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分類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進路。基于信息本身重要性的差異,以及因應大數據時代平衡信息保護與利用關系之考量,有必要區分敏感個人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應以“基本權利面臨高風險損害”為標準,兼采靜態列舉和動態情景考量的方式,明確界定敏感個人信息的范圍。對敏感個人信息應給予特別保護,以禁止處理為原則,以嚴格限定下的個別許可為例外。敏感個人信息保護應貫徹更嚴格的知情同意標準,令信息處理者負擔更高的保護義務與責任。在民法典編纂中敏感個人信息保護應得到重視,人格權編應對其進行特別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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