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新興的制度,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運行規則,填補了我國舊有的環境侵權責任體系的不足。然而,在這一制度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生態環境損害將損害具有違法性作為賠償責任承擔的前提,存在著違法性定義狹窄不明確、合法行為致生態環境遭受損害難以追索的問題。在今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規則完善過程中應明確環境侵權行為違法性定義以及填補環境侵權行為違法性要件造成的不足,從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之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發揮出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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