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的現實,"兩高一部"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綜合認定"此類犯罪中的證據,但因規則缺乏操作性,理論及實踐中難以就此形成共識,以致"規則虛置"。除了印證的外部阻滯性因素外,綜合認定難以實行的內在原因主要是對間接證據使用的疑懼以及基于傳統認知理論的理性自負,堅持認識中的本質主義及對案件事實的客觀主義幻覺。實踐綜合認定的應然進路是:吸納法律論證理論,重視言述知識與非言述知識的統一,融體驗哲學及知識的默會方式于既有認知模式中,重新體認案件事實形成中的程序及證成屬性,廓清間接證據使用中的誤區,認真對待情狀證據所蘊含信息的加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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