物權.“成員權說”對土地承包權性質的闡釋,“總括權利說”“兩權說”“債權說”對土地經營權性質的闡釋都有偏頗之處,并可能引發實踐中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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