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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納稅調整
會計準則與稅法從表面現象看,都是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所以人們不希望它們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樣就可以減少納稅調整。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所以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越少,會計人員自行計算納稅數額時就會省時省力,稅務機關也會降低稅收征管成本。但事實卻恰恰與人們的意愿相反,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斷完善,二者之間的差異反而有發展之勢。為什么如此?其理論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論界與實務工作者都要求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以指導我們的經濟工作和理論研究。為此,本人談些個人見解,供探討。
一、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的主要表現
因為會計目標是向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向所有者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所以,它必然提出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約束會計人員恪守會計原則和準則,保證會計信息決策相關性。會計人員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必須符合會計的目標,這樣就必然產生與稅法的差異。原因是稅法在立法時主要考慮保證財政收入,但同時又要以企業會計的記錄為依據進行稅款計算。作為計稅依據的會計記錄又要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二者的差異一般都表現在會計人員必須堅持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諸方面:
1在資產計價方面,會計與稅法所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會計計量資產可以采用五種價值屬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也就是說會計計量絕大多數是采用歷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據準則規定在選擇適用的其余任何一種價值屬性。而稅法在這一點上卻沒有同會計保持一致,計稅基本完全采用歷史成本。只有極特殊的企業發生資產轉移,確定該資產的收入與成本時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還有當企業實行避稅措施,稅務機關進行反避稅的納稅調整時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除了這兩種特殊情況以外,基本保持歷史成本對納稅標的物計價。這就導致會計與稅法在計量納稅標的物價值方面存在差異。
2會計與稅法的“真實性原則”明顯不同
會計為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質量,必須堅持“真實性”原則,這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但會計的所謂“真實”,只能是會計法規自己定義的“真實”,絕不是我們日常所講的實事求是,完全符合實物本來面目的“真實”。因為會計所面對的經濟活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很多數據并不是可靠計量取得,而是估計、預計的結果。而且在估計、預計時還要貫徹“穩健原則”,這就是說,會計計量上的所謂“真實”只是會計準則規定下的“真實”;再者就是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業務,會計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活動最關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筆業務的發生都必須取得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沒有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絕不許確認入賬。會計的如此做法,完全是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稅法也貫徹“真實性原則”,但其“真實”的含義與會計截然不同。稅法規定的計稅“真實性”是指以真實的交易為基礎,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它具有五個方面內涵:其一,與成本費用支出相關的經濟業務活動已經發生,金額確定。如工資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資產已實際使用;其三,取得真實合法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其四,部分款項必須實際支付;其五,必須履行稅務管理手續。如企業財產發生非常損失,未經稅務機關審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實性”原則方面二者存在的差異,導致大量納稅調整發生。
3會計“穩健原則”與稅法“收支確定”的差異
會計必須貫徹“穩健原則”,所謂穩健原則(conservationPrinciple),別名又稱為謹慎原則、審慎原則。是指市場的多變性導致會計確認與計量存在不確定性(unceytainty)時,會計對于本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種損耗、損失都要估計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并且寧肯估高絕不估低;對于可能發生的收益則不計入本期收益;對資產計量時凡沒有可靠價格而需要估計的,寧肯估低絕不估高。會計貫徹這種國際公允的原則,目的是資本保全。對于投資者來說,資本保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穩健可以降低利潤,使所有者杜絕盲目樂觀情緒,防止利潤分配侵蝕資本。特別對股份公司來說,一旦虛增利潤導致股利過高而侵蝕資本,。就會損害長期投資者的權益。但稅法計稅時是不承認會計的“穩健原則”的,對于會計計提的很多“減值準備”,沒有經過稅務機關批準與核定是不承認的。稅法對于企業某些過度“穩健”行為可能視為避稅,要采取反避稅措施。稅法要堅持“收支確定原則”,所謂“收支確定原則”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收取與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憑證或經稅務管理機關審核批準。這種差異的存在,也導致大量的企業納稅調整。
4會計“重要性原則”與稅收“法定性原則”的差異
會計要向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須堅持“重要性原則”,應當反映重要的交易與事項,對信息使用者無關緊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稅法不承認會計的重要性原則,比如前期會計差錯的處理。稅法在計稅時則堅持“法定性原則”,即不區分企業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的性質和金額的大小,稅法規定征稅的一律征稅、稅法規定不征稅或者減免稅的一律不征稅或者給予減免稅。這也是稅法與會計的重大差異存在之處。
5會計與稅法對“實質重于形式”的理解與實施有差異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是指對交易與事項強調看經濟業務實質內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法律形式上企業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從實質上看,企業完全控制資產,擁有全部使用權,同自有固定資產沒有本質區
別;稅法也堅持“實質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內涵上卻與會計存在重大差異,稅法是要求看經濟業務主要看其實質,特別是實施反避稅措施,主要是看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質是否屬于故意的避稅行為。但二者在貫徹這項原則時,實施依據又有重大差異。會計主要是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實施“實質重于形式”,這里的“實質”要靠會計人員理解、判斷,與會計人員自身業務能力相關;而稅法卻是依法律規定來衡量“實質”,沒有法律規定的,稅務人員不能自行認定實質。比如稅務人員在認定企業實施價格轉移避稅,要實施反避稅時,那就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第41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眾所周知,會計記錄是稅款征納的最主要依據,企業交納的絕大多數稅款都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進行計算與繳納的。所以,稅法的制定盡量保持與會計法規一致,會計準則修訂時也盡量保持與稅法一致,以減少二者之間的差異,達到減少納稅調整。盡管如此,由于經濟活動規模日益擴大,種類不斷增加、內容越來越復雜,促使稅法與會計準則不斷發展完善,在發展過程中二者的差異不是減少,而是越來越多的趨勢。就當前的正在施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進行考察,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第一,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的立法宗旨不同,這是二者產生差異的最主要原因。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反映經營管理者的受托責任;而稅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實現,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眾所周知,會計的目標是為股東以及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的,它要提供經濟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要向股東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在“兩權分離”的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管理者是受股東的委托,按照“契約責任”來經營管理企業的,他有責任或者義務定期向股東報告“契約責任”的履行情況,必須向股東提供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而稅法從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擔著籌集國家管理資金的使命,它必須保證財政收入逐年增長,滿足國家和社會不斷發展的財政需求。稅法與會計二者的目的不一樣,盡管二者互相考慮協調,但還是不可避免地產生差異。
第二,企業會計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而稅法不需要堅持這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權力和付款的責任是否發生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與費用的基礎,而不是以款項的實際收取與支付作為會計確認標準。即:凡應歸屬本會計期間的收入,不是以現金是否收到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凡不屬于本期收入,即沒有取得收取款項權力的,即使收到了現金,也不能確認為收入;凡屬于本會計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即使本期沒有收到現金,也要確認為收入記賬;同理,凡歸屬本會計期間的費用,不是以現金是否支付為標準來確認費用,而是看企業是否承擔支付費用的責任與義務是否發生。也就是說,這種費用的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要確認為費用;這種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應當確認為費用,只不過以后再支付而已。這種“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是會計分期的產物,是企業會計進行會計確認計量的基礎。企業會計之所以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則是為了保障所有者權益,因為企業的股東是經常變換的,不堅持這種會計基礎,就會人為的損害股東權益。正因為如此,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稅法則沒有施行這個基礎的必要,因為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證財政收入。但稅法為了保持與會計統一,減少征納成本,大部分計稅要以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但有時也會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是因為稅收必須堅持“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所謂“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就是指當納稅人已經收取現金,具有較強的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基礎沒有確認為所得(即收入)。稅法也要按收付實現制征收稅款入庫;當納稅人沒有現金流入、無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礎確認為所得(即收人),在稅法上也可以考慮按“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不征收稅款入庫。這樣做才能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以利于未來增加財政收入。比如,房地產商已取得房地產的預售收入,在沒有辦理房屋完工決算的情況下,在會計上沒有確認為銷售收入時,也應當依稅法對預售房屋收入征稅。又如,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收價款日期確認收入。此時會計上已經確認收入,但稅法卻不征收稅款,待到現金流入企業時再征稅。這樣做,很明顯是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是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法規的同時,又是一種文化形態,必須考慮國際交流,必須考慮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稅法雖然也有國際交流問題,但稅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國的國情放在首位,依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對稅收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收支狀況來進行稅收立法。眾所周知,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不斷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進一步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靠攏,現在基本做到國際“趨同”。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法改革也在進行,但其一直是考慮中國的基本國情,依據經濟發展和國情來進行稅制改革。
正因為有上述理由,稅法與會計由此而產生差異,盡管人們努力減少二者差異,還是不能統一,納稅調整的內容跟隨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
正因為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而企業的稅款計算又是以會計記錄為依據的,就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為什么如此呢?常識告訴人們,在立法層次上,稅法高于會計法規;再從重要性方面看,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遠比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重要。所以,會計法規必須服從于稅收法規。會計人員可以完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但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將會計記錄進行納稅調整,依據稅法規定計算交納稅金。
對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特殊的大型企業納稅金額較大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預繳時間)年終匯算清繳。
年終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是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明細項目反映。
對于其他稅種,企業會計必須在發生納稅業務或者行為時計算應交稅金,在主管稅務規定的下月固定時間繳納。如果會計記錄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稅金,正確記錄在會計賬簿中,保證按時繳納。因為我國稅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關系
1.目的
我國的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
稅法與財務會計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體現解決的是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問題,具有強制和無償性。而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所以,相關與可靠是會計制度規范的目標。因此,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3.制定機構
雖然會計制度和稅法都主要由財政部門來負責制定,但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制度和稅法受目標的影響,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指導思想也有所不同。由于資本市場快速發展,會計制度的建設進展迅速,而稅收法規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放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
1.會計原則與稅收制應
會計的基本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13條會計核算原則,具體包括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相關性、一貫性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則(如謹慎性、重要性原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
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時采取購進扣除法。例如,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新的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但稅收制度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允許稅前列支,而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卻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會計制度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3)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性質。例如在所得稅的“遞延法”處理上,當初所得稅的稅率必須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以歷史成本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體現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稅法上確認所得的時間應該在第二年。會計制度則要求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不存在確定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上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會計制度增加了一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2.會計計量和稅收制度
會計計量主要包括兩大部分:資產計價和收益決定。資產計價是反映經濟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決定。所以我們主要就資產計價來討論會計計量和稅收制度的關系。為了提供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夯實企業資產,擠掉資產泡沫,各國紛紛要求企業確保其資產按不超過可收回價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額進行計量。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出現這種情況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我國也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引進資產減值這一穩健做法,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會計制度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3.會計政策和稅收制度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購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新會計制度在折舊、存貨的計價方法上給企業留下的選擇余地越來越大,企業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例如,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日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日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關于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舊稅發(2000)118號佛一條第三款?!镀髽I會計制度》第5l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必須進行納稅調整。此外,在存貸計價政策的選擇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都可以發現會計政策的選擇對稅收的影響是比較大的。
4.會計實務和稅收制度
(1)收入確認。新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確認在時間上的規定差異較大。新會計制度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發出,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對單個企業來說收入可段還末實現)。這一點從稅法對視同銷售、售后回購的規定可以看出。
(2)成本確認。所得稅法中關于銷售(營業)成本的概念與企業會計制度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的計算口徑存在一定的差異?!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等人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因此銷售(營業)成本歸集的內容不僅包括主營業務成本,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3)關聯方交易。會計制度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系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關系避稅,而針對關聯方交易專門制定其稅務處理的原則和規則。會計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平價格調整賬務,而稅法則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4)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通過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應稅所得。
(5)非貨幣易。非貨幣易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易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交流轉稅,同時按照公允市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問題與解決的思路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上述我們討論的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暫時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隨著會計改革的深化,兩者之間的差異在不斷擴大,這意味著鋼鐵調整項目的增多。另外,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容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爭議,因為我們是成文法國家,如果規章制度本身存在差異的話,爭議則不可避免,而且難以仲裁。
根據上述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而且這也不會導致我們上面談到的問題,關鍵是對兩者不協調導致的問題應及時加以解決,解決的途徑就是制度安排一一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
(1)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本,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當然,為防止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金,稅法可以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加以明確,以保證稅源不至于流失。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規定,相互協調
新會計制度中的會計核算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為的是全面、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務狀況、經營業績,為的是向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實、可靠、準確的財務信息;而稅法主要根據有關稅法制度、法規來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應納的稅額。正由于兩者服務于不同的經濟目的,體現不同的經濟關系,才會在收入和成本的確認上存在一定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在各個會計要素上均有體現,如何協調這些差異,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的關系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全國會計工作共同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規范性文件的稱。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會計法規系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具有約束力。
稅法是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征稅人與納稅人應當遵循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畢業論文,稅法規定。稅法是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征稅人都必須遵守,違法4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從原則上說,任何稅收都要經過立法機關準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稅法屬于試行階段,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施行,這種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和性質上存在著各種差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上的差異從會計六要素的角度進行了系統的闡敘,對性質上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來進行說明。但是,會計和稅法兩者相互關系極其密切,是因為兩者對經濟活中各要素在確認、計量的原則上,存在很多共同點。在很多方面,特別是在流轉稅和企所得稅征收方面,稅務部門是以各經濟實體的會計資料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作為稅基的。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二、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1、因為謹慎性原則產生的差異
準則通過對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調整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通過規范會計要素的確認,杜絕企業利潤形成的隨意性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對于某些導致增加凈資產的經濟業務,通過調增“所有者權益”、跳開“利潤總額”來體現謹慎性原則,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
2、因對收入、損失定義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由于收入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試運行收入,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
3、因對損失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
相關稅法規定,非公益性捐贈不予稅前扣除;納稅人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應分解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4、因對成本、費用定義范圍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借款利息《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在相關法規定中,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三、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在有關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中,大體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統一論,另一種是分理論。我們既反對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完全一致的主張,也反對會計準則與稅法絕對分離觀點。畢業論文,稅法規定。我們主張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協調,即適當分離,需要統一的盡量保持一致。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全面性原則;效益大于成本原則;現實原則;靈活性原則;嚴肅性原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的具體辦法:一者是稅法應積極主動地與會計準則協調。當前亟待協調的內容包括:(具體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對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進行了規范,但是《中華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此卻未作明確規定,應做出相應調整;會計準則對某會計事項的處理規定了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實施操縱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做出補充規定,要求企業在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或備案,否則予以懲罰;現實經濟生活不確定因素日益突出,會計估計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確定性之間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稅收規定加以協調。二者是會計準則也應積極主動地與稅法協調。修改基本會計準則中與稅法強求一致的有關內容;盡量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簡化稅款的計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資產價值的支出因會計準則與稅法上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四、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在制度層面的解決途徑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因而導致了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暫時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隨著會計改革的深化,二者間的差異在不斷擴大,這意味著納稅調整項目的增多。畢業論文,稅法規定。另外,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容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爭議,如果規章制度本身存在差異的,爭議不可避免而且難以仲裁。根據上述的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關鍵是對二者不協調導致的問題應及時加以解決,解決的途徑就是制度安排――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一是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源,降低企業資金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畢業論文,稅法規定。當然,為防止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金,稅法可以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加以明確,以保證稅源不至于流失。二是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收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相互協調、溝通是必不可少的。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存在問題;發展措施
Abstract
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stoexaminetheaccountingincomeandtaxableincomedifferencesi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isabranchoftheaccountingdiscipline.Forthepurposeoftaxation,accordingtoeconomicrationality,fairtax,pro-competitionregime,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taxlawsandregulations,determinetheamountoftaxableincomeforacertainperiodoftimetotheoperationofthebusiness,aswellasotherincomeforincometax.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tostudyhowtodealwithaccountingstandardsinaccordancewiththecalculationofpre-taxprofitsandthetaxcalculatedinaccordancewiththetaxableincomethedifferencebetwee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bornintheWestfieldofaccountingandbythelong-termresearchandpracticehavedevelopedmoremature.InChina,accountingforincometaxesarestillintheinitialstageofdevelopment.Inthispaper,thedevelopmentofChina''''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causestheconten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inthedevelopment,improveChina''''staxmeasures,suchastheaccountingaspec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ontheestablishmentofappropriat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toexploreanumber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
Keyword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developmentmeasures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一個分支。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處理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之間的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由于會計核算的結果即會計收益是計算應納稅所得的前提,而計算應繳所得稅必須以應納稅所得為依據,為了計算應繳所得稅,必須對稅前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使之成為應納稅所得,這就產生了所得稅會計問題。那么對于我國所得稅會計改如何改善問題,又如何發展呢?
一、所得稅會計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進行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我國原有的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國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所致。會計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就是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收益是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得出的,而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相對獨立,二者規范的對象不同,體現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異,所以分別依據其計算的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存在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存在,所以產生了對二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處理的所得稅會計。
二、所得稅的性質
所得稅是調節國家和企業間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各國都比較重視對所得稅會計的規范?!镀髽I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準則18)不僅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具體國情,而且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對于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各種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一)所得稅是一種宏觀費用支出
它直接構成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是企業消耗社會資源等而應發生的支出,而不是企業為取得某種資產或收入而發生的支出。
(二)所得稅是一種法定費用
它的發生額取決于國家的所得稅法,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這與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按股權比例分配的利潤不同。
對所得稅性質的界定,不僅有利于企業管理者合理預測企業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確制定所得稅會計政策,報告有關所得稅的信息。
三、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所得與應稅所得額,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時間性的差異,因此,應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應付稅款法
本期發生的納稅所得額和會計所得之間的差異,如在本期發生,而在以后期間不能轉回的,在計算所得稅時,按稅規定計算的應繳所得稅額,列作當期的利潤分配。
(二)納稅影響會分法
本期發生的納稅所得額和會計所得之間的差異,如在本期發生,而在以后期間可以轉回的,這種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產生的影響,應按照企業本期會計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列作利潤分配,同時將時間性差異額,作為遞延稅款,設置“遞延稅款”科目,會計處理方法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遞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發生的遞延稅款,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債務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發生的預計遞延稅款,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
(三)遞延法
是將本期暫時性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回原已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其特點是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是按照產生暫時性差異時所適用的所得稅率計算,而不是現行稅率計算確認的,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對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不作調整,因而遞延稅款賬面余額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也不代表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本期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發生而在本期轉回的各項暫時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一般用原稅率計算。
(四)債務法
是將本期由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的各期,并同時轉回已確認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需要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的賬面余額。債務法的特點是:本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債務,或者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
四、我國所得稅會計存在的問題
所得稅會計需要在它所依據的兩個尺度——會計準則、財務通則及所得稅法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發展?!皟蓜t”和新稅法已提供了這樣的條件,然而,無論是“兩則”還是新稅法都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計稅差異性的受制
稅前賬面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差異受制于稅收目的與財務報告目的的差異。稅收要依據國家的宏觀政策。同時要考慮可操作性。財務報告真實而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變動及現金收支等情況,是為相關的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的可靠依據。因而,應稅收益的確認,更多的應用收付實現制;而財務會計的稅前賬面收益的確認則往往遵循權責發生制。
(二)沒有獨立的稅務會計處理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獨立的稅務會計處理標準,許多規定還必須依賴于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一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要改觀,如在企業有關財務法規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業務招待的開支標準,利潤分配程序中的“被沒收的財產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其實不是會計問題,而是稅法應規范的問題。另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所得稅是只對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征,還是按股權投資比例計算的實際投資收益計征,所得稅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可以看出,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于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
(三)沒有健全的制度法規
完備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可以保證財務會計為稅收提供可靠、及時的會計信息,為所得稅會計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而健全完善的稅收法規能使得所得稅會計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國具體會計準則少,實施范圍有限。稅法與財務會計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全獨立,所得稅法比較簡單,剛性不強,不能自成一體。這些都不利于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分離與發展。
(四)《規定》還不完善
1994年6月財政部頒布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差異的產生、調整、轉銷等作出了規定。在《規定》中將原列入利潤分配的所得稅改作費用支出列入損益類科目,并對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即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給出了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所得稅影響會計法和應付稅款法。采用所得稅影響會計法時,既可用遞延法,也可用負債法,但《現定》對所得稅影響會計法的應用加有限制條件,即當稅前會計收益小于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后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收益于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采用所得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
總之,我國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規定還是粗線條的。隨著具體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新的情況很快就會出現,如《具體會計準則一投資》中對長期投資重估價,基本上是按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這就必須才“資產重估”涉及到的所得稅問題作出處理規定,同樣,對聯營公司和子公司投資采用權益法處理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問題也必須作出處理規定。
五、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措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建立與完善所得稅會計制度尤為重要,很好的運用所得稅會計,對于緩解征納雙方矛盾,保證所得稅按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稅收征管和會計處理與國際慣例接軌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稅會計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一)重視所得稅的合理避稅策劃,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
重視所得稅的合理避稅策劃,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而稅務部門則應認真研究稅務會計方法,加強稅務立法工作,制定縝密合理的稅收政策,加強反避稅工作。只有通過不斷的避稅和反避稅斗爭,所得稅會計才能不斷地發展并得以完善。應稅收益是根據會計收益調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可確保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凈收益是衡量企業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節約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決策。所得稅對企業的組織形式、財務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響,企業進行決策時不能不考慮所得稅這一重要因素。嚴格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能確保企業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
(二)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所得稅會計規范
從目前國際會計的發展趨勢來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均傾向于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美國學者F.D喬伊和V.B貝維希對24個國家的l000家大型企業的會計實務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雖然傳統上遞延所得稅會計只用于美、加、英、澳等國家的公司,但它似乎在國際上得到認可。24個國家中不贊成這種會計做法的只有比利時、芬蘭、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6個國家的公司,占國家總數25%。連傳統上屬于大陸法系的德、法等國家的公司,也傾向于采用這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許多學者認為,向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邁進,將是所得稅會計的發展趨勢。
(三)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在我國,對于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雖然正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顯得不夠,研究范圍也僅限于業務的會計處理,對于所得稅的處理重視不夠。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通過研討會、報刊雜志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所得稅會計學術活動,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于操作。
(四)健全所得稅會計人力資源
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不一致表現在許多方面,如折舊費用、工資及三項費用支出、投資收益、試營收入、利息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國撥補貼、虧損彌補、減免稅收入等等,核算起來,工作量很大?,F在,部分企業由于沒有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稅務專管員的時間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業的納稅利潤不真實,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因此,國家有必要明確規定,企業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在財務會計核算基礎上,另帳反映企業稅款的實現和上繳情況。這樣,既有利于國家加強稅收征管,減少稅源流失,也有利于企業重視對稅務策劃的研究,加強納稅核算與管理。
六、結論
目前,所得稅會計是我國會計的一個薄弱環節,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在會計制度和所得稅制度相對獨立的條件下,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日趨擴大。我國必須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所得稅會計理論,盡可能地縮小我國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及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這樣既可以使我國所得稅會計理論和實務尋求發展,又可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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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為民-淺析所得稅會計[J]-《會記之友》-2004(11)期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關鍵詞:會計收入 計稅收入 差異分析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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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不同目標導致的差異―淺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
會計目標是指會計所要達到(實現)的境地或標準。會計是旨在提高企業和各單位活動的經濟效益,加強經濟管理而建立的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
財務會計目標分成兩個流派:受托責任派與決策有用派。受托責任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它以歷史的客觀的信息為主,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十分明確,沒有模糊缺位的現象,相應的財務報表應以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評價為重心。決策有用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他們進行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強調信息的相關性、有用性,它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是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的,委托方與受托方不是直接進行溝通交流,相應的財務報表的重心是企業未來現金流動的金額、時間分布及其不確定性。
稅務會計的目標則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級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使他們進行稅款征收、監督與檢查、經營決策、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等相關會計活動。稅務會計目標可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目標?;灸繕耸亲袷鼗虿贿`反稅法,即實現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實現涉稅零風險。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最大涉稅利益的會計信息。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核算對象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即與計稅有關的資金活動。
(二)核算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三)核算原則不同
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此外,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動,更重視可以預見的事項,而財務會計則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時候,財務會計可以考慮幣值不穩的因素,如在物價變動情況下,企業通過會計計價方法的選擇,尋求能夠較為合理的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計量模式。
(四)計算損益程序不同
稅收法規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會福利、公共政策和權益條款,強調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不同。各國所得稅稅法都明確規定法定收入項目、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及金額的確認原則和方法。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兩者金額后,其差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會計以此為法定依據,但在實際計算時,是在“會計所得”的基礎上調整為應稅所得。當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與稅務會計不一致時,財務會計的核算應服從于稅務會計的核算,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然性
由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存在目標差異,造成二者蘊含的會計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異,顯然,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就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標取向。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法、稅制越來越健全、越來越復雜,為適應納稅人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必然。
(一)體制改革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相分離
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只有在兩者分立的基礎上才能得以保障。因為在傳統體制下,會計制度中的某些規定呆板,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遵循稅法的要求,由于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同時遵循稅法的規定,使得在企業費用等問題上經常出現所謂的“合理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有時難以真實、公允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另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銷售方式的增加,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應有更大的靈活性,而在財務、稅務會計合一的會計制度中,稅法對銷售確認的時間、銷售額實現等內容的會計處理具有嚴格的要求,使得企業會計核算缺乏應有的靈活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離才能既保證稅法的公平和剛性又保證財務會計能更好地體現會計、財務管理的職能免費論文下載。
(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法是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而財務會計體現的是投資者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因為其是根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來進行核算的畢業論文怎么寫,主要是滿足微觀企業投資者的需要。鑒于我國多元投資主體出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現狀,要使會計核算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必須分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三)政府和出資人取得收益的行為差異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出資人愈益表現為多元化,非政府出資者的比重愈益提高,這時政府稅收與出資人(非政府出資者)投資收益的對立就愈益明顯。
(四)國有企業改革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會使企業的經營和企業的會計核算存在較大的靈活性。這必然要求稅法予以嚴格約束,才能使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得以正確、及時的完成。對此,只能承認財務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路。
(五)健全我國稅制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制改革使中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下,穩定稅基、規范繳納行為、優化稅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不可能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一一體現。因而,作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濟范圍,都需要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以適應依法、合理、準確納稅的需要。
(六)改革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其投資額也越來越大,而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現實意義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制定決策和稅務部門的監督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可以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信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同時,可以向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及時準確提供企業納稅情況,使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反映和監督企業依法納稅情況。
(二)有利于企業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及國家稅制的完善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使得稅務會計獨立出來,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結合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有效的籌劃,盡量使企業的實際稅負最小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政府則要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礎上,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針對發現的漏洞和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使國家稅制不斷完善。
(三)有利于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某些規定的不一致性,很難做到財務會計和有關稅收的處理結果嚴格符合稅法的規定,從而影響稅收征管工作。二者分離后,稅務會計可以專門研究如何保證納稅活動按照稅法來進行、如何處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從而有條件保障稅法的嚴肅性。
(四)有利于會計準則向國際慣例靠攏和財務會計的規范化
財務會計須符合公認準則要求,以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要求不能受隨經濟形勢變化而變化的稅法制約,不能隨稅法的變動而變動,但是又不能不按稅法的要求來計算和繳納稅款。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離,這樣我國的財務人員才有可能不受稅法的制約,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而真正的按照事實、公允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
(五)有利于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可以使稅務會計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同時也可以使財務會計逐漸走出“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舊模式,從而逐漸形成相對獨立和健全、穩定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學科體系。
綜上所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具有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我國正全面貫徹實行新的會計制度和新的稅制,此時更應該正視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技術方法和理論經驗,將我國的稅務會計早日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使兩者各自服務于自身的目標,更好地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蓋地.稅務與稅收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