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期貨交易數據權利屬性糾紛反映出的問題是期貨交易數據權利屬性不明確。更深一層的問題是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對期貨交易數據提供有效的保護。鑒于期貨交易數據實質上可以分為純粹的體力勞動創作、滿足一定程度原創性的智力勞動創作和滿足一定程度獨創性的智力勞動創作三類,所以,可以對期貨交易數據實行分級保護。具體而言,可以以勞動產權理論為理論基礎對委買委賣價等期貨交易數據進行保護,以普通法系國家中的版權理論為理論基礎對合約名稱等期貨交易數據和結算價等期貨交易數據進行保護,以大陸法系國家中的著作權理論為理論基礎對市場行情、價格分析等期貨交易數據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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