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行法律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但實踐中卻已形成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城鎮居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隱形市場。宅基地使用權三權分置下,這一問題再次引起討論。在放活宅基地、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下,在宅基地使用權居住保障功能轉變、財產權能突顯情形下確立宅基地使用權對外轉讓的合法性具有政策性意義和法律意義。在對宅基地使用權對外轉讓進行構造時,要突破原有受讓主體的限制,將其他集體成員和城鎮居民有條件的納入受讓主體范圍中,并要落實分離后的使用權,賦予其經營、抵押等權能,并明確該權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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