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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縣政府統一指導、標本兼治、綜合管治、引導結合、依法監管的準則,重拳打擊“黑車”不合法營運,改善出租汽車運營情況,切實維護廣大乘客的生命財富安全和客運運營者、駕駛員的正當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區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的健康不變發展。
二、首要目的
(一)打擊不合法從事出租汽車運營的牽頭者和組織者,重點打擊欺行霸市、壟斷市場、強迫買賣、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不合法營運和建設擾亂侵犯市場運營次序的團伙。
(二)查處偽造、變造出租汽車號牌、證件,挪用出租汽車專用標記、設備、拼裝“克隆車”及窩點。
(三)查處在我區駐點營運的異地出租車。
(四)查處摩托車、客貨兩用車和其他車輛等不合法運營的行為。
(五)重點管治全區首要道路、火車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遠程客運汽車站、賓館、病院、集貿市場、旅行景色區、新建小區、城鄉結合部等地域不合法營運車輛和倒賣客源、建設擾亂侵犯市場運營次序的行為。
力爭經過3個月的集中整治,使我區不合法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車輛分明削減,客運市場獲得凈化,正當運營者的營運情況獲得改善,切實保證廣大乘客和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三、組織指導
成立區打擊“黑車”等不合法從事出租汽車運營專項管治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指導小組),由分擔副區長任組長,區城管協調辦主任、區交通局局長、站區辦主任任副組長,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站區辦、交通大隊、區監察局、區局、區城管局、區工商分局等相關部分的分擔指導為成員。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可依據工作需求,從相關部分抽調人員成立管治工作專班,辦公地址設在區站區辦。指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鄧彬生同志兼任,楊杰、李洪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4月上旬)
1、印制宣傳材料,制造橫幅、口號。以《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治理條例》及市有關文件精神為中心內容,印制宣傳材料,制造橫幅、口號,有方案、有組織、有針對性地大造氣勢,震懾不法車主。
2、在重點地段設置宣傳點。在火車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遠程客運汽車站等無證運營車輛相對集中地域,開展大規范的宣傳行動,普遍發放宣傳材料,現場受理告發和征詢。
3、應用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宣傳有關司法、法律、政策和文件精神,對管治工作進行重點報道。經過普遍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調查不合法營運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富安全帶來的風險性,調查不合法營運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富安全帶來的風險性,提高市民的自我維護認識,自覺抵抗乘坐并積極告發不合法營運車輛,共同治理部分一起打擊不合法營運。
(二)查詢摸底階段(4月1日-4月底)
1、以街道、社區為單位進行深化認真的具體摸排,摸清不合法營運車輛活動區域及規則,為具體管治發明前提。
2、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站區辦、交通大隊要對違規堆積、滯留在車站、病院、小區等客流集散地有不合法營運嫌疑和跡象的“黑車”進行攝像備檔,先期做好取證工作。
(三)集中整治取締階段(4月1日-5月5日)
1、由區指導小構成員單位法律人員構成4個法律小組,在全區24小時輪班巡查,查扣不合法營運車輛。
2、有方案、有步調地集中取締偽造、銷售營運證照和出租汽車營運設備的窩點;集中查處偷盜出租汽車營運設備的嫌疑人;打擊組織不合法營運、欺行霸市、壟斷市場的涉“黑”團伙。
3、在車站、旅行景色區、新建小區、城鄉結合等重點區域和節假期客流頂峰期不連續地進行市場稽察,取締“黑車”不合法營運轉為。
4、集中取締市民反映激烈和社會影響惡劣的不合法營運窩點。
五、責任分工
區交通局負責本次專項管治行動的總協調,總調度。各成員單位責任分工如下:
(一)區委宣傳部:負責專項管治活動言論指導及新聞媒體協調工作。
(二)區公安分局:負責對查證屬實的偷盜計價器、偽造GPS系統LED顯示屏、建設擾亂侵犯出租汽車市場經濟次序的“克隆車”制假團伙,對嚴厲阻遏不合法營運案件查辦,暴力抗法,對有黑惡權力浸透、把持的不合法營運團伙依法嚴厲打擊;做好群體事情的處置預案及應急處置工作。
(三)區交通局:負責對查證屬實的不合法營運的客貨兩用車以及汽車修繕廠拼裝克隆出租車違法行為的,現場查扣車輛,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治理條例》規則予以處分。
(四)站區辦:負責對查證屬實的不合法營運小轎車以及外地和遠城區出租汽車在火車站地域從事客運營業的,現場查扣車輛,并依照《市火車站地域綜合治理規則》(市人民縣政府令第193號)予以處分。
(五)區交通大隊:負責對應用微型面包車和摩托車從事不合法營運;改、拼裝出租汽車及設備,挪用出租汽車專用號牌,運用偽造、冒充靈活車行車證件的,依法賜與行政處分直到追查其刑事責任。
(六)區局:負責專項管治的不變工作,包括搜集信息、引導和化解矛盾、招待上訪人員。
(七)區工商、城管局:負責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共同管治專班做好響應工作。
(八)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本能機能部分關于專項管治責任的落實狀況,并對各本能機能部分的整治后果做出評價;對成果優秀以上的予以表揚,對不作為和亂作為的予以追查。
(九)區管治工作專班:負責對轄區不合法營運車輛進行摸底,并做好轄區內宣傳、教育工作、材料計算及匯總上報,對各責任單位整治中的重難點問題,組織結合法律。
六、工作要求
(一)各責任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全局觀念,在專項管治工作中做到責任、指導、人員、辦法四落實。
一、自主經營模式
在基礎設施按照規劃要求投資建設的同時,設立農場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管理、專業技術和后勤保障人員,招收種養合同工人若干名,工資按照局要求統籌分配支付。種養品種根據農場規劃要求和機關食堂需求進行生產,食堂以保護價收購農場種養產品,實行定購、定產、定銷。農場農產品在供給機關食堂有富足的前提下,再延伸供給機關住宅小區和市場。
利弊分析:該經營方式由于掌握了經營主動權,種植產品的質量能夠保證安全,種養品種能夠與機關食堂的需求相統一。弊端是發展壓力較大,招進的員工和技術力量與投資初期產生的效益不能成正比,見效時間慢,不利于農場長遠發展。
二、農場外包經營模式
農場不設立管理機構,不配備管理、專業技術和后勤保障人員,引進市場機制,完全用社會化模式經營。采取招投標形式,將農場全部或分塊承包給有種植、管理、經營經驗的企業與個人,確定租賃期限,簽訂租賃協議,要求承包者根據農場規劃實施投資建設,按照機關食堂需求進行生產,農產品優先滿足機關食堂需求。
利弊分析:該經營方式沒有投資風險,經濟收入穩定。弊端是監管困難。農場承包后,從業人員的聘用、物品采購、利潤控制、經營狀況都是承包者說了算,對種植和養殖的農產品安全、質量等監督管理很難按照要求標準落實到位,而且承包經營者為追求利潤,急功近利,難免會存在短期行為。
三、自主經營包產到人模式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基本杜絕非法農藥產品的流入,高毒農藥經營實現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農藥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隱患大幅降低,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做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宣傳工作
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標語、資料、宣傳欄、培訓班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群眾,尤其是農藥經營人員、種植戶廣泛宣傳,要把禁限用高毒農藥的種類、使用產生的危害以及對蔬菜、果樹產業健康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的安全隱患等作為重點,要讓廣大群眾和農藥經營者明白和理解高毒農藥的危害以及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積極引導群眾使用替代高毒農藥品種,提高廣大群眾抵制禁限用高毒農藥的自覺性。同時,要做好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誠信安全經營意識;引導農藥經營人員理解、支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符合條件者可以自愿申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并做出承諾,獲得高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后,嚴格執行“五項管理制度”(購進備案制、經營專柜制、銷售臺賬制、購買實名制和公開承諾制)。
(二)做好高毒農藥的摸底和市場清理工作
各縣區在做好廣泛宣傳工作的基礎上,要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所有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點加強農藥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零售大戶、集散地、鄉村流動商販以及植保站、農資公司、供銷社倉庫為重點的檢查,做到縣不漏戶、店不漏產品,對清查中發現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登記造冊。建議經營者采取退貨、折價給定點經營單位等形式盡快處理庫存高毒農藥,確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處理完畢。對非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逾期未處理仍繼續銷售的高毒農藥,各縣區要加大市場監督抽查力度,及時引導經營單位將剩余高毒農藥轉讓給定點經營單位。
(三)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工作目標要求,根據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情況實行分級受理,由各級農藥監督機構按程序進行審批,確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資格。對于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度良好,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場所與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離區的經營單位,經自愿申請,營業執照由縣(區)發的,由縣(區)農業局受理審核,市農業局批準,省級備案;營業執照由市級發的,由市農業局審核,省級批準。取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由省上統一頒發“陜西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牌匾,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定點經營單位統一五項制度落實工作
對獲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單位,全市統一實行“五項制度”嚴格管理。一是購進備案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購進農藥產品,要嚴格把關。凡具備“兩證一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農藥標準號)、標簽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經農業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銷售;沒有通過備案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通過登記把關,可以有效杜絕非法農藥進入流通環節,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農藥登記備案管理要堅持市、縣聯動、以縣(區)為主。在一個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該縣(區)農藥執法機構備案,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備案。市和縣(區)兩級農藥執法機構要及時溝通信息,避免重復登記備案。對于高毒農藥產品銷售完畢后要及時向備案機構核銷。二是經營專柜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在經營門店必須設立高毒農藥銷售專柜,實行專柜擺放、封閉存放、明示標志、專人管理。三是銷售臺賬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統一要求,全面建立銷售臺賬,對高毒農藥產品的名稱、備案登記號、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購買數量、購買時間、購買用途、聯系方式等進行詳細登記。四是購買實名制。購買高毒農藥人員,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所在地村委會(或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種植證明,根據需要限量購買。五是公開承諾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公開承諾嚴格執行“五項制度”,與當地農藥管理機構簽訂承諾書,并固定懸掛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農藥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既是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辦法。今年省市農業工作會議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縣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擺上今年農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搞好宣傳發動,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制定方案階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的農藥經營單位及經營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掌握轄區內高毒農藥市場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方案要任務具體,步驟明晰,進度明確,措施有力,確保方案的科學、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縣區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轄區內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為申請受理階段,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審核把關階段,6月1日至6月10為上報批準階段,6月11日至9月30為全面實施五項制度提高完善階段。各縣區要倒排工期,分步實施,務實求實,扎實推進,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對批準確定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是一項把關要嚴格、操作要規范、關系現代農業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強度大。各縣區也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為確保按時完成任務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一、指導思想
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省政府關于《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機制的通知》要求,深刻理解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重要意義。樹立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對人民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切實抓好這次專項行動。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權責一致,有效打擊和遏制無證無照經營活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投資環境,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步驟和措施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月日至月15日)。
一是各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利用有線電視、網絡、短信、宣傳車等,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活動。讓這次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的意義、作用,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二是各部門要通過調查、巡查、暗訪等方法,摸清所屬職責范圍無證無照經營者情況等,并予以登記造冊,建立臺帳。三是發放催辦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合法經營。
(二)第二階段為各職能部門認真組織查處取締階段(月15日至6月15日)
各部門要組織查處取締工作,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開展打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對靠單個職能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職能部門為主,公安和相關部門配合,集中力量進行整治。
(三)第三階段:檢查和總結階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各職能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尋找薄弱環節,明確今后努力方向,并將書面總結材料報送縣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領導小組將組成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驗收,對開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成效差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各部門的工作總結于7月1日之前報縣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匯總上報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三、工作要求
1、要堅持統一領導、綜合治理的原則。按照縣政府《通知》文件要求,充分運用“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兩個制度進行指導。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綜合治理,使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順利進行,取得明顯成效。
2、要堅持“堵”“疏”結合、區別對待的原則。以教育疏導在先,合理掌握監管和打擊力度,要立足于整治、致力于規范、著眼于發展。做到治理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取締與轉化相結合,引導無證無照戶辦理相關證、照,合法經營。同時,各職能部門要加大辦證辦照扶持力度,通過靈活有效的疏導措施,促使大量無證無照戶轉變為有證有照戶。
3、要堅持依法取締,標本兼治的原則。對于危害人身健康,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社會危害嚴重,屢教不改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必須嚴查,堅決取締。
4、要文明執法,樹立職能部門執法權威。對于拒絕、阻礙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嚴打、嚴管、嚴防、嚴治”的原則,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力度,規范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市場,切實解決在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存在的問題,徹底消除各種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單位只有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
(一)批發經營單位
1、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筑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3)有可靠的通信設備。
(4)批發單位具有內部管理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5)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6)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5年內未受到生產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職處分。
(7)批發單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批發單位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
(9)批發單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
(10)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許可證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批發單位必須向縣安監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
(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3)購買單位及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批發單位上年度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購銷合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等復印件;
(4)批發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枝術人員和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承辦人授權委托書;
(7)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攜帶其原件以供核對。
安監局會同公安、供銷部門對經營場地、材料目錄、格式進行初審,并核對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報市安監局審查,合格的報省安監局審批發證。
批發單位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向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3、經營產品的要求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持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購進產品。省內產品各批發單位自行組織進貨,省外產品由市供銷社統一經營,所購進的煙花爆竹必須是經具有合法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檢測,附有《產品檢測合格證》的產品,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燃放說明及注意事項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銷售給具有相應證照的煙花爆竹零售銷售單位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燃放作業單位。嚴禁經營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性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物配比超標的煙花爆竹,嚴禁小型禮花彈進入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倉庫和庫區。庫區建設應符合城市及村鎮規劃,倉庫建筑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范、標準、規程及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倉庫不得用于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外的其它產品。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對經營企業倉庫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門頒發《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危險崗位所有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4、購進、儲存、銷售登記制度
為加強煙花爆竹批發銷售環節的監管,批發單位必須建立購進、儲存、批發銷售臺帳,每月底前將煙花爆竹的購、銷、存情況報煙管辦備案,煙管辦會同安監、公安、供銷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批發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季節性零售)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設定要按照“數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則,由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確認安全經營條件后布設。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商戶,必須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煙管辦會同安監局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并向市安監局備案。零售網點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無上述證照,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堅決予以取締。
1、零售網點的設立區域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立,應本著“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從嚴控制”的原則,以最大限度的減小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影響為出發點。
2、許可證的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零售網點,必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3)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4)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所有人員的培訓證明材料。人員的培訓由市安監局負責,不經過培訓,一律不準發放《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對零售網點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
3、銷售點的貨物來源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從批發單位進貨,嚴禁從非法生產者手中收購煙花爆竹,嚴禁經銷假冒、偽劣產品。
4、零售點的日常經營
經營者證照齊全后,方可進行煙花爆竹銷售,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地址,不得設立分點。零售網點在銷售地點儲存的煙花爆竹限15箱以內并有專用庫房,經營者不得在零售點以外進行貯存。煙花爆竹應遠離電線、電器等設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專人、專柜銷售,專店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專柜長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試放煙花爆竹。購買者要求試放的,應到遠離零售點500米以外的地帶進行,確保安全。
5、日常安全檢查及處罰
煙花爆竹固定銷售點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由縣煙管辦牽頭,并會同安監局、公安局、縣社以及稽查中隊負責。對非法銷售的,堅決取締,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煙花爆竹銷售資格,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銷售違規產品的,除沒收違規產品外,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6、銷售結束后的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由土產日雜公司煙花爆竹倉庫代為貯存。各零售點在2005年3月1日前將剩余貨物交由土產公司代存。經檢查,不是從批發單位購進的煙花爆竹,應通知縣煙管辦、公安局按非法購買處理。各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臨時棚舍、閑置廢棄房屋內,違者一律視為非法貯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工作的管理,確保我縣春節期間的安全穩定,營造喜慶、祥和的節日氣氛,我縣成立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由副縣長崔建發同志任組長,縣煙管辦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監局局長宏立松同志任副組長。煙管辦、安監、公安、縣社、工商、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管理和打擊取締非法銷售等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下設稽查中隊,王俊申同志任隊長,宏立松同志任指導員,組成人員從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等部門抽調。稽查中隊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煙花爆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執法人員行使正常的執法權限。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標語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兩節”期間的安全和穩定。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在全縣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
2、強化監管,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大檢查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重要意義,扎扎實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的監管。各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進行動態檢查,查處事故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一、虧損企業承包經營的目標是:逐步減虧,實現扭虧為盈,不允許繼續擴大虧損額。
二、虧損掛帳,以盈補虧,工資與被虧掛鉤浮動。經核定的虧損金額,在承包經營中,可作掛帳處理,用承包期經營的利潤補虧。核定承包經營期內正常經營的利潤目標和用承包經營利潤填補虧損的任務指標是考核企業和經營者的依據。職工工資可與正常經營實現利潤和完成補虧任務
情況掛鉤浮動,或按有關規定在補虧的利潤中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兩金”。超額完成者,工資可以上浮,“兩金”可以多提。未完成目標任務者,扣減工資。虧損企業核定的工資水平不能高于同行業盈利企業的水平。
三、核定虧損方法
(一)以前年度虧損,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會計報表核定。
(二)預計潛在虧損。一年以上積壓商品可以按市場現價與原價對比的差價,核定預計削價損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預計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為預計壞帳損失;企業外匯貸款余額,未按實際匯價進行處理的,可能發生的匯兌差額,可作預計匯兌損失。上述預計虧損,只在承
包經營中作掛賬處理,實際發生后才按實際發生額作財務處理。
(三)虧損企業要自行消化虧損額占用資金的利息。個別虧損企業利息數額較大,難于自行消化的,經批準也可以連同虧損額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掛帳處理。
四、扭虧為盈或減虧目標的確定
(一)虧損企業扭虧為盈或減虧目標,依虧損數額的大小、經營條件的優劣而確定。有的以全額作一個承包期;數額大的也可以部分虧損額作一個承包期。
(二)目標確定后,要分解到承包期內的各個年度,執行情況分年度進行考核兌現,承包期終結,經審計后,進行總的結算、兌現。
五、對虧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一)為了優選經營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標承包。
(二)對扭虧為盈的經營者和有功人員,必須給予獎勵。除執行《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承包合同兌現經營者的收入外,成績突出者,允許在超目標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對經營者和有功人員的獎勵。
(三)對未完成扭虧為盈承包經營任務、繼續擴大虧損的經營者,或造成企業虧損的原經營者、直接責任者,必須按照《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嚴肅處理。
六、對虧損企業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虧損企業實行承包后,在未填平虧損以前,承包期內實現的利潤,經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全部用于補虧還貸。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視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也可以減免。減免的稅收應設立專門帳戶用于補虧還貸,不得提取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虧損企業,可以用市批的進出口物資上繳款補虧還貸,但不作利潤,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三)集團(總)公司對屬下的虧損企業有責任幫助補虧。集團總公司利潤(含下屬企業向集團公司上繳的利潤)經批準可用于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用于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的減免稅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四)虧損企業承包以后,未填平虧損以前,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可用于還貸補虧,但不作利潤,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五)虧損企業承包經營后擴大經營和必需資金,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加強對虧損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一)財務管理。財政部門(投資管理公司)對虧損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企業,必須建立檔案,加強管理。對虧損企業的財務報表要進行全面審計。虧損企業必須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經律。
(二)工資基金管理。虧損企業的工資開支必須執行市的統一規定,不得自立工資標準。工資基金必須服從市勞動局統一管理。由市勞動局核定工資總額,年終經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審核財務報表后,送市勞動局核定兌現工資。
(三)沒有承包的虧損企業,由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下達經營期的目標利潤和補虧計劃。市勞動局按下達的計劃核定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兌現發放工資。
(四)資金管理。銀行要加強虧損企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發現資金運用不正常時,可以查詢、批評、警告;必要時凍結帳號,收回貸款資金。
一、承包模式
1、承包出租的士參股總數:雙方決定將現有從廉江鴻運出租的士公司承包的20臺出租的士以及廉麻霞合作經營辦現有廉麻霞專線合作經營車輛(57臺)進行投資參股,每車按一股計算,總計77股。
2、資金投入方式:投入資金按20臺出租的士總體價格平均投入。投入資金需一次性到位,雙方合作經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抽回、挪用、侵吞等損害雙方合作經營的利益。
3、合作雙方平等享有參股的權利,參股采取自愿形式,參股形式以貨幣為主,參股金額必須要足額到位,任何一方不得虛假參股并隨意抽回資金。
二、經營模式
雙方投資的資產共有,雙方都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以及承擔資產風險的義務,資產運營中的損益由雙方共同承擔,但雙方獨立管理,獨立經營,互不干涉對方經營活動。投資所得所有利益按股分配,其他紅利雙方協商分配(具體的分配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在運營的過程中出現法律事故責任,雙方承諾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共同分擔法律風險及損失,債權人可向雙方任何一方主張債權,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其中一方在承擔所有責任后可扣除自己應承擔部分比例后向另外一方進行追索。
三、管理辦法
雙方經協商決定成立統一管理的出租的士車隊,由廉麻霞合作經營辦獨立分管,總站不得干涉其運營活動。但具體的運營運作由車隊根據具體經營情況直接管理,經營管理方案須通過廉麻霞合作經營辦的同意。整個車隊的管理程序總站都不參與其中,但廉麻霞合作經營辦必須本著認真負責的宗旨管理出租的士車隊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惡意損害總站的合法利益。
四、機構設置
經雙方協商決定出租的士車隊設車隊長一名,具體工作是全面負責出租的士的經營運作管理。另外設置管理人員五名,他們的具體工作分別是:其中一名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一名負責車輛維修保養工作,一名負責司機管理及調派,其他兩名負責車輛運行與調度工作。出租的士車隊的財務人員由廉麻霞合作經營辦財務人員兼任,由廉麻霞合作經營辦管理。各機構各司其職,如因今后出租的士車隊管理的現實需要雙方再協商設置相關補充機構,逐步形成全方面、多層次、完善的機構形式,促進出租的士車隊的正?;⒅刃蚧\營。
五、經濟收支
1、出租的士車隊收入管理:每天每輛出租的士必須要將每天運營所得收入統一交到車隊出納處,出納在月終扣除車隊所有開支后再統一分配,任何出租的士車輛不得違反這一規定,有私吞私挪現象的一經發現必將重處(處罰條例合作雙方共同協商)。
2、出租的士車隊支出管理:每輛出租的士的任何一項開支都必須由車輛負責人匯總報出租的士車隊隊長認真核對后,再由廉麻霞合作經營辦主任簽字后才能開支,但每筆車隊支出數目以及用途財政人員都必須記錄清楚明了,臺賬的制作必須完善,否則賬目的任何錯誤都由財務人員承擔。
六、管理實施細則
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由出租的士車隊與廉麻霞合作經營辦根據實際經營運行需要負責制訂。管理實施細則必須全方面覆蓋整個出租的士車輛運營的經濟管理活動,出租的士車隊與廉麻霞合作經營辦在定管理實施細則可以征求多方意見、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完成后須嚴格按照管理實施細則來管理出租的士車隊的運營活動,參照管理實施細則對車隊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七、違約責任
1、在合作經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單方解除合作,任意解除合作的一方需承擔違約責任(具體違約計算方式及金額雙方協商)。
2、在合作經營期間,任何一方故意損害合作經營利益,其他一方可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方式及金額由雙方協商同意)。
3、雙方在合作經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抽回、挪用、侵吞投資資金,違反者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方式及金額由雙方協商同意)。
八、承包出租的士合作經營糾紛處理
在雙方合作經營管理期間發生的爭議,應本著合作經營的利益出發雙方協商解決,實在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經營方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
此合作經營方案如有未盡事項,合作雙方在另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定補充合作運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