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1 16:12:00
序論:在您撰寫立法學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提升工科院校學生人文素質的必要之舉誠如季衛東先生所言,“法學教育不僅要致力于法律技藝的培訓,而且要著重陶冶遠見卓識和法律精神。這就需要認識到工科強校的某些不足之處以及法科的特征,通過各種方式弘揚人文主義理念,形成認真探討基本原則、價值范疇以及正義觀的博雅氛圍。”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養學生的人文主義理念,激發他們的創新意識和法律精神,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提升,的確是工科院校法學教學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5]就此而言,案例教學的引入可以發揮重要作用?,F代案例教學的基本模式不僅包括課堂上的案例分析,還包括模擬法庭、法院旁聽、診所式教學和媒體教學等。對于法科學生來講,這些教學形式固然可以使他們從法律人的專業角度獲得知識的升華和應用,從中探尋辯論的魅力和職業的神圣感,而對于面向非法科學生所開展的法學雙學位教學和法學選修課來講,案例教學特別是模擬法庭、法院旁聽,則使這些與主要與機械、工程和技藝打交道的學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圍的感染下直面正義、公平、價值等話題的探討,從而在潛移默化中激發他們的人文精神和社會關懷,為他們人文素養的提升產生重要的推動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學院系自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大學生就業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則更加嚴峻。而相比于專門的政法院校或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學院系無論在圖書資料、師資水平,還是在學生基礎、校園法學文化氛圍等方面均無法與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學院系欲尋求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培養出被社會接納的法學人才,就必須突出自身特色,發揮自身優勢,利用工科院校多學科、重實踐的文化氛圍———因為法律與機械以及工程學之間其實存在的千絲萬縷聯系,法律事實上就是個人維護合法利益的操作規程,是處理和解決各種糾紛的技能,這注定法律專業與其說是一門科學,毋寧說是一種工藝。因此,通過案例教學彰顯法學的實踐特性,突出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意識,增強應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學院系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和優勢,從而不斷獲得發展的的重要手段。綜上,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不僅應引入案例教學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決定了在案例教學法上存在比專門政法院校、綜合性院校的法學院系更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學案例教學面臨的問題
由于認識到案例教學的重要意義,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將其貫徹于法學教學之中,但總體來講還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影響了案例教學應有功能的發揮,主要問題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輕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開展法學案例教學成為對外宣傳、彰顯創新的有力依據,是否采用案例教學還被作為教學考評的一個量化項目,受此影響,法學案例教學異化為“追趕潮流”之舉。然而這種對形式的過分注重,卻隱藏著對法學案例教學實際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學淪為變相的案例講授,教師依然是主導,從案例選擇、問題設置到結論得出仍受控于教師的指揮,而學生只能處于被動地位,只不過是從“聽講課”變成了“聽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師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實案例的選擇,往往將“格式化”后的虛構案例引入討論,這不但不能調動學生參與的興趣,也無法用實際問題來檢驗學生所學,案例教學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適應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學欲求得生存、發展,必須突出自身特色,發揮自身優勢,因此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不僅要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的掌握,還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學科、重實踐的文化氛圍優勢,突出對學生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在這種情況下,旨在檢驗法律職業技能,賦予法律實務工作“市場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就理所當然成為眾多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重頭戲,司法考試的過關率也被視為評價法學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學卻并未很好回應司法考試的現實要求,更多關注學生對抽象法學理論的理解,其存在的價值僅限于解釋和補充說明所講授的理論內容,而非綜合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過程,因此極易導致學生產生思維上的惰性以及認識上的誤區,一旦面對司法考試中紛繁復雜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雖名曰“案例教學”,但實際上卻不能適應司法考試中案例分析題的需要,顯然是一種失敗的案例教學。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是衡量學生綜合素質高低的重要標準,體現了教育對社會需要和學生潛能的開發以及個性全面發展的滿足。我國《高等教育法》第5條就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钡?,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學案例教學卻與高等教育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要求背道而馳。教師往往在案例教學中占主導地位,學生只需在教師事先安排的思路“誘導”下,對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開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該過程以書本理論和立法規定為大前提,學生按照三段論式推理,結合案例給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終的分析結果。不難發現,這種案例教學方式使學生失去了和關系縱橫交錯、事實紛繁復雜的真實案例直接接觸的機會,不利于他們綜合分析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而且由于將書本理論和立法規定作為推理的大前提,實際上也消解了學生主動挑戰主流觀點或法律條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熱情,抹殺了他們的反思意識和創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實施法學案例教學的基本理念和具體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學案例教學之所以存在的上述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正確理念的缺失,或者說“法學案例教學究竟應當圍繞什么中心展開”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會出現諸如案例教學淪為案例講授,案例教學與工科院校法學教學需要相脫節的現象。筆者認為,法學案例教學的優勢在于彰顯法學的實踐特性,培養學生應用法學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激發學生的反思意識和創新精神,也就是說法學案例教學的最終落腳點是服務于學生能力和素質的提升,因此這就決定了法學案例教學必須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圍繞學生展開教學設計,在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應該把是否使學生的應用能力、實踐能力得到鍛煉,使學生的創新意識和綜合素質得到提升,作為判斷法學案例教學成功與否的主要依據。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學案例教學才不會迷失方向,法學案例教學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發揮。
x x 大 學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畢業論文
題目 : 論婚姻的成立
專業、年級 2017級法學專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學 號 xxxxxxxxxxxxxx
指導 教師 王 立
職 稱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畢業論文知識產權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畢業論文是本人在導師的指導下取得的成果。對本論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因本畢業論文引起的法律結果完全由本人承擔。
特此聲明!
簽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錄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2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義務....................................................... 7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7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義.....................................................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參考文獻.............................................................. 11
致 謝................................................................. 12
論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橐龅某闪⒈仨毦邆浞ǘǖ某闪⒁駝t,無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為:存在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應為異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須有身份行為的效力意思(婚意)?;橐龅奶厥獬闪⒁椋簩τ诜苫椋毬男蟹ǘǖ慕Y婚手續;對于事實婚,須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橐龅某闪⑹腔橐鲇行У那疤?,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無效,仍具有法律意義,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無效婚姻。
關鍵詞:婚姻的成立 無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與無婚
我認為,婚姻的成立又稱結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橐龅某闪⒈仨毦邆浞ǘㄒ?,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這種認識顯然將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混為一談,是主張合法性為婚姻的本質屬性的一種必然結論。而這種認識,不僅缺乏理論上和法律上的依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橐龅某闪⒂袕V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成立包括訂婚和結婚,法律是合兩者為一體的。中國古代的禮俗、法律和外國古代法多采廣義說,十分重視婚約的效力,訂婚是結婚的先行階段和必經程序;狹義的婚姻成立專指結婚,不包括訂婚。近、現代法多采狹義說。我國《婚姻法》亦采狹義說。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種事實,即婚姻關系已經產生的一種客觀事實。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并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即產生法定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構成婚姻的要素。否則,法律認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是兩性關系,然而并非任何兩性關系法律均認為其為婚姻關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兩性關系,法律才認為其構成婚姻關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項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無婚姻可言。即使雙方有同居的事實,法律也認為他們之間沒有婚姻關系,而是姘居等關系。與婚姻的成立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婚,《德國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存在的婚姻”,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無婚姻可言。
(二)關于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系
1、無區別說。該說認為如果采用宣告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有區別;如果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無異。如我國臺灣學者戴炎輝、戴東雄認為,不適法的婚姻,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僅有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兩種,而依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條以下)。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依通說,無效婚姻為絕對、當然、自始無效,非經判決自始無效,故與外國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2、區別說。該說認為對于無效婚姻,無論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采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均有差別。如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稱,在婚姻法的效力上,應有此區別。在無效婚姻,依民法總則一般原則雖亦同其理論,然在親屬法則不妨為無效婚的追認,而且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明定有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無婚與無效婚姻顯然是有質的區別,無論對無效婚姻是采用宣告無效還是當然無效的立法例。法律行為的理論首創于德國。不存在的法律行為區別于當然無效的法律行為之處在于:缺乏法律行為的各項因素,因此,這些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為概念,指稱那些沒有產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創立的法律狀態。在訴訟程序上,區別不存在的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法律行為有下述意義,即對已成立的,盡管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審理這一法律行為的構成事實的法官應把它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視為產生與法律行為的效力相對抗的效力。如果訴訟當事人中的一方在訴訟程序中沒有提出構成無效原因的事實,則法官無權探討這樣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為如此,盡管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民事立法中沒有無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詞或術語,但我們認為應有無效與不存在之區別,并稱之為“無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國和法國,承繼寺院法沿革,在“無規定、無無效”的原則下,對于不得為有效的婚姻結合,因無規定,解釋上發生困難。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棋炎先生雖曾認為不必區別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觀點,認為“在無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為不成立系未備成立要件,與無效為已具備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無從發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區別。易言之,法律行為成立后,始有生效與否之問題,婚姻不成立,顯為婚姻有效、無效以前之問題”。
(三)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1、性質不同。無效婚姻是已經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屬于婚姻的一種,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無婚則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當事人之間根本不成立婚姻關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種認為無婚亦為一種不適法婚姻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2、原因不同?;橐鰺o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無婚則是因為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轉換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在本質上屬于婚姻,因而無效婚姻可因法定條件的具備轉換為有效婚姻。而無婚則屬于婚姻關系根本不存在,則無轉換為有效婚姻的前提條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無效婚姻屬于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婚姻無效,有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它畢竟屬于已成立的婚姻。而無婚則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僅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橐鲎杂墒菍Ψ饨ㄉ鐣k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橐龅奶厥獬闪⒁?,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橐龀闪⒌奶厥庖⒎鞘侨魏位橐龀闪⑺仨毦邆涞臈l件?,F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結婚手續,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對此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事實婚主義,即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和事實上夫妻關系的存在,婚姻即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義,即要求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們不能因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認其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義時,由于法律規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也就成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即我國采用形式婚主義,且采取登記制。結婚登記不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對于當事人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結婚證,結婚證一旦被收回,當事人之間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構成法律婚,即認為法律婚沒有成立。至于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婚,則取決于其是否具備事實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實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實婚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因而無法從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構成婚姻,那么只有尋找客觀的、外在的、事實上的依據,以區別于通奸、姘居,這種事實上的根據也就成了構成事實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著同居生活的事實。至于其時間的長短通常在所不問,它只是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個外在標準。沒有同居的事實,絕不可能構成事實婚。即使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構成事實婚。因為在我國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構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實,對成立法律婚沒有任何影響。其次,這種同居生活的事實應該是公開的,而不是隱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眾面前以夫妻相稱,而且群眾因此亦認為他們是夫妻。所謂“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群眾認為是夫妻的男女,應當是對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認識。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過,即使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也不能構成事實婚;第二,“群眾”的范圍應當有一定的限制,即應限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圍環境之內。這種公開性、公認性乃是事實婚與一切具有隱蔽性的、臨時的兩性關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兩性關系的重要區別。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為群眾所承認,從而不具有婚姻關系應有的外部特征,決定其不構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成立應特別具備的條件?;橐龀闪⒌奶厥庖⒎鞘侨魏位橐龀闪⑺仨毦邆涞臈l件?,F代各國立法一般將婚姻分為法律婚與事實婚。對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結婚手續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對于事實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實,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眾亦認為其為夫妻,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義務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間互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權指夫妻有權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內容,并負有義務。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貞,不得與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則家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穩定的婚姻關系是家庭發展的保障,而夫妻間的同居則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在無形中起著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確立同居義務,對此尚處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痘橐龇ā返?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認定夫妾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3、夫妻扶養作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繼承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根據《繼承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兩性關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雙方不具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在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生存一方亦無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結婚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婚姻法規定,摘錄如下: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義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著法律承認當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是姘居等關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應為有效婚姻,從婚姻成立之時就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并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關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違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屬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對于無效婚姻,在采取當然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自始、絕對、當然不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在采取宣告無效立法例的國家或地區,只有經過法院判決,始為無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及程序作了規定,并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被宣判為無效,婚姻才自始歸于無效。對于可撤銷婚姻,在未被撤銷之前,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盡管可因違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為無效婚姻,但無效婚姻只是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并非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無效婚姻亦可作為重婚的構成要件。一男同時與兩女結婚時,如以之為無效,則不發生重婚問題;如以之為有效,則兩婚姻均為重婚。我國大陸學者對此認識不一。一種認為前婚必須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構成重婚。如楊大文先生認為:“在重婚關系中,一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終止?!耙呀洺闪⒑戏ɑ橐龅哪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須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對重婚進行處罰,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屬于不能成立的違法婚姻就不應當予以保護,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這樣就會產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前婚是合法婚姻還是違法婚姻,均構成重婚。其依據是:違法婚姻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婚,但客觀上這一婚姻關系是存在的。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記結婚,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樣構成重婚罪。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同理,事實婚姻的一方因對方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當初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認為,上述認識顯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質的區別的概念。婚姻無效是以婚姻已成立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無效可言。無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只是指其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說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種認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的觀點,顯然是在混淆視聽;
(2)它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重婚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構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認為前婚是無效婚姻亦可構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著作為合法婚姻的后婚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3)它將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并禁止重婚,絕對不僅僅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系,而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的觀點,其道理何在呢?難道僅僅是因為源于當初未依法履待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難道僅僅是對合法婚姻或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嗎?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難道僅僅是為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騙手段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時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呢?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盡管對無效婚姻采取當然無效制,但在修改親屬法時增設“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認同時婚亦屬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國婚姻立法時,宜借鑒此種立法例,以切實貫徹執行一夫一妻制原則。
參考文獻[1]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頁;[2]楊大文:《親屬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頁;[3]馬憶南:《婚姻家庭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頁;[4]陳葦主編:《結婚與婚姻無效糾紛的處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頁。[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頁。[6]余廷滿
:《試論近、現代法上婚姻的本質屬性-關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7]林菊枝:《親屬法新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70頁。[8]史尚寬:《親屬法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81年版,第156-157頁。[9]沈達明、梁仁潔:《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頁。[10]陳棋炎:《民法親屬》,臺灣三民書局1958年版,第100頁。[11]陳棋炎等:《民法親屬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0年版,第113頁。[12]余延滿:《論婚姻的成立》《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
40頁。
[13]朱友學:《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謝
xx大學政法學院三年的學習時間一晃而過,回首走過的歲月,心中倍感充實,收獲良多,當我寫完這篇畢業論文的時候,感慨頗深,這代表著我即將離開,我深深眷念這所我深愛的學府,我會想念我敬愛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首先,誠摯的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學工作中擠出時間來審查、修改我的論文。還有教學過我法學課程的所有老師們,他們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教學作風一直是我工作、學習中的榜樣;他們循循善誘的教導和嚴謹的教學思路給予我無盡的啟迪。其次,感謝三年中陪伴在我身邊的同學、朋友,感謝他們為我提出的諸多的寶貴意見和建議,有了他們的支持、鼓勵和幫助,使我充實而又圓滿的度過了三年的學習生活。
總之,感謝所有!
指
導
教
師
評
語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答辯記錄
答辯教師提問
學生回答情況
答辯成績
經濟法學在中國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注: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 《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謝次昌:《經濟法學的十年及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中國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作為法學領域里的一個新興學科,它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變化和發展,亦相應地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其發展歷程中是充滿了波折和艱辛的,就如同整個經濟改革歷盡曲折一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以及學習經濟法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真可謂“為學者日益”,從而使整個經濟法學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這是學界有目共睹的。盡管如此,回顧和總結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仍不難看到,在經濟法研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和不能回避的問題,這是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問題,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這些問題關系到經濟法學在未來能否得到持續的、良性的發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與學界探討。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梢?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應注意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尤其應注意吸收和借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的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經濟學領域曾長期探討關于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等問題,這些問題尤其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究竟應調整何種經濟關系(如俗稱的縱向經濟關系或橫向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之間是如何此消彼長的,等等??梢?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體系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多元化教學方式
民商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其對案例教學是極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如何區分,民事擔保和商事擔保應否區別等等,都需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個案分析以分清現狀、理清法理。但從現有案例教學的實際效果來看,其實質價值未能得到充分發揮。所以在民商法學中如何更好地應用案例教學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應在既有經驗的基礎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學的實質價值
(一)案例教學的引進——對傳統教學的批判
1.傳統課堂教學的弊端
中國學生從踏入學校的那一刻開始至學生生涯結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師為主導的講授式教學,即老師在講臺上繪聲繪色地演講,學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記筆記,沒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輸既有的學術觀點、優秀成果;沒有開拓創新,有的只是學生為了順利通過期末考試,死記硬背知識點。這種傳統的教育,教給學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納現成的東西,更好地應付考試,而不能帶給學生一種將理論與實踐、動腦與動手相結合的能力。
2.我國傳統法學教學的不足
我國傳統教學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學生多數難以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特別是在法學教學方面,對于學習民商法學的學生來說,如果只是被動接受知識,沒有實踐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學校里面的佼佼者,在畢業面對職場公共時,也只能被稱為與社會脫節的法律人。畢竟書本上的東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經驗上總結出來的,不像現實世界內容豐富,不斷變化發展。
3.國外案例教學的價值
案例教學在世界上被廣泛的應用,但是各國的案例教學的具體一些細節情況顯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案例教學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即由學生總結案情,分析判例中隱含的規則;教授只是不斷的提出問題引導學生層層思考。而在德國,其練習課即相當于案例教學,由高級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學生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組織討論并加以系統終結。雖然各國案例教學的細節不同,但是這種教育方法所體現出來的價值顯然是一致的。相對于傳統教學,案例教學這種新型的教學,即從設問引導分析的法學思維方式的訓練,或者說從發現問題分析問題適用法律的針對問題解決的模擬演練,其價值是十分明顯的。傳統教學所缺乏的即為案例教學的價值,亦即問題導向的開放式、發散思維基礎上的總結歸納和問題解決試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學的價值——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1.教學目標——理論+實踐
哈佛商學院曾把案例教學界定為“這是一種教師和學生直接參與,共同對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難問題進行討論的教學方法,這些案例常以書面形式展現出來,它來源于實際的工商管理情景。學生在進行閱讀、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的引導進行全班討論?!薄督逃笤~典》認為“案例教學是高等學校在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國內有學者認為,“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為基本教學材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復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p>
2.教學開展方式——教師+學生情景互動
法律現實主義者將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和“行為上的法律”。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就是讓學生擁有書本上和行為上的法律知識,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在案例教學中學生為主導,自己動手去查找大量資料,在資料查找過程中,進行總結,從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調動學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師則是一個提示評價的角色,在學生進入誤區的時候給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結束時做一個總結,評價學生們的觀點。可見案例教學是能培養將理論與創新,動手與動腦結合的法律職業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學的價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運用的恰到好處,否則案例教學就會出現大量的問題。
二、問題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學與現實的沖撞
在我國實際的民商法學案例教學中,案例教學體現出了很多的問題,其價值也并未得到充分發揮。
(一)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價值問題
在我國,案例教學是對傳統教學批判和對國外教學經驗借鑒的產物。然而我國對引進來的案例教學的定位卻偏離了原有的位置。在現今,我國高校雖然認識到案例教學給法學教育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卻沒有吸取到精華,只是一種表象,其實未能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只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所講內容,老師采用中間穿插小案例的形式來闡述問題。這種中間穿插式案例教學的確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但完全錯位了案例教學的價值定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要達到的目的,是使學生動口動手動腦,充分發揮自己的思考力,預期達到一種對話式的教學,以學生為主導,老師是一個中立的評價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為教學目標,多方位多角度地培養學生,從學術研究、課堂教學、法律實踐三個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從知識、思維和實踐三個方面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地培養。
(二)案例教學的選材問題
案例教學,其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案例。
1.案例的選擇問題。如何選擇一個案例,既可以引發學生的積極性,又能很好地說明課堂所學的理論知識,這在案例教學中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但在我國,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國,案例來源選擇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決書顯然是選擇案例的絕佳途徑,但我國并沒有強制規定法院必須公開每一個判決;而法院公開的判決,又都是有選擇性的,因此,案例來源相對有限。
2.案例與知識點的銜接問題。在我國高校的案例教學中,大多數案例來源于教課書,它們大部分是作者根據自己的思考和設計編寫的,并不能很好地涵蓋和深入每一個知識點。而法院的判決書,對學生來說,又是一個固定版本,學生通過判決書在得到真實案情的同時,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在無形中固定了學生的思路,使學生往往只是從法官判決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啟發學生思維。
(三)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問題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在課前做大量的準備,包括根據教師選擇的案例,查找相關資料,分析和總結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開拓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案例教學仍然是書面式的教學,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實踐。面對千變萬化的現實社會,復雜多樣的法律關系,層出不窮的糾紛,難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適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學生,在案例教學的課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現中。例如在模擬法庭這種案例教學中,學生們只是在課下反復地模擬排練進而在課堂上發揮。縱然有些教師很好地應用了案例教學法,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的一點是,案例教學只是情景創設,紙上談兵對學生來說依然是無實戰的教學方式。
三、出路探尋——多元化教學方式的探思
在我國,案例教學本可期待的價值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尋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出路時,我們一方面應極大地發揮案例教學的價值,將其作為深化理論知識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引入美國的“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以求培養出“應用型、復合型、實踐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診所式”教學方法的引入
“診所式”教學方法,顧名思義,就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進行教學,強調教師要創造條件,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與法律實踐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從而縮小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技能的距離,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的責任心和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筆者預期將“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即將案例教學歸屬于傳授“書本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即是通過情景創設讓學生學習理論與實踐知識,而將“診所式”教學作為案例教學的補充,作為傳授“行為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
在高校中,開設“診所式”教學課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與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梢詫⒔涍^案例學習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學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真正地作為法律人,可以親身接待當事人,參加案例研討和庭審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將由法律事務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帶領學習。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或者義務法律事務所。如武漢大學成立的“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在該中心服務的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學生親身接待咨詢,回復信件和電話,訴訟,并且組織街頭法律宣傳教育等等。
3.與知名公司企業合作開展實習基地如與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業的法務部門實習中學生可以參與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證券公司更有機會了解實踐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這些課程使學生獲得課堂上無法傳遞的知識,并充分鍛煉學生實踐能力,對學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進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學生們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念、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在“診所式”教學中,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護中心,自愿無償地幫助社會困難群體,并可能經常看到社會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這樣的環境的熏陶下,學生們就會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覺添上的正義感與社會責任感。
(二)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重構
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法預期的目標是,訓練學生法律思維方法,教授學生法律內容,更注重教會學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職業人那樣思考。
1.對教師的要求
運用案例教學實施對學生的能力培養, 教師要相應地實現從傳統教學中的“主講人”到“組織引導者”這一角色的轉變。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素質要求很高,教師在案例教學中要完成從劃分專題選擇案例提前布置任務層層設問、啟發思維總結歸納等幾項明確的任務,每一項都不容忽視。
(1)對于教授法學課程的教師來說,其可以按照課時,將本學期所開課程分為幾個專題,針對這些專題進行系統的教授。按照相關專題,教師要選擇好與專題知識點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視聽資料等,但要注意案例應有針對性、典型性和疑難性。教師將選擇好的案例和資料,提前交給學生預習準備,并應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個學生寫案例分析報告,或者就該專題的某個方面寫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論文。
(2)在課堂中,教師應將案例作為理論知識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學生必定要從該案例中收獲很多。教師在課堂中處于引導作用,可以提前將學生分成小組形式,課上,讓每個小組代表作課前預習思考的匯報發言。然后,老師可以就理論知識背景做個簡短介紹。再針對學生的思考發言提出層層深入的問題,并讓每位學生都參與問題討論。每個問題最后教師都可以做一下有關此問題的前沿觀點介紹。
2.對學生的要求
案例教學其價值最終體現來源學生對其參與的的積極性。因此案例教學對學生的要求很高。
(1)課前預習,學生要閱讀上文中教師交給的相關資料,然而學生卻不是簡單地進行閱讀,要在閱讀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發現疑問,然后帶著這種閱讀的成果,在課上與老師同學進行交流探討。那么這樣一個閱讀思考和探討的過程就形成一個理論深化過程。
(2)對于在課堂中,學生的積極表現,是使課堂不至于冷場的前提。提高學生課上發言的積極性,除了從學生興趣入手外,應該制定嚴格的成績評定制度,即將課堂表現作為學生成績的主要評定標準,可以將課堂表現列為70%,考試成績列為30%,甚至不用考試將課堂表現列為80%,平時的案例報告或者小論文列為20%。這樣一來,學生就沒有偷懶的機會,同時也給那些害羞不善表達的同學一定的動力。
(三)構建多元化教學方法的幾點問題
1.引入“診所式”教學出現的問題。
“診所式”教學,是實踐教學的重要來源。但在實行“診所式”教學時不可避免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教育經費問題。在“診所式”教學的基地,學生開展的是義務法律幫助,沒有任何的收入來源,如何維持基地運行,經費來源是個重要問題?,F有已開辦“診所式”教學的學校,解決經費的來源除了學校自己撥款,主要是與國際學校開展合作項目,得到國際支援。因此,今后在開辦“診所式”教學時,除了以上兩種方式,國家應當予以支持,這是一種法學教學的改革,旨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毫無疑問,政府應予以財政上的支持。
(2)師資來源問題?!霸\所式”教學雖然類似于放羊式的教學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師的指導。但是在高校中,一般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教師是很少的,而教師的科研任務很重,加上教學任務,就很難再分身從事“診所式”教學基地的指導任務。所以可以考慮從律師事務所招聘一些兼職實踐導師,主要從事在幕后給予學生指導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業合作開辦實習基地,從而是整個法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成為學生的實踐導師。
2.實施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
構建案例教學,首先就需要對高校傳統教育制度進行改革,即高校“進門”難,“出門”容易現象的改變。這一現象導致的一個嚴重問題是,進入大學后的學生,出現懈怠迷茫,甚至只想混個文憑,使學生缺乏主動學習的動力。這個問題必將導致,在課堂教學中,經常出現冷場,學生積極性不高的現象。上述案例教學其價值實現,就必須依靠活躍的課堂氣氛。因此高校將“出門”的門檻拉高,將課堂上表現作為成績評定標準,如果學生不積極應對,課前不做大量準備,那么他就會掛科,而將掛科與畢業的標準掛上鉤,掛上一門課學生就畢不了業,這樣就會督促學生努力配合老師搞好學習。再者大班教學問題,要發揮案例教學的實質意義,小班教學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這就對高校師資力量提出了考驗,而在中國法學教育出現尷尬境地的今天,相應的縮小法學教育的招生數量,不失為一個良策。
經濟法學發展中的若干問題
經濟法學在中國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注: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 《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謝次昌:《經濟法學的十年及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中國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作為法學領域里的一個新興學科,它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變化和發展,亦相應地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其發展歷程中是充滿了波折和艱辛的,就如同整個經濟改革歷盡曲折一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以及學習經濟法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真可謂“為學者日益”,從而使整個經濟法學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這是學界有目共睹的。盡管如此,回顧和總結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仍不難看到,在經濟法研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和不能回避的問題,這是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問題,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這些問題關系到經濟法學在未來能否得到持續的、良性的發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與學界探討。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梢?,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應注意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尤其應注意吸收和借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的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經濟學領域曾長期探討關于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等問題,這些問題尤其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究竟應調整何種經濟關系(如俗稱的縱向經濟關系或橫向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之間是如何此消彼長的,等等??梢?,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體系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近些年學者還很重視法律的經濟分析,尤其是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經濟學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盡管這些應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畢竟提出了許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論、公共選擇理論等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很有應用價值的。不僅如此,社會學、政治學等許多相關學科的其他的一些相關理論,對于經濟法學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經濟法學同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更是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并能從其他法學學科的發展中吸取大量的營養。例如,法理學近年發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經濟法學借鑒的。又如,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區域化是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因而一國的經濟和法律發展都不可能脫離國外的經濟和法律的發展,有鑒于此,一些學者已開始重視把國內經濟法同國際經濟法相結合,進行綜合的研究,等等。這些都是加強“科際整合”研究的有益嘗試。經濟法學的研究視野必須開闊,在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注意解決現實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在研究具體問題時還應打破僵化固守“部門法細分”的藩籬,以使問題的分析較為全面,真正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識的問題上繼續進行喋喋不休的“同義反復”。
在加強經濟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時,也應看到,同一些相關部門法學相類似,經濟法學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深受概念法學和注釋法學影響的問題,基礎主義、本質主義、絕對主義的影響是甚為深廣的。由于現實的世界和經濟關系是非常復雜和豐富多采的,因而在經濟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視角地、非直線地、非絕對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問題。這對于改善經濟法研究也許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總之,上述問題都是經濟法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只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大力加強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和經濟法學的研究,就必須不斷解決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這已是人們的共識。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在正視和不斷解決上述問題的基礎上,尤應強調: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要深化,經濟法部門法的研究要強化,前者應從后者吸取營養,后者應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導,從而實現前述的兩者之間的良性循環和共同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經濟法學的發展。
立基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
筆者在給學生講課時,對我國法學研究現狀曾形象地評述:民法學研究基本上是“舊房裝修”,即在外國民法學和臺灣民法學的框架內和藍本上,聯系我國實際深入研究,精雕細刻,碩果累累;勞動法學基本上是“舊房改造”,即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學,對沿襲于前蘇聯模式的我國勞動法學,重構體系,更新內容,初步形成了一套既吸收國內外勞動法學成果、又在體系和內容上與外國勞動法學和我國原有勞動法學均有不同的勞動法學理論,經濟法學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即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在傳統法學體系之外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并且至今尚未完成“新房設計”而處在“無房可居”的境地,以致受到“經濟法學沒什么理論”的非議和譏諷??梢?,我國經濟法學所走的是一條比民法學、勞動法學更艱難但更有意義的發展道路。
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自始就未能走上“舊房裝修”或“舊房改造”的道路,而選擇“新房建造”的道路,其原因在于:(1 )經濟法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新學科,其歷史遠遠短于民法學和勞動法學,更不象民法學和勞動法學那樣有一套定型和公認的理論體系。(2 )前蘇聯的經濟法學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之產物的經濟法學,當然不能照搬前蘇聯的經濟法學。(3 )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發達國家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體制,因而,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也不能搬入我國。
正因為如此,要建造我國經濟法學的大廈,即創立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務必正確認識和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征。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諸多特征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特別有意義的,是下述幾點:
一、我國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
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在某些國家已有成功先例,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則史無前例,以致有人認為,公有制與市場經濟之間是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異體排斥”的關系。所以,建立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難度上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克服“異體排斥”。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以實現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容為己任,進行制度設計。這就給我國經濟法學提出許多特殊課題。例如,我國的國有資產在地位、職能、目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均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國有資產,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對此應當如何界定和落實。又如,國有資產一方面由于具有以全民利益至上、承擔更重社會責任、肩負宏觀調控職能等有別于非國有資產的特殊性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決定了各種市場主體應當統一運行規則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一般法,這就需要研究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的范圍和條件,以及如協調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再如,國家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有多種實現形式,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應當肯定國家所有權的哪幾種實現形式,如何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各種實現形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以及協調規則。
二、我國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
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較之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經濟運行機制、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各個方面都有許多差別。所以,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經濟法律制度和經濟法理論的借鑒,要受到許多局限。因此,我國經濟法學雖然需要借鑒發達國家,但更應當注重研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法律問題。例如,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運行機制中,國家干預的地位比在發達國家更重要,國家干預的目標也不同于發達國家,在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國家干預手段在發展中國家則不一定有效,這就需要研究國家干預在發展中國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標和手段。又如,我國經濟呈現城鄉二元經濟的格局,生產力水平、社會化和市場化程度在城鄉都有所不同,進而城鄉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有著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場經濟在本質上要求城鄉市場一體化和城鄉共同發展,這就需要既分別研究城鄉經濟運行的不同機制和規則,又研究二元機制和規則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協調。再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應當采取不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模式,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發展是硬道理,面臨著趕超性發展目標,這就需要研究發展中國家處理當展、公平和效率與代際發展、公平和效率之間關系的特殊規則,以及這種特殊規則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的特殊要求。還如,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正遇到在國內市場上為發育競爭機制而要求反壟斷、在國際市場上為增強國際競爭力而要求組建大型企業集團的兩難選擇,這就需要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在任務、規制對象和規制措施上與發達國家的差別。
三、我國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自由競爭(即單純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國家干預是在不斷發現市場失靈和缺陷并且不斷積累干預經驗和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善的,這在法律上表現為私法公法化過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則是計劃經濟轉向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此即由國家對經濟實行高度集中和直接指令的控制,一方面通過放活微觀經濟以形成受價值規律支配的市場調節機制,另一方面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以形成間接控制為主的國家干預機制,這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法私法化過程。所以,我國經濟法學與西方國家經濟法學在研究思路上應當是相向而行而不是同向而行。于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西方國家經濟法學不曾研究過的許多新問題。例如,為培育市場主體,應如何重新配置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責、利;為在改革中能維持宏、微觀經濟協調,應如何處理宏觀調控與微觀放活的同步配套關系,為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軌,應如何確定雙軌制之間的界限和聯系,以及規范雙軌制并軌的過程;等等。
四、我國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有人將其分為物商品化、勞動力商品化和產權商品化等若干階段,一般是在前一階段完成的基礎上進入后一階段,循序漸進,順其自然。而我國要求在本世紀內基本實現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化,就只得將市場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壓縮在二、三十年內。于是,初級、中級和高級階段的因素同時并存,應當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應當后出現的因素卻已早產。這樣,就給國家對市場化過程的組織和法律對經濟運行的規范,帶來了困難。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著力研究市場經濟不同發展階段的經濟運行規則如何協調的諸多問題。例如,對不同發展階段經濟因素的滯后或超前出現,國家應如何部署和控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立法中應如何界定各自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發生沖突,應如何緩解和救濟;改革進程中法律的超前性、穩定性和變動性的關系,應如何處理,等等。
五、我國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與民主和法制相輔相成,完備的民主和法制,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提高國家干預效率。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目前尚不完備,封建因素殘存,民主和法制觀淡薄,權力制衡機制欠成熟。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市場經濟,就必然發生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官商結合等現象。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研究與政治學相關的許多問題。例如,應如何界定國家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社會經濟調節中心和資產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職能,以及協調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應如何規范政府行為,防范政府濫用國家干預權;應如何規制行政壟斷,制止權力進入市場;等等。
上述表明,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只要堅持和發揚立基本土資源“建造新房”的傳統,就一定有輝煌的前景。
1.1對象選擇寧夏醫科大學護理學院2011級3個護理班118名學生作為研究對象,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課后采用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進行測量。共發放問卷118份,收回有效問卷116份,有效率為98.3%。
1.2方法
1.2.1教學方法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授課方法主要有理論講授、電教、案例分析、自學、分組推論5種,每次授課采用1種~5種方法組合。
1.2.2評價工具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由吳艷和戴曉陽教授于2007年編制。該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問卷為基礎,可對青少年的學習倦怠情況進行評估。該量表是自評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學業疏離和低成就感3個緯度,共16條目。采用5點評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計5分,“有點符合”計4分,“不太確定”計3分,“不太符合”計2分,“很不符合”計1分,分數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學習倦怠越高。此調查問卷的信度為0.732~0.858。
1.2.3施測課程結束后將上述量表一次發給被試者,以班級為單位集體施測,統一主試和指導語,當場發放和收回問卷。為避免被試由于顧慮影響答卷的客觀性、真實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統計學方法調查完成,主試回收問卷,剔除無效答卷后對測試的資料用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使用教學方法數量(1種~5種)與青少年學習倦怠總分相關性研究結果教學方法組合數量與青少年學習倦怠之間的相關系數為r=-0.789,P=0.001,顯示二者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
3討論
3.1《護理倫理學》教學過程中學生容易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學生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與學生對倫理學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倫理學就是給他們講道理,沒有現實意義,同時很多學生認為該門課與將來的執業關系不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重視。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必須使學生懂得《護理倫理學》課程的重要性,學習該門課的現實意義。在教師授課過程中對該門課程的重要性、學習的意義結合現實案例,組織學生討論,改變學生的學習態度,對該門課的學習非常重要。
3.2在教學過程中教學方法豐富程度與學生學習倦怠關系的分析研究結果明示,在每一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教學方法采用的豐富程度與學生的倦怠成反比,教學過程中采用教學方式越豐富,學生學習的興趣越濃,學生越不易在學習過程中產生倦怠。本研究與崔文香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出現該結果,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采用豐富的教學方法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活躍課堂的氣氛有關。要求在今后的教學環節過程中應該豐富教學方法,每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應該至少有3種以上的教學方法進行組合,對緩解學生學習過程中的倦怠有很大作用。
生本教育的提出基于我國傳統教學模式的弊端。由于我國傳統課堂教學多以知識講授或者說灌輸為主,學生只是課堂教學的被動者,傳統課堂氛圍不活躍,學生學習積極主動性不高。與此同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對全球教育教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教育應當培養學生的以下幾種能力:學會求知、學會做事、學會共處、學會發展。由此,全世界掀起了教學改革的浪潮。一些教育研究者提出,教育應當面向學生,重視學生科學文化素養的提高,力求實現五個方面的突破:其一,在學科為主的學習內容上有所突破;其二,在學習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其三,在目標層次和課程多樣方面有所突破;其四,突破傳統的評價方法;最后,在研究方向上有所突破,即促進研究成果向教學實踐的轉變。生本教育理念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2生本教育理念的具體內涵
顧名思義,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以學生為本的教育。它是由郭思樂教授最先提出的一種教育思想、教育方式。生本教育是在全球教育改革的洪流中誕生的,也是適應我國教學發展的一種教育模式,其本質就是為學生好學而設計的教育,也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生本教育的內涵包括以下幾點內容:首先,“一切為了學生”。這是整個教育教學過程的目標和宗旨。一切為了學生,就要求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制定、教學方式的安排等等,都要符合學生發展的需要,最終目的都是要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其次,“尊重學生”。這主要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的教學方式方法問題。學生也是有生命的獨立個體,教師對學生一視同仁,而且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想法、見解,甚至是疑問。只有教師和學生相互尊重,才能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也才能促進教學的順利進行。最后,“全面依靠學生”。這是說教師要把課堂和學習的任務交給學生,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教師們要改變以知識灌輸為主的教學方式,通過多種教學方法來鼓勵學生自主學習。
3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經濟法教學改革實踐
3.1注重經濟法教學的實踐性隨著高職高專學生就業壓力的加劇,法律專業學生對司法考試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大。司法考試的實用性較強,對學生各方面要求也較高。那么,對司法考試應該怎樣教學呢?其與法律教育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下面筆者針對這兩個問題重新設計了經濟法教學的內容和方式:首先,在課堂教學中,注重課堂教學各個環節的聯結,尤其是要注重教學過程中的師生互動,將以往以教師講解為主的課堂向學生自主學習為主的課堂轉變。教師課堂上進行重點講解,討論專題案例。組織專題討論和講解重點時,要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較法學習+法條研讀+司考仿真題練習+案例討論/模擬+綜合點評”的形式,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培養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次,在教學環節組合編排上,筆者在基礎理論、法條解析、案例研討、比較法學習等板塊比率上進行了調整,適當降低了對基礎理論的講授,而比較法學習、法條解析與案例研討等實踐環節則列為課程的主要內容。第三,在研究性學習環節中,在全面、系統地闡述經濟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將近年來經濟法學的最新理論研究和立法發展反映在教學中,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積極探討,使教學具有鮮明的時代感。最后,優化課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安排學生撰寫論文、案例分析、模擬演練作為平時的作業,平時作業與期末考試分別占課程成績比重的30%和70%,考核題目偏向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類型,引導學生關注與經濟法相關的重大現實問題。
3.2注重師生之間的教學互動促進師生互動的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在課堂教學中引入教學案例,讓學生分角色扮演。傳統案例教學方式是以教師講解為主的,針對文本中出現的情況進行分析,對各情況所蘊含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解剖,在這種教學模式下,學生并不能真正融入到案例情境中去。而通過角色扮演,學生會有明確的身份概念,也會針對自身所處的位置具有更加深切的認識,對案例中所包涵的經濟法知識會有更加清晰的辨別意識。同時,角色扮演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容易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其實,角色扮演所產生的其他作用也很多,例如,師生之間或者生生之間的互動可以鍛煉學生的社會交往能力、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水平,從而全面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質,而且,學生無需走出課堂便可感受到現實社會的真實情境,還能在角色的矛盾與抉擇中凸顯自我的個性??梢哉f,角色扮演是進行案例教學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4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