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必要性條件是逮捕的三個條件。實踐中,對證據條件審查不嚴會出現捕后不起訴、判無罪等法律后果,在審查逮捕階段則有可能存在錯捕的問題;對刑罰條件和必要性條件審查不嚴會出現捕后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法律后果,在審查逮捕階段則有可能存在逮捕質量不高的問題。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審查逮捕工作必須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檢察引導偵查制度,提高案件證據質量,嚴格控制無罪判決率;必須構建審查逮捕程序訴訟化制度,強化審查逮捕的司法屬性,降低捕后輕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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