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訴訟法》修改后,無效行政行為的事實構成及法律效果成為司法實踐中亟待回答的問題。對此的回答,應在現行法規定的當事人拒絕權視角下展開,以無效行政行為涵括當事人可以行使拒絕權的各種行政行為,并依據拒絕權釋明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對"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解釋表明,除了法律與司法解釋列舉的三種情形外,無效行政行為還包括:超越專屬管轄并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并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要求或允許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違背善良風俗的行政行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并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未采取書面形式或書面未簽章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僅難以獲得法院強制執行,而且依據體系、立法者意志和客觀目的的法律解釋論述,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為自始不生效并可由當事人不受期限限制地訴請法院判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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