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實質上是《合同法》分則的一次再法典化。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合同法》分則再法典化的目標主要是推進合同法的現代化、科學化,應按照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經營者合同與消費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強化無償合同、商事合同、消費者合同等三類合同規則,并充實、細化合同法分則的既有典型合同。鑒于我國二十年來在產業結構、消費結構、城市化與信息化發展等方面所發生的巨大變遷,有必要擴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務類合同。在擴增典型合同時,既要清醒認識到典型合同逐漸向服務類合同擴張的立法發展趨勢,又要注意到服務類合同在規范方法上越來越多地采納公私法兼顧的立法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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