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范圍之后,資管產品管理人確認為資管產品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按照簡易計稅辦法征收運營業務產生的增值稅額。這種現行規定極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但卻導致增值稅鏈條斷裂,破壞稅收中性,加重了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的經濟負擔。確認納稅主體是構建資管產品增值稅制度的關鍵,按照增值稅稅負轉嫁特性,以歐盟《第6號指令》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資管產品本身就具備增值稅納稅主體資格。以資管產品本身作為納稅義務人,可以消除現行規定帶來的弊端,實現營改增最重要的中性稅制問題。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