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將“三權分置”政策傳達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其中土地經營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民法典物權編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種類,無須改稱為土地承包權,也無須增設土地經營權?,F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被界定為土地經營權,如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僅限于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承包農戶。不同的流轉方式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僅有出租(轉包)、入股以及類似方式才能產生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實現之時,只得采取強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經營權的收益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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