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確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對標準制定組織作出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聲明之法律性質,關系到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解決思路的基礎理論問題。分析國際通信技術領域主要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可知,其所要求提交的FRAND聲明僅為一種原則性承諾;對FRAND聲明的法律性質,國內外理論界和司法界還未形成較為一致的看法,且各種觀點都未能做出較深入的分析和詮釋。雖然目前各國在實踐中都強調FRAND是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與標準實施人在許可談判中均應遵守的誠信義務,但因缺乏對FRAND聲明的法律性質的分析而使得判決說理不夠充分。結合我國法律制度傳統和國內外相關司法經驗,將FRAND聲明視為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設立相關誠信談判義務的要約邀請,更能合理地闡釋其法律性質和法律效果,提高糾紛解決的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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