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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空冷汽輪發電機;定子線棒;制造工藝
空冷350MW汽輪發電機是一種新型的火電產品,是一種自主研究的新型產品。這種發電機的出現使得火電產品在種類上更加的豐富,同時也會使企業在整個行業中占據更加有利的地位。在發展350MW汽輪發電機的時候關鍵要素就是要進行定子線圈的研究,定子線圈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電壓不斷提高的情況,同時在容量方面也出現了很大的變化,這樣就使得企業在研究350MW汽輪發電機的時候要面臨的壓力在不斷的增大,要解決的問題也在不斷的增多。為了保證這種發電機可以順利生產進行必要的試驗是非常重要的,在進行試驗的時候可以對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然后進行分析,這樣可以更好的對線路和構造問題進行研究,通過生產產品可以對產品的各項指標進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1 定子線圈構造特征
1.1 電性能規定
空冷350MW汽輪發電機在進行研究的時候要將定子線圈的額定電壓控制在21KV,在企業的空冷產品中這個電壓級別是非常高的,而且定子線圈的絕緣厚度也是非常薄的,這樣就使得定子線圈在進行活動的時候場強也將是非常高的?,F在,很多的企業在進行定子線圈構造研究的時候都在將電壓不斷的提高,這樣就使得構造電壓在向著更高的方向發展,同時在發展過程中定子線圈構造在容量方面也出現了容量不斷增加的情況。對于空冷線圈來說,在進行生產的時候要面臨的生產壓力是非常大的。
1.2 線圈型線
線圈型線在漸開線狀態方面是非常繁瑣的,而且截面尺寸也是非常高的,這樣就使得線圈在長度方面出現了很長的情況。在很多的情況下,直線轉角的半徑不能過大,這樣會導致線圈出現串線的情況??绽?50MW汽輪發電機在線圈型線方面和同類產品出現了很大的差別,這樣就使得在進行絕緣包扎的時候要非常的認真,同時在相關的規定方面也將是非常的嚴苛。
2 空冷350MW汽輪發電機產品生產步驟詳解
2.1 編織壓換位直化序
空冷350MW定子線棒在換位結構方面采取的方式是完全換位,這樣在進行生產時費用會減少。在進行生產的時候,要根據完全換位結構進行生產,在生產過程中,要將換位的品質進行嚴格控制,同時要保證導線的大小非常合理。在分析情況的時候,要根據圖紙的設計要求來進行,在進行論證的時候要對填充的品質和導線的性質進行更好的分析。在生產過程中,選擇填充物的填料時也要保證壓制之后線路是正常的,同時防止出現裂縫的情況,必須保證產品的質量。很多情況下,使用的母板可以進行調節,這樣在進行生產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確保導線的質量。
2.2 直線膠化
在提制直化壓鐵的時候,可以采用一模兩壓的方式來進行,這種情況下對工具要求是非常高的,在進行生產的時候可以借鑒以往的生產經驗,在進行壓制的時候可以采用外加熱的措施來進行。在進行壓制的時候要進行的時間是比較長的,這樣就非常容易出現隔板受熱變形的情況。為了更好的進行生產在進行試驗的時候可以對隔板的情況進行更好的了解。為了更好的確保產品的品質,在進行生產前可以進行隔板改版,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證產品的品質不會受到影響。
2.3 導線端部予彎、成型、壓制
在測試中,為了更好的確保導線的尺寸,可以對模具的尺寸進行適當的調整,同時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證生產可以順利進行。在生產過程中,線圈上方的構造是非常繁瑣的,這樣就使得生產中生產的規模也是非常大的,線路數量也是非常多的。在生產中為了避免出現線圈端面變形,在進行生產的時候一定要避免出現串線的情況。由于線路較多,而且上方很大,使得上方的導線尺寸無法有效地控制。為了應對這些不利現象,一般是按照以下的方法來應對的。即合理的提升上方位置的壓力;采用液壓與手扳壓力相結合加壓的方式。為了避免在生產或者是安裝的時候出現不利現象,進而干擾到成品的品質,所以通常是當壓制合理之后,才開展校形活動,這樣就可以確保線棒能夠完全的符合規定。
2.4 主絕緣包扎下防暈處理工藝
主絕緣采用數控包帶機連續包扎,結合線棒的具體方位來明確合理的包扎措施,如直線轉角剪內R,引線轉角去絲位置大面墊云母帶,這樣可以確保各個方位的層數是一致的,而且明確了最為合理的包扎張力,確保了品質符合規定。產品直線過渡轉角R僅為50tam,此時線圈就會出現很大的急彎。采取在此處進行剪R操作,可以保證轉角的大小符合規定。通過多次的分析,明確了最為合理的包扎數。防暈結構采用升緞防暈處理的防暈結構。此類防暈物料的尺寸比一般的要薄很多,防止該層占據過多的面積,確保了其包扎層數符合規定。除此,此結構熱壓橫端部的橫腔尺寸不用放大,也有效的保證了下線后線捧端部斜邊間隙。
2.5 線圈主絕緣固化工藝
線圈的品質優劣主要是由模壓的品質來明確的,而凌線圈額定電壓高、截面太、直線長、轉角R小、端部大和模壓相關的工藝規定等就更為嚴苛,要對以往的工藝開展全方位的整改,這樣才可以確保其符合物品的性能規定。
對于工具的革新處理。熱壓模端部直線及引線轉角位置增加油缸和手板壓力工具確保端部尺寸符合要求。加大端部動側板厚度.降低形變幾率,確保上方的尺寸合理。采用燃機橫具導電夾子結構.確保引線空間。
3 結束語
空冷350MW汽輪發電機在技能型定子線棒生產的時候,要進行最初的測試,在經過了很多的過程以后才能確保完整的物品進行生產,在這個過程中要解決很多的問題,在進行測試和生產的過程中,要進行全方面的測試,同時要不斷進行創新。線棒的尺寸以及性能等都符合有關的工藝規定,其體現了有關工藝和探索活動都是科學有效的,切實提升了制作水平,確保了該項制作工藝不斷的朝著更加合理方向發展。這個線圈的探索成功,表示該單位用傳統多膠模壓工藝完全可以制選丈高寬比空冷汽輪發電機定子線棒,為哈電機公司今后更大容量的空冷電機定于線棒的制造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積累了非常珍貴的知識。空冷350MW汽輪發電機定子線棒的生產制造.確保了該單位的產品種類更加豐富,提升了單位在行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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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發展權;憲法人權;憲法規范
發展權作為一項由全體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的參與、促進和享受 經濟 、社會、文化和 政治 各方面發展所獲利益的基本人權形式,隨著近幾年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發展,在整個世界憲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使得更多國家的憲法對其做出積極反映。我們研究發展權與當代憲法發展的關系,對豐富當代憲法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展權是憲法人權的新發展
1.發展權對個人權利原則的發展。傳統的憲法人權觀都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導向,以個人主義原則為基礎,孤立、單個地對待個人權利。發展權并不否認個人主義 法律 價值觀合理的一面,同時也側重于“人”作為社會集合體的普遍存在的價值,其基點在個人,又不惟個人 ,還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結合而成的民族和國家等集體。
2.發展權對憲法人權內容的拓展。發展權涵蓋了傳統人權的部分價值內容,是在生命及由此產生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形式上的拓展與提升,包含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廣泛發展,是一項旨在增進、延伸和強化所有傳統人權的基本人權。
3.發展權對憲法人權普遍實現的推動。發展權作為人權體系中的一項基本人權,對于全人類人權的普遍實現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功能。理論上,發展權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權的價值優勢和復合性人權的要素,極大地豐富了人權的形式、內容和功能。發展權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權利義務關系,每個“人”都有權利從他人和社會獲得合法的發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對 自身發展權利施以妨礙和侵犯的消極自由和能動自主地謀求發展的積極自由。實踐上,發展權能夠不斷地消減發展差距與發展障礙,保護人權平等,增進社會正義,推動社會的發展與人類進步 。
二、憲法對發展權的意義或功能
憲法作為一國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達了統治集團的政治主張和理想,對發展權具有宣示、規范和保障之功能。1.宣示功能。發展權入憲,意味著憲法在制度上對發展權的確認 ,這種確認是國家向國內、國際社會明確認可發展權的態度的宣示。就國內而言,因為憲法只是綱領法或原則法,其相關規定往往通過專門法進行細化,所以,憲法對發展權的規定為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發展權保護法案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發展權入憲也是向司法機關和政府單位表明了發展權受法律保護的態度。就國際而言, 現代 社會是一個國家、民族、地區之間互相聯系又相互制約的社會,發展權人憲是向國際社會傳達本國政治集團關于發展權態度的重要渠道 ,也是決心要承擔保護發展權義務的表示。
2.規范功能。任何一種道德權利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一個關鍵性的跳躍式環節就是必須經過憲法,只有憲法進行了規范,才能使之落實為具體法律上的權利,最終成為一項實有權利。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不少的發展
3.保障功能。將新的人權形式納入保護之列是當代憲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各國憲法對 發展 權的保障主要是從國家、政府作為義務主體的角度,對其應當或必須采取的保證發展權實現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形成了一個客觀的保障體制。(1)控制公共權力,并對它與發展權利關系給予憲法定位 。(2)制定旨在增進發展 自由與發展 機會 的發展規劃或發展計劃 ,實施保障發展權得以實現的具體措施。(3)對非法侵害提供救濟。(4)制定發展權保障制度,成立發展權保障機構。
三、發展權的憲法規范
發展權是一項年輕的權利 ,其人權法制化尚處于不成熟、不發達的進化階段,各國憲法對它做出及時反映并制定相應的規定 ,是憲法發展的一大進步,同時,也為豐富與完善發展權 法律 制度尤其是憲法權利保障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
世界上沒有統一的人權法律規范模式,不同的國家主要取決于該國人權理論與 歷史 傳統。在探尋發展權憲法規范的合理方式時,一方面要考慮各國憲法規范人權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現實的法律體制,另一方面要積極借鑒現有的憲法規范的經驗, 總結 帶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內容。
會議圍繞“科協、科技社團的法律地位研究”、“發展科學技術的基本國策”、“科技立憲與創新型國家”、“科技治理”、“科技與人權”等主題開展研討,經會前廣泛征集論文,共評出會議交流論文50余篇。據了解,國內以“憲法與科技發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尚不多見,會議現場評議人的精彩評議、提問者的犀利問題和報告人的睿智回應讓與會者享受到一場高水平的學術盛宴,與會學者針對促進憲法與科技的發展提出了不少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理論觀點。
會議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李煥新主持,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朱占同,廣州市科協黨組書記、副主席馮元,福建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杜力夫,廣東商學院副校長杜承銘等在會上致辭。來自廈門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福建師范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農業大學、汕頭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等高校50余位學者參加了研討。
李煥新在會上致辭時強調,憲法與科技發展是日益熱門的話題,從宏觀層面指導創新型國家建設,通過立法手段激勵科技創新和發展是當今法制研究熱點,亟需加強相關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他指出在不久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剛剛審議通過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就是明顯的例證。
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院長鄧世豹教授在《論發展科學技術基本國策的實現》的報告中提出,“根本性”、“國家性”和“憲法性”是基本國策的特征和判斷標準。發展科學技術是憲法中明確的基本國策,由此產生相應的國家職責,指導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評價。他認為,要落實發展科學技術這一基本國策的憲法規定,實現科學技術發展,必須發揮好政府、科協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作用。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杜力夫教授在《論科技創新的基礎》報告中以“李約瑟問題”和“錢學森問題”為切入點,研究論證建立科技創新體制與健全制度的關系,并提出完善的體系是科技創新的前提和基礎。
廈門大學法學院周剛志教授在《論科技立憲與“創新型國家”之構建》的報告中論述,發展科技是政府重要的憲法職責,科技競爭力是法治國家的合法性源泉,也科技立憲的邏輯基礎,科學與憲法的共生共進,構成了“創新型國家”的理論基點。
關鍵詞:依法治校,法制教育,人文關懷
(一)依法治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法治觀念也在不斷加深。論文格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的接軌程度越來越緊密,這使得年輕一代的思想思維模式受到國外思潮的影響越來越大,年輕人的思維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論文格式。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步伐的加快,社會整體法制意識增強,學生家長和大學生本人法制意識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傳統意義上定向思維的大學生思維模式已經不再存在,學生管理工作面臨許多挑戰, 傳統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 不符當代大學生的現狀, 其中一些原來就存在的問題也更加凸現出來,樹立學生管理新理念, 依法加強高校學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設和諧校園的重要保證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是我們辦好大學的法律依據,依法治校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師生人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實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斷完善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推進依法治校,有利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構建法制、文明、和諧的校園。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實現對學生有效管理的內在要求
當前許多校擴大辦學規模, 建立大學城;通過合并實現學科優勢互補, 提升辦學實力, 并且斷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 探索“校院二級管理”新模式。這些新并或擴大規模的高校在過渡期間和改革期間, 加強學生規章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生管理顯得尤為緊迫, 否則必然影響平穩過渡, 影響進一步深化改革。依照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學校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領域還未完全建立起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體制,和具體的學生工作相關的管理規定到去年才得以出臺新規,高校要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 就必不可少地需要制定一系列校規校, 依法加強學生管理,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新形勢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隨著各級教育的發展與辦學自主權的擴大,教育管理越來越復雜,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規章制度來理順關系,規范行為,加強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設和諧校園。
(一)完善學生管理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要與國家法規相一致
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園文化。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是確保硬件條件和諧有序進行的法寶和靈魂。
首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校規校紀的制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不能與上位法律相沖突,創新性的內容也必須不違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學生規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須及時,對于內容不適當,或過時的規章制度,學校應與時俱進,及時予以修改或撤消、廢止。重點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職工和學生權益的文件以及與上級部門法規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紀校規的清理,以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再次,學校在對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時,還必須制定一整套嚴格規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讓“正當程序”滲透到學校管理的全過程,以保證學校各項行政管理工作長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實施,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處理辦法必須公示,做到程序公開、公正,讓學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見,反復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權、以人為本,兼顧人文關懷
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更新高校的法治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重新審視高校的管理工作、創新管理機制,是當前時代的要求。論文格式。尊重權利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權力。這是判斷對學生處理合理性的一個重要尺度。學生所犯錯誤是否夠得上“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這種剝奪受教育權性質的處分,必須以法治的精神來判斷。也就是說,對學生行為“錯誤”性質的價值判斷,并不能代替對其所犯“錯誤”程度的事實判斷。毫無疑問,學校依法享有對學生的管理和處分權利,它的確屬于學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但是,正因為如此,它也就成為一項管理者必須根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來行使并接受監督和評判的權力。所謂合理性,說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情與理,就是要兼顧學校的教育目的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探尋二者合理兼顧的制度“臨界點”以實現二者的平衡,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項艱巨任務。學校不能不顧育人和管理的導向問題,但為此而實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對學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應被控制在一個盡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內,即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其正當目的之間存在邏輯上的關聯性———必然聯系,從公正的意義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會通常觀念來理解具有適當性。高校學生的人性化管理是法治化管理理的“調節器”和“助推器”。5法治化管理是學生管理下作中一種有效手段。以學生為本,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寬容信任中,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是校園和諧的基礎。也就是說,通過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實現校園的和諧。法治文明對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認真地對待權利”。管理工作應充分體現尊重人權的理性精神。
(三)加強對大學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法律素養是大學生全面素質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品質、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有效途徑,關注大學生法制教育對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以及國際社會思潮的影響,對高校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會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創新。當前,高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學生類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斷多樣化,以上種種新變化都對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加強大學生法制課程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法制教育實踐活動,鍛煉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依法治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急功近利,它不僅和社會的法制水平有關系還和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的發達程度都息息相關;加強依法治校,提高學生管理工作水平,使學生管理工作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權;賦予學生平等的民事權利,做到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只有這樣學生工作才能得以健康發展,學校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享得更多的社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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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財產權是公民最終保障自己基本權利的基礎,對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為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和實現提供了契機和物質前提。
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之一便是經濟自由。所謂經濟自由,其實指的是各種經濟活動的自由,具體包括擇業自由、營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以及財產權等有關自由權利。小林直樹指出,這些自由權被認為近代立憲體制的基本價值,并且構成了私法自治原則的基礎。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經濟活動自由的確保,可以說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會確立之基礎的東西,而構成其核心的,則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義上對財產權的保護主要指的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尤其在我國,對私有財產權一直次于公有財產,國家對兩者的保護呈現巨大的差異。
一、我國憲法對公私財產權的保護之差異
建國以來我國歷次憲法制定及修改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規范調整,體現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日益重視的態度.可是,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相對于公有財產權來說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護的程度與公有財產權相比還是比較低的。
2004年《憲法》第13條作了如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仍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現行憲法第12,13條規定看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說明私有財產權沒有公有財產權那么神圣,而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只是依照法律保護,缺少禁止性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使得私有財產權難以抵抗公權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條文中,既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樣,也沒有禁止條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低于公有財產權,公有財產權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但是從的觀點來看,社會主義實行公有制,但絕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排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獲得發展,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獲得發展。這表明公私財產權并不存在誰優先于誰、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
其次,各國憲法大多承認私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并將其放在基本權利中加以規定,而我國憲法私人財產權保障條款則是放入社會經濟制度的規范體系之中。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沒有財產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財產權排除在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就必然導致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當把私有財產權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這樣才能給予公民基本權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現代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其規范的內容主要蘊含了三重結構,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梢姡瑧椃ㄉ系乃接胸敭a權屬于一種特殊的“防御權”,即公民于國家公權力對其私有財產所實施的不當侵害時做出防御,并在實際侵害發生的場合下可獲得救濟的一種權利;
政府的財產征收征用權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最嚴厲的制約,而對征用權的憲法上的限制,反過來則是對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條款雖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結構,但是仍存在以下兩個缺陷:一是,我國憲法缺乏對“公共利益”明確具體的確定。相關規定只涉及了“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沒有用法律來詳細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國憲法中缺乏明確的公正的征用補償條款.憲法規定了可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和標準缺失一般性的規定。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救濟時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據,補償是否公正、合理無從認定。
所以,要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彼^公共利益,一是必須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二是必須要有必要性,而這種必要性必須是基于公眾利益或社會發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所產生的必要性。應在立法上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次,補償立法進行標準細化.我國己制定并實施了《國家賠償法》,但賠償與補償畢竟是不同的概念,適用范圍也不同,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公正補償缺乏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可制定一部《國家補償法》或者相關行政法規以彌補憲法規定的不足,對公正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范圍以及損失大小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之間維系動態的平衡。
“在我看來,法學不只是文科,而是和醫學一樣非常實用的東西,我經常拿它和醫學類比,一個是解決人的病痛,一個是解決社會的病痛。要解決某一個社會問題,最終要來為社會服務的學科,所以我把法學定性為一門科學,而不是文學?!?/p>
記者(下文簡稱“記”):您曾經選擇了物理專業,并讀到了博士后這樣一個階段,后來卻轉行學法學,您當初為什么選擇了理科,而后來又是基于什么原因轉向了法學呢?
張千帆(下文簡稱“張”):我1980年高考考到南京大學,學的物理專業。那時候剛剛改革開放,李政道、楊振寧等第一批留美學者回國介紹國外的情況,對年輕人的影響很大,因此物理的基礎理論這一方面比較熱,而且社會上崇尚理科,當時有句話叫“學好數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當時國內的理科教學確實相當不錯,雖然“”耽誤了一陣子,但總體上還是很好的。
我想法改變是將近博士畢業的時候,當時在國外接觸到各種信息,看到國內的發展情況以及法制不健全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發現以前的很多看法是片面的。理科固然重要,但從對社會的貢獻來說,其實不如某些法學等文科專業重要,所以我就下定決心轉行學法學。
記:您是理工科出身,之前那么多年理工科的學習,思維方式對于法學研究有什么影響?
張:也許潛移默化有一些影響,往好處說是思維變得比較嚴謹,往壞處說也許是比較刻板僵化。學習文科,尤其是受到傳統訓練后,人的思維具有發散性;而學習理工科,思維多少具有單向性,比較注重邏輯推理,強調一個結論的依據。我想這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應該也是有好處的,法學在中國屬于文科,其實在國外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文科,就是一種職業訓練,和醫學都是同一類的。法學在國內劃歸文科,比較容易產生文學化的傾向,大家過分注重用詞、文采以及和學術不是嚴格相關的事情。就我來說,我在寫文章,尤其寫短篇的時候,還是比較注重生動的,但是這對法學研究來說是比較次要的東西,甚至可能是一種誤導。在我看來,法學不只是文科,而是和醫學一樣非常實用的東西,我經常拿它和醫學類比,一個是解決人的病痛,一個是解決社會的病痛。要解決某一個社會問題,最終要來為社會服務的學科,所以我把法學定性為一門科學,而不是文學。這跟我以前的背景多少有些關系,受過科學訓練的人在這一方面多少會更注重嚴謹一些。
“從公民意識來說,千禧年之前公民也不關注憲法,憲法和我有什么關系呀?孫志剛等事件不僅使憲法學的研究可以找到一些實實在在的數據、例子,還使中國的憲法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p>
記:您最主要的關注學術方向是什么?
張:我的研究方向主要是憲法和行政法,我的主要關注點還是在憲法。我在美國學習的時候,積累了一些素材,漸漸形成了西方體系的書稿。一回國就有幸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遇到了丁小宣編輯,他很支持,于是《西方體系》比較順利地出版了,分上下兩卷。
我剛回國時,國內憲法學的氣氛比現在保守。到1999年,改革開放已經20年了,雖然有一些研究外國憲法學的著述,但對于中國憲法的研究來說還是局限于以前的那種套路,條條框框比較多,也不太關注現實問題,主要是對條文進行解釋。我覺得轉折點還是2001年的“齊玉苓案”和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從學術角度來說,在此之前憲法學的研究大多是從條文到條文,從書本到書本,講不出什么究竟來。在那個時候,我覺得我能做的就是翻譯,通過自己寫書介紹外國憲法和的情況。
從公民意識來說,千禧年之前公民也不關注憲法,憲法和我有什么關系呀?孫志剛等事件不僅使憲法學的研究可以找到一些實實在在的數據、例子,還使中國的憲法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從此以后,社會對于一些影響公民權利的事件反應特別強烈,尤其在互聯網發展起來以后更是這樣。
改革開放以后,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公民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而且經過上個世紀90年代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讓很多公民看到原來政府的一些行為也是可以受到挑戰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可以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雖然現在憲法不能在法院訴訟,不能成為法官判案的依據,但公民對于憲法越來越重視,憲法意識越來越強。比如拆遷問題,有些是違法征地,公民拿著憲法來阻擋拆遷的進程。雖然這個過程中很多制度問題解決不了,但是至少我們的權利意識比以前大有進步。這也為2004年的人權入憲等事件提供了一個鋪墊。我想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中國的憲法研究進入到一個實質性的發展階段。
“我們雖然只經過了30年不到,或者從1949年算起的話60年,但是我們的思維方式和社會的實際狀況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以一種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憲法,不能拿過去老的東西生搬硬套,這樣最后必然會阻礙中國社會進步?!?/p>
記:在憲法學的研究中,出現過大的爭論嗎?您的觀點是怎么樣的呢?
張:爭論是有的,比如憲法適用方面的“齊玉苓受教育權案”。2001年最高法院做出批復之后,學界討論得非常熱烈。雖然司法解釋有瑕疵,但總體上是對其肯定的。但是到了2008年末2009年初的時候,我們不進反退,把這個批復的效力給終止了,后來又引發了一場爭論??偟膩碚f,我覺得這是一種退步。雖然當時的判決有問題,但方向是正確的?,F在有些學者找了一些雞毛蒜皮、細枝末節的東西挑刺,為現在終止批復的行為提供正當性,但我不覺得這能改變我們的整體判斷。華政的《法學》出過兩期關于這個問題的爭鳴。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有必要爭論的,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原則。
此外在2007年物權法通過的時候,也發生過爭議。物權法對私權的保護是不是違反憲法?如何看待憲法對于公有制、社會主義的規定?這些爭議一方面是對憲法具體條文的理解,另一個方面是對憲法學方法論的一些不同觀點和立場。
我個人總的來講是站在功能主義立場上,和狹隘的規范主義相對。規范主義要求認真對待憲法條文,怎么規定就怎么做。我也是非常強調要認真對待憲法的,但我覺得要認真對待憲法,首先要建立憲法審查制度,否則憲法得不到實施,怎么認真對待?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前提。但我覺得認真對待憲法和認真對待憲法條文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有時候,認真對待憲法可能還必須通過一種變通的方式。我們1982年制定憲法的時候,改革開放沒幾年,當時的思維還比較傳統、保守,尤其是很多地方都借用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1982年和1954年憲法是很接近。1954年與我們今天間隔了半個多世紀,其差距是何其之大?但1954年的有些東西還在憲法當中,而我們的社會在改革開放過程當中不斷向前發展,憲法本身也經過了四次修改。在這個過程當中,新的情況可能跟原來的規定不那么符合,所以新舊條文本身的側重面就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你究竟應該認真對待哪一個條文呢?認真對待社會主義,還是憲法第33條規定的平等保護,或者是對私有權利的保護?你選擇的條文不一樣,最后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所以我覺得我們不應該過分機械地、教條地、靜態地看待中國憲法,因為中國憲法從一開始就跟其他國家不一樣。其他國家一開始制定憲法的總體精神在以后沒有發生大的改變,像美國憲法制定200多年了,雖然也變化過,通過成文的不成文的修改,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改變了不少,但總體精神還是原來的。我們雖然只經過了30年不到,或者從1949年算起的話60年,但是我們的思維方式和社會的實際狀況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以一種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憲法,不能拿過去老的東西生搬硬套,這樣最后必然會阻礙中國社會進步。
這是關于方法論的功能主義和規范主義的爭論,我覺得這個爭論對于中國社會也還是有很重要的意義的。我并不是絕對否定規范主義,因為要認真對待憲法就必須認真對待它的具體條文,但問題是對待哪個條文,我們必須在方法論上對它有一個梳理,那個時候才能談得上認真對待憲法條文。但這件事情目前我們還沒有做,所以我們必須要采用變通的方式來看待這種現象。如果采用過分教條僵化的方式,首先會阻礙社會發展,其次會讓人們疏遠憲法。如果一部憲法對社會發展沒有好處,只有壞處,不再推動發展,反而束縛發展,最后必然會讓公民對憲法產生反感。所以我認為這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記:我國的憲法有關于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國外憲法中很少規定義務,我國是否有必要調整,使憲法更多地保護公民而非約束公民?
張:這個問題我們也經常討論,但在學界不是非常熱烈,因為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也沒有實施憲法義務。所有的憲法義務都是由一般立法來規定的,憲法只不過是提到了這個義務而已,比如納稅的義務是通過稅法來具體規定,參軍的義務通過征兵方面的法律規定等等。所以說,憲法規定的義務至多只是發揮一種宣示的作用,不可能發揮實質的法律的作用。這也是憲法不夠完善的一個地方,我想今后是應該修改的,但是因為沒有實施,所以危害還不是那么明顯。
“法學研究最重要的素材就是司法判例,但我們現在司法判決的質量普遍很低。雖然司法改革的一個內容就是希望提高判決書的質量,目前也有所提高,但各地水平參差不齊,總體質量還是很低,八股文風非常嚴重。”
記:我國憲法學的研究現狀如何?
張:總體上我覺得憲法學的研究,跟其他國家尤其是跟美國相比落后很多。這個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我們的學者學術水平的局限,因為以前大部分學者都是在國內接受訓練,而以前的法學教育水平就這么高,這產生了一定的制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們的制度。中國目前各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法學研究的水平比以前大大提高,立法比以前大大增多,法治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提高得不多,尤其體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所以給學者的研究帶來很大的困惑。有些學科相對好一些,比如民法、經濟法、商法,包括刑法,因為他們有一些實際的素材,盡管這些素材也是有問題的。
法學研究最重要的素材就是司法判例,但我們現在司法判決的質量普遍很低。雖然司法改革的一個內容就是希望提高判決書的質量,目前也有所提高,但各地水平參差不齊,總體質量還是很低,八股文風非常嚴重。這樣一來,就給法學研究水平的提高帶來很大的局限性。像美國的法學論文基本上是以某一個判例為起點,對它加以評判闡述。我們現在沒有,這樣就會造成從條文到條文,實質性的研究較少,而且局限在比較淺層次的水平上,簡單重復研究、熱點問題一窩蜂的現象很普遍。這就是總體上法學研究的狀況。
憲法學更是如此。別的學科問題是判例水平高低,而憲法學根本就沒有。原先一例絕無僅有的“齊玉苓案”,后來還被廢止了,所以現在就是零,完全沒有。當然我們還可以討論外國憲法學,但中國憲法學的研究必然就會受限制。我們目前所能做的事情,也就是以外國憲法為參照系,討論同樣的問題。比如土地征收,國外怎么處理這類問題,然后我們來考察中國的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兩相對比探討中國今后該怎么做。但這樣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問題,別的學者會說你不能把外國的東西直接用到中國來,中國有自己的“國情”。但中國憲法學現在有什么可以拿來研究呢?中國憲法只有事件、事例,從來沒有判例,所以我們只能根據理性,根據人們普遍的行為規律來探討如何解決憲法當中出現的問題??赡軇e人吃面包,我們吃米飯,但是都得吃東西,這是共同的,對不對?在很多地方,人們的行為都是遵循一種共性,所以說西方憲法當中的一些制度還是可以參照用來解決中國的問題的。這種討論一般不可能非常深入,但還是有價值的,我覺得比那些單純的生搬硬套中國憲法條文有價值的多,當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說,一方面是法學研究的低層次導致我們法治的低水平;反過來,法制的低水平又局限了法學的研究。怎么樣打破這種局限呢?我想兩方面應該有更多的合作。比如我們作為法學的學者應當推進法學教育和法治發展,從而提高判決書的質量;反過來,判決書說理更加充分,質量更高,也可以為學術研究提供更豐富的素材。這樣我們的法治和法學才能進入良性的循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