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5 07:01:38
序論:在您撰寫施工合同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1合同管理在施工工程管理中具有核心與紐帶作用
合同管理是對施工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合同文件可以制約各方建筑施工參與者的行為與明確他們的責任與義務,是實現各方參與者交流的紐帶,同時合同管理也是建筑施工具體項目管理的基礎,它對具體的項目管理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具有高度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與紐帶。
1.2合同管理是施工雙方的法律基礎
合同管理明確規定了建筑施工各方的權益與義務,比如建筑施工方必須要按期完成施工項目,而工程發放方則必須按時支付工程款等,如果建筑施工某一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其義務,另一方則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要求違約一方履行其法律義務,因此合同中對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約定是他們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1.3合同管理是處理糾紛與爭議的法律證據
項目施工具有周期長、參與主體多、涉案金額大的特點,在具體的項目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各種爭議與糾紛,而處理這種爭議需要有真實的法律證據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合同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的屬性,它對合同各方的行為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合同是處理各種建筑施工糾紛的法律依據。
2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
由于我國建筑市場起步相對比較晚,以此對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時間比較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理論系統,很多項目管理合同管理還處在表面層次,其主要表現在:
2.1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建筑企業深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導致建筑企業缺乏合同意識,即使簽訂了合同,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也是存在很多的問題:①合同內容過于簡單,只約定了雙方的履行的責任,而忽視了違約責任;②風險合同現象比較嚴重,在具體的合同中,對于承包方的約束比較多,而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則相對比較少,導致合同出現許多不公平條款。
2.2合同履行階段存在的問題
①應變更合同沒有變更。在合同履行期間,常常會發生合同變更事情,但是合同履行管理人員去忽視了對合同的變更,而最終導致因為沒有變更而導致的損失;②應當發出的書函沒有發。書函發送不僅是動態合同管理的需要,也是施工企業進行自我保護的手段,但是施工企業卻常常忽視這一點,導致施工企業被懲罰;③合同訴訟追究超過訴訟時效。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各種違約行為,對于違約行為,權利一方可以通過等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一些建筑企業忽視合同的訴訟時效,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④沒有行使合同所賦予自己的權力。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發放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現象非常普遍,而合同明確規定:如果發放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是在實踐中很少有施工企業行使。
2.3竣工驗收階段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①合同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在合同簽訂中,沒有對合同主體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任何人都可以簽合同,同時對于合同審查與評估也缺乏有效地監管;②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不重視對合同的歸檔管理,導致合同在簽訂后,出現丟失等現象;③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人才還比較缺乏。目前專門具有合同管理專業的人才比較少,其主要表現在我國項目管理部門沒有針對合同管理建設合約機構,導致項目管理企業缺乏對合同管理流程和操作的正確認識。
3施工項目合同管理過程研究
3.1施工項目合同管理簽訂階段的管理
做好簽訂前的合同評審工作,施工項目具有施工周期長、可變因素大、風險因素高的特點,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評審工作:①確定談判人員。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需要不斷的談判而簽訂的,通過談判可以在保證自己基本利益的同時獲得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因此合同談判人員一定要選擇具有專業合同管理知識、較強口才的人員擔任;②仔細分析招標書。在招標書中一般都具有合同的主要條款,作為施工企業在進行合同簽訂之前,可以先研究招標書主要條款的內容,從主要條款中分析業主的基本態度,從而為自己在合同談判中提供基礎的信息保障;③收集關于施工工程的有關材料。在合同談判中,施工企業要廣泛的收集相關的材料,以便在具體的談判中爭取主動權。
3.2施工項目履行階段的合同管理
項目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①合同履約管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根據項目施工的進度對合同的風險進行管理,尤其是對具有高風險的合同一定要建立動態監管機制,保證施工合同的正確履行;②合同變更管理。合同變更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施工單位一定要堅持合同變更程序進行管理;③合同索賠管理。合同索賠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意向書、收集證據、編制報告、談判、解決;④合同的爭議的管理。在合同中應該明確出現爭議的解決途徑,一般主要是:和解、調解、訴訟。
3.3施工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
首先做好工程竣工驗收交接工作。工程驗收是合同履行的關鍵環節,也是發現施工問題的主要程序,因此在合同中應該明確規定工程驗收的具體事項以及問題整改的具體細則等,避免出現工程結算費用的爭議;其次工程結算審核以及價款的支付。業主應該根據合同規定,審核施工工程的治療,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質量等因素對施工企業進行一定的獎罰等,并且按照相關約定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并退還履約保證金等。
4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
4.1建立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
首先建立構建完善合同管理組織機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是合同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依靠監理工程師或者相關人員對合同進行管理已經不能滿足合同管理高要求的需要,因此必須要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其次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保證體系。施工企業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證才能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后建立合同培訓體系。
4.2加強施工合同的風險管理
施工合同風險管理的目的就是降低各種風險對施工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用較低的費用取得更大的安全保障。為提高施工合同的風險管理:一是要加強施工單位對合同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風險管理意識,重視對合同風險的控制;二是增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施工企業要積極與高等院校開展人才培訓活動,通過校企合作等措施為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更多的優秀人才;三是健全合同風險控制體系,依據合同風險的根源將合同風險進行分類。
4.3加強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
關鍵詞:施工合同;效益;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4-095-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是獲得盡可能多利潤的最好機會。因此,對于承包商來說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制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訂立的合同很不規范,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甲乙雙方各自為敵,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2.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例如:所依據的定額之外的計價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條款用詞不準或模棱兩可;承發包雙方職責劃分不清;缺少工程變更、合同變更等處理程序,對索賠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協調等問題缺少規定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3.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原則。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例如:甲方認為承包單位應服從甲方;甲方隨意將分項工程進行分包;對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強行采購質次價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等。承包單位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潤,違反施工常規、偷工減料、采購材料以次充好。
甲、乙雙方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對于建設工程項目,過多地依賴于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簽約,便臨時抽調人員予以應付,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糾紛。
二、施工階段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1.推行項目管理模式。把企業作為利潤中心,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責任合同為紐帶,明確各自的“責”、“權”、“利”關系。本著“誰控制、誰負責、誰承擔、誰受益”的責任分解原則及“收益和成本掛鉤、分配與上繳掛鉤”的控制監督機制,全面動態的管理工程項目。
2.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階段是根據設計圖紙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變成工程實體的過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會有所不同,所需機具也不同,因而發生費用也會不同。要做好優化細化工作,編制出先進、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項工程的進度。選擇最佳的項目施工組織,最大可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同時,考慮經濟性、合理性。杜絕人、材、機的積壓、閑置、浪費。
3.對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施工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無法按時開工;自然、地質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況。
常會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工期的延長等使發生合同變更。變更事件一發生,要及時與現場監理辦理變更簽認手續,取得索賠依據,把企業的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同時,把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預見的風險,通過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把一部分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
三、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從2004年4月1曰開始國家已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新的計價模式給與了施工企業發揮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
1.清單計價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有:(1)清單有漏項的風險。(2)清單項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風險。(3)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由此可見企業若想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投資潛在風險,必須分析在此種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完善專用條款,增加合同的約束力。
2.專用條款避免工程結算時的風險
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影響工程結算。
(1)工程量的變化。設計變更會直接影響工程數量的增減,改變了項目的內容,演變出新的清單項目引起了合同價格的變化。
(2)計費基數的變化。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引起措施費因計算基數的變化而改變。因為工程實體的數量與項目措施費用直接相關。例如,實體項目基礎的深度與措施項目施工降水有關,實體建筑物的高度與措施項目腳手架有關等等。其次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和措施費的變化,引起規費和稅金的改變。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過程中,會存在大量的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除了要及時做好工程變更簽證外,項目合同管理人員還要對工程變更進行分析,超出原合同范圍,構成合同變更的,項目合同管理人員要及時按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變更,重大的合同變更應該在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一般的變更不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也要以各種書面形式(會議紀要、雙方信函往來等)明確下來,并爭取取得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簽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會發生索賠事件,對并非由于己方過錯,而是因為對方責任發生損失的情況,可以提出施工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講,索賠有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索賠要做好以下幾點:
1.提高對工期索賠的認識。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往往只注重費用索賠,忽視工期索賠。由于變更或索賠事件的發生,往往會對總工期造成影響,如果施工企業不重視工期的索賠,最終往往導致業主催工期,逼進度。如果沒有工期索賠,承包商只能加速施工(趕工),從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如果加速施工仍沒有按期完工,既落了個逾期完工的罪名,還增加了施工成本,形成“名利雙丟”的局面。如果重視工期索賠,即使業主要求加速施工按期完工,施工企業還可以主張加速施工的費用補償和提前完工獎勵,結果則是“名利雙收”。工期索賠其效果最終會反映在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上。
2.充分認識索賠時效,及時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后的請求權,因訴權的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賠時效的效力,在發生索賠事件后的28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說明,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當索賠時間持續發生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如果施工單位逾期主張索賠權利(超過索賠時效),施工單位也就失去了索賠權利,從而失去了索賠談判的主動權,即使建設單位出于其他原因給予施工單位補償,也僅僅是道義的“施舍”,其索賠效果可想而知,只能是“杯水車薪”。所以索賠時效要求施工單位一定要在變更或索賠事件發生后,一定把握好這幾個28天,在時效期內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3.充分認識收集索賠證據的重要性。索賠證據是關系到索賠成敗的重要文件之一,工程實踐中,施工單位即使抓住施工合同履行中索賠機會,但如果拿不出索賠證據或證據不充分,其索賠要求往往難以成功或被大打折扣。如果施工單位拿出的索賠證據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經不起對方的推敲和質疑,不僅不能促進索賠的成功,反而會被對方作為反索賠的證據,使自己在索賠問題上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收集有效的索賠證據是搞好索賠管理不可忽視的。
二、工程結束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基本結束,項目收尾階段,也是最終檢驗項目成效的時刻。這階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
1.高度重視施工合同竣工結算工作。很多施工單位對工程實施過程非常重視,但在項目收尾時留下幾名技術人員辦理竣工結算,而將精兵強將抽調至別的項目部去,其實這種做法是很不可取的,收尾階段的竣工結算,關系到工程項目最終能取得什么樣的效益,企業和項目部需要予以高度重視。做好這些工作。項目部應該留下關鍵的預算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等管理人員,認真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根據施工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變更情況(包括索賠),對原施工圖預算工程造價或工程承包價進行調整、修正,重新確定工程的最終造價。工程結算編制是否完整、正確與否,與最終結算結果息息相關,工程量計算要準確、不能漏項,要注意檢查各種簽證單、聯系單等材料,結算單價套用要正確,各項取費標準要符合規定,總之,結算要做到有理可依,有據可查。結算表編制完成后,校審很有必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結算的準確性。向建設單位提出正式結算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成本分析,結算書是否大于財務成本,結算上的材料數量、價格與實際耗用量、采購價是否基本吻合。發現問題較大,要相互查明原因,確保取得足額的結算收入。
2.進行合同實施后評價與分析。在最終辦理結算后,施工企業和項目部要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評價與分析工作,總結工程合同經驗和教訓,以便以后其他工程能更好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避免類似問題重復發生,持續改進,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適合的合同管理架構,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
三、結語
當前建筑施工合同的制定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施工合同的嚴密性,造成施工合同的具體內容難以有效落實。因為施工合同中的具體內容多由建筑工程發包人制定,過多的強調了建筑工程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沒有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等起來,進一步加大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難度。在一些建筑承包過程中,建筑承包方為了承接工程,在合同內容中主動提出某些具有不公平因素的合同內容,繼而轉嫁到施工合同內容中,將建設風險轉嫁給了施工承包商,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問題。因為施工合同的制定不嚴密,影響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具體履行,一些施工單位為了保證自身的經濟效益,對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進行變相處理,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內容要求進行施工,給建筑工程的具體施工質量埋下隱患。
2加強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對于建筑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建筑市場及經濟繁榮也能產生積極作用。實際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發現并解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保證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
2.1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礎保障建筑企業在具體的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在企業內部建立專門的施工合同管理機構,為企業施工合同的管理打好基礎。企業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具體的合同管理要求,并結合企業所制定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管理。企業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必須加強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合同管理責任落實,構建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保證施工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的施工情況,對具體施工內容進行合同管理,保證企業建設施工的質量。
2.2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建筑企業可以通過開展培訓班、引進高素質人才的方式,提高企業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為企業培養專門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在具體的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必須根據施工合同的管理內容,對施工合同人員進行培訓,保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較好掌握施工技術、造價管理、合同管理,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企業施工合同管理還可以實行上崗制度,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待遇,促進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效率。
2.3明確合同條款,將建筑工程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統一根據以往建筑施工合同制定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加強建筑施工合同制定策略,保證建筑施工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實際的建筑合同制定過程中,必須完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建筑企業雙方實際情況,對建筑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將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統一,加強雙方責任風險控制意識的培養,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現糾紛。建筑雙方應該對合同內容進行仔細推敲,把握好建筑合同中的風險控制問題,進可能避免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建設損失。
2.4加強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建筑合同的履行管理作為一項周期長、管理內容復雜的工作,必須依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實,促進施工合同內容在具體建設過程中的履行。建設雙方在對合同內容進行明確的基礎上,對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進行合理把控,根據制定好的施工計劃,將合同管理內容進行有效落實。
3結束語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墩袠朔ā返谄邨l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1施工合同能夠為建筑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據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工程的施工階段是工程建筑最重要的控制階段,因此,相關施工人員應該依據施工預算,通過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階段控制好施工的資金支出。其施工合同對施工管理進行控制的主要內容包含:一是,對人員進行組織。對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員與工程造價的職能工作進行控制,并科學的控制施工中的編制工作流程;二是,對資金使用進行約束。能夠對工程程序的工程量進行統籌規劃,并對施工成本的支出進行合理建設,并對竣工結算進行審核;三是,對技術實施過程中的控制,針對由于經濟條件以及施工環境帶來的變更進行及時的更正與審核。
2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與完工檢驗的保障
在進行工程的施工建設過程中,相關人員應該依據特定的合同說明,對工程進行建設,其必須從結構、技術以及施工工藝等方面,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規范進行建設。應該在工程進行完工之后,對工程項目建設相關的施工資料進行記錄與整理,并對施工竣工驗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以及歸檔,依據工程造價的編制對資料進行編制,對合同的條款進行人身核對,對竣工階段進行審核,并對施工項目進行合理科學的評價。
3施工合同能對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規定
在對施工合同進行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其招標人的義務就是做好施工工程中的工期、工程結算款等給承包人的勞務報酬。承包人的義務就是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對工程錦繡谷建設,不斷的滿足招標人對施工工程建設的要求,進而達到預期的施工狀態以及按時完成規定的施工進度。
4施工合同能夠實現施工占地的節約使用
在對建筑施工完成規劃之后,施工單位就會對前建筑物進行大面積的拆遷,就會全部鏟除施工占地周圍的土地,造成對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所以,針對浪費土地的情況,施工單位應該對施工建設進行精確的規劃,并在施工合同中進行明文規定,如此一來,在進行施工建造過程中就能夠對施工地進行合理的選擇,降低對原建筑物以及占地面積的破壞,從而實現施工合同對施工占地的節約使用。
二加強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中的有效措施
1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促進施工合同的有效實施
對于施工建筑單位而言,為了保障施工合同的科學實施與監督管理,應該不斷的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強化員工對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重要性的認識,定期的對員工進行專業化的合同知識培育,從而促進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按照施工合同對建筑進行科學、合理以及有效的施工。
2強化建筑施工人員以及施工企業的綠色環保意識
隨著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綠色環保理念的提出,建筑施工單位也紛紛的貫徹落實綠色環保理念。建筑單位通過對施工人員綠色環保意識的灌輸,促進其在施工過程中對污染等破壞進行自覺的監督,不斷的改善與解決施工場地的環境問題。與此同時,各地政府通過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建設獎罰制度,對工程施工建筑做到環保無污染的企業進行獎勵,對污染嚴重的施工企業進行懲罰,進而不斷的提高了建筑施工企業的環保意識,做到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建立健全綠色環保的法律規范
由于現階段我國建筑施工管理相關的法律還不健全,對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的管理形成了嚴重的影響。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的前提下,施工管理的效率遲遲不見提升。以此,相關人員應該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施工合同的應用法規進行不斷的完善,做到恩威并施,通過對建筑施工人員環保意識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健全,共同提高建筑施工過程中綠色環保技術,進而推動我國向環境友好型以及資源節約型的社會前進。
三結論
1.1經濟分析
1.1.1變更條件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地質、施工、機械等工程條件變動較大,因而變更經常發生,工程數量和價格變動導致工程造價變化,進而產生成本風險或造價失控風險。如果主動分析工程變更條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數量和單價調整的具體條件和方式,明確工程變更程序和結算方式,控制好現場簽證過程,工程施工會相對順利,工程風險亦相應減小。
1.2.2管理條件大型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或邊坡的支護通常是由不同的施工主體完成,因而基坑工程的動態界面通常會出現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支護進度不匹配的問題,導致支護工作面減少,支護工期延長,進而加大工程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合同中要認真分析土石方開挖、基坑排水及基坑支護等工程施工進度不匹配的問題,約定工程相關各方主體的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時限、界面交接方式等,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降低工程風險。
1.2.3資源條件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資源包括業主方和施工方在人員、機具、材料、場地、管理制度、工程信息以及相關的資源化因素,要對各種有形資源或無形資源的數量、質量、價格、資源化方式、獲取方式及可獲取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明確界定各主體的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獲取、使用的具體條件和方式,調整土石方工程施工與其他工程施工的匹配集成狀態,降低工程成本風險。
1.2信息分析
1.2.1信息識別土石方工程費用主要由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六類費用構成,要根據工程計量與計價方式及其依據,對工程信息分成巖土、機械、數量、價格、程序、方式、系數、指標、稅費率等類別逐一識別其真偽,并確定其具體形式、產生過程、獲取方式、傳輸通道等信息內容。
1.2.2信息應用信息應用是信息識別的根本目的。要將工程的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工程機械、工程變更、工程管理、工程資源、工程進度、施工安全、工程環保和工程造價等各方面的信息進行識別,界定其時空效應,再在工程合同中以精準的表達方式約定工程的內容,形成合同文本。
1.3法律分析
1.3.1法律內容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按照工程合同的法定格式,以最精準的書面信息表達方式全面、系統、完整地將工程施工的范圍、內容、方式、質量、數量、環保、安全、運輸、堆放、簽證程序、計量與計價方式、施工順序、進度要求、結算方式與結算條件、場地要求、保證金的金額及提交與退還方式等內容表達出來,構成工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3.2法律形式由于工程合同以書面形式表達合同雙方責、權、利的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合同管理的過程包括合同分析、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過程,不同法律過程均必須通過特殊法律形式將合同的主體、條款、義務、責任、時限、地點、爭議處理方式及其可行性準確地依照合同法的要求進行表達,使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合理、合法、準確、可行。
1.3.3法律風險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加上各個合同法律過程中存在主體、內容和形式的信息可能有錯漏、虛假、失效等合同失真等情形,會產生相應的合同法律風險。通過采用審主體、明內容、定形式、約責任、析時效等方式嚴格審查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真實、平等、自愿、可行,化解工程合同風險。
2工程合同實例分析
2.1工程概況某公司承包位于貴陽市城中心的一大型土石方工程,基本工程條件如下:(1)工程內容:土方開挖、石方爆破與土石方運輸、回填、倒棄等內容。(2)巖土條件:地基土為紅粘土,巖石為石灰巖,土石比為70%,表層土覆蓋厚度差別較大,0.3m~6m。(3)棄土條件:剩余土石方運到9km外堆放(4)工程單價:綜合單價28元/m3(5)計量方式:根據業主方的測量系統初步測算土石方工程量為2000萬m3,最終按照現場簽證計量按實調整,誤差不能超過初測工程量的10%。(6)結算條件: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施工方自行安排,爆炸材料相關手續由業主方負責辦理。工程進度款式每月25日前報進度工程量,由業主方核量,每月30日到次月10日之間結算當月工程進度款的80%,剩余進度款累計在下月中按各月80%結算。
2.2合同分析與風險控制
2.2.1合同分析采用技術、經濟、信息、管理和法律一體化的工程合同分析方法,對本工程的技術條件、經濟條件、信息條件和資源條件等方面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研究,對工程合同涉及的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結果如下:(1)項目真實,工程款結算有保障,工程管理人員需要一定隱性費用,但工程量具有調整范圍;(2)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且棄土場地較小,運輸車輛需要清洗、覆蓋并排隊等待棄土,并需要收取每車150元的棄土費用;(3)道路雖為新建雙向六車道的城市道路,但存在交通管制,且運土時上坡較多,平均每天最多只能運輸5趟;(4)晚上10點到凌晨6點存在施工管制;(5)爆破石塊可以綜合利用或聯系出售;(6)可以進行工程施工順序調整,減少外運土方,提前創造工作面。
2.2.2風險控制對合同內容進行深度策劃,對合同風險進行綜合控制,將合同方案作如下調整:(1)工程管理人員需要的隱性費用必須在工程量調整的價值范圍內;(2)明確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考慮到施工中各種因素的影響,將原工期延長,棄土費用由業主方與棄土場業主另行簽訂合同按每車110元收??;(3)爆破石料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聯系出售,其收益歸施工方所有,業主方提供管理便利條件;(4)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業主方提供擔保促成施工方與供應方簽訂供應合同,使用價格下降5%,付款時間延長3個月;(5)業主方對工程施工順序進行調整,減少土方外運方量,創造開挖工作面;(6)工程量簽證、復核,明確內容、時限、責任和具體的操作方式,作為合同附件;(7)對土石比等業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的鑒定、認證與索賠進行細化表達,為工程索賠提供法律依據;(8)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時間及違約責任。
2.3合同簽訂與執行結果由于工程合同的前期調研工作細致,合同分析全面、系統、準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簽訂快速,調整補充較少,施工管理效率較高,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十分順利。對業主方而言,土石方工程的實際總造價在其預算總造價的控制范圍內,但實際工期縮短了。對施工方來說,經深入細致的合同分析后作出決策,贏得工程機會,合同控制效果較好,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