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現行刑法對于社區矯正機構的規定較為籠統,同時存在著《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區矯正機構表述指向不明的情況,導致了實踐中司法行政機關缺乏明文授予的執法權等一系列問題。通過修改刑法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具有必要性。在立法選擇上,應當明確在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社區矯正執法主體,并且該主體不適合由司法所承擔,而應在司法行政系統內建立一個專門的“社區刑罰執行機關”,與監獄機關相對應,并將其明確寫入刑法。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構建垂直管理的社區刑罰執行機關,強化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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