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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我國三大政策性銀行均在1994年成立,確定三大政策性銀行的職能、任務、經營目標和宗旨的主要依據是成立之初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監管依據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相關的《會計法》、《貸款通則》等。但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或法規,來明確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規范政策性銀行的經營行為,并依法進行監管。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不同,一千是要求政策性銀行報送貸款投向分析,一個是要求商業銀行報送資本充足率分析,要求分行二級法人報送再貸款余額和按照一逾兩呆進行分類的資產質量狀況等。上述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但這些系統與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發展及加入WTO后對金融監管提出的規范化、科學化和系統化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明顯的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筆者認為,要建立對政策性銀行科學、高效的監管體系,使政策性銀行貫徹中央“既要防范金融風險,又要支持經濟增長”的重要方針,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缎掳腿麪枀f議》把一國的金融監管法律作為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并要求監管當局必須依法依規對金融業實施監管,不斷提高監管工作的規范化和透明度。而金融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相應的監管法規,是困擾我國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主要問題。因此,迫切需要盡快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實行依法監管。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三大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委員會已正式掛牌成立,并設立了專門的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銀監會的成立,為提高金融調控效率,加強銀行監管提供了體制框架。下一步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一、影響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監管目標模糊。對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問題,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把貨幣政策目標等同于金融監管目標,有的把監管目標局限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有的則超前地把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等同于市場經濟時期的監管目標。由于認識上的模糊,沒有把轉軌時期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界定在維護金融業的安全穩健、防止金融風險這一核心上來,導致縣支行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左右為難。
2.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監管職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h級人民銀行內部監管部門按上級的要求必須對口設置后,由于縣級支行人員編制有限,在保證基礎業務科室基本規章制度執行的前提下,監管部門的一個科室只有1至2個工作人員,導致監管力量分散,職責分散,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工作不協調,不能形成監管合力,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到縣級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如金融管理科作為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農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為對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分管金融企業的市場準人和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離任審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管。但計劃、會計、國庫等部門作為現金、利率、開戶結算、國庫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貨幣金銀科作為金融市場的監管部門,與機構監管部門在職責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復。這樣,既導致了人民銀行監管力量分散、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又造成重復檢查而加大了被監管對象的接待負擔,極不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這還與上級行在監管任務的安排上,缺乏統籌協調有關。
3.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上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缺乏必要的設備和程序,監管檢查以手工為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核實效率低。金融監管中的技術手段落后,已不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制約著監管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4.監管人員素質低。監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監管人員的素質。由于中央銀行本身不經營商業性金融業務,不少監管人員缺乏實際金融業務經驗,部分監管人員素質偏低,有相當一部分監管工作人員不具備監管工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不僅很難做到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高風險和違規操作,而且在金融機構面前也難以樹立中央銀行的監管威信。
二、提高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對策措施
1.明晰監管目標。要提高監管效率,關鍵是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把“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防止金融風險’作為當前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斷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經出現的風險和處理已面臨支付困難的金融機構,最大限度減少震蕩,維護金融業整體安全與穩定;另一方面,必須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確分析和判斷金融創新趨勢及其風險領域,建立起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系統,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風險的積累、擴大和突然爆發。
在監管的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力。我們的金融監管要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當前在金融監管中要逐步實現四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金融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
選準金融監管的著力點。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業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金融監管政策融入金融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尋求金融監管與金融企業內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監管的無效勞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縣級支行的科室設置,完善央行監管前沿陣地——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體系。要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金融整體有效性和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合并縣支行的所有監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職責。對縣級支行的現有機構進行改革,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現有的科室進行撤并,由現在的6-8個科室撤并為兩部一室,即:撤銷金管科、計劃科、農村合作金融監管科成立金融監管部;撤銷會計科、國庫科、貨幣金銀科成立營業部;撤銷人秘科、保衛科成立辦公室。二是將原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的監管職能全部移交金融監管部,一個窗口對外實施金融監管。這樣改革后有三大優越性:其一,可以解決縣級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和監管力量過度分散的問題。將原來各監管科室的力量進行了集中,有利于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和指揮,如利率、結算、現金等季度性檢查就無需對同一家機構分別組織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檢查,只需一次性檢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復檢查和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大大減輕被監管機構的接待負擔。其二,有利于基礎業務科室集中精力搞好業務核算,提高基礎工作質量,嚴格執行基本規章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實現“兩個結合”:一是實現監管與調研的有機結合。由于將計劃統計、非現場監管、調查研究等職能全部交由監管部負責,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決“單打一”問題,在對金融機構進行某項檢查時,就可同時對其它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和檢查,工作人員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進行分類匯總處理,分別上報。這種辦法能有效地解決縣級支行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組織專項調查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風險性、苗頭性問題,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監管措施,有利風險的及時化解。二是實現服務與監督的有機結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詢服務,又可在服務中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為更好地搞好金融監管奠定基礎。
3.落實監管責任,改進監管手段。
(1)依據監管職責,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監管內控制度。要保證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監管效率,必須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內控制度,對監管部門及人員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和目標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建立責任制時,可實行監管職責AB制,即每個監管人員既承擔一部分主要監管職責,還要承擔一部分協助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工作空檔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對于涉及區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等重大工作,實行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調配力量、統一組織實施等做法,有效地發揮監管部門的整體功能。
(2)強化督促落實,嚴格監管約束。制定實施工作考評制度、工作情況匯報制度,監管人員要根據本崗位工作要求,主動制定計劃,落實任務,匯報工作。同時,規定工作紀律,要求監管人員不以管謀私。對監管人員中出現的監管責任事故和發生的違反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的問題進行記載,并根據所犯錯誤的程度和工作責任的大小,給予必要的處分,以進一步樹立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監管手段。一是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盡快改變人民銀行主要依靠手工作業進行監管的現狀,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加大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電腦化管理,實現金融監管指標電算化,把監管人員從復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調查和處置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問題、難問題。二是要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已有資源信息。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監管檔案信息系統,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環節。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全面記錄轄內每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風險、違規經營等情況,做到金融監管有效資源豐富,記錄全面、真實、準確,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建立金融政策法規檔案,通過掌握金融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理清監管思路,杜絕金融執法中的誤解和偏差。要對金融機構檔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非現場監管檔案進行整理、規范和完善。機構檔案要分系統按行別建立,檔案內容分機構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違規查處、機構年檢、市場退出等六大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分系統按人員建立,檔案內容包括任職審查、任職考核、離任稽核、任職資格取消等四大項;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檔案按行別收集,包括各機構報表資料、自查報告、非現場監管報告和報表等內容。
4.完善監管工作規程,提高監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實現監管工作的規范操作。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實行程序化管理,即對目前的監管任務,依據操作的先后步驟,進行科學設計,優化篩取,組合出最優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種管理方式。要涵蓋金融監管的全部內容,使各項監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統一規范,運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實施,不僅可以規范監管工作的實際操作,而且可促使監管職責AB制落到實處。
5.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金融創新的空前活躍以及電腦網絡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對縣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監管隊伍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新業務和金融創新顯得嚴重滯后。金融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增強和水平的提高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步伐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須加大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監管隊伍素質。
(1)充分利用現有監管人力資源,按現有人員的專業特長,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同時,要選拔綜合業務素質強,能夠公正執法、廉潔敢管的年輕干部充實到監管部門?!?/p>
關鍵詞: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國金融業;監管;國際化戰略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里根大樓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它號稱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國朝野從政府到國會、從法律界到學術界對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全面反思,在美國金融史上有望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比肩的金融監管里程碑,將使華爾街開啟新的金融時代,同時對整個世界金融業發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多德-弗蘭克法案》的主要內容
《多德-弗蘭克法案》涵蓋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和消費者金融保護是其兩大支柱性內容。
(一)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改變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痼疾,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1]。該委員會由財政部牽頭,其成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改革重組了銀行監管機構,將儲蓄機構監理署(OTS)合并到貨幣監理署(OCC)中,其部分職能轉移到美聯儲(FR)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改革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權力,改革后美聯儲不僅名義上擁有消費者金融的監管權力,而且將擁有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職能,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業界的大型機構均被納入其監管范圍之內。針對此前保險業沒有聯邦監管機構的制度空白,財政部將成立新的監管辦公室,與各州監管部門聯合監管保險公司。同時該法案設立了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給予FDIC破產清算授權,將FDIC的清算職能擴大到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在超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對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
(二)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非常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一是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為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美聯儲應當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對并表資產不低于5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一套審慎監管標準。這些審慎監管政策包括:設置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桿率指標、加強風險管理、危機處置規劃定期報告制度、設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壓力測試、設置短期債務限制、計提應急資本、加強流動性要求、強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聯儲還可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判斷認為必要的其他審慎監管標準。更為重要的是,為防范系統性風險,FSOC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2/3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同時可以直接否決大型金融機構間相互購并申請。
二是引入修訂版的“沃爾克規則”,對大型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直接限制。其內容包括:限制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營交易;限止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這一建議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機構杠桿率,限制其風險敞口,使一些機構可能不得不“自廢武功”,剝離或縮減部分帶來豐厚利潤的業務,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發生。
(三)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
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版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創立被稱為“華爾街新警長”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這一機構將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實施監管,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該機構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可以獨立制定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擁有調查和強制執行的權力,署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加強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一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特別加強了對場外交易(OTC)衍生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的監管,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實施衍生產品交易中央結算;二是要求銀行分拆掉期業務,要求銀行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自身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三是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四是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框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影子銀行系統”納入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大型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其在美國證監會(SEC)登記,接受強制性的聯邦監管,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模或特別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這令對沖基金的客戶非常抗拒,因為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將曝露其身份,從而影響詢價以及市場交易。
(六)加強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一是制定新的嚴格規定,以保證投資顧問、金融經紀人和評級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強調華爾街經紀人的受托職責,即客戶利益高于經紀人的自身利益。加強SEC的監管職能,在SEC內部成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新法案在SEC中成立專門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評級公司的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歷史表現、報酬來源等等;降低評級公司與被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間的利益關聯度,在評級公司人員跳槽至客戶方時實施離職審查;允許投資者對“惡意和輕率”的評級行為提訟;鼓勵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方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包括使用人參與董事選舉、對管理層薪酬擁有不具約束力的投票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
二、《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不僅在美國金融版圖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將給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業帶來一定的影響??傮w而言,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相對有限,但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一)對目前業務影響有限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與消費者直接相關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產品領域。而我國商業銀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在美國設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機構業務都繼承了國內商業銀行的傳統,很少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從事零售金融業務,資產規模占相應總行資產規模的比重較低。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與中資銀行目前的業務結構相關度不高,對中資銀行業務方面的影響十分有限。
(二)經營合規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擁有500億美元或以上資產的大型銀行機構將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定義,這將包括全球資產達500億美元,且因為擁有美國分行、處或商業貸款子公司而被視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國銀行,以及任何控制此類非美國銀行的非美國公司?!抖嗟?弗蘭克法案》為美聯儲如何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執行從嚴標準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雖然目前不能確定美聯儲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具體執行什么樣的從嚴標準,也不清楚美聯儲將如何能夠以較為有效的方式將這些標準適用于非美國銀行機構,但有兩點需要關注:一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就相關要求針對某家銀行機構(包括非美國銀行)或某一類別公司的風險、規模、復雜性、活動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訂;二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對國民待遇及競爭機會均等原則給予適當的考慮。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均遠超500億美元,屬于“包括在內的銀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聯儲確定的從嚴要求適用于所有非美國銀行機構,并且其監管要求又高于我國監管要求,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合規成本將被迫提高。比如將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資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構,或者為滿足美國監管要求而編制解散方案,或者進行額外的壓力測試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規定也將會直接增加非美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如兩年過渡期后設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所需資金將來自于資產達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機構以及系統性重要的非銀行機構提供的監管費用;美聯儲還要求資產達500億美元及擁有美國分行或處的非美國銀行交納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管的費用。
(三)延緩相關戰略推進節奏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以及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大型銀行以及部分中型銀行紛紛開始推進國際化、綜合化戰略。但《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實施將可能延緩我國銀行相關戰略的推進節奏。就國際化而言,法案對系統風險的嚴格監管可能導致銀行對規模過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壓縮部分海外業務。同時,合規成本的可能提高,將會使我國銀行在美國拓展業務變得更加謹慎,特別是法案著重保護的與消費者相關的零售金融業務。就境外綜合化而言,法案所體現出的對全牌照趨勢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產品的諸多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綜合化經營的成本將顯著提高。
(四)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有限,但將間接影響其他國家乃至國際層面金融監管潮流,這一點必須引起重視??紤]到美國不僅處于金融領域發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監管組織具有主導性的發言權。作為世界金融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其國內金融改革法案必將深刻影響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討和未來的新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其法案中的部分條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為國際組織制定的所謂全球規則。特別是對大型銀行更嚴格監管資本的規定以及“沃爾克規則”對銀行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等,可能意味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黃金時期已經終結,后危機時代全球正邁向更全面、更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建議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均屬于《多德-弗蘭克法案》需要接受較嚴格監管的大型銀行機構,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應對該法案帶來的可能影響。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蘭克法案》
根據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能在美國開展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美國設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業存款、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等傳統銀行業務,資產和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盡管如此,對各家志在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的銀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對《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蹤美國監管當局的后續具體的監管細則。一是全面深入評估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現有業務的影響;二是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特別注意新法的有關規定;三是密切跟蹤美聯儲的監管文件,特別是針對非美國銀行的具體監管規范,適時評估其對我國銀行業海外發展戰略的影響。
(二)審慎開展各類政策性風險高的業務
《多德-弗蘭克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理念將由“放松監管、放任創新”轉變為“加強監管、規范創新”,這將加大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政策性風險。為此,我國各家銀行必須在保證合規的前提下,審慎開展以下各類業務。一是審慎開展零售金融業務。危機前消費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機最終部分由納稅人買單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壓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賦予其相當大的權力,以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這將進一步加大從事零售金融業務的合規成本,特別是對監管法律及慣例了解不夠透徹的非美國銀行而言。二是審慎開展衍生金融產品業務。根據新法案,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銀行將接受從嚴的資本及監管要求,并將面臨多頭監管。三是審慎開展“影子銀行”類業務。盡管法案最終對“沃爾克規則”作了稀釋性的修訂,但這已表明美國監管當局開始排斥混業經營的監管取向。如果過渡開展各類“影子銀行”類業務,將可能引起美國監管當局的重點關注。
《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對非美國銀行在美國開展業務帶來更多的困難,從而給中資銀行國際化戰略以及境外綜合化戰略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我國各家銀行仍應繼續堅持相關發展戰略毫不動搖,美國仍應是我國銀行拓展業務的重要目標市場,我國銀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蹤美國監管動向,綜合評估各種成本,趨利避害在美國進一步拓展相關業務。一方面,雖然《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銀行從事自營交易進行了諸多限制,但也應看到法案沒有完全照搬“沃爾克規則”,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訂,并沒有完全限制混業經營,美國不會重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時代,適度混業經營仍是國際金融業經營發展的主流趨勢;另一方面,未來階段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會逆轉,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的企業仍會快速增加。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過程中,美國經濟金融仍將會占據主導地位。
(四)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金融危機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視為標準樣板而被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監管組織中處于主導性的話語權,《多德-弗蘭克法案》更為深遠的影響是將開啟全球加強監管的新時代,這無疑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新挑戰。面對新挑戰,我國銀行業唯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監管取向的變化、資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規成本的不斷增加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業務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經濟資本管理為主軸,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這一方面是合規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規為前提,努力提高創新能力。在未來階段,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將會相伴而行。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創新永遠是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增強生命力的制勝法寶。
參考文獻:
1.技術要求不同。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一定的技術水平做支撐,除了內部計算機以及網絡基礎外,還需要建立供客戶需要的信息服務器。服務器通常用來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對于客戶,則要求其對網絡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傳統銀行則比較直接,用戶只需向辦公窗口辦理業務即可。
2.開展業務的范圍不同。傳統銀行多半是通過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來辦理業務,每個網點也需要一定的人數在進行服務。網絡以一種全新的服務方式來為客戶提供服務,只要有網絡覆蓋的地方,用戶登錄銀行網的首頁,登錄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業務。無需排隊等候,也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
3.服務方式的不同。與傳統銀行的商業銀行相比,網絡銀行能夠給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網絡銀行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客戶提供服務,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快捷性。網絡上的業務品種多,便于用戶選擇。而且網上購物、證券買賣、保險理財等,客戶可以不用排隊即可辦理所有業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主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可以歸結于合同關系。這里的合同關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關系。主要特點有,其一,當事人之間無需紙質的合同書。其二,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合同,往往以預先告知為前提,客戶只需準備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請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戶辦理業務時間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關系中,銀行掌握主動權,信息,規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話語權。網絡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創新與信息發展的產物,比監管傳統銀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費者權益問題
1.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在現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重要。網絡支付主要包括兩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網絡信息面臨的威脅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網絡的開放性,在互聯網上存在相關人對用戶的信息進行竊取、傳播、公開使用等行為。由于技術水平的有限,他人進人系統,破解密碼,最終客戶的信息就會受到損害威脅。二是網絡銀行工作人員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戶的個人信息。在客戶開通某項業務時,需要填寫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很難說是開通某項業務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臺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網絡技術工具跟蹤分析用戶的網絡行為。網絡技術的發展,使支付平臺能更容易收集、監控、鎖定、描繪、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保護變的異常重要。
2.虛假支付網站的問題。隨之網絡支付越來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網絡購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風險。加之網絡監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熬W絡釣魚”是一種詐騙手段。不少網友受到詐騙,而且即使報案,追討時間長,難取證也是一大問題。
(三)網絡支付責任承擔的問題
網絡支付與支付差錯相聯系。一旦支付出現差錯,就可能產生兩方面問題:一是發現損失后,客戶與網絡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能避免損失和減少損失。二是對于無法避免的損失,如何在客戶和網絡支付方進行合理分配。這兩方面問題需要在既要兼顧效率又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平衡。
三、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現狀考察
(一)我國網上銀行現有法律框架
我國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中。我國銀行業監管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也很重視,一般是有國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網上銀行的監管,以及制定相應的規章來履行職責。大體上,我國的網上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傳統銀行沒有做太大改變,依然延續先前的管理原則。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對傳統法律的規制主要適用,如出現新的問題,將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我國的網上銀行仍然延續著傳統銀行的特征,因而,這一部分法律也會對傳統銀行起著規范與指導作用,因而不能忽視。二是規范電子支付以及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2014年5月28日工商總局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電子簽名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互聯網所帶來的問題而制定的,因而對網上操作有重要的規范作用。三是適用于對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常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變化,進而去影響社會。從而應有相應的規范去指引它們沿著合法的道路前進。這類法律比較多,如《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另外還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2012年12月28日《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
(二)我國網絡銀行監督主體分析
我國監管主體的發展歷程來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我國人民銀行早在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就確立了相應職責。職責之一就是對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金融市場的監控和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我國網絡銀行的長遠發展,有效防范網絡風險,公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隨后相應地公布了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通知。這些規定彌補了我國對網上銀行監管方面的空白。在監管制度方面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它對于網上銀行在細節方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我國網絡銀行能沿著正確、健康的發展提供了指導。但擁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還在初始階段,很多交易類型、業務品種還沒有出現,因此,法律的適用方面得到了制約。第二個階段,以中國銀監會為代表的監督主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完善,銀行業主體的變更,網上銀行發展又有了新的變化。為了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銀監會作為全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者,負有重大的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對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細致。不但對市場準人和退出、風險責任方面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而且對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有了明確規定。對于網上銀行越來越對信息技術重視,為了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業銀行信息風險管理指引》。
四、解決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網絡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手段有可能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和進步。但面對新問題,我國法律保護的遠遠不足,金融監管法律的出臺往往是等到出現問題的時候,網絡的迅速性,也在檢驗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網絡資金監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阻礙了監管權的有效執行。完善電子金融體系,增強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快對網絡發展出現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行為,避免出現集體“跑路”的現象。
在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比銀行金融機構起步晚,發展時間相對要短得多,但是相較于銀行金融機構來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更加廣泛,經營方式也靈活多變,服務種類更加多樣,這些都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優勢所在。雖然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但是已經成為我國金融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進步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金融市場瞬息萬變,金融環境不斷在發展變化之中,相應地,金融管理手段不斷改革和更新。隨著金融市場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金融機構在迎來更多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多、更大、更為復雜的金融風險。對此,無論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應該對金融風險加強認識,重視防范,特別是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大監管力度,努力防范金融風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實現良性發展的重中之重。
1 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金融環境的變化,金融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身起步就比銀行金融機構要晚,正處在初級探索的發展階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良好的生存和發展,僅憑現有的規定業務和資金來源是遠遠不夠的。資金不足、周轉困難是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于是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開始違規經營,采取非規范的方式謀取資金,以保證機構的正常運營。雖然我國三令五申禁止違規經營,對非規范性獲取資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進行整頓,但是還是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資金運行的流暢而采取各種辦法從銀行金融機構獲得拆入資金。以1995年的回購證券為例,當初回購證券賣出額累計達到三千多億元,剩余金額近七百億元,同比利率遠遠高出國家規定利率。金融環境的變化,非銀行金融業的興起使回購業務在本質上發生了改變,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出現了金融信用風險,累計拖欠額達到一百億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準時交易的僅有近70億元。如果非?y行金融機構將這部分資金投入到自身的運營中,很難在短期內收回。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依靠這部分資金來進行違規經營更加大了金融風險產生概率,導致局面進一步惡化,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轉離不開資金,完整的資金鏈是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是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過度追求利益的獲得,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房地產、期貨、股票等高風險的投資市場里,而在基礎產業和生產領域投入的資金過少,這樣一來資金周轉困難也是常態了。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解決資金問題,就會采取非規范獲取資金的方式從非正規的渠道來獲取流轉資金。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中,非正規獲取流動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產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金融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在運用信用工具的過程中,對方因各方面原因導致最終無力對債務進行償還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損失程度。從本質上來說,金融信用活動實際上就是建立在貨幣基礎上的信用活動,因此,對于銀行機構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最主要的風險還是信用風險。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表現為貸款率過高,回購業務的超期以及債券款的墊付等。
(2)市場風險。金融市場是不斷變化的,信用工具市場的價格,比如匯率、利率、物價、股價等也是瞬息萬變,由此產生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資產方面的危害性。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現有金融資產的變現能力對機構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響。可以說,流動管理的核心內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獲取預期的資金。通常情況下,流動性和風險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流動性越低,相應地,面臨的金融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無論是收益還是損失就越大。
(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日常運營操作中的失誤或違規而造成的違規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機構利益、信譽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損壞的風險。
(5)結算風險。結算風險是指對方在過程中按約履行,但是在最終結算時因為某方面的困難而不能按期進行資金結算,由此給機構帶來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3 強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加強金融風險防范
3.1 信用風險的防范
信用風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也是最為常見的風險。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對于交易對方的資信程度要詳細、充分地了解,包括對方經營管理層的基本信息和素質評價,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記錄;對對方的資本狀況、經營情況、市場地位進行全面的考察和評價。即使是對于已經有過多次業務合作和往來的客戶也不可掉以輕心,定期對其資信做調查,及時了解對方的資信變動情況。第二,對信用限額進行合理的設置,對最高信用風險允許度進行評估,設置限額體系,一方面起到對信用風險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風險集中的情況出現。第三,定期對授信執行情況進行考察和報告,對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戶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視,加大關注力度,必要情況下可考慮終止交易,以達到防范信用風險的目的。
3.2 市場風險的防范
市場價格水平的變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的,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的防范要更加全面,從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慮:第一,要對影響市場價格水平變化的主要因素重點觀察和分析,做出準確的判斷;第二,在風險限額體系中將市場風險的防范也納入其中,根據不同交易對象設置不同的最大限額;第三,根據價格變化對潛在的盈虧進行計算,估算損失,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第四,以市值為依據,估計市場風險度,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預防風險。
3.3 流動性風險的防范
第一,對于流動性差的資產采取限額的方式進行控制;第二,必須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夠快速變現的高質量資產,一旦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可以作為后備力量為資金流動提供緩沖和保障;第三,保持較高的信譽度,維護融資渠道。
3.4 操作風險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風險,需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系統維護;第二,市場操作人員各自職責分明,分工明確,每筆交易詳細記錄,加強交易監控;第三,隨著交易效率的不斷提高,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假定“最壞情況”防范風險。
3.5 結算風險的防范
慎重選擇清算中介機構,選擇正確的清算方式。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和充足的贏利資產以彌補由于結算風險而造成的損失。
不管是新興市場還是成熟市場,在其向金融穩定目標邁進的過程中,金融體系的固有缺陷都將使其本身包含許多不穩定因素。比如說,如果金融機構所運行的市場或溝通金融機構與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健全,金融機構就不可能真正穩健,所以,制度設計者需要處理金融基礎設施、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場失靈問題。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等。并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例如,如果評估銀行資產價值的會計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對銀行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就形同虛設,若債權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那么銀行賬面上的資產價值就不可靠.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
毫無疑問,央行履行職責需倚重銀行監管。央行通過實行可靠的貨幣政策,增強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實現貨幣與價格穩定的宏觀目標,但不管央行怎樣專注于貨幣與物價穩定的宏觀經濟目標,其實現必須基于微觀層次的金融穩定,需要銀行體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門的順利運行。
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可能會由于同業往來、支付系統的直接聯系以及對市場信心的間接影響而損害大型銀行。大型銀行出問題反過來又將導致銀行體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損害,對廣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也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_個重要基礎。
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
提到銀行監管,我們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是,審慎銀行監管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宏觀層面。審慎監管宏觀層面的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即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為降低金融動蕩給經濟運行帶來的成本,也包括減低政府決策形成的道德風險成本,近年來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中已經融入了更多的宏觀因素。
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所以,從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考慮,對單個銀行機構倒閉風險的判斷將視該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體系的意義而定。如果一個機構規模不大,其倒閉不會導致其他機構的連鎖反應,即該機構的倒閉并不會影響系統穩定,監管者將任由該機構自生自滅。但是,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強調,從單個銀行機構角度來看似為合理的行為,可能會對整個銀行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單個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緊縮信貸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那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貸數量進一步下降,從而惡化經濟環境。而在經濟上升時期,所有銀行均放松信貸政策,很可能產生非持續性的信貸繁榮局面,甚至積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動蕩的隱患。
不管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過去銀行監管者往往傾向子更多地從微觀層面考慮銀行監管問題,在具體設計和運用監管制度方面的宏觀考慮不夠。例如,就一定類型的風險來說,監管者并沒有根據各銀行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而區別確定最低資本標準,也很少有監管者建議一家銀行不要緊縮信貸以避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貸質量進一步惡化。從宏觀層面來看,片面注重微觀層面的監管既可能導致對單個銀行機構的過度保護,削弱市場自律和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也可能導致忽視集體行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無法準確監測系統風險并采取適當救濟措施。一旦發生系統風險,單個銀行機構最終也很難幸免。所以,銀行監管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其實是無法分割的,在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監管機構應當注重負責控制系統風險的央行的宏觀分析,將宏觀預期因素融入日常監管之中。
銀行監管與央行如何獲職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所必需的信息
對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必要性,幾乎不存在疑議。在世界各國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分設的體制中,都對信息共享機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認為,分設體制下央行履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擔當最后貸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銀行機構的監管。但問題在于,央行將因此不再能通過監管主動獲得關于各銀行穩健狀況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狀況的一手信息,卻還必須決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這樣,在緊急情況下,央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如何能作出正確決定?對此問題的直接回答是,監管者必須與央行進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接下來的問題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監管?對此問題可以用兩個實例來回答。在德國,央行雖沒有明確的監管權,但往往深入地參與制定監管政策,所有監管信息在到達監管機構之前要先通過央行過濾。在日本,央行可根據約定對與其進行交易的銀行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且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常聯合進行銀行檢查,實際上成了第二監管者。兩國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為了銀行監管者的“影子”,享有與監管機構相似的權力。
從本質上說,央行需要的不是監管權本身,而是行使監管權能獲得的信息。既然如此,為何合適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呢?首先,行政權分享與協調過程中的摩擦可能會成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礙。其次,問題可能不在于銀行監管機構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獨立監管機構自身的重要法定職責——客戶保護以及其側重于執法的專業特征,決定了其需要獲取的信息偏重于銀行是否合規方面。而央行關注的重點是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側重于宏觀問題的信息,銀行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可能無法真正滿足央行的需要。
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
銀行監管不可能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那樣真正獨立于央行。因為央行是基礎貨幣和最后貸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須對支付清算系統、貨幣市場和貨幣總量給予直接的控制和監督,而銀行體系發生任何重大問題都不可避免地會對這些方面產生影響,所以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的工作必然會密切相關。不同的是,機構分設后,銀行監管職能和央行職能之間的協調合作更加公開化,以前央行內部的利益沖突轉化為公共層面的政策沖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負責銀行監管,都需要協調兩種職能之間的沖突,關鍵問題是要使在兩個不同機構之間協調這種沖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內部解決沖突的成本。
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的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體制。
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應進行深度合作并密切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
我國的投資銀行業務監管模式是采用外國現行的監管模式,這也是一種集中型的監管模式,可以為投資銀行業務開展提供良好的管理。但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投資銀行業務監管方面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影響了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1.現行的監管發展模式沒有明確的定位。當前世界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附屬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獨立發展模式,這種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監管模式的多樣化,我國的大多數投資銀行是以證券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附屬部門的形式存在,并沒有主流的發展模式,這一切都表明我國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依然處在探索的階段,在一些規章制度方面沒有完備的發展模式。當前金融市場的開放性不斷的增強,對于我國的投資銀行專業化水平和市場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國的市場經濟模式逐漸的完善,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也對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轉變產生重要的影響。
2.業務范圍窄,創新能力差。當前國外的商業銀行業務開展廣泛,其業務創新性較強,但是,我國銀行投資業務范圍窄,創新不足,也是制約我國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資銀行從事的業務主要有證券承銷和經紀,各個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沒有太大的差別,通過調查結果顯示,只有部分較大規模的銀行開展了財務顧問、并購重組、風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但是,在業務的開展過程當中,存在著業務經驗不足、業務信譽和創新能力不足等諸多的問題,這也和我國的投資銀行開展業務的時期比較短有關,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國投資銀行之間存在的差距。
3.監管方面存在著未能覆蓋的灰色地帶。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跟不上金融發展的腳步,在監管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多的灰色地帶,例如: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負責投資銀行的監管機構,但是,其監管權限只限于商業銀行,不能夠對整個的金融行業進行統籌的監管,從而造成了金融行業的不穩定性,尤其是在經濟極度擴展的時期,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更是處于無人監管的局面,這種寬松的監管環境,造成了投資銀行為了追求過度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同時金融創新也給業務的監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業務的創新造成了金融業務操作變得越來越復雜,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的高層機構也很難全面的預測出其業務開展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此外投資銀行的證券業務和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以及保險公司的業務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形成了風險相互承擔的局面,一旦爆發經濟危機,就會造成了風險的擴大化,從而加重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預估的嚴重損失。
二、我國投資銀行的監管趨勢和建議
1.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對于投資銀行而言,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是至關重要的,通過美國的投資銀行調查結果顯示,混合經營的模式并沒有顯示出其應有的優勢,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美國的投資銀行紛紛轉型,以緩解投資的流動性不足,對于投資銀行而言糾正金融交易過度放大的杠桿率才是避免出現金融危機的關鍵所在。否則,投行轉變為銀行控股公司并產生關聯交易,會蘊藏更大的危害。根據我國的金融發展現狀,對于經營模式的選擇要吸收外國金融危機的教訓,同時結合我國的歷史背景和社會信用狀況,選擇符合中國國情的經營模式。中國的投資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可以在集團綜合法人分業模式下進行,探討分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經營模式,同時要注意經營模式的抗風險能力。此外在綜合經營的過程之中,要加強對于商業銀行的審查監管,對于其信用衍生產品也要強調其資本約束,避免在開展業務的過程當中出現道德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的的推行之中,要秉承透明的原則,讓客戶充分的了解到產品的信息情況,限制衍生產品的杠桿率并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還應該控制投資銀行的規模,對大金融機構也不宜放松風險控制和杠桿率約束。
2.在風險的轉嫁中控制和管理風險。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對于投資銀行的業務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避免投資銀行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而過度的擴張其業務,要加強對于金融機構流動性的監管。因此,要關注儲蓄率對于經濟和金融的基礎性作用,金融行業的發展以及其新產品、新業務的創新要在實體經濟的基礎上進行,避免出現在發展金融業的同時忽視了實體經濟的重要性。此外嚴格的風險管理是金融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和關鍵,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要靈活的進行風險轉移,可以把金融風險由商業銀行轉移到投資銀行上,從而把金融風險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這就需要國家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投資銀行等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評估機制,增強對于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機制,控制風險的過度擴張。
3.加強信息的披露、規范銀行的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并不能夠把風險完全的消除,而是把風險從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降低風險的破壞性,因此,金融創新并不能夠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要加強市場信息的披露,降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尤其是要規范銀行的金融創新,規范和改善投資銀行的業務模式,提高產品的信息透明度。此外還要對金融創新過程之中的利益共同體加強監管,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問題,同時,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新產品的透明度監管標準,提高整體市場的透明度,加強系統性風險的披露,防治潛在的風險通過金融創新進行轉移。
4.建立良好的競爭環境,促進行業的整合。當前我國的法律針對投資銀行并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從而造成了行業規范的空白,因此一旦出現任何的問題,并沒有可以供參考的法律依據。此外很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投資銀行的業務發展依舊存在著比較多的制約,尤其是在對投資銀行的違規和處罰方面并沒有形成明確的界定,這種法規的不規范和滯后現象,給金融監管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不利于我國投資銀行形成有序的競爭環境。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投資銀行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也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的實力,當前我國的投資銀行整體資金實力都比較弱,因此,應當加強其行業內部的整合,積極鼓勵投資銀行業內部兼并重組擴大實力。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