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1 0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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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高校,全稱為高等院校,是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茖W校的統稱,其性質是對公民進行高等教育的組織。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即是分析高校在不同法律 中的地位及其與其他主體之間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內容與責任。明晰高校的法律地位作為探究高校法律關系的基礎,對于最終推進我國高等教育法治化進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特別權力關系傳統下的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特別權利關系是指“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緊密關系,其中主要是教育關系、監獄管理關系、公務員關系、兵役關系和其他設施關系?!?該理論認為,處于特別權利關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納入行政領域,他們不存在基本權利,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力規則,并依據各種規則調整內部事務,甚至可以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實施侵害行為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高等學校,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長期占據主導地位,認為國家教育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是在公共教育發展的過程中,過去作為社會權利和自然權利的具有“私權”性質的教育權逐步集中到國家手中而形成國家管理教育的公共權力,它是國家的“教育責任”和教育的政治功能的集中體現。 它強調高校自,避免外部過多地干預學術自由。為實現教育的目的,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擁有對學生的概括支配權,制定高校內部管理規則,對學生實施各種限制措施或進行獎懲,其行為不受司法審查。我國大陸雖然沒有明確采用“特別權利關系”這一法律概念,但由于受大陸法系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在我國的法律和實踐中都普遍存在與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相關的規定和做法。這些依據也是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解釋高校法律地位多為行政主體的主要依據。
二、高校法律地位的現實定位
雖然在傳統上我國高校是多被認定為行政主體,但教育法仍然將其定位為事業法人,這就使得許多人將高校排除在行政主體的序列之外。現行的《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校廣泛的自主管理權,但是沒有明確哪些是法律法規在授權高校行使行政權力,這表明高校的行政主體的定位并沒有得到法律上完全的認可。因此,需要對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國立學校屬于公營造物或公共利益機構的一種,屬于行政主體的一種,是負擔特定目的而提供專門服務的行政機構。 盡管在我國立法中并未明確規定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高校享有一系列行政管理權限卻是現實存在的,高校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管理權限是不爭的事實。如《教育法》第28條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边@些規定具有單方性、強制性,對相對人是不平等的,都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不應納入到高校權利的范圍。法律應該進一步明確高校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的范圍,還要能夠回答高校行政權力的合法來源的問題以及當學生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時,學生可選取救濟途徑的問題。
三、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理論分析
研究高校的法律地位有多種角度,從不同的視角出發,高校就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從它作為社會成員接受政府管理的視角出發,它是行政相對人;從它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員參與民事活動的角度出發,它又具有民事主體的地位。高校的社會身份復雜,其法律地位難以明確。目前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觀點主要有三種:(1)民事主體。認為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它與學生、教師之間構成的是契約關系。這種觀點多從我國《民法通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出發。(2)行政主體。認為高等教育是由政府為實現特定教育目標而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國目前行政訴訟實踐中多將高校定位于授權性行政主體, 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3)雙重主體。認為高校既是民事主體又是行政主體。高校既可以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民事活動,又可以以行政主體的身份進行學生管理活動。
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法律也在不斷適應著社會的變化。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總是要根據社會的變化,根據社會對教育的要求,根據學校的功能及其發揮狀況來加以確定。上述前兩種觀點均不符合我國的教育現狀。第一種觀點受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認為高等教育可以通過政府和社會力量兩種途徑來提供。當提供高等教育的力量來自于社會時,市場主體就會介入,高校作為了市場的一分子,其供求關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調整。這時,高等教育就成了產業,通過市場來運作,則必然過度要求高校的平等性身份,這對于我國的高等教育客觀現實來說過于激進。第二種觀點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將高校直接定位于行政主體。這種理論從我國高校的傳統地位出發,限制高校的自,認為高校應通過國家的計劃來加以控制,強調高校是國家行政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對于我國不斷推進的改革來說又顯得過于保守。由于高校表現出來不同的主體地位和不同的內容關系,其傳統領域內的法律關系已經出現分化,逐漸形成如下兩類關系:一類是含有權力服從意味的以高校管理行為為內容的縱向型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與學生形成教育服務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橫向型的民事關系。因此,高校是具有雙重身份的主體。
四、賦予高校雙重主體身份的價值探討
高校由于對學術自治,專業自治的要求遠遠高于中小學校,高校學生也應當要求更大的自由。因此在高校這個小社會中,除了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如學生按規定交納學費,學校收取學費并提供教學和生活服務,學生自主擇業等;還有行政法律關系,如高校頒發兩證等;另外還涉及內部管理關系,如高校對學生儀表、作息時間、飲食住宿的管理等。所以,當高校作為一種教育服務的提供方時,它與學生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形成的是合同性質的民事關系,所以應該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當高校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表現出對學生的管理者身份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與學生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是就應該受到行政法律的調整;當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之外的內部規則的制定者,它自行調整內部事務,具有終局的管理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學生可以向高校或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因此高校和學生之間既有隸屬型的法律關系,也有平權型的法律關系。高校和學生隸屬型的法律關系根源于雙方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也根源于我國法律對于高校權力的定位。即使在高校和學生之間具有平權型法律關系,學生和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和民事上平等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很大的差異。從理論上來看,認定高校具有雙重主體身份,使高校學生管理權而產生的糾紛無論是民事權利還是行政權力,都可以在司法機關得到審查,法院可以選擇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來加以解決。若是民事權利,則適用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糾紛,若是行政權力,則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糾紛,這樣可以促進法院面對權利的訴求有的放矢,從而最終保障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
注釋:
參見[德]毛雷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頁.
參見勞凱聲、鄭新蓉等.規矩方圓——教育管理的法律.中國鐵道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117頁.
根據德國行政法學者奧托·梅耶的解釋,公營造物是掌握于行政主體手中,由人與物作為手段之存在體,持續性的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務。設立公營造物的行政主體依計劃對其加以領導并監督。參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臺 灣三民書局1998年增訂版,第164頁.
高校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時,首先要做的是區分法律與其他調整手段的區別,尤其是法律與道德的區別。法律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嚴格性、規范性,違反法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道德是關于善惡、正義與非正義的觀念,不具有嚴厲性。[3]學生只有明白了這些,才能正確合理地運用法律。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意義
高校法律教育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傳授學生法律知識,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為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輸送大量的法律人才。
(一)教授學生如何運用法律,將學生培養成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高校教師傳授學生法律知識,并且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講解,使學生懂得什么是法律,怎樣用法律解決問題,增加知識儲備,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能力,逐漸成為法律專業精通者,最后成為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
(二)間接的支持和保障社會法律工作順利進行。社會法律工作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法律活動。這些機關和單位要進行繁重的法律工作,必須擁有大量的法律人才。高校培養的法律人才為法律機關提供不竭動力,為建立和維護法律秩序貢獻力量。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有效方法
(一)努力提高高校法律教師團隊的整體素質。教師是學生的引路人,對于一名剛進入法律領域、對法律幾乎一無所知的學生來說,教師就像是黑夜中的指路燈,引導著自己逐漸走向光明。那么,如何提高法律教師團隊的整體素質?第一,對高校原有的法律教師進行定期培訓,提高考評標準。高校原有的法律教師是提高法律教育水平的基礎。學校要組織人員對法律教師進行定期專業培訓,提高教師的專業技能和授課能力。除了定期培訓之外,學校應該針對課程設置提高原有的教師考核評價標準,規定教師授課必須具有創新性、理論性和實踐性。創新性是指對授課方式和內容進行改革創新,不采用舊有的套路,將自己總結的新思想、新內容融入教學中。理論性是指教師授課必須嚴格規范,傳授給學生的知識要有學術性。實踐性是指教師要將課堂與社會實踐聯系起來,將理論知識與具體案例相結合,不能空談理論。第二,引進優秀法律工作者。學校應列出滿足法律教師需求的招聘要求,提出優厚的待遇條件,吸引更多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前來應聘。
(二)調整課程結構,增設法律技能課程。現在許多高校設置的法律課程多為法律理論課程,只有少數學校的法學專業設置較多的法律技能課。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社會學科,所學的法學理論終歸要用到法律實踐中。所以,高校應當在原有課程結構的基礎上增加刑法、民法等案例研習課程和法律文書寫作、司法鑒定等法律技能課程,平衡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課之間的關系。
(三)高校應積極與其他學校進行交流合作。高校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個體,要想使法律教育專業做得更加出色,除了改革內部教學方式、挖掘自身潛力之外,還要積極與國內外優秀學校的法學院和法學系進行交流合作,與國內的學校建立法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共同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完善交換生培養體制,將本校優秀的法學專業學生推薦到國外的法學院校進行學習,吸收國外的法律文化精華,豐富自己的知識寶庫。
(四)開展法律專題講座,舉行法律問題研討活動。學??梢越M織本校法律教師或者邀請校外的優秀法律工作者開展專題講座,為學生講授最新的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和法律事件,同時舉行法律問題研討活動,鼓勵學生積極發言,相互交流,相互提高。
高校法律援助通過展板、海報、廣播、宣傳單等形式無償為高校師生提供法律宣傳、咨詢和訴訟等法律服務,全力解決師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認真貫徹了“服務第一”的宗旨,體現了“從師生中來,到師生中去”。部分高校為了方便師生,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和24小時辦公電話,以便為師生第一時間解決問題,為高校的穩定和社會和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高校法律援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基本是學生自我組建的社團組織,學校對其重視不夠,并很少得到司法機構和學校的指導。特別事在業務工作引導、專門管理及監督等方面十分欠缺,不能有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學校和社會的支持,有的校內法律援助機構形同虛設,沒達到預期的效果。
2.2具有不穩定性
高校的教師和學生流動大,缺乏完整性、連貫性和穩定性,且組成人員有很多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專業素養不一致,導致了在解決問題中出現了參差不齊的狀況。同時指導老師的教學工作任務繁重,學生學習壓力大,無法完全專注于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僅是業余生活的一部分。
2.3缺乏科學指導
有的高校是專門從事法律教學或法律事業的老師對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指導,但也有一些高校的指導老師是非法律專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為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僅靠幾次專家專題講座,因此在業務指導上不全面、不連貫,導致工作開展存在不專業的現象。
2.4缺乏相關法律保障
2003年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其中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權利等均無法律規定,在開展實際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的過程中造成不便。
2.5經費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主要靠學校撥款,金額有限,有的學校設置了專項,但也有學校沒有劃撥經費,全靠自籌。這些狀況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開展工作困難重重,且無法邀請專家進行最新法律講座,無法負擔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時常感到力不從心,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規模和方向。
3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思考
3.1盡快促進專門立法
我國應充分考慮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特殊性,加快法律援助專門立法,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援助主體、對象、范圍、程序及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規定,促進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3.2加大經費投入
高校應針對法律援助機構設立專項資金,確保法律援助的正常行,同時,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資渠道,吸收企事業單位、基金和慈善組織的援助,盡可能地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3加強高校間的合作
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和各高校法律援助的設立,開展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成為必然之舉,可以通過經驗交流會交流法律援助經驗、互通有無、實現資源共享。而且援助過程中,可以通過高校間的合作,委托辦理異地法律相關事宜,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3.4建立齊抓共管管理機制
關鍵詞:高校 地位 學生 學位 訴訟 性質
Abstract: It was a common view in the past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was a legal person of public affairs, a qualified defendant subjec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ut this view sidestep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eform in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Private as well as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oth provide the same products for public service, which establishes their identity of civil subject and their contractual relations with their students. The view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is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s, in fact, based on a certain faint understanding that a college or a university is better to be defined as civil subject so as to be able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benefits of its students. As we know tha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not intervene in academy, but it can step in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learning sphere.
Key Words: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status; student; academic degree;litigation; nature
近幾年來,隨著高校改革的逐步深入,學校的民主風氣逐漸濃厚,民主法治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學生在認為受到學校不公正待遇的時候不再象過去那樣選擇接受和沉默,而是更多地采取了現代性的解決糾紛模式,越來越多的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公開地通過體制內對抗主張自己的權利。學位訴訟就是這些眾多的學校與學生訴訟案件中的一類。
到目前為止,經媒體報道的學生訴學校的學位訴訟案件已經為數不少,如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母校學位訴訟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2000年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1年廣州暨南大學學生武某訴母校學位訴訟案、2003年樊興華訴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位訴訟案、2003年江西師范大學宜春學院某學生訴母校學位訴訟案、2003年學生曾某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3年南京農業大學一畢業生訴母校學位訴訟案、2004年某王姓同學訴長沙電力學院學位訴訟案、2004年學生余某訴南昌大學學位訴訟案。上述案件的起因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對是否達到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有爭議;二是學籍管理出現差錯;三是作弊導致取消被授予學位資格。三類中以第三類的案件居多。所有案件都是適用行政訴訟法,案件審理的結果既有學生勝訴,也有學生敗訴。①
學生訴學校的學位訴訟案件引起媒體的強烈關注并在社會上形成軒然大波,自劉燕文訴北大始。博士學位、北京大學、司法介入三者就是這個案件的看點。在劉燕文起訴北大之前,有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獲得勝訴,但未引起媒體的關注。田永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公報》上公布。劉燕文正是受到田永案件的鼓舞,才再次走進法庭。事實上,自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受理開始,對劉燕文案就有各種截然不同的看法。關于案件是否應該受理,贊成方認為法院受理這件案子本身很有意義,這件案子在法院介入學校領域,調整學校糾紛方面是個突破,原告在窮盡行政救濟手段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應該受理,反對方認為法院受理該案沒有法律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這類爭議可以提起訴訟,對于學位授予是否合理的評判是教育部門的內部事務,法院是在以非法的方式介入此案。關于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贊成者認為本案屬于行政訴訟,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反對者認為學位授予問題的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關于判決結果,贊成者認為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符合法治的精神,反對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否定了學校學位委員會的決定,是用司法審判權代替了行政權,是越權行為,是不合法的。②從這些爭論也可以看出,排除案件的個性,大眾和法學界所關注的都集中在兩點:是否應該受理、判決是否公正。對于案件的性質,并沒有深入的探討。似乎學位訴訟案件理所當然地就是行政案件,只要能夠進入司法領域就必然要適用行政訴訟法。
但是,很明顯,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學位訴訟案件是不在其規制范圍之內的。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案由包括行政處罰、強制措施、侵犯經營自主權、拒絕頒發許可證、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等。高等學校不是行政機關,拒不頒發學位也不屬于上述幾種案由之列。人民法院是憑什么將學位訴訟案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呢?
一、司法界、理論界對高校主體性質的認識及其批判
受理劉燕文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1999)海行初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闡明了受理案件的理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等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享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力。高等學校作為公共教育機構,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等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的管理行為,是單方面作出的,無須受教育者的同意?!鳛閲遗鷾食闪⒌母叩仍盒?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享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的權力?!瓕W位評定委員會是法律授權的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項規定,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資格。"這個受案理由得到了部分學者的認可。③根據維持先例原則,此后受理學位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似乎順理成章地接受了海淀區人民法院的說法,基本上不再闡述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理由。
但是,我們認為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理由并不充分。海淀區法院的這個說理首先將頒發學位證書界定為高等學校的權力而不是權利,然后稱高校雖不是行政機關卻是法律授權的組織,最后的結論就是高校是行政訴訟的適格主體,看起來自圓其說。然而,我們要追問的是:頒發學位證書為什么是高校的權力而不是權利、甚至是一項義務?判決書顯然沒有對此作出說明。而且,有意思的是,海淀區法院受理劉燕文案件的被告,在"不服不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案件中是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拒絕頒發博士畢業證書"案件中是北京大學,并沒有將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海淀區法院認為兩者都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關鍵詞】高校;法律教育;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人們對于法律知識或者是觀念了解的程度就是法律意識,如果從廣義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識還包含了人們對法律要求和作用等相關情況的了解程度。大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形成的重要階段,他們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但是由于心理還不夠成熟,也很容易受到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影響。因此高校需要通過法律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可以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一、當前我國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現狀分析
近幾年來,我國高校頻頻出現刑事案件,這不禁引起了社會和高校的重視。人們開始擔憂當前大學生的思想狀況和法律意識。根據相關的調查數據顯示,高校學生的犯罪已經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中的17%,并且還有持續上升的趨勢。對我國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一項調查數據中顯示:只有2.8%的學生對我國的法律體系比較了解,但是他們通常情況下只關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承受挫折的能力卻比較缺乏。當前高校中的學生基本都是九零后,他們在和同學的相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矛盾,但是在處理矛盾的過程中又缺乏冷靜思考和解決矛盾的能力,十分容易出現仇恨和易怒的情緒,最后導致悲劇的出現。當然除了學生的因素之外,學校的法律教育不到位也是主要的原因,盡管有的高校會開設法律課程,但絕大多數都是作為選修課程。這無形中就讓學生不再重視這門課程,只希望考試過關,并不在乎自己的法律意識是否真的得到了提高,更不可能在現實的生活中去靈活運用法律知識。
二、高校法律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意義
大學生需要具備的基本素質也包含法律意識,我國在推行依法治國,因此法律體系也在逐漸完善,而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也是他們更好融入社會的基礎。1、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是由高校的性質決定的當前世界已經進入到人才競爭激烈的時代,而高校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基地和搖籃,它所遵循的教育思想,實施的教育內容都會對人才的培養效果直接產生作用。在法律普及的過程中,高校的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視的,它不但可以為我國的發展和建設培養專業化的人才,而且也可以把學生培養成復合型人才,讓學生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而衡量他們綜合素質的一項標準就是法律素質。2、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就是要為人們的生活營造良好的氛圍,而高校作為大學生生活和學習的地方,也需要為他們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把法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管是管理者還是參與者都需要具備很好的法律素養,而且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離不開完善的法律體系,大學生即將邁入社會,他們會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甚至和我國未來的發展直接相關,所以高校必須要用法律教育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教育,使他們的法律觀念不斷提高。3、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可以提高他們適應社會的能力大學生接受高等知識教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學習知識,讓自己的社會屬性得到進一步提高,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高校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義務和權力,這樣他們在以后進入到社會時,就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生力軍和接班人。
三、加強高校法律教育,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1、重視法律教育對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性高校想要充分發揮法律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作用,需要從思想上重視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管是學校的領導還是任課教師都要充分認識到法律教育在提高學生道德素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我國實現法治建設最主要的途徑就是法律教育,當然也是學校健全法治教育的基本工作。我國的高校可以充分發揮校領導的帶頭作用和各院系教師的主力作用,構建起大學生法律教育的培養體系,讓法律教育成為高校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也需要加強自身的自檢力度,使法律教育工作可以更好的開展。2、豐富法律教育的內容我國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所包含的內容也很多,但是對于大學生而言不可能將所有的法律知識都掌握牢固。所以高校在進行法律教育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本校的法律教育內容進行豐富。高校也可以積極培養具有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律教育教師,將法律高校畢業的優秀畢業生積極的吸納到本校的教師隊伍中。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中,還需要重視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只有學生學習法律課程的積極性得到了提高,他們才會有學習的積極性。與此同時,高校要積極的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將第二課堂的作用發揮到最大。當然還可以舉辦一些與法律知識相關的模擬法庭或者是法律知識競賽活動、法律咨詢活動等,這樣學生就可以通過具體的實踐過程,把所學到的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實踐和鞏固,在不斷的實際應用中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靈活應變能力。3、使學生的守法和用法意識得到提升由于高校大學生刑事案件頻發,社會對高校的關注度也不斷提高,大學生一旦觸碰了法律對自身造成的損害是不可估量的。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時應該把學生的成長放在首要位置,這樣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就可以靈活的運用法律意識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高校不可以空講法律知識,而是要讓學生在實際的生活中理解法律,運用法律。4、全面優化法律教育師資隊伍從根本上說,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項具有較強實踐性、政治性、知識性以及理論性的綜合性教育,一方面應該有規范內容、明確目標以及平穩的教育教學渠道,另一方面還應該接受正規法律知識培訓,存在一定實踐經驗與理論水平的法律教師隊伍。當前很多高校的法律專業教師都不是法律專業人才,還有些教師沒有接受過有關法律專業的培訓,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隊伍建設依舊任重而道遠。比方說,“硫酸傷熊”案件的法律當事主體劉海洋就表示:“在大一的時候,我們學習《法律基礎》專業課程,接觸有刑法與民法。然而,通過試劑燒傷動物是否觸犯法律并不清楚?!痹撉闆r并不存在普遍性,然而,卻留給法律界以無限思考。高校法律專業教師有必要樹立客觀正確教學觀念,而且在法律課程教學過程中,法律教師必須樹立以下教學觀念,其中一種為樹立教學過程中教師扮演主導角色,學生處于主體地位觀念,確保學生能夠轉化被動接受法律知識為主動求學的學習理念;第二種為法律教師應該意識到法律教學目的主要是保證學生能夠養成獨立思考習慣,不只是相關法律知識的單純傳授,也就是說,是對高校生法律意識進行培養的一種教育;最后一種為教學期間,必須密切結合育人與教書,兩者應該相輔相成,防止出現育人、教書割裂情況。
四、總結
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可以幫助他們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有利于構建和諧的校園環境和社會環境。因此高校必須要重視法律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作用。
【參考文獻】
[1]莊洲鴻,鄧麗賓.淺析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J].經濟師,2013,10:162+165.
關鍵詞:法律教學;案例教學;模擬法庭;多媒體教學
法律意識是當今社會對于公民的基本要求,對于青年學生來講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課堂就是青年學生獲取法律知識,豐富法律常識,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運用能力的重要途徑。針對青年學生在法律方面缺乏基礎,法律專業性強等特點,高校的法律教學方法就應當更加的豐富和貼近學生的實際。根據目前的教學實際,不外乎以下幾種教學方法。
1 案例式教學法
(一)案例式教學的含義和特征
所謂案例式教學就是教師根據實際教學對象和教學內容,選擇符合教學對象而又生動,并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判例,通過學生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輔導和講授,掌握案例中所蘊含的法律知識的教學模式。
案例式教學主要有以下兩個特征:第一,案例教學所選用的案例以真實的司法判例為主;第二,案例教學的主要過程是以學生分析案例、討論案例和教師輔導作為主要手段。
(二)案例式教學的優點和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式教學主要有以下優點:第一,案例教學所運用案例包含的沖突情節,很容易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案例,為學生學習法律創設了案例情景,變學生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第二,法律概念和條文晦澀難懂,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講很難接受,心理上會感覺枯燥乏味。通過鮮活的案例,使學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識。第三,案例教學是學生在教學過程中主動提出疑問和發表意見,充分體現了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主體地位。第四,案例教學需要學生自助的分析案例,找到問題并解決問題,充分培養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式教學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案例的選擇必須符合教學大綱和教學目的的要求,要緊緊圍繞所講授的知識點來選擇具有時代性和啟發性的教學案例。第二,案例的選擇要適合所教授學生的實際情況,要根據學生的知識結構、認知能力和思維能力等特點選擇合適的教學案例。第三,案例課程的安排要按照教學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第四,由于案例教學法缺乏對基本概念的講解,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運用多種教學方法為補充,充分揭示案例中蘊含的理論知識。
2 模擬法庭
(一)模擬法庭的含義和特點
模擬法庭是指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扮演法庭案例中的當事人,利用所學法律知識和教學設備工具等條件,自主模仿法庭審判的教學過程。
模擬法庭在實際教學過程中具備以下特點:第一,能夠很好的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模擬法庭的準備過程就是學生查閱法律知識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案例的過程,模擬法庭的展示又給學生提供了一個體會法律運用的模擬場景,縮短了學習和實踐的距離。第二,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法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模擬法庭體現了學生的主導地位,使學生能夠真正成為學習過程的主人。第三,模擬法庭的組織提高了學生的各種能力素質。模擬法庭的教學過程,不僅僅提高了學生運用法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有學生的表達能力、組織能力和思維能力。
(二)模擬法庭組織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模擬法庭的案例選擇必須適合教學對象。模擬法庭的教學是以案例為主導的知識解構過程,不僅僅要幫助學生掌握法律知識,還要讓學生能夠將所學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這其中案例就是關鍵和基礎。因此,案例必須選擇典型性案例,可以選擇已經審判結束的有典型影響的案例并要符合教學內容要求。
2.模擬法庭的時間安排要符合教學環境的要求。一方面,模擬法庭是綜合知識的運用,需要學生在掌握了相關基本知識之后才能開展。另一方面,模擬法庭的準備過程也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勢必會受到各種教學條件的限制。
3.模擬法庭的開展需要教師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模擬法庭的實施需要教師的良好指導,這對教師的能力素質有更高的要求。教師的專業能力素質決定著模擬法庭開展的是否順利,因此,教師要提前做好模擬法庭的各項準備工作,充分發揮教師在模擬法庭中的指導作用。
3 多媒體教學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多媒體也逐漸進入到教育領域,成為教育教學的新手段、新方法。法律教育同樣要融入計算機技術的來輔助教學。
(一)多媒體教學的積極作用
1.多媒體技術推動教學效率的極大提高。傳統教學模式下,強調教師的主導作用,學生的主體作用不夠突出,教師講案例,學生只能按照教師的語言敘述來想象案例。多媒體教學的發展,使得教師能夠將抽象的知識通過多媒體充分而生動的表現出來,使得枯燥的知識內容形象化,為學生提高學習的效率提供了新的途徑和方法。
2.多媒體技術促進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多媒體技術能夠將各種聲音、圖像、文字組合成多媒體課件,使教學案例和知識內容生動、形象,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知識內容,變被動灌輸為主動接受。
(二)多媒體教學存在的問題
1.影響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情感交流。授課的過程不僅僅是傳授知識,還有情感的交流過程。多媒體教學手段下,學生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多媒體課件或者投影屏幕上,缺少了對教師形體語言的關注,影響了雙方情感的交流互動,減弱了教師人格力量對學生的感染。因此,應當加強傳統教學與多媒體教學的結合。
2.影響學生創新能力的發展。多媒體教學把抽象的問題和復雜的案例通過形象生動的方式展現出來,雖然能夠提高學生學習的熱情,但由于創設了既定的案例情景,從而扼殺了學生的想象力,抑制了學生的創新能力發展。這就要求教師在進行多媒體教學設計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創新性,利用現代技術手段把教學的策略和內容融入到教學實踐中,有效的發揮學生學習的創造性能力,促進學生學習的主動新和積極性。
總之,法律課堂是提高青年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陣地,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于人才的要求在不斷提高,法律教育應當順應社會的要求和時代的變化,推動法律教學模式的多樣化發展。實踐教學活動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我們應當結合自身的教學環境,合理的選擇適合自身的法律教學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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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先梅 單位:武漢商業服務學院
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原因分析
我們認為,造成這種現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社會法治不健全帶來消極影響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因此缺乏民主法治的歷史根基,雖然依法治國的方略實施多年,但我國法治建設還不完善,還未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難免會存在著一些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立法不夠完善、執法不夠嚴明或司法不夠公正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律信仰的確立。(二)學校法制教育存在誤區與不足近年來,我國各高職院校都非常重視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高職院校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著一些誤區,導致法制教育的存在不足。一是將法制教育從屬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沒有系統的法制教育體系和獨立的法制教育方案,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地位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二是法制教育主要依托于課堂法律教學,忽略了校園法制文化環境和法治輿論氛圍的構建,法制教育的形式與渠道單一;三是法制教育的課堂教學注重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忽視了法治思想和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教育,導致大學生“知法、懂法但不信法、不守法”的情況比較嚴重;四是法制教育的評價機制重理論輕實踐,把學生掌握的法律知識的多寡等同于其法律素質的高低,忽視了對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從而使大學生陷入“法律知識考得好但不會用”的尷尬境地。(三)大學生心理發育不成熟大學生正處在成長的關鍵時期,思想開放,思維活躍,對事物開始有了獨立的判斷和思考,比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也非常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由于他們心理發育的不成熟,科學的世界觀還未完全形成,易產生偏激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很多學生不能正確看待“權力”“、關系”的地位和作用,把二者看成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因素,從而影響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觀念的形成,阻礙自身法律素質的提升。
改進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
(一)變革法制教育的認識定位,構建獨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從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的實踐來看,學校的法制教育從性質上講是從屬于道德教育的,并沒有自身的獨立地位。事實上,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應該是并列的關系而不是從屬關系。只有將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二者有機結合,才能不失偏頗。法制教育的改革,應首先轉變理念,構建一個獨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二)調整法制教育的課程設置,突出高職院校職業教育的特色。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必修課的教學來進行的。由于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往往只能是簡單地進行知識的羅列、堆積而無法展開進行深入的講解,根本無法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課程選擇上,可根據學校的職業教育的特點開設不同層次和內容的法制教育課。除進行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知識的普及外,還可根據學生所學的專業,開設一些與專業(行業)密切相關的選修法律課程,使法制教育更貼近大學生的專業學習,凸顯專業特色,充分體現高素質大學生的內在需求。(三)遵循法制教育規律,打造實踐性法制教育模式。法律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法制教育需要讓學生在生動、直觀的實踐活動中去感受和理解,單純的課堂教育模式已暴露出它的弊端。法制教育必須充分利用課堂、網絡和其他平臺,打造實踐性法制教育模式。例如在課堂上進行情景教學,運用角色扮演,讓學生在具體生動的場景去體驗;或開辟第二課堂進行模擬法庭審判;或參觀監獄、旁聽審判,讓學生在更為直接的親臨感受中自覺獲得價值判斷……(四)拓寬法制教育途徑,構建“四位一體”的法制教育網絡。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質,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各個層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各個環節的緊密配合。首先,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主陣地的高校,必須依法治校,在抓好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同時,更要加大依法執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園氛圍,為大學生營造一個安定有序的校園環境。其次,社會各機關部門應該依法行政,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也要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法治環境,通過優化社會大環境來增強大學生的法律信仰;第三,作為家長,應言傳身教,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時營造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加強與高校的聯系,配合高校對孩子進行法制教育;最后,大學生自己也應該廣泛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主動進行學習,擴充法律知識,提升法律能力,不斷進行自我教育。通過以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使大學生受到現代法治的熏陶,從而達到自覺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的目的。綜上所述,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對于大學生自身的成長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是一項復雜、系統的社會教育工程。只有社會各環節齊抓共管,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大環境,才能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輸送高素質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