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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文化與旅游的關系
1、民俗文化在旅游中的地位作用
民俗文化是古今各族人民共同創造的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它包含了各民族物質生活、社會生活及精神生活的各個方面,構成了民族文化的主要內容。其內容主要包括生活文化、婚姻家庭和人生禮儀文化、口頭傳承文化、民間歌舞娛樂文化、工藝美術文化、節日文化、信仰文化等。其在旅游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我國的民族文化是一座取之不盡,挖之不盡的寶庫,我國擁有55個少數民族,蘊涵著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在旅游開發中民族文化資源還處于起步階段,盡力發掘、保護和開發寶貴的民族文化資源,將潛在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競爭優勢,是我國十分緊迫的任務;民族文化能促進人們的跨文化交流與了解:以往單純的展示性的旅游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人們更趨向于獲得有別于慣常的生活的充滿情趣的體驗,體驗樸實有富有新鮮感的少數民族生活情趣;民族文化旅游豐富了旅游活動,提高了效益,促進了旅游經濟文化的發展。它不僅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還產生了廣泛的社會效益和深遠的生態環境效益,成為弘揚民族文化的窗口。
2、民俗旅游概念
民俗旅游是指人們離開慣常住地,到異地去以地域民俗事項為主要觀賞內容而進行的文化旅游活動的總和。目前民俗旅游已和自然風光、名勝古跡旅游一起構成了頗具特色的旅游三大系列產品。從廣意來講,旅游實際就是民俗旅游,民俗和旅游是文化與生活的復合體。
3、兩者關系
旅游者通過開展民俗旅游活動,才可能親身體驗和觸摸到旅游地民眾生活事項,體會到當地的民俗事項,體會到當地人民的生活的方式和、思想意識和審美情趣,實現審美與自我完善的旅游目的,從而達到良好的游玩境界。從某種意思上來講:民俗旅游屬于高層次的旅游,在未來不久將成為現代旅游的主流之一;由于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是旅游資源是旅游資源開發的靈魂,也具有獨特性與不可替代性,因此,民俗旅游資源是旅游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能把握好并利用好這一優勢資源是提高我國旅游品位的關鍵所在。
二、廣西民俗旅游的現狀及開發策略
(一)開發廣西民俗旅游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開發民俗旅游是由廣西區的區情決定的
廣西是全國有名的旅游資源大省,旅游資源十分豐富,且品位高。廣西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其境內居住著壯、漢、苗、瑤、侗、仫佬族、毛南、回、京等12個民族。其中全國90%的壯族人口居分布在廣西,2000年末,自治區總人口4723.61萬,少數民族人口1089.37萬,占全區人口的38%,全區面積23萬平方公里,少數民族居住地方大約占百分之六十。長期以來,各族人民生息和繁衍在這塊美麗富饒的土地上,共同勞動和共同斗爭,創造了廣西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構成了一個完整博大的民俗社會。而且廣西少數民族居住比較集中,其民俗風情古樸原始,傳統文化完整,可以說,廣西是中國西南少數民族的縮影,它融合了西南十幾個少數民俗的文化精華,譜出了代表中國西南民族的交響曲,對于開發民俗旅游有著極大的優勢,廣西發展民俗旅游是時代的要求,必須與時俱進,抓住時機發展。
2、國際國內的旅游發展傾向,為我們開發民俗旅游,建立廣西旅游大省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條件
現代旅游過程中人們對當地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更感興趣,追求神的享受和滿足。據有關調查數據表明:30%的外國旅游者認為旅游的第一吸引物是風光名勝和文化古跡。而認為旅游吸引物是少數民族風情的則占70%。早在90年代,獨特的民俗風情就以逐步成為國內旅游者的新的吸引點。1995年中國年民俗風情旅游年的到來,標志這我國民俗風情以進入黃金季節。廣西在國際上的旅游地位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品牌,必須抓住這一契機努力發展民俗旅游。
3、廣西發展民俗旅游前景廣闊
俗語有云:"越是民俗的,就越是世界的"。廣西的民俗歷史悠久,內容豐富多彩,在我國是少有的,只要好好開發利用,必定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成為廣西旅游發展的又一亮點。另一方面,民俗旅游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的旅游開發項目。只要合理開發利用從實際出發,利用本身所特有的優勢如:建筑、服飾、風味食品、民族歌舞,只要稍加整理、修飾就能保持古樸的民風,特有的風情就可以招攬游客。而且通過旅游,可以有效帶動當地的經濟特別是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幫助這些地區摘掉貧困的帽子,一定程度上達到旅游扶貧的目的。中國的扶貧工作始于1979年,自1986年開始,扶貧工作向經濟開發型轉變,十幾年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貧困人口由1979年的2.5億減少到1994年的6500萬。旅游扶貧投資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的方式,同時也是無煙工業,對環境保護也非常有好處。
(二)廣西民俗發展的現狀
1、各具特色的服飾、飲食、居住習慣
廣西各民族服飾格式各異,有著獨特的地方性和濃厚的文化底蘊。如壯族男子多穿青部布對襟上衣,女子多穿無領斜襟繡花滾邊上衣,下穿繡花滾邊寬腳襟子或青布蠟染的褶裙,腰束繡花圍腰,腳穿繡花鞋,頭纏各式花巾,還有瑤族的五彩斑斕的服裝,象征瑤王的五個手指印的各種圖案等等。眾多的民族服飾,魅力奇異,構成了各地獨特的民族風情。古今往來,素有"民以食為天"的說法,在少數民族地區的飲食也充滿了亮點。打油茶是桂北少數民族侗、壯各族的一個特有的飲食習俗。"有客到我家,不敬清茶敬油茶"是侗族的規矩。廣西的酒文化也是非常有內涵的:瑤族的糯米甜酒、苗族的過寨酒、彝族的"稈稈酒"無一不乘載著少數民族的熱情與好客。此外,廣西各地區的特色小吃也應有盡有:南寧的老友粉、桂林的桂林米粉、柳州的螺絲粉、梧州的艇仔粥等等,也頗具特色。在建筑的風格獨樹一幟。苗族的吊腳樓、侗族的風雨橋和鼓樓都充分體現少數民族人民的智慧。目前,這些文化世俗也逐步被人們所挖掘出現在一些民族風情園中,受到了人們的歡迎和認同,收到了理想的效益。
2、豐富的民俗旅游節慶
廣西是多民族聚居地,自古就有豐富的節慶文化。壯族的螞拐節、苗族的蘆笙節、瑤族的盤王節、侗族的花炮節、京族的唱哈節等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內容豐富多彩、形式多樣,有較高的開發和旅游價值。值得一提的是現已開發的南寧國際民歌節、桂林山水歷史文化節、陽朔的漁火節和啤酒節、北海的珍珠節、憑祥的邊關節等,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滲透著濃厚的民俗文化內涵。這些現代節慶活動,在傳播文化、促進旅游,擴大各地的知名度、樹立各地的旅游形象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3、精彩紛呈的民間歌舞
廣西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用美妙的歌聲贊美著自己的勞動,用多姿的舞蹈表達著這自己的情感。廣西是歌舞的海洋,歌仙劉三姐的歌聲隨著各種媒體的傳播和推廣也樹立了一定的品牌效應。每年的南寧的國際民歌節令廣西的山歌走向了國際的舞臺,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接受和傳唱。從某種程度上推廣了廣西的民俗文化,去年開始,由我國張藝謀等著名導演在陽朔導演的大型山水實景演出"印象。劉三姐"的,更是讓山水與歌舞得到了完美的結合,成為廣西的又一旅游新亮點。
4、民俗旅游專線產品嶄露頭角
經過幾年的發展,廣西已逐步發展出擁有自己特色的和較為科學合理的有強烈震撼力和吸引力的十大旅游精品路線:桂林山水風光游,北海銀灘休閑游、南國邊關攬勝游、壯鄉文化風情游、瑤苗侗鄉采風游、前年靈渠尋古游、寧明花山崖畫探奇游、金田名勝古跡游、白色小平足跡游以及巴馬壽鄉探秘游等等。這些線路都充分體現了少數民俗旅游以得到了充分的重視。
廣西的民俗旅游資源有著廣闊的開發前景。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地的民俗旅游資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開發和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由于地區、民族之間和會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經濟文化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和民族,必然對其它地區和民族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伴隨著旅游產業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民族地區日益由封閉狀態走向開放社會。在外部的文化生活的沖擊下,稍有不慎便會使原有的資源遭到破壞甚至資源的枯竭。我們必須處理好開發和發展的問題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三)廣西民俗旅游開發存在問題
廣西的民俗文化的都仍處于淺層次的開發,沒能充分體現廣西民俗旅游文化的精華,沒發掘其文化內涵,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民俗旅游項目有庸俗化,藝術化,舞臺化的趨向,以至一些民俗的本色與鄉土氣息也被一一退化;開發重點不突出,民俗旅游品雷同化,過度開發,將一些現代建筑材料盲目的滲透入古街民宅中,而降低了民俗風情的純度,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旅游業成為朝陽產業的今天,保持少數民族的異地文化的原汁原味、以及先進文化的合理滲透,已成為克不容緩的問題,也是能使本地少數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得以保持的關鍵所在。必須科學、合理的處理好開發和保護的關系。
(四)調整思路,提出設想
1、全面發掘民俗文化,更新提高并提高現有民俗旅游產品的品位
全面發掘民俗文化,運用調查取證等一系列方法,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從全方位的角度了解廣西民俗文化發展的方向。根據人們的需求提高產品的娛樂性和參與性,突出民族特色。改變民族村單一歌舞表演的局面,從宗教、社會、經濟、游藝競技等方面的民俗進行合理的綜合開發。要有明確的主題,精心的規劃,邀請有關學者進行設計和研究其可行性,切忌粗制濫造,建設豆腐渣一類的工程。如仡佬族民俗村可建造羅城仡佬族,與宜州市下峴河的劉三姐壯鄉民族風情游相結合,成為一個旅游區域。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旅游的效率和提升它的吸引力,同時要加強管理、和引導防止各種追求片面效益,置傳統道德于不顧的行為的發生,做到民俗不俗,俗中有雅,這樣才能符合廣西的區情和合理開發的要求,以確保民俗文化得到弘揚和保護。
2、不斷豐富民俗旅游的形式和內涵
現有的游覽方式多以民俗設施、民俗陳列為主。如桂林的漓江民族風情園、劉三姐景觀園、黃姚古鎮等游覽項目都屬于以靜態的游覽為主的項目。這類的文化村具有重要的審美價值和學術價值,可使游客大開眼界,增長知識,有效的保護傳統文化的完整性,避免了人為的破壞。但隨著現代旅游的進一步發展,單純觀賞性的游覽式已遠遠不能完全滿足游客求新奇的心態。因此動態的、參與性的游覽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通過這一類型的游覽方式可以從中親身感受到當地的風情,在別開生面的活動中得到身心的充分愉悅,大大提高了游覽的趣味性和參與性。廣西的各種少數民族節慶豐富多樣,形式各異,有很好的開發基礎,可以在這些基礎上加大開發力度,利用好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民俗節慶資源。在此基礎上可以以每個地方的特色為主題,每年注重以一個地方為中心來開展循環的、有重點的推廣每個地方的特色的旅游年,從而使民俗旅游充分發揮它的魅力和潛能。
3、要注意培養民俗文化旅游資源開發的人才
現代的旅游業以不僅僅是滿足于單純的游玩,旅游業是一個綜合性的產業。作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它的發展前景是空前廣闊的,廣西作為一個旅游大省要在旅游業中取得搶占先機就必須強調良性的發展,而人才是發展的關鍵所在,這就要求我們注意人才的培養和相關學科的不斷研究。我們要下大力度對人才的培養,特別是旅游專業人才的培養。廣西這類人才的培養主要依托高校,如廣西大學、廣西師大、桂林工學院和桂林旅游高等??茖W校等來開展,這些高校已積累了雄厚的民俗文化和旅游人才的培養經驗,特別是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近年來增加了藝術表演、會展旅游、等專業更是充分的體現了這一要求。桂林旅游學院籌備正是適應時代要求的做法,必將大大有利于廣西乃至全國旅游業的發展。
4、加大力度宣傳民俗旅游
要堅持有的放矢供需對應。多開發有市場需求的項目,成立專門的專家部門對旅游客源市場進行有效的因素分析。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多媒體對民俗風情進行宣傳和推廣還可以借助一些展覽和博覽會對相關的信息展現給大眾。廣西在民俗旅游的宣傳、推廣、積累一定的經驗。例如:多次參加國內外舉行的旅游說明會,參加各種各樣的旅游博覽會和交易會,這些都從不同的側面對廣西民俗旅游進行了有效的宣傳,在以后還需要繼續不斷加強。
5、注重民族旅游商品的開發
游客除了對各種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感興趣以外,購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也是他們旅游的重要需求之一。所以民俗的商品同樣擁有廣闊的市場也是旅游的重要環節,對旅游創收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種的有民族特色的器具、衣飾、民間食品、民間工藝品等均可以作為商品開發。廣西的商品豐富多彩,具有濃厚的民族色彩和鄉土色彩,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和很深厚的文化底蘊。在開發的過程中必須要堅持特色原則和有文化內涵原則,切忌雷同化和庸俗化??v觀我區的情況,桂林在這方面的開發得比較成熟,每年的銷售情況也展現出良好的勢頭,值得全區其它地區的學習和借鑒。培養專門的人員對民俗商品進行科學有效開發,在各旅游區可以設立各種有特色的商品成品的展示和制作過程的展示,同時可以讓游客以DIY的形式自己親手制作民俗商品,如:織布、蠟染、和制作各種簡單有趣的手工藝品等。都可以成為旅游商品靈活的銷售方式,同時也可以增加人們的參與性和娛樂性,滿足游客求新求奇的心態。
6、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民俗旅游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一旦過度開發,不注意保護就會枯竭乃至消失??茖W合理的極大力度對民俗文化進行保護和發揚,我們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一方面及時組織有關的專家對民俗旅游資源環境進行評估,科學的規劃旅游的接待量,制定年民俗文化環境保護規劃,把民俗文化環境與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協調起來。另一方面要依靠政府和媒體的力量,向公眾傳播有關的保護民俗資源的意識,加強民族意識,使少數民族群眾能辨證的對待自身傳統和生活方式,防止民俗被庸俗同化。
三、結語
總之,我們要在廣西自身民俗資源充分了解和認識的前基礎下對廣西的資源進行有效而又合理的開發,注意處理開發和文化傳承之間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用科學的指導方針指導各項開發和利用。力爭與時俱進,百花齊放,使廣西的民俗旅游產品成為拳頭產品,使其持久的散發出它的獨特魅力,為廣西的旅游添上亮麗的一筆,讓更多的人了解廣西,同時讓廣西的民俗文化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1].廣西統計年鑒2001.廣西南寧統計出版社2002年.
[2].周作明.《永遠的朝陽-民族旅游研究》.廣東旅游出版社.
(一)公民訴訟的概念
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理論著述,我們認為公民訴訟特指基于特定關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案件的人,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利參與案件訴訟的一種活動。它是與專業訴訟相對的一個概念,后者專指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為人進行訴訟的行為。
(二)公民訴訟性質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學者認為公民行為主要發生在這樣一種關系當中:人與被人之間所達成的協議或約定是一種委托合同,他們之間的關系因合同而構成一種委托關系,委托合同和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保護和調整。在委托關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經辦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務時付出了勞動,因此委托人理應對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說,二者的關系又是一種勞務關系,而我國合同法肯定了委托關系中受托人收費的正當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層面上講,公民訴訟收費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強行禁止勢必會造成違憲問題。我們認為,要尋求對此問題的解決措施方法,首先要對公民訴訟收費問題形成的原因進行深層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規定上對公民訴訟參與資格進行合法的規制。
二、公民訴訟問題現狀原因分析
(一)關于公民訴訟制度的法律規定分析
我國法律允許公民訴訟的存在,三大訴訟法、《律師法》等對此作了規定,但大都過于原則,沒有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相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為訴訟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
(二)訴訟案件數量的急劇攀升,專業律師數量的缺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發展及社會生活的日趨復雜,大量法律問題擺到我們的面前。由于人們的法律意志不斷地提升,對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糾紛大家首先選擇的不再是非理性的個人救濟解決,更多的是選擇專業人士方面的咨詢和,如律師、法律工作者。但是現如今我國律師制度發展還不成熟,專業律師數量近些年來雖有所增加,可相對于訴訟案件增長的數量來說還是比較匱乏,滿足不了人們對專業律師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憑借親戚、朋友、同事等人際關系找到一些對法律及訴訟活動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專業人士來幫助其進行訴訟活動,從而支付一定得勞務報酬。在利益的驅動下,沒有具體規制的公民訴訟也發展得愈發迅速,也愈發的無秩序。
(三)當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日趨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斷開展,但是仍有許多群眾對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當遇到訴訟時,他們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幫他們辦事,就心滿意足了。很多以公民為業的人正是利用他們這種心態,趁虛而入,這些所謂的“公民人”游戲于各地區,分片包干,與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展開了不正當競爭,他們收費往往比律師低,利用當事人法律觀念淡薄,遇到當事人訴訟時,專挑好的話說,也不管法律有無規定,當事人滿意就好。
三、公民訴訟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國有必要在法律中對公民訴訟相關問題作如下規定。比如嚴格公民人的資格,從正反兩方面予以規定。明確公民人自身的資格條件,如應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雙方,不得牟利等;確定公民人按照案件類別的不同區分可進入的范圍及審級;明確法律責任,對某些公民人的不合法行為應該給予必要的懲處。
(二)加強律師業的發展,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師壟斷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促進整個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增進公民對訴訟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會公眾對律師和公民有所區分,從而更好地在訴訟活動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我們知道在現實的司法條件狀況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設性意見還不能馬上得到實施,公民訴訟的諸多問題還需多方長期的努力完善,但我們相信這方面的問題在我國會很快地得到解決,從而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協議管轄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協議管轄在國際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則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延伸和體現,是對選法自由的補充,也是國家在地域管轄權上的相互妥協,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權力。協議管轄制度已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國之所以紛紛將協議管轄作為一項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一般原則,主要是因為其自身具有諸多明顯的優點。第一,賦予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自,不僅有助于避免有關國家的管轄權規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轄的現象,而且借當事人之手使各國間民事管轄權的沖突輕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決。第二,在各國法院平行管轄的情況下,原告獲得了更多的選擇機會,他可以選擇到那個為其所信任且對其最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則只能屈就原告的選擇,或者另擇法院。前者導致當事人之間訴訟機會的不均等,后者導致一事多訴,兩者均不利于國際交流的健康發展。承認協議管轄,則能實現當事人之間程序和實體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減少一事多訴現象的產生。第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當事人雙方即可在簽訂協議時對法院辦案的公正性、訴訟所用語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雙方對訴訟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決的可執行程度及費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和權衡,大大增強了訴訟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盡管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無限制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條件:一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二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國的專屬管轄權;三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出于善意。
二、協議管轄制度的國際發展趨勢
1.協議管轄適用的范圍趨向逐步寬泛。關于當事人選擇法院方面,各國規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許在合同爭議上設立管轄協議的國家。捷克的規定不僅包括合同爭議,而且還有金錢債務的爭議。南斯拉夫則進一步擴大動產物權。在大多數情況下,承認協議管轄的范圍限于契約、不當得利、信托等債權訴訟。對于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帶有很強地域特征的破產等事項,一般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
從近年的國際私法立法來看,協議管轄已經開始將其勢力范圍滲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根據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58條和第2062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適用于“世襲財產案件”(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財產物權)以及訴因與秘魯有實際聯系的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魯法院管轄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問題的案件。
2.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寬。根據管轄協議訂立的方式,可將管轄協議分為明示的管轄協議和默示的管轄協議。對于明示的管轄協議,大多數法律都要求以書面形式達成。這無疑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管轄權爭議的產生,即使產生爭議,也容易舉證并及時解決。但是,過于強調書面形式,很多時候并不利于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妥善解決,無益于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許多國家都主張對管轄協議的書面形式作擴大和靈活的解釋。例如,2005年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第3條第3項即集中反映了各國的這種普遍要求:“排他選擇法院協議必須以下列方式締結或獲得證明:(i)書面方式;或(ⅱ)通過其他任何能夠提供可獲取的供后來援用的信息的傳送方式?!边@樣,就將傳統的書面方式及隨著科技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電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術方式均包括進來了。在國內立法中,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當為改革的先行者。該法第5條第1款對管轄協議的形式作出的規定亦十分寬松和靈活:“在有關財產的事項中,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處理就特定的法律關系所產生或將要產生的爭議的法院??赏ㄟ^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如無相反的規定,對法院的選擇是排他的。”
3.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日遭淡化。對于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是否必須與案件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英、美等國家認為,當事人選擇的法院與案件沒有聯系并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不會對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與當事人及其爭議均無聯系但有著處理某類案件豐富經驗的法院審理構成妨礙。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是要求當事人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和案件有著直接聯系或實質性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主張漠視聯系因素的國家主要是出于能給當事人提供和創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慮,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證所選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強調聯系因素的國家則出于各種擔心而顯得比較謹慎和保守。他們認為,如果允許當事人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進行審理,將會給案件的審理(如取證、適用法律等)帶來諸多不便,結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通過比較和分析,前一種主張似乎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協議管轄原則的本意,而后一種主張則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或經不起推敲。第一,認為不強調聯系因素便不能照顧到司法便利性的觀點就有些牽強,這種擔心也顯得多余,因為不將當事人的目光嚴格限定在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上,會使當事人獲得更多的自由,當事人因而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結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訴訟的專業性、便利性和判決的可執行性等各種因素進行全面和充分的考慮,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適當的選擇。第二,幾乎各國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對當事人選擇法院施加了一項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限制,有了這種專屬管轄優先于協議管轄的限制,就不必擔心當事人會利用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的機會損害一國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選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使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范圍大大拓展,無疑可為當事人更順利地達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頒布的國際私法大都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選擇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5條、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條以及1998年《突尼斯國際私法》第4條,均無不體現了這種新的立法趨勢。
4.保護弱者原則在管轄約定中充分體現。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尤其是壟斷或事實上壟斷)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典型情況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議價能力懸殊,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附合該條款意思,而擬定條款一方在經濟上又具有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合同條款包括協議條款強加給對方。一般而言,弱方當事人只有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協議管轄制度對弱方當事人的保護獨具匠心,那便是從協議訂立的時間角度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公約規定,除其它條件外,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購合同中的管轄權約定于糾紛發生后訂立始得尊重,在糾紛發生之前訂立的,不予遵從。我們知道,管轄協議訂立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心存僥幸或屈就訂約的情形很少發生,但在糾紛發生之前,弱方當事人屈于雙方經濟地位懸殊的現實,無暇顧及或者是抱著良好愿望接受對己不利的管轄協議條款的情形在實踐中卻屢見不鮮??傊?,保護弱者原則對協議管轄效力的限制,是協議管轄真正體現其價值優越性的必備要件,也是當事人議價能力懸殊合同管轄規定中這一原則精神正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條款。這一原則在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充分體現是完善協議管轄立法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钡?45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p>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5條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46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钡?4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p>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條規定“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p>
2.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缺陷
第一,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因婚姻家庭、繼承等引起的財產爭端是否可以納入“財產權益糾紛”的范疇,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所謂“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圍,我國法律也未做具體規定。
第二,管轄協議形式要件嚴格的“書面”化。對協議管轄的形式要件,我國仍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即只承認狹義的“書面協議”,否認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所達成的選擇協議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說口頭形式了。這不僅與當今的國際趨勢不一致,而且與我國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趨勢也是相悖的。
第三,協議選擇的法院太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這顯然與當今國際上主張漠視或淡化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的發展趨勢是背道而馳的。這種做法不僅不利于協議管轄制度優勢的充分發揮,而且大大限制了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護弱者原則的缺位。一方面,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權案件中,如撫養或扶養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邁體弱者,單純地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會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訴累,影響到原告權利實現及其權利實現的程度。因此,隨著“以人為本”法律思想的確立,為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各國法律都對弱者利益給予著重的保護,這一精神在協議管轄制度上亦得到了體現。我國協議管轄制度在保護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顯的立法疏漏。
3.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完善
第一,擴大適用協議管轄案件的范圍。協議管轄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訴訟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為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訴訟民主,提高訴訟效率,立法者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應借鑒和吸收國外協議管轄方面的立法經驗和成功做法,適當擴大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建議將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以及除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外的其他各類涉外侵權糾紛案件。為適應WTO法制統一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便于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協議管轄權,便于法院依法及時審案,可以考慮借鑒我國仲裁法中確定仲裁范圍的方式,采取概括規定與否定列舉(排除法)相結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即對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可以規定為:“涉外合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或者涉外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采用書面協議等形式選擇爭議的管轄法院?!辈⒘硇幸幎?,“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糾紛,專利糾紛以及有關破產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管轄?!?/p>
第二,擴大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理想的立法應該是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任一法院包括與案件沒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對涉外協議管轄來說,實際上對本國司法管轄權的一種限制,這有助于克服“一事兩訴”的現象,公平、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與爭議。
第三,放寬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放棄嚴格單一的書面主義,相應地作出靈活寬松的規定,即當事人既可以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也允許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或合意選擇管轄法院,但對口頭形式應該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適應一些簡單或訴額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權案件等。這樣,不但與國際通行的做法和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同時也可消除與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文的矛盾。
第四,體現和貫徹弱者保護原則。在有關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經濟地位相對懸殊的特殊合同糾紛,如消費合同、雇傭合同、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賃合同等,應規定,只有在爭議發生后訂立的管轄協議才有效力,并給予弱勢方當事人優先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以防止弱勢當事人只能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在人身權糾紛案件中,如婚姻負擔、撫養費或扶養費案件等,可規定,原告有權自行選擇法院提訟,即原告享有選擇法院的權利,實行被告就原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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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的法律實踐,不難看出司法改革乃是各國法制變革運動中的核心內容,司法改革成為21世紀各國法制建設的普遍性話語,也是表現于上層建筑層面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之所以在世紀之交成為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內的普適性課題,其緣由是錯綜復雜的,各國所表現出來的改革勢頭和方向以及由此所出現的難易程度也是不盡一致的。但在此過程中,有一點是各國所相同的或者是不謀而合的,這就是它們都在不同程度上摒棄了本國中心主義的思想,甚至不惜與傳統的法律思維發生根本性的分道揚鑣,而謙和地審視表現于異域中的法制建設經驗,以法律移植或法制借鑒為思維的中介,力圖全面地了解他國法制特質和優勢,并由此縷析其可汲取之處,為本國的立法和司法所用,從而較大幅度地改善本國的法治環境和司法實踐,提升本國法治的現代化水準,強化其適用價值和前瞻意義。在此過程中,一個很難避開的法制改革內容,便是對本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和完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成為各國司法改革戰役中的主戰場之一,其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主要在包括民事訴訟法在內的訴訟法制中映現出來,民事訴訟法成為各國司法改革是否獲得預期效果的晴雨表。
撇開清末變法時期產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民國時期的短暫的民事訴訟法不論,我國法典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在改革開放后的1982年問世的,在此之前,我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法院審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釋性質的規則匯編,且“”中司法機關不復存在。1982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深受前蘇聯立法的影響,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育成熟和定型,該部以“試行法”名義出現的民事訴訟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張,以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提升和充實為主旨而進行了修訂。1991年修訂后的現行民事訴訟法于是出臺,盡管該法在弱化法官職權、提升當事人訴權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適應糾紛解決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總體上說,該法的修訂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觸動固有的立法構架,強勢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未能從根本上改觀。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當然也不依民事訴訟法的滯后性為轉移,民事司法的實踐邏輯自然為自身的合理運行開辟道路,從1992年開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頻頻推出新舉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層層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訴訟法的文本沒有改變,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法作用對象的實踐性程序,卻與文本上所設定的程序產生了距離,這種距離越來越大,以致人們驚呼,民事訴訟法被抽空了。民事訴訟法確實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倫理色彩的技術性規范,如期日的計算、送達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現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無法司法”的狀態究非長遠之計,“二元司法”在實踐中遭遇到的沖突也并非鮮見,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由此受到極大影響,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已經到了非盡快進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成為一項緊迫的立法任務,然而這僅僅是問題的一方面。問題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絕非一件輕而易舉之事,而是一項極其艱難的系統的法制建設工程。其緣故在于,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面臨著諸多新型的挑戰,如全球化的挑戰、社會化的挑戰、民主化的挑戰、科技化的挑戰等等;需要解決好諸多矛盾關系,如民事訴訟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關系問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和維護我國政治體制的關系問題、民事訴訟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統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關系問題、不平衡的區域發展水平與統一司法之間的關系、地方保護利益的排除與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間的關系等等問題,都是需從全局平衡、妥善處理的難題。這些問題不處理妥當,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的民事訴訟法是難乎其難的。在這其中,用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理念最為關鍵。
民事訴訟法的理念是民事訴訟法內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訴訟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則固有的理念未必發生變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積到一定程度,則必致理念的整體變遷。我們可以說,較之1982年試行民事訴訟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訴訟法在理念上則基本一致,雖稍有變動(如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限縮法官的職權領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發生變化,尤其是作為塑構民事訴訟新體制的理念體系,并未發生變動。正是在此意義上,方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依然是傳統民事訴訟法的延伸或沿襲,而沒有根本性的突破。我們這次討論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說是首要的變化,乃是集中在賴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貫徹于民事訴訟法全部領域的精神層面的變化,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的理念的變化。民事訴訟法的嶄新理念的體系化出現,確證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時也蘊含了民事訴訟修改所可能展開過來的全部新型內涵,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所出現的全部新型內容,均可以在邏輯上回溯至民事訴訟法的新理念預設。
筆者認為,指導我國民事訴訟修改的理念范疇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程序的本位主義理念;第二,程序的主體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協同主義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義理念
程序本位主義是一個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論的討論中,并受它的啟發,同時受西方程序正義論的影響,而逐步形成并廣為使用的。顧名思義,程序本位主義是一種偏重、強調程序獨立價值的程序哲學觀,認為訴訟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實體法的獨立價值,如人格、尊嚴、公正、效益等等,而將真實、正確適用法律等價值視為外在價值、工具價值或附隨的價值。程序本位主義的含義集中表現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中。在此項關系范疇中,程序本位主義認為,是程序正義決定著實體正義,而不是實體正義決定著程序正義。其原因乃在于,實體正義不具有可以明確把握的特質,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難尋找到一個絕對正確的化解沖突的答案,因此所謂的實體正義乃是不可靠的正義觀,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正義觀,為此而進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權力之爭的泥潭之中,同時必然導致程序的虛無主義現象,其結果,最終必然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與之有別,程序正義卻是可以把握的、剛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過人們的理性運用而加以妥當的設計和規制,因此程序正義是眼前的正義、是可靠的正義、是可以依賴的正義,是優先于實體正義,并說明、解釋和決定實體正義的正義。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過于偏重實體正義的追求,而輕忽程序正義的構筑,由此導致了實體本位主義的泛濫,并同時導致了程序虛無主義的橫行。其結果,監督主體多頭出現,司法的獨立性難以捍衛,司法體制向橫向發展,而缺乏向縱深發展的動力機制和保障機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監督主體的寬泛化便成為一個必然的現象。于是產生了極其矛盾的悖論:市場經濟越發展,司法的權威性越低。這個悖論深刻地提出了一個重大課題:我們必須要以程序本位主義為切入口,強化糾紛解決過程的自身正義性,并以此為契機和內在指針,指導和進行我們的司法改革??梢哉f,程序本位主義的理念既是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哲學指針,也是指導我國宏觀司法改革的哲學指南,我國宏觀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義的內在訴求和發展規律,以司法的過程正義性和正當性為核心和中軸,演繹出具體的改革內容和舉措。
民事訴訟法修改中高高樹起程序本位主義的旗幟,具有極為重要的立法指導價值,該指導價值表現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內涵構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義首先要求承認訴訟程序自身的獨立價值。所謂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是指訴訟程序賴以體現的內在價值和固有價值,這種價值不以實體法的內容或精神為轉移。無論實體法的表現形式和內容構架如何,這些獨立的價值都是要體現出來的。比如說,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要受到肯認和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自由權要受到認可,當事人的訴訟話語權要受到保障,當事人的在場見證權要得到體現,當事人的申訴控告權以及程序救濟權要受到重視,當事人的憲法性權利不因訴訟的實施而受到負面的實質性影響,當事人的隱私權受到充分保障,等等,這些價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實和體現??梢姡绦虮疚恢髁x是訴訟文明的體現,是人類訴訟文化的進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所設定的程序制度必須是科學的、正當的、合理的,因而是正義的程序。程序正義既然要決定和規制實體正義,則必然要有優越于實體正義的內在品格。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慮程序自身的正義性訴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義要求糾紛的解決者和程序的參與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規定性,包括審判行為在內的任何訴訟活動,均要體現出嚴格的法定性。正義的程序必須得到正當的實現,惟其如此,事先所設定的正義的程序方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否則程序的正義性僅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實定的意義。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義內在地呼喚程序主持者和參與者的獨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極度重視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公正的程序在嚴格執法的保障下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這個結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義性和執法的嚴格性所規定了的;任何人要懷疑這個結果的正當性或正義性,就必須回溯性地質疑程序的正當性以及執法的嚴格性。否則,由公正程序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不可動搖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實現。程序本位主義的這層含義,對反思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以及執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啟發價值的。
二、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有別于通常所謂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謂程序自治說的是一種法律秩序的型構和生成方式與途徑,是指通過包括訴訟程序在內的法律程序來構筑正當的法律秩序??梢姡绦蜃灾问且粋€范圍較為寬泛的概念,與程序本位主義的概念處在同一個層面,它映現的是程序與實體的關系模式。我們這里所言的程序主體自治性理念或原則,則是一個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疇,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實定化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程序主體的自治功能。程序主體在程序過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鮮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時也要體現出充分的責任意識。
總體上說,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當事人為本的理念,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基本主體、正當主體和權利主體。在所構建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占據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體,包括法官、訴訟人、訴訟監督者等等在內,都必須圍繞著當事人的主體角色和主體職能而配置、而活動。這要求摒棄傳統的職權主義的程序構筑思維,而彰顯當事人主義的程序構建理念。我們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體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個領域和角落,充分地體現出當事人主義的基本要求和內在規律。凡是與當事人主義合拍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保留和堅持;凡是與當事人主義相沖突或不相和諧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持懷疑態度,并在實證的基礎上加以改進。當事人主義應當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發展和完善的一根紅線,或者說是指南針、方向盤、導航系統。
當事人主義的要旨就在于承認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自治地位,具體而言其含義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視角上,應當以當事人為出發點進行程序規則的構建。我國長期以來視民事訴訟法為法院處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將“民事訴訟法”簡約為“審判法”。這是過度職權主義、國家干預主義、國家本位立法的體現,這種立法視角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證和樹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種落后的立法視角,應予摒棄。相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以當事人作為訴訟舞臺上的主角加以規制,應當充分體現出以當事人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傾向性。對法院行使審判權規則的設定,應當是派生的,它是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服務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不是以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為本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充分體現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法哲學上一度發生過的關于權利義務何者為本位的爭論,在稍晚的時點上于民事訴訟法學領域也發生了,只是相比較而言,并不那么劇烈而已。稍經爭論,人們便認同,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訴訟義務僅僅是配合和保障訴訟權利的恰當行使加以設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與訴訟權利的普遍性有別,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訟義務的設置在數量上僅占少數,尤其是對違法訴訟義務所施加的訴訟責任或訴訟制裁也始終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內。在立法方式上,訴訟權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從基本原則上加以推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根本淵源,創設和推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成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功能。與之有所不同,民事訴訟的義務或責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須在立法上有明確的規定性;立法沒有明定的,通常應被解釋為此種訴訟義務或訴訟責任的不存在。
其三,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應當具有充分的參與權、控制權、主導權、選擇權和變更權。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私人紛爭的化解過程,其中“私”的色彩極為濃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訴訟權利,根據訴訟中所出現的各種信息,選擇相應的訴訟行為,并使之確定地產生預期中的訴訟效果。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調控能力的強化以及對訴訟效果的預測能力的提升,應當成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指針。這就要我們始終明確,民事訴訟程序是當事人自己的訴訟程序,或者原則上、主要地是屬于自己的訴訟程序,他們可以對訴訟程序的全部過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慮訴訟中和訴訟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進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參與和調控。為此,民事訴訟立法在技術上要大量增加彈性條款,使當事人可以在條款的框架范圍內塑構、設定對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程序和訴訟方式,從而產生訴訟活動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當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還包含有一層重要的含義,這就是當事人自我負責的原則。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當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訴訟權利,由此使得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自由空間和可選擇余地都獲得了最大化的和最優化的安排,當事人真正成為了訴訟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為其對應的邏輯結果,當事人對其行為的訴訟后果應當無條件地全部承擔和消受,即便這種效果對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訴訟付出遠遠大于其訴訟收入。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責任”原則,這個原則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的應有之義,也是我們這里所推論出的當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義。這一點其實也是我們通常所謂正當的訴訟程序具有釋放當事人抱怨、吸收當事人不滿的機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
訴訟契約化理念是一個新興的理念。這個理念在傳統民事訴訟法中幾乎沒有任何生存的空間,比如說在我國最早一部民事訴訟法(82年《民訴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個可以用訴訟契約理論來解釋和說明的條款,訴訟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無以復加的強調,訴訟中的強制性條款遠遠超過任意性條款,即便是任意性條款,也無例外均是指向作為審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是如此,刑事訴訟法更加如此。刑事訴訟法將程序法的公法性質推到了極致,刑事訴訟程序被認為是明確無誤的工具。然而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訴訟契約化的概念開始在理論上出現,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率先獲得體現和確證,此即關于管轄權的協議或者說是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的出現,無疑表征著訴訟契約理論開始在民事訴訟立法中的運用,訴訟契約理論開始了實定化的步伐。理論研究表明,訴訟契約論蘊含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為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導向原則之一,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將以大量的條款和篇幅體現和負載訴訟契約論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訴訟程序之所以能夠契約化,乃是因為:
其一,這是訴訟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實際結果之一?!肮ㄋ椒ɑ焙汀八椒üɑ睒I已成為現代社會法制發展的兩個交錯性命題,也是現代法治國家進行法制建設必須經常注意的重要時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題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法治的完善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民事訴訟法處在公法領域,國家權力在其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訴訟所針對的糾紛對象乃是私權性質的糾紛,這種解決對象的私權特性不能不在實質的層面上影響乃至左右其糾紛解決程序的公法化程度。與刑事訴訟乃至行政訴訟程序相比較,民事訴訟的私法性質無疑是最為明顯的,甚至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民事訴訟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區別于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根本之處;更何況,在和諧社會構建的哲學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都受民事訴訟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私法化的過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進程中,民事訴訟的契約化理論有了存活的空間,并由此獲得了進一步現代化的不竭的動力??梢哉f,從立法技術上來說,用私法的原理來改造民事訴訟程序,乃是民事訴訟程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法論,也是收獲理論成果的一條捷徑。
其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契約化也是程序正當性原理所必須借助的哲學范疇。程序正當性原理成為民事訴訟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針,如何使實定的程序正當化起來,乃是程序法治建設者必須要考慮的技術性問題。程序正義論主要解決這個問題。程序正義論解決如何方能使所設定的訴訟程序變成或被評價為正當化的訴訟程序,其要訣乃是:將解決個案的具體程序的設定權下放,使之交由當事人來視具體訴訟情景而加以妥適的安排和設置。在訴訟程序條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設模糊性條款和選擇性條款,通過授權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的設定,授權和鼓勵當事人(往往通過其訴訟人)通過契約化的形式構設具體的最能夠適應眼前案件解決需求的訴訟程序。訴訟契約制度就是這種契約型條款的概括性稱謂??梢院侠淼赝普摚V訟立法中這種技術運用得越是廣泛、其數量越多,則訴訟契約化理論的實定化程度就越高,該部法律的契約化色彩就越濃,同時也表征該部作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驟就越大。
在民事訴訟領域實現公法私法化具有極為重要的程序正當化意義。這集中表現在:通過訴訟契約條款的設定,使當事人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構筑具體程序的權力,這種權力的賦予極大地提升和強化了當事人訴訟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動使用訴訟程序規則的角色在訴訟契約條款的授權和保障下,變成了訴訟程序的雙重角色:當事人既是訴訟程序規則的設定者,又是訴訟程序規則的使用者;尤其是這種設定在不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前提下還對行使審判權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這就使當事人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距離大大縮短了,甚至變成了“零距離”。這種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近距離或零距離所造成的一個自然結果便是當事人被其所適用的訴訟規則內在化了。當事人不僅創設了重要的訴訟規則,同時還直接使用這些規則來追逐對己有利的訴訟效果。這既增強了當事人的訴訟動力,又強化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認同感,這種動力機制和認同感的同時增強,便意味著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梢姡V訟契約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個要求和體現,同時也是訴訟程序獲得正當性的重要舉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協同化理念
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是在后現代哲學背景下提出來的一種社會關系模式,其含義基本的就在于參與程序的各方主體都應該被調動出最大化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并在誠信和善意的基礎上竭誠合作,取得共贏的程序效果。這個概念首先在經濟領域企業管理中被運用,后來發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設在內的其他社會領域,到如今,程序的協同主義或協同原則或協同理念,業已毫無疑義地成為訴訟法治建構的重要因素或指針。在訴訟法中,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內涵所指,這就是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傳統訴訟模式的兩個對極之間,求得一個適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優勢的綜合型訴訟體制,這種訴訟體制被稱為“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利用協同性理念來構建訴訟模式,其結果自然會出現一個既有別于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又相異于英美法國家的當事人主義的第三種訴訟模式,即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在理論上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的現行民事訴訟模式在理論研究的范式中被歸類于超職權主義的范疇,其含義是指較之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傳統職權主義而言,我國的職權主義色彩要濃之又濃,強之又強,甚至已超出應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學者稱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強勢職權主義的模式或超職權主義的模式。然而這僅僅是對現實的刻畫和描述;我們討論的問題還不能停留于此,而要進一步設問:我國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模式論的概括和標簽中,究竟應定位于何者?是恪守傳統還是皈依大陸法模式,抑或依歸于英美模式,還是最終要跟上世界最先進的發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峽谷,而徑直構建一個協同性的訴訟體制?這個問題擺在面前,無法跳躍。這個問題的回答直接關系到我國學理界的另一個類似的話語體系: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還是中改?小改的觀點基本上是恪守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框架,在超職權主義的道路上修修補補;這種修修補補,其結果充其量只是軟化一些職權主義的要素,而究竟未能從根本上使新制度與舊制度脫鉤,也就是難以型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需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民事訴訟體制。中改的觀點大體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說,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不必要變更,所需要變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訴訟法的篇幅。筆者認為,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首先要達成的一個目標,也是一個基本的目標,乃是訴訟體制或訴訟模式的轉變。筆者提出的一個總體思路乃是:我們要摒棄超職權主義,越過職權主義,邁向當事人主義,兼顧協同主義。最沒有爭議的可能是摒棄超職權主義和邁向當事人主義,需要解釋的是協同主義的兼顧,會引發爭論的恐怕要數“越過職權主義”的提法。
超職權主義必須要被拋棄,其原因簡單地在于這種高度職權化的訴訟模式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或法官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大規模的職權干預乃至權力干涉,不僅會遭遇到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種有關主體的抵制,甚至對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論也失卻了往日實施干預的必要性和熱情。超職權主義看來已經到了必須被拋入歷史垃圾堆的時候了;這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一個基本的歷史使命乃是與這種長期盤踞于我國民事司法舞臺的超職權主義徹底脫鉤。
摒棄超職權主義的當然底蘊和天然憑籍,便是邁向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原理應當成為我國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的指導思想。通??梢詳嘌?,利用當事人主義的要素和精神來改造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從宏觀到微觀,基本上不會發生方向性的錯誤或偏差。當然,在此過程中要防止對西方民事訴訟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盤照抄,在這里提一下法理學中討論的“法治建設與本土資源”,還是有必要的。對國情的尊重是我們學習借鑒西方法制的底線,也是一根紅線。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會贊同另一種觀點:這就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向大陸法系國家學習,采用其“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為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原本也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體制下逐步演化而來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制度構建的原點或出發點,此后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因以及訴訟效率的目標追求,其中不斷增加職權主義的因素,以至演變至今,形成了與同出一源的英美體制大異其趣的獨特訴訟體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言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大陸法國家,在一定意義上說,這種職權主義模式還處在不斷的強化之中。我國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顯然不能受此影響而以一種逆向的思維,實施所謂的變革:在大陸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被掩蓋在職權主義的陰影之中了,作為以當事人主義為導向而實施程序變革的我國來說,在蔥蘢的職權主義因素之堆中尋求當事人主義的因素無疑是困難重重,乃至誤解重重的。英美的當事人主義是非常純粹的,其后來雖然增加了若干職權主義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數,并且是可以辨認的,因此我們以英美的當事人主義為鵠的,用以作為我們實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鑒,是一個事半功倍的較佳選擇。
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國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目前處在現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閉式地進行,相反,其改革步驟必然經常地觀照世界范圍內民事訴訟法發展的主流傾向,這個主流傾向就是強調訴訟中的多方主體的合作主義或協同主義,注意多種訴訟模式或訴訟體制的相融相合。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兼顧協同主義”。綜合起來說,便是: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改革,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主,兼顧協同主義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體而論,協同主義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主要體現應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誠信原則和當事人的真實義務以及合作義務。現代社會的民事訴訟活動乃是奠立在真實基礎上的公平競爭型的特殊社會活動,惟其如此,民事訴訟的過程方能體現出公平正義的價值和訴訟效率的價值,并同時兼顧社會利益的合理需求。協同主義的此一要求乃是對古典當事人主義的辯證揚棄:當事人之間既要競爭,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礎便是誠信和真實。
其二,民事訴訟立法要大量增加訴訟制裁的條款,以確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能夠在誠信與真實的基礎上展開公平競爭。訴訟是當事人追逐有利結果的角力場,雖然規定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也不能確保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者能夠始終恪守此項原則,相反,其行為背離此項原則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訴訟制裁的力度,懲罰和制裁違反訴訟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的行為,并由此產生良好的導向作用,為構建誠信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視和解、調解以及其訴訟代替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協同主義為訴訟當事人由訴訟對抗主義轉向訴訟合作主義奠定了基礎,并提供了確保訴訟合作性的訴訟文化氛圍和訴訟條件。當事人之間依然存在著對抗,但對抗主要是面向事實的,而更多的則是合作,合作是對相互間法律關系的重新安排。無論在當事人主義抑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和解、調解等裁判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受到程序結構的巨大制約,而難以發揮大的作用。與之形成對照,在以當事人平等對話和理性溝通為基礎的訴訟環境中,和解與調解等裁判外的解紛機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運用。與此同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機制之間的傳統壁壘或制度鴻溝也由此得到極大彌合,使二者間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錯。
其四,轉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職權干預作用,同時強化法官的職權指導作用。簡單地主張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弱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并不妥當,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性的訴訟發展趨勢和規律;法官的職能普遍受到強調,但所強調的這種法官職能并非我國傳統的以私權干預為己任的職能,而是以訴訟管理為常規目標的嶄新職能,比如法官的協助證據調查權、闡明權等等制度,均與此種司法職能的調整密切相關。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以理念的整體變遷為先導;正是理念的預設決定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基本走勢和支柱性內容。前面的論述多少已涉及了具體內容的構建,這些具體內容的構建又是落實上述諸理念的必要環節或步驟。就關系而論,這些理念是關聯在一起的,它們之間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賴性。程序本位主義理念最為重要,也是一個定性的理念;沒有程序本位主義對程序正義重要性的哲學肯定,便談不上程序主體自治理念;沒有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談論程序契約化的前提條件;程序本位主義得不到落實,空談程序的協同主義便毫無價值,而程序協同主義是對程序本位主義的必要的反向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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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審理裁定”的意義
1、采用繼續審理裁定,可加大上級法院對受案問題的監督。
實踐中,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有時因某些敏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會被人為縮小或暫不受理,致使有的當事人告狀無門。對于符合受理條件而一審法院未進入實體審理的情況,通過當事人啟動上訴程序,由上級法院直接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可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從制度上解決當事人的“告狀難”問題。
2、二審法院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將不再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等程序問題,直接進入案件的實體審查,從而避免當事人的訟累。
3、裁定“繼續審理”的概念表述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一審法院駁回的裁定認為確有錯誤,適用的是“撤銷原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裁定,未能明確二審糾正一審違法不收案裁定的具體方式。同時,由于一審并沒有對實體進行審理,過去發回重審并不科學,稱之為繼續審理則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
二、“繼續審理裁定”的適用范圍、條件及性質
1、適用范圍為原審裁定駁回的案件。對于一審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p>
2、適用條件必須是在原審駁回裁定確有錯誤,且原審原告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繼續審理”裁定。如果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符合法定條件,則一審適用駁回裁定必然錯誤,二審即可適用“繼續審理裁定”。所以適用“繼續審理裁定”的前提及重心應當放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上,而不是原審駁回裁定是否有錯誤。假如雖然一審裁定不當,但原告的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則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
3繼續審理的性質是對原一審的恢復和繼續,是糾正原一審中關于條件審查的程序錯誤,已經進入案件實體審查的階段。繼續審理并不是另外重新審理,其重心應定位于“繼續”上。
三、民事訴訟繼續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1.立案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如何選用案號頗有爭議。有的認為應當立“重”字案號,有的認為應當繼續沿用原來的案號,有的認為應當啟用一種新的案號,可立“繼”字案號。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沿用原案號,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和原案卷材料當然應當沿用原案號繼續審理。而且一審案卷需待二審裁判后才能歸檔,所以使用同一案號有可操作性,原來審理的案卷材料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卷裝釘,并按事件先后順序排列,便于查閱。當然,為清楚起見,案卷也可編為原審卷和繼續審理卷二卷。如果使用“重”字案號,不僅將與發回重審的案件相混淆,同時也可能將繼續審理前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人為地分在兩個不同案號的案卷之內,從而不能體現繼續審理之特點。同理,使用“繼”字案號也存在此類問題。
2.是否另行組成合議庭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有的觀點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不是發回重審,法律只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沒有對繼續審理作出這一要求。有的觀點認為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理由是:首先,繼續審理是對原審錯誤的糾正,為避免原合議庭人員的先入為主和排斥情緒造成對當事人的不利,預防當事人對原合議庭人員可能的不信任感,一審有必要在繼續審理時另行組成合議庭。這是一項重大程序要求,有利于繼續審理的順暢和公正;其次,程序與實體應當并重,對因實體錯誤發回重審需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因程序錯誤指令繼續審理也應一視同仁(被裁定繼續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因為有程序上的錯誤);其三,有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僅因為程序上的不當,其結果是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基于對條件的錯誤認定作出駁回裁定的案件,其結果自然也應該是另行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但是,筆者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也是原來的案號,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好算案件數。
3.審限問題
(一)我國的經濟狀況與人民幣匯率
匯率可簡單地理解為外匯的價格,即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價格,也就是說匯率就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它反映的是一國貨幣的對外價值。自上世紀4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破產以及世界主要貨幣實行浮動匯率以來,由于各國經濟實力的發展不一,有些國家的貨幣出現持續貶值,有些國家則大幅增值。最典型的是美元的貶值,日元匯率的走高。其主要原因是日本經濟實力的增強,美國則相對削弱。經濟實力是決定匯率的根本原因。近幾年來,人民幣匯率有升有貶,但整體緩步上揚,其根本原因是我國經濟實力的逐漸增強。而衡量國家經濟實力的主要指標GDP與人民幣匯率有很大的相關性。(圖1)
我國GDP的水平逐年增加,表明我國國民的收入水平逐漸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需求則增加。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人民幣的需求,從而導致了人民幣匯率的緩步上揚。此外,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人民幣的國際地位就相應提高,這也使人民幣在長期內保持堅挺。
(二)人民幣流通狀況與人民幣匯率
衡量人民幣流通狀況的主要指標是通貨膨脹率。通貨膨脹往往使紙幣貶值,物價上漲,抑制了出口,刺激了進口,若導致國際收支出現逆差,將使本幣匯率下跌。但通貨膨脹的影響往往具有時滯性。絕對購買力平價理論認為:匯率是一個取決于兩國相對價格的名義變量。當本國的價格水平相對上升時,本幣購買力下降,即本幣貶值,則匯率就下跌;反之,匯率上升。絕對購買力平價可用公式表示為:S=p/p*(2.2.1)
S為匯率,以本幣表示的單位外幣(如現在的匯率為1:7.8,則S=7.8),即直接標價法。P和P*分別表示本國和外國的綜合物價水平。
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認為,匯率之變化應該等于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除以外國的物價指數。如果用p$和p表示美國和中國t0到t1期的通貨膨脹率,S0和S1表示t0和t1期匯率,則相對購買力可用公式表示為:
(S1-S0)/S0=(л-$$)/(1+$$)(2.2.2)
相對購買力平價的要旨是,匯率變動是由中美兩國之間相對通貨膨脹率決定的。如果中國通脹率大于美國通脹率,則人民幣應該貶值,反之則人民幣應該升值。從長遠來看,生產者價格指數和消費者物價指數呈現類似的通貨膨脹率。以下采用1996年至2005年的中美居民價格指數,通過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分別以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4年為基期計算出相應的通貨膨脹率和匯率。
通過以上數據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第一,人民幣名義匯率長期內高于人民幣購買力平價匯率,這與1998年我國出現了通貨緊縮有一定的關系。
第二,隨著年份與基期的差距越大,所計算的購買力平價匯率與名義匯率的偏離越大。通過購買力平價理論計算匯率,基期的選擇比較重要。如果選擇以基期較接近的年份,得出的匯率與名義匯率是比較接近的,說明匯率的變化跟物價指數的變化是緊密聯系的。
第三,1999年以后我國是處于輕微的通貨膨脹,根據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在連續的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匯率應該持續走低。但是我國的人民幣名義匯率卻持續升高。這說明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人民幣匯率時沒有很好地聯系國內通貨膨脹的水平,沒有很好地聯系國內外的物價水平的變化。但是,通過人民幣匯率制度的修改,相信在長期內人民銀行所制定的匯率是符合國內外經濟發展要求的。
(三)利率差異與人民幣匯率
如果一國的利率水平高于周邊的國家,將吸引國際資本流入增加,使本幣需求上升,可能會導致本幣匯率上揚。利率平價理論的提出者凱恩斯認為:匯率變動與兩國相對利差有關,投資者根據兩國利差大小以及對未來匯率的預期進行投資選擇,以期獲取收益或避免風險。利率平價表達式為:
(F-S)/S=i-i*(2.3.1)
S是將本幣換成外幣的匯率,F是將外幣換成本幣的匯率。i是本國利率,i*是外國利率。
(2.3.1)式反映了匯率與兩國利差的相互關系:當本國利率相對外國利率上升時,兩國利差增大,匯率下跌;反之,匯率上升,即F與i-i*成正比。通過對表6中F和利差進行一元線形回歸分析,發現兩者的相關性不高,相關系數為-0.45064。分析的結果顯示F與i-i*成反比,即我國的匯率變動與中美之間的利差正相關。這與利率平價理論是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的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利率水平是由人民銀行制定的。但是我國加入WTO后的五年來,對外資銀行的逐漸開放,利率的市場化水平也將逐步提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匯率水平就可以較好地反映利差的變動。
(四)國際收支與人民幣匯率
如果國際收支出現逆差,對外債務增加,引起外匯需求增加而可能導致外匯匯率上升和本幣匯率下降。順差意味著對外債權增加,本幣需求增加,可能促使本幣匯率上升。近幾年來我國國際收支一直呈現順差,支撐了人民幣匯率走高。
(五)人民銀行的干預與人民幣匯率
1994年我國實行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從1994年至今,我國匯率雖雙向波動,但緩步上揚。1994年人民幣并軌時,匯率為:1:8.7。1998年,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人民幣沒有貶值,仍然保持穩定,1美元兌換8.2757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的穩定,說明了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是成功的。人民銀行的匯率制度和人民銀行對匯率的干預只能在短期內對匯率產生積極的影響。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中國經濟將融入世界經濟,實現人民幣全面的自由兌換并走向國際化是大勢所趨。在這個進程中,實現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具有關鍵意義。
二、人民幣匯率與各因素的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確定
在前面各點中,分別分析了GDP、通貨膨脹率、中美利差、國際收支和人民銀行的政策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因此我們構建了以下的模型:
Y=X1+X2+X3+X4+U(3.1.1)
Y表示人民幣的名義匯率,X1、X2、X3和X4分別表示我國GDP的增長率、通貨膨脹率、中美利差和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由于政策的影響是難以定量分析的,所以采用U表示影響人民幣匯率的不確定的因素。
(二)定量分析
本文采用了1996年至2005年的數據進行多元回歸分析。數據來源為《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對3.1.1式進行回歸分析得出3.2.1式:
Y=8.259474+0.1836X1-0.30832X2-0.0975X3-0.02024X4(3.2.1)
可以看出:
(1)GDP增長率與人民幣名義匯率的關系:兩者反相關,即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人民幣匯率反而下跌。這點是不符合匯率的正確的發展規律的。這主要原因是我國匯率制度不健全,導致匯率的水平不能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2)通貨膨脹率與人民幣名義匯率正相關。一般情況下,通貨膨脹率越高,貨幣應當貶值。但我國卻相反。通貨膨脹率每增加1%,匯率卻提高0.30832%。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是: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匯率并軌,人民幣值低估,匯率升高的壓力大于通貨膨脹增加的壓力。
(3)利差和匯率的關系跟前面的分析結果比較接近,只是相關系數上的差異,這主要原因是多元回歸分析跟一元回歸分析在自變量的數量不同。
(4)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與人民幣匯率成正比,即順差每增加1%,人民幣匯率就提高0.02024%。我國十年來對外貿易的持續順差,特別是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在國際壓力的影響下,在匯率決定理論的作用下,人民幣的持續走高是必然的趨勢。
三、結論
通過構造模型對人民幣匯率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發現:GDP的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與人民幣匯率有較強的相關性。而利差和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影響較弱。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對外貿易的擴大,利率市場化的深入,利差和國際收支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將會增強。本文深化了對人民幣匯率影響因素的相關性的認識,希望為匯率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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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河南省農村居民;消費;影響因素;問題;解決辦法
消費是推動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對中國這樣—個農業大國,農村居民消費的增長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全面小康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河南省作為農業人口大省,農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費中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力量。擴大內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然而消費不足特別是農村消費不足一直是我國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河南亦是如此。長期以來河南農村市場巨大的消費潛力和過低的消費水平并存,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對于河南經濟能否持續快速發展有重要意義。本文在分析河南省目前消費結構和現狀的基礎上??偨Y了制約農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因素,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河南省農村居民消費的現狀分析
(一)2008年河南省農村居民消費現狀
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454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044元/年,與2007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851.60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676.41元/年相比,消費支出提高了367.59元。其中用于食品消費的支出為858.97元,占人均總消費支出的比重為45.41%,比上年下降了3.16%;衣著、居住和家用設備方面,均比2007年有所增長,在人均總消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都有小幅的增長;大幅度增長的是在醫療保健和交通通訊方面的消費支出,其中醫療保健比上年增長了64.48元,在總消費中的比重也上升了2.72%,交通通訊支出比2004年增加了56.49元,比重也上升了2.11%,另外,文教娛樂方面的支出卻比上年減少了44.6元,在人均總消費支出中的比重也下降了,這與近幾年文教娛樂消費比重增加的總體情況不太相符。
(二)河南省農村居民消費變動情況
總體來說,2001年至2005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是呈上漲趨勢的,且除了2005年的文教娛樂方面以外,消費支出的各方面每年基本上都均有增長,相應地,消費結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變化,最為明顯的是食品支出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6年全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261.03元,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40.9%。2007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851.60元。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8.0%。2008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454元,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8.3%。
(三)農民消費的階段性和消費趨勢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是靠高積累低消費來推動的,也就是生產推動經濟的增長,使中國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建立了初步的工業現代化。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也步入了農產品供給從長期短缺轉向總量平衡、豐年有余,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由貧困到溫飽,進而向小康平穩過渡的發展階段。從動態角度看,農民消費呈現以下階段式趨勢與特征:
1、第階段是在1978年至1989年的這段時間內,農民消費支出年均增長7.22%,這主要是農村經濟迅猛發展、農民收入大大提高的結果。同時,農民有了收益分配的自,合理地安排了消費與積累的比例關系。
2、第二階段是1990年至今,農民消費的增長與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農民的人均消費水平沒有超出國民收入增長的允許范圍。但農民消費的增長低于積累的增長,而且收入層次高的農民積累率高,邊際消費率趨于下降,邊際積累率趨于提高。在這個階段,農民的消費行為已不再僅僅滿足于衣、食,住等簡單的溫飽型消費,而是越來越多的投資干教育、旅游、資訊、文化娛樂等高層次消費。
三、河南省農村居民消費存在問題的并決
河南農村居民的消費結構發生了可喜的變化,但是整個農村居民的消費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消費的增長遠遠滯后于收入的增長、物價極不穩定、貨幣政策失效等。
(一)原因分析
1、農民收入較低,消費支撐不足
河南農民收入增幅緩慢,且城鄉間,地區間差距拉大,制約了農村整體消費水平的提高。從2000—2007年河南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由1985.82元上升到3851.6元,年均增幅為9.9%,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為13.4%。而且城鄉差距不縮反而擴大,2000年城鄉人均收入是2.4:1,到2007年擴大到2.98:1。各市農民人均收入差距也比較大,2006年全省農民高收入戶人均純收入為6525.9元,是低收入戶人均純收入的4.7倍。各市中農民人均純收入最高的是鄭州5559元,最低的是周口2641元,鄭州是周口的2.1倍。
其次,河南農民收入來源比較單一,主要收入為農業收入。從2006年的農民人均總收入來看,農業收入(指家庭經營中的第一產業收入)為2764.1元,占總收入的61.98%。非農產業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中的第二、三產業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為1695.3元,占總收入的38.02%??梢娹r業收入仍為河南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必須拓寬農民收入渠道,鼓勵農民走出去,大力發展非農經濟,才能提高農民消費能力。
2、農民負擔重,收入預期不穩定
自2005年取消“農業稅”以后,農民的稅費支出急劇下降,負擔減輕。但近幾年受石油等能源,原材料價格上漲,工資、運輸等成本費用增加的共同影響,以化肥為主的農資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給予農民的補貼,減少了農民的收入。而且在農村很多地方,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現象依然存在。不斷增加的農民負擔加劇了農民預期收入的不穩定,從而降低了農民消費傾向。
3、消費環境差,制約農民消費需求的有效增長
河南全省農村的基礎設施仍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嚴重制約了農村消費的增長。雖然政府加大了對農村電網、通訊、水利等設施的改造力度,但由于成本原因,一些鄉鎮仍存在未執行和城市電價等同、有線電視信號仍未全面覆蓋、農村居民用水不安全等問題,從而使一些商品在農村處于買得起用不起或買得起不能用的窘境。其次,農村市場網絡仍未建立,商業網點少,售后服務差,農民購買商品不方便。第三,市場管理落后。由于農村市場分散,監管力度弱,農村市場普遍充斥著假貨和劣質品,坑農害農的現象時有發生。
4、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影響農民消費心理預期
由于河南農村鄉鎮多,分布廣,農村人口多,目前來看社保體系難以覆蓋全部農村,而且社保體系本身也不健全,這就制約了農民的即期消費。農民即使有點錢,也要留著防老、防病不敢消費。雖然醫療有新農合作保障,大病能報銷一部分,但前期住院費和沒有報銷的部分仍是個大窟窿,導致部分地區仍存在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這些都制約了農民現實消費能力的提升,使許多潛在需求不能轉化為即期消費。
除此之外,農民消費習慣保守落后,消費不科學,金融意識不強,廠家銷售方式單一,產品結構不符合農民的實際需求,農民素質不高等因素也制約了農民的消費。
(二)、提升河南農民消費能力的對策和方法
1、確保農民持續增收,提高農民購買力
提高農民消費能力的關鍵還在于農民收入的提高。首先,要大力發展特色農業,建立特色農業產業鏈,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關鍵是如何打造具有優勢的特色農業產業鏈,圍繞特色農產品形成種、養、售于一體的產業化鏈條,提高特色農產品的附加值,大幅增加農民收入。
其次,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充分發揮河南勞動力資源優勢,大力發展勞務經濟,推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就業,拓寬農民的收入渠道。
2、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解決消費瓶頸問題
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通過完善農村居民生活設施提高農村居民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一是政府應把有限的財政資金更多地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和鄉鎮企業的生產條件,并且可以通過使用農民工增加農民收簢,可將農民更多的潛在購買力轉化為現實購買入。其次,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對現有基礎設施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定價、合理收費,解決農民消費難的瓶頸問題。
3、健全農村保障體系,改善農民消費預期
農民負擔重,有后顧之憂,自然會減少即期消費,增加儲蓄。要降低農民的儲蓄傾向,鼓勵消費,就必須完善農村保障體系。當前還是要積極探索適合河南農村居民的保障方式和實現途徑,從基本的生活保障開始,逐步擴大社保覆蓋面,以此來穩定農民的消費預期,提高現實消費。
4、構建農村現代流通網絡,保證商品進入市場渠道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