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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條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義之一,就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必須由法律設定。凡是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的權力,行政機關都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沒有禁止公民的權利,公民都可以行使。行政機關絕對不能借口執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權之外的權力,否則勢必導致違法行政。
就本案而言,《電力法》顯然沒有明確授權電力執法人員可以不經公民同意而進入住宅進行檢查。住宅作為特殊的私人生活場所,受到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特別保護,只有依法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限的公安機關、海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少數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才有權搜查或進入公民住宅;其他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當然,本案中如東縣某鎮供電所執法人員非法侵入顧某住宅檢查竊電雖屬違法執法,但根據一審法院調查,屬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故一審法院未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論處。
遵循正當程序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必然要求?!罢敵绦颉痹瓌t,源自英國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并成為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國在推行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同樣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具體表現為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子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即公民、法人與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法律地位應當平等,應當建立聽證、協商、溝通等保證公民平等參與行政執法的各項制度;
二是公開原則。即公開行政行為、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公開行政行為中涉及的文件、資料、信息情報?!瓣柟狻笔亲詈玫姆栏瘎瑳]有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人民便沒有知情權,行政權力就難以受到廣泛的監督,公民權利就難以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
三是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既是正當程序原則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行政的“兩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權違法和濫用的“兩大盾牌”。
就本案而言,電力執法人員顯然缺乏遵循正當程序的法律意識,沒有把自己放在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地位,沒有做到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而是有特權思想,認為自己是依法執行公務,查處違法行為,怎么做都有道理。
符合執法的比例原則是控制行政機關濫用執法權的有效手段。
“比例原則”產生于德國,并很快被其他國家的依法行政制度所采納和吸收?!氨壤瓌t”要求行政機關執法時所選擇的行為方式和手段必須與法律所要實現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適當性。即行政機關所選擇的行為方式和措施必須與實現立法目的相適合,不能與立法目的相背離;二是必要性。即行政機關在若干適合于實現立法目的的行為方式和措施中,必須選擇使當事人損失最小的方式;三是合比例。即必需的行為方式和措施對個人所造成的損害與社會所獲得的利益之間應成比例、保持均衡。行政機關所選擇的行為方式和措施只有能實現更大的社會利益才有意義;如果收益低于對公民、法人造成的損失,該行政措施就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電力執法人員在顧某家中無人的情況下強入住宅進行檢查和測試,顯然不符合執法的“比例原則”,構成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并給電力執法機構的聲譽和形象造成了損害。
一、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產生及基本含義
行政執法承諾制是社會服務承諾制向縱深發展的結晶。為改善公共服務質量,滿足社會公眾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東省煙臺市建委率先推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1995年5月,煙臺市政府在全市郵電、電業、交通、工商等12個部門推廣建委的經驗。1996年下半年,在全國鐵路、民航、交通、建設、郵電、內貿、金融、電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業”,社會服務承諾制全面展開。從總體上看,社會服務承諾制主要應用于三類服務行業,即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水電等)、非營利性公共服務業(如環衛、路燈、公共文化設施等)和管制行業(如執照發放等)。[3]在現階段,前兩類服務業不斷引進企業化管理方式,這樣,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稱實行社會服務承諾制,服務質量也明顯提高;唯有第三類服務業,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須由行政機關來調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執法活動成為社會服務承諾制的攻堅重點。于是乎,行政執法承諾制在社會公眾的關注下走向社會服務承諾制的前臺。
對于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含義,理論界并沒有進行過系統地探討。結合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實踐,筆者認為,該制度是行政機關的一項自律制度,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自身應予遵守的職業道德、執法程序、執法內容等與職權相關事項向社會公開并做出承諾,并在違反承諾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就該描述性定義而言,有如下幾點應予注意。
第一,該制度是與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密切相關的一項行政機關的自律制度。社會服務承諾制的實質是“政府機關和公共服務部門,以自律的形式向社會宣布自己以新標準提供服務的形式、質量和違約責任等,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剝奪的做法?!盵4]作為一項自律制度,行政機關是否實行承諾制是其內部事務,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都無權干預。但是,在現代社會,國家的任務非常艱巨-“企圖回到純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國家縮減到僅執行收稅員、警察和披戴甲胄的護衛之類的老的最小的職能”,[5]已成為不可能的事;國家必須解決因人口增長、工業化、無產階級產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僅憑社會成員個人的智識所無力解決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行政機關也必須提供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服務行為。所以,社會公眾將國家(行政機關)視為自身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最佳保障,對行政機關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這樣,行政機關一旦向社會宣稱實行執法承諾制,社會公眾就會根據承諾內容對自身的行為進行調整,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利益。同樣,行政機關如果違反承諾,則必然傷害社會公眾的感情,并損害某些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所以說,行政執法承諾制是與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密切相關的一項行政機關的自律制度,為保障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行政機關必須謹慎實施。
第二,行政機關的承諾以法律規定為界限,以承諾事項的可行性為內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即遵循職權法定原則。該原則是基于行政權具有擴張性、易腐蝕性等特征,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預設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無權對行政機關的職權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也無權創設新的執法事項。所以,行政機關應以法律規定作為承諾的界限,超越職權的承諾是無效的。除有界限外,行政執法承諾還有內在界限,即承諾事項的可行性。周知,執法承諾得以存在的基礎是:立法機關無法對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做出統
一、明確、具體的規定,便通過運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將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轉嫁給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機關來解決: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根據各類行政事務的特性和自身的執法能力,確定相對具體的執法標準。當行政機關將自身確定的執法標準公之于眾,并宣布恪守此執法標準時,就構成了執法承諾。行政機關重新確定執法標準,是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執法,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如果承諾的執法標準不具有可行性,則這種承諾就成了美麗的謊言,在欺騙社會公眾的同時,損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惡劣影響不亞于行政違法。
第三,行政機關應對違諾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從承諾內容來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性質是行政機關為有效行使職權而頒布的拘束其內部人員的行政規則。一般認為,行政規則是“為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而下達的命令,亦即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上級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其法定職權,為規范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為之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通常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無直接關系?!盵6]行政規則“原則上可分成兩大類,第一種是作為規范行政內部的行政事務,例如規定上、下班之時間,文書的處理,職務的,會客須知等等。第二種是針對執行職務的細部規范,主要是對所涉及法令的解釋及執行方面,所作的解釋?!盵7]由于行政規則并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行政規則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權和對外公開為必要條件;即使公務員違反行政規則,也不必然導致行政行為的違法,行政機關也就無須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行政規則(尤其是第二類行政規則)一旦公開,并且其內容有可能對社會公眾的權益產生影響的時候,有關行政機關就必須對違反該行政規則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在日本,行政規則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種形式,它們一般不具有法規的性質,但當用來“說明法律上的解釋、裁量的標準,規定國民的權利義務,并且在官報上登載時”,[8]則具有了法規性質,對它的違反就構成了違法。行政機關在實施承諾制的時候,往往直接宣稱“向社會公開承諾”,并且為了獲得社會公眾的監督,都通過一定方式將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考察執法承諾的內容可知,無論是違反所承諾的行政道德,還是違反所承諾的執法期限,都可能損害社會公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一旦損害成為現實,作為公眾信任的負責任的人們政府,行政機關應就自身的違諾行為向受損害者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有本質的區別: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行政機關將自身職權層層分解并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公務員,當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時,根據最初確定的職責分工來追究公務員責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6日實施)第三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權逐級分解到每個行政執法崗位,實行量化管理,并對其進行監督、考評和獎懲的工作制度?!盵9]可見,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純粹的自律制度,其內容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責分工,與社會公眾的權益無任何直接關系,其對外公開的目的是希望社會公眾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對公務員的監督工作。相比較而言,行政執法承諾制是一種特殊的自律制度,其內容涉及到社會公眾的權益,對外承擔違諾責任的是行政機關,雖對內也進行責任的追究,但這已不是執法承諾制的重心所在。目前,有些行政機關將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步運行,甚至不作區分,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是可取的。
二、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現狀評析
行政執法承諾制作為一項制度,一般應包含下列內容:承諾事項、承諾的執法標準、違諾的責任。下面將結合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基本含義和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現狀,對上述內容進行評析。
(一)關于承諾的事項
承諾的事項范圍,直接關系到行政執法承諾制的運行區間和實施力度,是行政執法承諾制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從實踐中看,行政機關承諾的事項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服務承諾和工作承諾(可合稱執法承諾)。如福建省《永春縣工商局的政務承諾制度》中,就把承諾事項限定為服務承諾和工作承諾。[10]
服務承諾主要涉及行政機關執法時的態度、著裝等內容,體現了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之間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新型“政府-社會伙伴關系”,雖有落俗套,但在中國這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國度,對提升行政相對人的主人翁意識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從性質上考察,服務承諾主要是對行政道德的承諾。行政道德在我國古代稱為“官德”,專指“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在其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應遵循的具有行政工作職業特征的道德原則和規范”。[11]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行政道德的內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我國的現階段,由于行政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12],所以,“為人民服務”構成了行政道德的核心。圍繞此核心,各行政機關可根據自身的職權進行一定的具體化。這一系列的具體化,都是行政機關嚴格自律的表現,并且有利于社會公眾獲得優質的服務,因此法律可不予干預。
工作承諾主要涉及對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職權的承諾。如《濱??h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制》中明確規定:“服務內容:1稅務登記。2發票領購。3納稅申報。4接受舉報。5稅務咨詢?!盵13]前文已述,行政機關在做出承諾時,應以法定職權為界限,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前例中,雖然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并沒有違反“職權法定原則”-它只是在重復法定的職權-但是,這種規定方式在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官本位思想濃厚的現狀下,卻可能產生一定的副作用:淡化了法律在行政執法中的功能。法律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當行政機關對其法定的執法內容進行承諾時,不了解相關法律的公眾容易產生誤解,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對自己的職權范圍進行設定。這樣,不僅法律在行政執法中的地位無法顯現,而且行政機關的職權也可能被夸大。不過,對行政職權的重復,也有其正面效應:至少能使社會公眾明確特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并依此請求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從而使承諾制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而且,離開了承諾事項,行政執法承諾制將成為一副空殼,根本無法運作。對這一對矛盾,筆者認為可通過如下途徑解決:規定承諾事項時,在重復法定職權的同時,明確規定該職權的法律依據。作這樣的修正,除能夠解決上述矛盾外,還有利于社會公眾在行政機關違反承諾時獲得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明確了法律依據后,可根據行政機關的違諾情節,除向做出承諾的行政機關尋求救濟外,思考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
在承諾事項問題上,應注意承諾事項的明確性。雖然,行政管理涉及到社會公眾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個行政機關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政機關在進行承諾時,應對自身的職權做出精確的表述。這是因為,承諾事項的摸棱兩可,不僅可能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使應得到服務的社會公眾因行政機關執法能量的有限而得不到有效的服務,最終將行政機關頻頻推上違諾者的尷尬境地。
(二)關于執法的承諾標準
執法的承諾標準是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核心。正是執法標準的重新設定,顯示了行政機關盡職盡責地為人民服務的本質,并且給社會公眾帶來了一系列具體的利益。但,承諾標準與法定標準是什么關系呢?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理論上講,承諾標準必須以法定標準為基礎,是法定標準的具體化,法定標準是承諾標準的邊界。當承諾標準違反法定標準時,承諾標準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抗辯權,即行政機關不能以行為雖違反法定標準、但未違反承諾標準而主張不承擔法律責任。
從實踐中看,行政執法的承諾標準主要涉及執法期限問題。在該問題上,各行政機關的承諾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遵循法定的標準,如《濱??h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制》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并申請行政復議的,于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盵15]這一規定與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相同。二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內選定一時間點作為承諾的執法期限,并對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明確說明。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務服務承諾制度》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凡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法定10日)辦完。2、企業設立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凡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法定30日)、分局10個工作日內辦完?!盵16]三是在法律未規定執法期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一執法期限。如《消防服務承諾》規定:“接出警:夏天40秒,冬天50秒將車駛出車庫,轄區(半徑5公里)5分鐘內到達現場?!盵17]
在上述三種對執法期限的規定方式中,第一種方式是對法定標準的重復,其進步意義及局限性與前述工作承諾中重復法定職權相同。其它兩種方式實際上是行政機關擁有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是行政機關自設的行政規則。該行政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并不會給社會公眾帶來不利影響,甚至能給社會公眾帶來預期的利益,因此法律不應干預太多-法律應加以控制的僅在于:首先,在指明承諾標準的同時指明法定標準,為社會公眾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奠定基礎。其次,確保承諾標準的可行性,防止各行政機關在互相攀比中使執法承諾制成為海市蜃樓。而且,在承諾標準不具可行性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應對違諾行為承擔責任,這樣,最終受到損害的將是國家利益。
(三)關于違諾責任
行政機關在違反執法承諾后,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理論上并不是難以立足的。但在實踐中,各行政機關的規定卻千差萬別:有的不做任何規定,如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公開承諾》所顯示的承諾制度,它僅涉及交警的行為準則,對違反承諾的后果只字未提;[18]有的不作具體規定,只公開處理投訴的機構及其地址、聯系電話,如《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社會服務承諾》在規定了一系列執法期限后,專門規定了違諾投訴電話,[19]但對具體的處理內容不予涉及;有的則予明確規定。在明確規定違諾責任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如下事項:
第一,責任的承擔者和接收者:責任自負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即任何行為主體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因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對行政執法承諾制而言,做出承諾的是行政機關,接收承諾的是與其職權相關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因此,在行政機關違反承諾時,應由行政機關向有關社會主體承擔一定的違諾責任。至于行政機關內部責任的追究,是完全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事項,或者說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所應考慮的問題。即從理論上講,違諾責任是行政機關向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相對于違諾人員向行政機關所承擔的內部責任而言,是一種外部責任。但實踐中,違諾責任的的承擔主體和接收主體主要有三類情形:一是由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向有關社會主體承擔違諾責任;二是由違諾的工作人員向其所在的行政機關及行為所涉及的社會主體承擔責任,如《淮陰市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規定“地稅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上述承諾的,發現一次罰款10-20元;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盵20]同時,有的行政機關在追究責任人的違諾責任的同時,也追究行政機關領導者的責任,如《青田縣農業局公開承諾自律制度》在規定了對責任人的一系列處罰措施后,規定“在處罰責任人的同時,單位領導也進行適當處罰?!盵21]三是由違諾人員對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而不對行政機關之外的社會主體承擔任何責任。如福建省《永春縣物價局社會服務承諾》中規定,“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承諾事項落到實處。工作人員掛牌上崗,明確各自職責,逐級負責。對不履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的,要視情節分別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故意刁難造成違諾事實二次的工作人員,調換工作崗位,因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延誤事實二次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盵22]在上述規定中,除第一規定符合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本質要求外,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將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同,忽略了違諾責任的對外性,將違諾責任的重點放在了對內部行政人員責任的追究上。二是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視為承諾主體,由其對社會公眾承擔違諾責任,而事實上,社會公眾信任的是做出承諾的行政機關,而非該行政機關內部的某個工作人員。并且,由違諾人員承擔外部責任,將使社會公眾因受違諾人員薪金的限制而致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障,且使行政工作人員因責任超負荷而壓抑自身的積極、主動與創新精神。當然,若不對違諾人員進行相應的懲罰,違諾人員可能無視此承諾,因此也應追究違諾人員的責任。不過,對違諾人員而言,他兼具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代言人和內部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雙重身份,所以,在責任的追究上,應理清關系,逐一落實。
第二,責任的內容:責任的內容應與違諾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對行政機關所承擔的違諾責任而言,應考慮違諾給特定的社會主體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在承諾事項中,執法期限的承諾往往與特定社會主體的物質利益相關,行政機關應對違諾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對違反行政道德的,可予賠禮道歉,并根據具體情節,酌情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如《服務承諾》中規定“掛牌服務,文明用語,發生爭吵賠款50元,責任人下崗學習3個月。”[23](對違諾人所承擔的內部責任而言,應與其主觀過錯程度相掛鉤,并以防止再次違諾為指導思想,因此在強調經濟責任的同時,應與辭退、降級等職位的變遷相呼應-本文不予詳細討論)。
第三,責任的追究:綜觀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承諾制,在違諾責任的追究上,多通過有關社會主體的投訴或舉報,然后由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依據承諾進行追究。筆者認為,對內部責任而言,依據具有內部拘束力的行政規則由行政機關進行追究并無不妥。對違諾責任而言,社會公眾申請法律保護的理由是什么呢?尤其在行政行為違反承諾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社會公眾如何獲得法律的保護?大陸學者在這一方面的探討尚有欠缺,而臺灣學者的觀點值得我們思考:他們認為,行政機關在遵循對外公開的行政規則處理行政事務的過程中,必然建立一公平的行政實務處理模式,此后即應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相同事件作相同的處理。違反此行政規則(或說違反此承諾)就構成對憲法上平等原則的侵犯,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在承諾本身違法的情況下,也應考慮對社會公眾信賴利益的保障。[24]由是,通過援引行政平等原則和行政信賴保護原則,追究違諾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就獲取了正當性支持。這樣,社會公眾除通過行政途徑獲得救濟外,也可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25]
三、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完善
前文已論述了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基本含義,并在評析其運行狀況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可以說已經提出了完善行政執法承諾的基本思路?;诖?,本部分不再畫蛇添足。但仍有幾點需要補充:
第一,行政執法承諾制是一把雙刃劍,當行政機關嚴格履行承諾并在違諾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該制度將拉近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距離,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行政機關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地位也將大大提升;反之,若行政機關將承諾停留在書面文件上,欲借此撈取一定的政治資本,則必然侵犯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并使政府信用掃地,最終使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關系時刻處于一觸即發的緊張狀態。為避免出現這種尷尬的局面,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實行執法承諾制及確定自身的執法標準之前,應該明確該制度的基本要求,并對自身的執法能力做出客觀的評估。
1987年國家頒布實施《檔案法》,全國各地檔案行政部門開展各項執法檢查活動,對依法管理檔案和發展檔案事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總體上看,檔案行政執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發展,近年來在開展檔案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以玉林市為例,從2002年至2006年,共開展三次全市性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其中,市人大辦公室和市檔案局聯合開展一次;市法制辦和市檔案局聯合開展一次;另一次是由市檔案局組織各縣(市)區檔案局交叉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全市檔案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按規定歸檔和移交檔案
按規定,各單位當年成形的文件資料應在次年6月份歸檔完畢;對國家規定的應立卷歸檔資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各有關單位歸檔整理好的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滿10年后,定期向本地方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從玉林市開展的三次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少部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應歸檔的檔案資料不能及時整理歸檔,有長期不建立檔案和不開展檔案工作的行為。市直機關有2%的單位文件資料長期不整理歸檔,檔案行政部門每次檢查都向這幾家單位發限制整改通知書,而這些單位總是應付了事;縣直機關有5%的單位檔案和檔案工作長期處于不整理歸檔和無人管理的狀態;不移交檔案、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市直機關單位占10%,縣機關單位占20%。
(二)檔案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
在檢查中,不難看出,應歸檔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即立檔單位在自己開展職能職責范圍的工作中形成了的文件資料沒有按規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這種情況的存在是普遍的,如全市市縣兩級機關單位,應歸檔的文件資料能收集95%以上進行整理歸檔的單位占10%;能收集到90%以上進行歸檔整理占30%;能收集到80%以上的占80%;有相當部分單位存在著歷年積存下來應歸檔而零散的和領導手上掌握的文件資料收集不起來歸檔的現象。特別是專門檔案沒有收集整理歸檔,如聲像檔案、實物檔案、基建圖紙等。檔案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這樣發展下去,將造成地方檔案館館藏檔案資料欠缺的后果,將嚴重漏失應進館的檔案。
(三)檔案保管條件差。安全隱患多
一些單位、部門檔案保管無專室,保管條件與“三鐵八防”的要求相關很遠,嚴重威脅著檔案的安全;檔案亂堆亂放,檔案塵埃滿地。雖然大部分單位有檔案室,但多是與雜物混在一起,有的甚至屋頂漏雨。
(四)檔案工作得不到重視、管理混亂
一直以來,人們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缺乏全面的認識,不了解檔案和檔案工作的功能、作用、性質、地位及內涵;有關領導和部門也對檔案工作認識不足,不夠重視。經檢查,發現還有一些單位沒有把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或目標管理責任制,也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也沒有專職或兼職檔案員,誰都可以隨便直接利用檔案。
(五)檔案人員業務素質低
由于檔案人員變換頻繁,一些單位領導往往不考慮檔案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隨便安排人員來應付工作,致使許多檔案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崗前培訓,沒有業務基礎知識,這就使得檔案工作人員素質與新時期檔案工作要求很不相適應。
(六)檔案事業經費投入少。不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部分縣(市)區政府及少數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也沒有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如在檢查中,發現博白縣檔案館已經連續好幾年沒有列入縣財政的經費預算,辦公經費都由檔案館(局)自己解決,檔案館建設沒人關心、過問,這就嚴重影響了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影響檔案行政執法的主要因素
從檢查得到的結果看,玉林市檔案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反映了行政執法工作仍處于弱勢階段,與國家檔案事業發展要求不協調。檔案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表面上的因素,也有內在的根源。筆者認為,長期影響著檔案行政執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檔案和檔案工作意識淡薄、檔案法制觀念不強。是檔案工作得不到明確落實的關鍵因素
長期以來,人們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缺乏全面的認識。盡管檔案部門積極、努力地通過媒體、板報、標語等各種形式向社會宣傳了《檔案法》,但大多數單位領導認為學習宣傳貫徹《檔案法》與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能工作無關,只是檔案行政部門的事。由于有這種因素的存在,導致了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對檔案和檔案工作一知半解或全然不知。
(二)檔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變換頻繁。是影響檔案工作正常開展的直接因素
在開展的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有這樣的情況,即多數機關、事業單位都是配備兼職檔案員。這些兼職檔案員在單位兼職事務太多,缺乏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檔案業務基礎知識差、檔案業務水平偏低,導致了歸檔不按時、所整理的檔案歸檔質量不符合要求,嚴重影響了檔案管理和工作正常開展。
(三)檔案工作監督指導力度不夠,執法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是影響檔案業務建設和執法不力的主要因素
從近年的幾次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來看,如果檔案工作監督指導不力,那么檔案業務建設將很難開展。尤其是對于多數單位檔案業務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即使已在檢查中明確指出并下發整改通知書,但由于檔案行政部門人員過少,過后無人抓監督、抓落實,也就無法追究責任。這些現象的出現,反映了檔案部門監督力度不夠,有指導、無監督。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很好實施,使得在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只能是看在眼里,明白在心里,監督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最終仍然未能督促受檢單位如期整改,直接影響檔案法制建設的前進步伐。
(四)檔案工作得不到重視,檔案工作人員干勁不足,是影響檔案工作的消極因素
檔案工作是一項既要投入,而眼前經濟利益又不明顯的工作。這往往導致相關領導對檔案工作存在著偏見,即檔案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實際工作中,檔案人員工作做得不少,領導就是看不見,在檔案工作方面的投入,總是得不到相關領導的支持,這就大大打擊了檔案工作者的積極性,造成檔案工作人員有消極心理,干勁不足,成為影響檔案工作欠活力的因素。
三、解決檔案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辦法
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加強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切實解決當前檔案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確保檔案事業步入法制軌道,使檔案事業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相應的辦法。
(一)加強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指導作用
檔案行政執法是否得到落實,就看檔案執法監督指導起不起作用。要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指導系統,充分發揮人大、權力執行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的主導作用,實行多層次、多方位、嚴而有序、相互制約的有效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指導體系,加強監督權;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各部門檔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限期整改。這樣,不但能保證各單位、各部門負責規范本單位的檔案管理,而且還能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總之,只有充分發揮好監督指導作用,才能確保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和檔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是貫徹實施《檔案法》的必要措施和主要手段。各機關、各部門在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中必須明確相關的職責、范圍、權利、義務、方式,建立和完善檔案執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保障檔案執法活動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還要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各有關機關和部門既要相互監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確保檔案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進行,促進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
(三)嚴肅檔案執法。依法依規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工作條例》既然賦予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就應該從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來維護和確保檔案工作應有的法律、法規地位,堅決貫徹實施《檔案法》《檔案工作條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檔案法律法規的尊嚴。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依規治理檔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才能促進檔案事業法制化建設和健康發展。
(四)加強檔案工作領導。依法依規把檔案事業發展列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切實加強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目標管理,列入領導工作議事日程,還要從思想上、行動上重視依法依規治理檔案工作,切實解決檔案工作中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實際問題,確保檔案工作步入正常發展軌道。
(五)加強培訓。提高檔案執法人員素質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是決定開展檔案行政執法的關鍵,也是影響檔案行政執法程序好與環、執法監督能力高與低、行使執法職能是否充分的主觀因素。因此,檔案行政執法隊伍的政治思想建設極為重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抓好檔案執法隊伍的政治思想建設,謹慎選拔執法人員。第二,必須對檔案執法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掌握檔案法制和檔案工作相關知識、辦案方法,促使其能力和業務提高。第三,檔案執法人員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精神和開拓創新精神,并取得檔案執法人員資格征。第四,檔案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人大、執法部門經常性地組織檔案工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檔案工作業務水平。第五,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辦案過程中要嚴肅處理、追究責任,從而督促檔案執法人員恪盡職守、依法辦事、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總而言之,檔案行政執法是實現依法治檔的一項耗資金、耗時間的艱巨的系統工程。為了保障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有效維護黨和國家的歷史真實記錄,需要我們廣大檔案工作者堅持將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斷地總結經驗,開拓創新,全力把依法治檔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關鍵詞]檔案;行政執法;問題
檔案行政執法是維護檔案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鞏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發展的基礎,是保護人類活動真實歷史和社會發展客觀規律重要依據的舉措。開展檔案行政執法,是為了不斷提高人們的檔案意識,加強檔案法制建設,防止檔案違法行為。檔案事業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如何加強檔案行政執法,使檔案事業得以健康發展,這是廣大檔案工作者必須認真面對的課題。為此,筆者在這里就檔案行政執法談幾點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檔案行政執法主要存在的問題
1987年國家頒布實施《檔案法》,全國各地檔案行政部門開展各項執法檢查活動,對依法管理檔案和發展檔案事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總體上看,檔案行政執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發展,近年來在開展檔案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以玉林市為例,從2002年至2006年,共開展三次全市性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其中,市人大辦公室和市檔案局聯合開展一次;市法制辦和市檔案局聯合開展一次;另一次是由市檔案局組織各縣(市)區檔案局交叉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全市檔案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按規定歸檔和移交檔案
按規定,各單位當年成形的文件資料應在次年6月份歸檔完畢;對國家規定的應立卷歸檔資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各有關單位歸檔整理好的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滿10年后,定期向本地方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從玉林市開展的三次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少部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應歸檔的檔案資料不能及時整理歸檔,有長期不建立檔案和不開展檔案工作的行為。市直機關有2%的單位文件資料長期不整理歸檔,檔案行政部門每次檢查都向這幾家單位發限制整改通知書,而這些單位總是應付了事;縣直機關有5%的單位檔案和檔案工作長期處于不整理歸檔和無人管理的狀態;不移交檔案、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市直機關單位占10%,縣機關單位占20%。
(二)檔案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
在檢查中,不難看出,應歸檔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即立檔單位在自己開展職能職責范圍的工作中形成了的文件資料沒有按規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這種情況的存在是普遍的,如全市市縣兩級機關單位,應歸檔的文件資料能收集95%以上進行整理歸檔的單位占10%;能收集到90%以上進行歸檔整理占30%;能收集到80%以上的占80%;有相當部分單位存在著歷年積存下來應歸檔而零散的和領導手上掌握的文件資料收集不起來歸檔的現象。特別是專門檔案沒有收集整理歸檔,如聲像檔案、實物檔案、基建圖紙等。檔案文件資料收集不齊全,這樣發展下去,將造成地方檔案館館藏檔案資料欠缺的后果,將嚴重漏失應進館的檔案。
(三)檔案保管條件差。安全隱患多
一些單位、部門檔案保管無專室,保管條件與“三鐵八防”的要求相關很遠,嚴重威脅著檔案的安全;檔案亂堆亂放,檔案塵埃滿地。雖然大部分單位有檔案室,但多是與雜物混在一起,有的甚至屋頂漏雨。
(四)檔案工作得不到重視、管理混亂
一直以來,人們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缺乏全面的認識,不了解檔案和檔案工作的功能、作用、性質、地位及內涵;有關領導和部門也對檔案工作認識不足,不夠重視。經檢查,發現還有一些單位沒有把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或目標管理責任制,也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也沒有專職或兼職檔案員,誰都可以隨便直接利用檔案。
(五)檔案人員業務素質低
由于檔案人員變換頻繁,一些單位領導往往不考慮檔案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隨便安排人員來應付工作,致使許多檔案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崗前培訓,沒有業務基礎知識,這就使得檔案工作人員素質與新時期檔案工作要求很不相適應。
(六)檔案事業經費投入少。不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部分縣(市)區政府及少數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也沒有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如在檢查中,發現博白縣檔案館已經連續好幾年沒有列入縣財政的經費預算,辦公經費都由檔案館(局)自己解決,檔案館建設沒人關心、過問,這就嚴重影響了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影響檔案行政執法的主要因素
從檢查得到的結果看,玉林市檔案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反映了行政執法工作仍處于弱勢階段,與國家檔案事業發展要求不協調。檔案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表面上的因素,也有內在的根源。筆者認為,長期影響著檔案行政執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檔案和檔案工作意識淡薄、檔案法制觀念不強。是檔案工作得不到明確落實的關鍵因素
長期以來,人們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缺乏全面的認識。盡管檔案部門積極、努力地通過媒體、板報、標語等各種形式向社會宣傳了《檔案法》,但大多數單位領導認為學習宣傳貫徹《檔案法》與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能工作無關,只是檔案行政部門的事。由于有這種因素的存在,導致了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對檔案和檔案工作一知半解或全然不知。
(二)檔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變換頻繁。是影響檔案工作正常開展的直接因素
在開展的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有這樣的情況,即多數機關、事業單位都是配備兼職檔案員。這些兼職檔案員在單位兼職事務太多,缺乏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檔案業務基礎知識差、檔案業務水平偏低,導致了歸檔不按時、所整理的檔案歸檔質量不符合要求,嚴重影響了檔案管理和工作正常開展。(三)檔案工作監督指導力度不夠,執法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是影響檔案業務建設和執法不力的主要因素
從近年的幾次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來看,如果檔案工作監督指導不力,那么檔案業務建設將很難開展。尤其是對于多數單位檔案業務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即使已在檢查中明確指出并下發整改通知書,但由于檔案行政部門人員過少,過后無人抓監督、抓落實,也就無法追究責任。這些現象的出現,反映了檔案部門監督力度不夠,有指導、無監督。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很好實施,使得在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只能是看在眼里,明白在心里,監督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最終仍然未能督促受檢單位如期整改,直接影響檔案法制建設的前進步伐。
(四)檔案工作得不到重視,檔案工作人員干勁不足,是影響檔案工作的消極因素
檔案工作是一項既要投入,而眼前經濟利益又不明顯的工作。這往往導致相關領導對檔案工作存在著偏見,即檔案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實際工作中,檔案人員工作做得不少,領導就是看不見,在檔案工作方面的投入,總是得不到相關領導的支持,這就大大打擊了檔案工作者的積極性,造成檔案工作人員有消極心理,干勁不足,成為影響檔案工作欠活力的因素。
三、解決檔案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辦法
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加強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切實解決當前檔案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確保檔案事業步入法制軌道,使檔案事業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相應的辦法。
(一)加強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指導作用
檔案行政執法是否得到落實,就看檔案執法監督指導起不起作用。要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指導系統,充分發揮人大、權力執行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的主導作用,實行多層次、多方位、嚴而有序、相互制約的有效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指導體系,加強監督權;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各部門檔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限期整改。這樣,不但能保證各單位、各部門負責規范本單位的檔案管理,而且還能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傊?,只有充分發揮好監督指導作用,才能確保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和檔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是貫徹實施《檔案法》的必要措施和主要手段。各機關、各部門在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中必須明確相關的職責、范圍、權利、義務、方式,建立和完善檔案執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保障檔案執法活動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還要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各有關機關和部門既要相互監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確保檔案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進行,促進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
(三)嚴肅檔案執法。依法依規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工作條例》既然賦予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就應該從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來維護和確保檔案工作應有的法律、法規地位,堅決貫徹實施《檔案法》《檔案工作條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檔案法律法規的尊嚴。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依規治理檔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才能促進檔案事業法制化建設和健康發展。
(四)加強檔案工作領導。依法依規把檔案事業發展列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切實加強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目標管理,列入領導工作議事日程,還要從思想上、行動上重視依法依規治理檔案工作,切實解決檔案工作中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實際問題,確保檔案工作步入正常發展軌道。
(五)加強培訓。提高檔案執法人員素質
相對于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并給以處罰之外,對于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后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準不明確。對于侵權行為認定標準,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于“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準方面存在著判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于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準,這樣也有利于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準,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xxxx局路政管理與養路費征稽這兩個部門,作為xxx交通局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幾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縣交通局黨委的直接領導下,在上級公路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行政執法的文件精神,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狠抓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水平,確保了行政執法工作的公正、廉潔、文明,有效地杜絕了公路“三亂”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持了我局市級“雙文明建設標兵單位”榮譽稱號?,F把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總結如下:
一、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路政、收費執法工作的領導,我們實行了由局長統一管理,分管路政、收費工作的兩名副局長具體管理的領導機制。每年黨總支都把此項工作作為各項工作重中之重來抓,由黨總支明確各級行政執法工作責任,逐級逐人簽訂責任書。由于我局領導多年來始終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并親自掛帥、職責明確,有效地保障了我局行政執法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
二、重視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整體水平
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直接影響著行政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為此,我局高度重視執法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工作。
⑴我局根據形勢需要成立普法領導小組后,注重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學習,每年我們都集中組織一次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學習,重點學習了《公路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知識,學習《河南省路政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的通告》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為提高和鞏固學習效果,我們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法律、法規知識考試,把考試成績作為個人是否留用執法隊伍的重要依據,把考試成績與個人年終評先掛鉤,有效地激發了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⑵積極組織參加業務培訓。我們每年都抽出一定人員,一定時間參加由省公路局、市公路局組織的路政、收費行政執法培訓。2000年10月份參加了市公路局組織路政內勤微機培訓,今年4月參加了市公路局組織的為期一個月的路政人員軍訓和執法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合格率均達到100%。
通過學習和培訓,使我局執法人員的法律理論水平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為執法人員正確行使執法權力、規范我局行政執法行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依法行政、秉公執法
幾年來,我們作為交通局委托履行交通行政執法單位,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我們的行政執收、執法職責,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始終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一是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車、標語、印發宣傳單等形式積極向社會做好《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自覺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和車戶自覺繳費的意識;二是執法人員嚴查侵犯路產路權、拖欠、漏繳養路費等違法、違規現象,并嚴格按照合法程序、合法規定依法予以處理。路政執法人員根據管理公路面廣、線長的特點,建立嚴格的巡查制度,我局為其配備2輛巡查車,堅持每天上路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多年來,始終保持月人均上路巡查29天、事案查處率100%。收費執法人員加大公路稽查、上門催繳和源頭管理的力度,采取“跟、查、堵”的方法,交通規費稽查人員在指定地點每天稽查時間都在十幾個小時,他們利用微機每月打出的欠費的車輛清單,逐門逐車上門催繳,外勤人員每月底、月初到車輛集散地、停車場稽查漏征車,為國家征繳足額的公路建設資金。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的協調與聯合,強化依法行政的力度。每年我們都與公安部門聯合,共同整治那些侵害路產路權的現象,同時我們還充分與法院協調,利用法律武器,對于那些拒不服從公路管理,長期拖欠養路費的“釘子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真正起到執行一案、震懾一片的作用。
四、提高服務水平,塑造執法形象
收費、路政兩個行政執法單位,是我局向社會展示形象的“窗口”,為此,我們一直十分重視這一“窗口”的形象。為穩定執法隊伍,提高服務水平,塑造良好的執法形象,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⑴利用每月路政、收費的例會,堅持不懈、深入細致地做好執法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對他們進行宗旨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作風紀律教育。
⑵深入開展“熱愛交通、增輝鄢陵”等一系列展示交通人風采和嶄新形象的活動。
⑶利用今年正在開展的“整治企業經營環境”行風評議活動,認真查擺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切實
轉變工作作風,克服那種執法不嚴、“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不良行為。
⑷制訂嚴格措施和制度,每年我局都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路政管理工作意見》、《養路費征稽工作意見》,明確規定執法人員上崗時必須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嚴禁在公共場所著裝不整、猜拳行令。同時我們還對4輛執法車輛嚴加管理;要求司機嚴禁在街頭、鬧市鳴笛、閃警燈,不許開車在公共娛樂場所和酒店等。
通過以上措施,近年來我局執法人員牢固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我們的執法隊伍深受上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好評。
五、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⑴充分發揮局紀檢工作的職能,每年在制定《紀檢工作意見》時,重點把行政執法工作作為紀檢的對象,把紀檢工作全過程納入行政執法工作中去。
⑵認真執行上級有關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加強對罰款票據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統一管理,從源頭上制止“公路三亂”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⑶局審計股堅持定期對路政、收費財務進行審計,
加強對財務票據的核對工作。
⑷我局在收費室門前設立了廉政舉報箱,向社會公布了舉報電話,積極接受人民群眾對我們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⑸我局在每年的行風評議工作中,向局內干部職工發放征求意見表,征求干部職工對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同時我們還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縣人大對我局的行風評議。
通過以上措施,使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時刻保持高度警惕,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確保了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六、我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執法工作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著我們交通部門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為此我們緊密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整治企業經營環境”行風評議活動,經過認真總結、深刻反思和積極查擺,我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主要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⑴受費改稅的影響,給規費征收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存在有費源流失現象;⑵執法人員的思想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執法過程中,遇到法律意識淡薄的服務對象時,缺乏進一步溝通;⑶在執法過程中對“說情風”抵制不力。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或者走訪等形式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向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行政執法投訴,適用本辦法。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的;
(二)違法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規定受理:
對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二)對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投訴,由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四)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組織主管的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五)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六)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部門本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七)影響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受理。
第七條已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八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立案。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立案。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不同情況,將投訴轉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受轉辦部門應當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不得再轉辦,并且應當在限期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轉辦的政府法制機構。
(二)調查取證。政府法制機構立案后應當及時組織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可向有關機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的案卷、文件及資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三)處理。投訴案件經調查,確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投訴案件經調查不屬實,政府法制機構應如實回復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行政執法部門。
(四)送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送達行政執法部門,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九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督察決定,對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政府法制機構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