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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會計傳統會計環境
一、我國發展綠色會計的必要性分析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迫切需要在會計體系中建立綠色會計,披露環境信息,推動政府和企業將環境與發展緊密聯系起來進行綜合決策,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
1.發展綠色會計是實現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綠色會計與可持續發展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必然聯系,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為依存的關系??沙掷m發展是建立綠色會計的前提和理論基礎,它的實現必然推動綠色會計理論的研究發展。同時,綠色會計又是實現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綠色會計的建立和應用,也必將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兩者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缺少任何一方,則另一方都不能順利健康地發展,決不能將兩者孤立起來,獨立發展。所以,綠色會計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現實選擇。
2.發展綠色會計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傳統的企業發展模式是高投入低產出,必然造成過度開發消耗資源;高污染低效益必然造成生態環境補償能力嚴重滯后,這些都阻礙了企業自身的發展。從企業長遠利益看,只有增大環保投入,重視綠色會計,才能始終保持競爭的優勢。
3.發展綠色會計是加強我國環保意識的需要。從綠色會計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綠色會計是在自然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受到威脅的背景下,人們在分析了傳統會計局限性的基礎上提出的。環境狀況的惡化對經濟活動主體提出了新的要求。人類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不斷從自然界取得資源,同時又將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廢物排放到環境中去。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要求從自然界取得的資源越來越多,同時排放到自然界中的廢物也就越來越多。排放的廢物超過了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就會導致生態失衡、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目前,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各國的環境問題又共同造成了全球性的環境問題。面對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各國提高了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程度,在世界范圍內尋求合作以解決治理環境的國際協調問題。
4.發展綠色會計是與國際接軌的需求。發達國家對環境的重視程度遠遠高于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減少污染、節約資源成為了新的國際熱門話題。綠色會計在國際上起步較早,目前已經進入了較深入地研究階段,包括制定綠色會計準則等。我國要想和世界接軌,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流是必不可少的,而會計作為企業之間交流的語言首先應該具有國際化的水準。所以在國際趨勢向綠色會計轉變的時候,我國應該堅決的進行綠色會計的研究與實踐。
二、綠色會計在我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對環境問題比較敏感。我國環境立法的不健全,而且在實際生產中地方局部發展與全局環境保護在利益上有沖突,造成了相關法律執行不嚴格。制度的不清晰,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企業對環境問題普遍比較敏感。
2.企業設立相關綠色會計科目少,并且對環境負債的估值偏低。企業對已發生的環境支出和環境收入,會計反映明顯不足。以臨時性或突發性環保支出為例,其實際發生率約為75%,但企業實際單獨立賬率僅為18%。企業對構成環境負債的或有事項存在僥幸,因此對環境負債的估值偏低,會大大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3.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我國對綠色會計的研究主要是專業學者進行的,由于沒有開設綠色會計的相關培訓,導致企業中懂得綠色會計的人才并不多,這成為我國企業中實行綠色會計的障礙。4.制度不完善,目前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會計準則。盡管我國一些企業已經意識到了環境會計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環境信息的動機,但遺憾的是,環境會計研究還停留在學者們的書齋里,還未形成可操作性的會計準則,還不能滿足實務工作的要求。
三、對我國發展綠色會計的建議
1.增大綠色會計的宣傳和教育力度,引起社會更廣泛的關注。建立實施綠色會計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因此,必須得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同時通過開展社會宣傳,可以加強全國人民的環保意識教育,使綠色會計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接受。
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加大獎懲力度。進一步完善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加大對破壞環境的懲罰力度,并加強監督環節的執行力度。用法律來約束企業對環境的破壞行為,規范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
3.修訂我國的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加進會計要素,并且必須在報表中披露,會使企業在制定規劃的時候考慮環境、資源成本,從而避免企業行為的短期性;規范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便于會計人員的迅速掌握與實際操作。
4.不斷提高企業財會人員素質。不斷提高企業財會人員素質,一方面要讓企業財會人員充分了解綠色會計基本理論與方法以及交叉相關學科知識,從而使國家有關環境政策能夠被嚴格執行,綠色會計實務工作能正確開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主觀能動性,鼓勵他們在實踐中發現和解決問題,修改或擴展綠色會計目標,進一步完善我國綠色會計的理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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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已經在警告人類,實施綠色會計迫在眉睫。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開始研究綠色會計,但并未受到很大重視。進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社會大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綠色會計的研究才步入正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綠色會計研究已取得以下成果:一是確認了綠色會計的四個基本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可持續經營假設、環境保護假設和多重計量假設;二是把綠色會計同財務會計學和管理會計學一樣作為會計學的一個獨立的分支;三是確認了綠色會計的要素,比如自然資源和旅游資源應作為資產確認,人口污染、排放應作為負債確認,環境成本應作為成本費用確認;四是在傳統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完善了綠色會計報告,增加了一些項目,如環境權益、社會資產、環境收益等。但是我國的綠色會計還有眾多不完善之處,比如從理論方面來說,那些對公司的會計實務操作和財務報告具有重要指導作用的法律法規基本未提及環境事項。從實務方面來講,很多公司對于環境有關的會計計量和確認沒有清晰的標準,公之于眾的環境會計報告又很不完整,并且缺乏可比性。
二、我國推行綠色會計受到的制約因素
(一)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相比西方先進國家,我國的經濟水平還比較低,綠色經濟未能得到充分發展,但很多地方卻盲目照搬西方先進國家的經驗,而不顧本國國情,導致綠色會計在中國經常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中國的企業以中小企業居多,他們在技術和經營理念上比較落后,只追求利益,不顧對環境的污染,而且他們一般扮演者低廉的勞動力的角色,利潤低,也無力再為保護環境花錢。對中小企業來講,綠色會計對它們只是額外負擔,沒有直接好處,所以中小企業沒有發展綠色會計的動力,對綠色會計沒興趣是必然的。即使是大企業,也多是喊喊口號,擺個樣子,很少真正做到??偠灾非罄麧櫴俏覈髽I的唯一目標,而“可持續發展”“、綠色經濟”還只停留在試點的程度上。在我國現階段,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是比較矛盾的,很多時候二者無法兼顧,導致綠色會計發展十分困難。我國環境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由于利益沖突中央規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時候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執行。比如,中央要求提高企業的準入門檻,而地方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利益,不管是否會破壞環境,對外來企業照單全收。近年來,一些東部地區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轉移到了西部地區,雖然確實帶動了那些地區的經濟發展,但對其長遠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國家針對綠色會計制定的法律還很不完善、不清晰,使得企業有機可乘。
(二)會計實務操作
綠色會計經過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其理論與實物的結合還很不完善,實務操作主要由以下幾個主要難題:如何用貨幣計量各種環境成本與收益,缺乏準確且可操作性強的的定量方法和指標體系;如何把消耗的自然資源與破壞的生態環境,即環境成本,以一個合理的分配指標,在各個單位、企業、部門之間分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強制性不強,要求不清晰不明確,企業不會自動的為保護環境而增加支出;綠色會計的核算對象和報告不規范、不統一,缺乏可比性。
(三)我國會計法制建設
我國的會計法規中涉及綠色會計的內容很少。立法水平相對西方國家還比較低,執法部門執法不嚴,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國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處罰太輕,無法形成足夠的震懾力。從制度上來講,當前我國沒有一套可操作性強的綠色會計準則。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包括《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專門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但是比起西方發達國家來說立法水平還比較低,而且在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時常表現出的執法不嚴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F在我國一些企業雖然已經認識到綠色會計的重要意義,也有向社會大眾披露環境信息的意愿,但我國目前還未有要求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大部分企業不會主動披露綠色會計信息,尤其是對本企業不利的綠色會計信息。
(四)會計人員素質
綠色會計是一門新興的學科,不僅需要會計人員具備會計技能,掌握經濟管理知識,更需要掌握大量與環境有關的知識,以及綠色會計的披露與核算方法。盡管從總體經濟發展上來講我國已經能算是一個強國,可是會計從業者的職業水準和專業素養與經濟的發展速度依然是不成比列的,擁有高學歷、高素質的會計從業者的數量偏少。大部分會計從業者受的都是傳統會計教育,他們會計知識的結構嚴重失衡,知識更新的速度更是跟不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革。固然不同行業的會計之間是有所區別的,可是綠色會計是一個新興的會計分支,研究綠色會計的工作主要是由那些并不參與實踐的專家和學者來完成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研究出一套完善又系統的綠色會計理論來供廣大會計從業者們學習,更不要說進行綠色會計的專門培訓,也沒有一系列健全的的法律法規可以供廣大會計從業者們遵守和參照,導致在中國企業中真正懂得綠色會計的會計從業人員很少,中小企業又比較抵制綠色會計,會計人員學習綠色會計的積極性不高,這些因素形成了在我國推行綠色會計的人才方面的障礙。
三、對我國發展綠色會計的建議
(一)政策扶助
作為一個跨世紀的大工程,綠色會計涉及范圍廣、內容相對復雜,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要得到我國政府機關和社會大眾的高度重視,并大力加強全國人民的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其中包括加強學校的環境保護基本常識的教育,在小學和中學設置環境保護常識宣傳課,在大中專院校設置與綠色會計和綠色審計相關的專業課程。強烈建議在《全國環境初級教育行動綱要》中加入落實綠色會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的相關內容,同時加快對企業中會計從業人員的綠色會計培訓,盡快籌辦中國專門的綠色會計刊物,以加大對綠色會計的實施和宣傳力度。讓社會大眾充分意識到,在全力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還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實現經濟與社會、環境與人類的和諧發展。既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一味的追求經濟發展,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完全不顧經濟發展。采取一定的政策和措施,為我國綠色會計的建立和推行指明方向。綠色會計在進行核算和計量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公布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和法規,以及與之相關的會計法規和準則,謹慎處理企業同環境之間的關系。相關的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應該對企業最低限度的環境資源信息披露做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同時鼓勵企業自覺主動的向社會大眾和政府相關部門或組織提供綠色會計信息。
(二)加強監督
在會計法中明確加入綠色會計的計量與監督,用法律的形式保證了綠色會計的作用和地位,這是保證它能夠得以貫徹落實的最強有效的方法。自然生態環境是我國社會大眾和國民經濟賴以生存的的資源,無論是社會大眾還是企業、政府,都享有使用自然生態環境的權利和保護生態環境不被破壞的義務。只要法律條文中明確指出所有企業必須對本企業所損壞的那一部分生態環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這種賠償就必然導致一部分經濟利益會流出企業。這樣一來,所有企業的環境行為后果就自然而然的進入了會計核算體系,就能通過企業財務報表真實地、公允地、合法地反映出企業所發生的一切環境事項。為此我國政府應該抓緊完善會計和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企業綠色會計的內容納入會計法律中,為推行綠色會計創造最根本的法律保障,這是保證會計理論能夠付諸實踐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在推行綠色會計制度時,政府相關機構一定要對企業最低限度的綠色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強制、明確的規定,并執行嚴格的獎勵和懲罰制度以激勵中小企業實施綠色會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大力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的執法力度,實現獎懲分明,用對環境破壞的罰款所得來的資金,創建一個用于獎勵那些舉報污染和破壞自然生態環境,還有在綠色會計的理論與實踐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綠色會計基金。健全對企業應負社會責任的考核機制,加大社會各階層對綠色會計的監督。綠色會計所揭示的信息應該充分的反映出企業對保護生態環境所負有的社會責任。對某一公司的全面評估應該把公司創造的的社會效益與產生的社會成本相對比,以最終獲得的社會利潤為標準,從整個社會的層面全方位地衡量公司業績,最終達到保護社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并有利于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把綠色會計報告納入財務報告中,作為財務報告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年終一起呈報,并且在網絡上公開,使得公司的綠色會計報告更加透明,有利于方便社會大眾對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行為的監督與考核。
(三)健全制度
盡快建立我國的綠色會計制度,制定我國的綠色會計準則。建立和推廣綠色會計,并不僅僅是會計領域的問題,還涉及到廣泛的社會問題和復雜的環境問題,因此要聯系我國具體國情來制定綠色會計的制度和準則,建立并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具體來說,可以在會計要素中加入有關環境和資源的內容,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最后由具有資質的事務所對該報告進行獨立審計。這樣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司只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并且還可以借此來規范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幫助企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更快的理解和掌握綠色會計并能夠進行實務操作。
(四)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
綠色會計的推行方式,要符合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從相對準確、簡單明了和便于理解的綠色會計核算科目開始,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產品,采用不同的核算標準。先在傳統的會計核算體系的基礎上探索性地推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取得一定的經驗后,再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推廣實施。近年來,我國開展了綠色會計的委派制試點工作,并且繼續向縱深發展,試點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應該抓住“委派制”這個機會,借此來推進綠色會計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中的發展,強化綠色會計的引導作用和監督功能,避免會計信息失去其應有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并且在此基礎上卓有成效地監控企業的各種經濟行為,使之能達到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同時,嚴格負責地審核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再加上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這也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綠色會計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推廣的可行性。
(五)加強教育
加大綠色會計的宣傳教育,大力提升會計從業人員在綠色會計方面的水平。當下綠色會計在我國還屬于新鮮事物,社會大眾對綠色會計的各個方面還不太了解??梢酝ㄟ^普及社會宣傳教育,使得綠色會計能夠逐漸被企業、市場和社會公眾接受,從而加速綠色會計在我國的普及和應用。培養具備專業素養的綠色會計人才,綠色會計是由會計學、生態學、環境經濟學、可持續發展學等多門學科相互融合相互交織相互滲透而形成的,不是普通的會計從業者能夠掌握和勝任的,要培養具有綠色會計專業素養的、具有全面扎實的環境基礎知識與專業知識、并且充分了解綠色會計基本理論與實踐方法以及與之相關的交叉學科知識的專業人才,從而使國家相關的環境政策能夠得到嚴格貫徹和落實,綠色會計的實踐工作才可能得以順利開展。
四、結語
關鍵詞:低碳經濟;綠色會計;綠色信息披露
低碳經濟作為新的發展模式,不僅是實現全球減排目標的戰略選擇,也是保證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良方。氣候變化和經濟危機為中國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中國企業目前已經在多個低碳產品和服務領域取得世界領先地位,其中以可再生能源相關行業最為突出。在2008年中國政府4萬億的經濟激勵計劃中,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開發和能效提高為重點投資領域。今年的兩會政協一號提案也是力挺低碳經濟。
在實施低碳經濟的背景下,通過實施綠色會計,能夠把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環境資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諸多問題通過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其限度,更好地增進企業自身的效益,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通過實施綠色會計可以充分考慮社會生態環境的成本,準確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
一、我國綠色會計發展現狀
(一)綠色會計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還比較模糊
綠色會計(GreenAccounting),亦稱環境會計(EnvironmentalAccounting),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并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給社會資源環境造成的收益和損失進行確認、計量揭示、分析,以便為決策者提供環境信息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環境科學與會計和實物交叉滲透而形成的一門全新的應用科學。
(二)研究方法單一
總體看來,目前我國會計界綠色會計的研究是以規范性研究為主,多數研究涉獵的是綠色會計的必要性、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確認等內容,但實證研究仍鳳毛麟角。
(三)綠色會計核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由于綠色會計目標定位過高,過于追求理想化的綠色會計模式,以至于綠色會計的核算如會計科目、記賬方法、會計報告的設計和使用方法都沒有走出套用傳統會計的模式。一方面,我國在綠色會計的制度和準則制訂上才剛起步,缺少可執行的國家級的相關制度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缺乏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會計理論與實踐體系作為綠色會計實踐的支撐。
(四)專業人才儲備缺乏
綠色會計對于任何國家都是一種新生事物,理論上講是一個邊緣性學科,發展綠色會計需要跨學科領域的復合型人才,既要深諳會計理論,又要掌握一定的資源、環保知識。我國目前相當缺乏這樣的人才,高校相關學科建設與教學研究也相對滯后。現有的會計人員由于知識結構有限,很少有在環境、生物等方面有所研究的,所以就企業目前財會人員的現有的素質來看,難以恰當處理環境問題,以及環境績效問題。
二、完善綠色會計實施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自1979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已頒布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規30余部,國家環境標準360多項,地方法規600多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20余項。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環境保護法規,但是,一方面這些法規本身不完整,實施細則不明確,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對于法規執行起來很不得利。為此,國務院在《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的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法律的效力,才能使法規落到實處。
(二)樹立綠色經營理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發生這樣那樣的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經濟行為。在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只要企業的經濟活動能夠帶來純利潤,只要這種經濟行為的邊際利潤大于零,企業就會選擇這種經濟行為,甚至會擴大經濟規模。但是企業在新的運營形式下,考慮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其成本結構必然發生了變化。在綠色成本核算要求下,企業必須為犧牲和維護環境付出代價。因此企業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就必須考慮這部分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對于企業的總成本(包括綠色成本)有一個綜合的測算。在此基礎上,企業的管理者才能決定是否擴大生產和生產的規模,以使企業的該種經濟行為達到一種最優的環境污染水平。
(三)完善綠色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綠色會計核算發揮重要影響的主要途徑。要提高我國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的質量,還要盡快大力發展和完善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及報表。綠色會計報表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利用資源是否有效、環境污染的治理和環境成本的發生情況、環境損益形成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等。綠色會計報表包括綠色資產負債表、綠色成本報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排放表及環境政策報告。由于目前企業對綠色會計信息披露還處于認識和起步階段,可以借鑒財務報告的模式,即在現行會計報表內增加與環境有關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指標進行單獨披露。即單獨設置“綠色資產”、“綠色負債”、“綠色權益”項目,分別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項目中,再單獨設置“綠色成本”和“綠色效益”項目,列示在利潤表中。讓報表使用者在了解企業財務業績的同時,知曉該企業的環境狀況。同時,企業還應在會計報告的附注中披露相關的環境信息,如企業的綠色會計政策治理措施企業的資源環境管理系統企業對環境的損害情況及處理措施企業采用的環境標準及其變化對數據的影響企業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業對有害的環境影響結果進行保險,以及政府對此補助金的運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加大綠色會計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實施綠色會計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要廣泛開展可持續理論、綠色會計知識的普及教育,增強全民的環保意識,尤其是國家行政部門和企業的環保意識,以促使政府加強環保執法力度,促使企業認識環保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自覺建立并實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提高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使綠色會計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接受。
(五)完善綠色會計理論的研究
綠色會計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反映出綠色會計理論的不成熟。綠色會計所依賴的理論和方法體系的多元化,尤其在計量環節上沒能突破,使得當前綠色會計缺乏與實務相結合的理論支點。如果政府或相關部門能結合當地引導會計理論界在綠色會計方面加大研究,成立綠色會計理論及應用專題課題組,認真研究得出相應成果,將會提高我國企業綠色會計理論水平,促進
綠色會計理論與實務更好地結合。一方面,我國綠色會計理論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晚,迫切需要積極參與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如能在綠色會計理論研究方面加以適當地引導,加強環境、資源、生態經濟與會計等多方面理論研究的合作,將會提高我國的綠色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綠色會計理論與會計實務相結合。
人們的投資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發達是與管理當局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在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是分不開的。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種。
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源自習慣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別介紹習慣法和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所謂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簽訂合同(業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例如,注冊會計師知道被審計單位委托他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單位之所以能夠取得由于注冊會計師普通過失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的權利,源自習慣法下有關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樣地具有委托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權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權。也就是說,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包括普通過失)給依賴審定會計報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損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遭受的損失。
(二)注冊會計師對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委托單位和受益第三者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具有損失賠償的追索權,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各項權利那么其他許多依賴審定會計報表卻無合同定權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權呢?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對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負有責任呢?這在習慣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是關于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責任的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它確立了厄特馬斯主義的傳統做法。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家經營橡膠進口和銷售的公司進行審計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其后不久這家公司宣告破產。厄特馬斯公司是這家公司的應收賬款商(企業將應收賬款直接賣給商以期迅速獲得現金),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曾給予了該公司幾次貸款。厄特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應收賬款中有70萬美元欺詐為由,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過失。紐約上訴法庭(即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見是犯有普通過失的注冊會計師不對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負責;但同時法庭也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犯有重大過失或欺詐行為,則應當對未指明的第三者負責。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我國會計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健全,關于會計管理工作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雖然在目前,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財稅法等法律,但是相關的這些法律制度規定的并沒有完全覆蓋到會計工作的每一個方面,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還比較欠缺。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常常出現法律的空白區域,使得會計管理的工作無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較落后,造成實操性不強也是當前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大問題。
(二)會計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的會計管理操作中,會計工作涉及到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各個不同的種類,由于各個單位的性質不同,在會計具體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設情況也各不相同。一些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健全,很多企業都是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會計,做著記賬匯總等工作,并沒有實際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的體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計管理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有利于企業更好的發揮資本的作用,能夠促進企業的成長。在一些事業單位,存在著會計管理工作過于松散,報銷賬單過于隨意,花費不具體等事項,這些也極大的影響著單位的運營和發展。
(三)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當前,雖然在我國已經很重視會計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設置了會計專業,很多單位的會計也都是經受過專門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為一名職業會計,首先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水平,使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依然有待提高。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工作,因此需要從業人員具備很強的知識儲備和專業素養,只有如此,才能處理各項復雜的財務狀況,才能勝任會計工作。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只是通過了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或者并沒有通過考試,就從事與此相關的各項工作,對于一些專業的財務報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這種專業不精通的現象在會計從業人員中大量存在。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是會計管理專業化、科學化的一大障礙,需要進一步改進。
(四)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在我國一些規模不大的單位中,會計管理工作基礎工作十分薄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會計管理的基礎辦公條件較差。很多公司并沒有專門的財務室,會計都是在公共空間辦公,這對于財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會計管理人員配備不全,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和規定,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是兩人以上,而現在一些單位,為了節省開支,經常是一個人身兼數職,既是會計,又是出納,這就使得會計具體工作缺少相應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錯誤的發生。三是相關的管理比較松散,財務管理是一項精細化的管理,但是現在的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規章并不完善,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經常會有一些不確定性的情況讓會計人員很難處理。
(五)核算工作重視不夠會計管理工作是一個單位財務管理中的關鍵一環,只有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才能夠為單位的發展提供長久的動力。但是現在,很多管理者對會計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識不強,忽視財務管理的作用,認為會計工作就是記賬,并沒有意識到會計報表能夠反映出一個單位的問題和狀況,能夠引導一個單位的未來發展。這種意識不強就導致對會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體的執行中,常常被草草應付。核算主體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簡單等問題長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發展,也間接影響著企業的運營和發展。
(六)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21世紀,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影響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很多辦公系統都依靠信息手段。會計工作中也運用到了一些現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業單位仍然依靠原始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著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年長的會計師,在會計知識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應的更新,這種情況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會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二、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的依據,會計工作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使會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適應時展和現實要求的部分進行改善,能夠使相關法律法規更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區域,對一些法律法規的空白區域要進行建設,確保會計管理工作沒有漏洞。三是理順交叉區域。對一些法律規定有重復或者交叉的部分,要進行理順,使得法律法規沒有沖突,不會矛盾。在實際的執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發生。
(二)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制度是一個單位順利發展的依據,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在會計工作中,要實行兩人制,出納和會計必須分開。對于賬目,必須要有多人簽字。對于一些費用的支出,實行嚴格的領導負責制,要有多人簽字才能入賬,確保會計管理工作嚴格、細致。通過完善制度,確保會計管理工作不出差錯,不出紕漏。
(三)提高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視度會計管理工作中,必須重視基礎工作。一是要提高對會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只要意識提升了,才能做好這項工作。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會計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賬目管理制度等,從意識上加強對會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強對會計辦公環境的改善,必須設立專門的財務室,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通過提高認識、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設施等,打牢會計工作的基礎。
(四)加強會計核算業務完善的預決算制度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對于會計工作的順利有效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要進一步加強會計的核算業務,積極推行預算管理,加強會計內部控制。在年初,編制預算的時候一定要有明確的目標,把每一個項目都細化,同時要加強決算的核算,對決算工作進行考評和分析,通過細化每一筆資金的使用用途來加強整個會計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嚴格各項費用支出。
(五)加強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培訓會計從業人員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主體,也是會計管理工作的直接執行者,對會計管理工作起著重要的作用。會計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只有會計從業人員各方面的素質提升了,會計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視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培訓。一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培訓,通過專業技能的培訓,進一步提升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二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在會計工作中,不做假賬,壞賬,本著實事求是的職業精神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三是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培訓,進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質水平。
(六)重視現代管理手段會計工作是一項很細致的工作,計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發生錯誤和紕漏,現代管理手段能夠提高工作效率,能夠盡量減少和避免錯誤的發生,對于會計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動工作。因此,在會計管理實際中,要重視對現代管理手段的有效運用。運用一些辦公系統,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現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訓,尤其是一些年齡比較大的從業人員,要重視他們對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過推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和辦公手段,提升會計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學化。
三、結論
一、行政法律責任的認定
對我國注冊會計師來說,在所有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是一種專業法律責任。行政法規較之刑法與民法這兩種責任來說,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有其特殊之處,即主要強調行業處罰。
對于注冊會計師這個高風險性的新興行業,政府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規范注晤會計師的行為,其中,涉及注朋會計師行政責任的法律規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執行),以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1998年1月14日執行)、《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有些地方的闡述還比較抽象與原則,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意識,還有待加強宣傳。但不管怎樣,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已經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明確其行政法律責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1986年,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在總結了民事活動的實踐基礎上,我國制定并頒布了《民法通則》?!睹穹ㄍ▌t》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中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使得各主體之間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這一特殊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該法的頒布標志著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為當今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冊會計師界都用一種嶄新的眼光來衡量他們的工作以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要承擔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我國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民事責任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加以規定,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協調。由于我國法律中尚無對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卷人法律糾紛時,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由于債務人自己的過錯而造成了損失,但原告也要無過錯的注冊會計師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顯然是違反民法通則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豆痉ā返诙僖皇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俣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該案件追訴標準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律條款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到了什么程度將被追訴刑事責任。
二。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從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范圍壓縮,而且還設置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于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3.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重大失實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都應被追訴。這些規定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4.《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是根據《注冊會計法》的規定,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應屬于部門規章?!丢毩徲嫓蕜t》應該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唯一技術標準。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對于注冊會計師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法官很少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決依據,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們不了解《獨立審計準則》,另一方面是由于《獨立審計準則》畢竟是部門規章委等級的,不能同《刑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
5.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目前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什么是虛假的財務報告。因為會計行業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識是不同的。會計行業外的人士認為只要財務報告與事實及結果不符,就是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行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會計核算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因為企業中出現的許多舞弊,并不是會計人員及注冊會計師所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負責,應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負責的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三。相應的解決思路
為了更有效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保護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應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
(1)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
(2)為使注冊會計師合理承擔刑事責任,應建議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損失絕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相對比例數,損失的相對比例數應考慮企業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數據。
(3)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將《獨立審計準則》中所闡述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列入《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等級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和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等認定標準。
作為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盡量協調、反映,使我國目前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