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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自有機,為了更好的治理金融危機,各國當前都著眼于金融創新,以期推動國際金融法改革。然而,金融創新在給各國帶來希望的同時,也對各國既有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第一,金融創新沖擊了傳統的監管標準。傳統的監管標準主要針對信貸風險,以資本充足率為標準。但金融創新令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復雜,除了信貸風險之外,金融機構還需面對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因此僅針對信貸風險實行的傳統監管標準,現在已經不滿足有效監管的要求。[4]第二,金融創新沖擊了傳統的監管手段。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以審核分析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為主,但這種傳統的審核的過程中,缺乏對表外業務的統一會計標準。這就導致表外業務游離于監管范圍之外,金融機構可以趁機通過衍生工具隱藏許多交易組合,令其成為資產負債表外的項目和交易,從而逃避金融監管。這就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必須提高對銀行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的要求,加大監管力度,平衡安全與效率的關系。第三,金融創新沖擊了傳統的監管模式。傳統的監管模式,即針對分割的金融市場實行的分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曾經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起過作用,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分業經營已經逐漸被混業經營所替代,因此這種模式已經漸漸脫離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軌道。[5]
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發展
(一)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效力增強國家是一國作為國際法主體最根本的標志,而經濟是國家里最具物質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個國家都會為了自身利益,不愿讓渡本國的經濟。這導致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中,條約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硬法較少,而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會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軟法較多。但隨著金融危機爆發,各國意識到金融監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國在讓渡經濟方面的態度逐漸軟化,這令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強,一方面,加強國際合作,通過簽訂條約,令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中硬法不斷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視軟法,在實踐中增強其約束力。究其原因,可歸納為兩點。第一,國際組織地位上升令各國在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方面達成一定共識。國際組織的影響力不斷擴大,其通過組織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令各國遵守其制度安排。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通過巴塞爾委員會(BCBS)、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等國際組織,來塑造、傳播融資、金融市場準入等反面的市場機制共識。國際組織的技術性不斷增強,地位不斷提高,這令各國監管者對國際組織愈加依賴。第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先進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國如不遵守,便難以抵御金融危機的風險,容易被國際金融市場淘汰。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根源之一便是銀行業過度依賴外部評級機構,忽略了內部風險評估和盡職調查。而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于2006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便預測到了這一風險,通過制度規定降低金融機構對于外部評級的依賴性。因此,危機爆發之后,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均意識到遵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會獲得市場給予的利益激勵,反之則會面臨不利的后果。第三,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中程序法為其實體法的實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WTO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諒解》中的爭端解決程序和規則適用于金融服務貿易方面的爭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和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審查程序、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以及爭端解決機制,均可用于評審和監督成員國是否履行金融服務貿易方面的義務,同時用于解決成員在履行義務中發生的糾紛。這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WTO成員國的金融監管,令其自覺履行義務。
(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結構重構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證實,各國過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適應當下的國際金融環境。因此,重構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呼聲愈來愈高,引發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創新,令金融監管制度產生了結構性的變化。具體地說,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結構重構可歸納為三點。第一,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向統一化發展??v觀全球,大多數國家現階段一般都是針對金融業的分業經營,不同程度地實施分業監管,即對證券、銀行、期貨、信托、保險等由不同的監管機構來監管。只有少數歐洲國家如德國等實行統一監管,即由綜合性監管機構監管所有金融領域的全能銀行制度。隨著金融創新不斷深化,金融業之間的邊界愈來愈模糊,分業監管模式逐漸不適應時展,繼續堅持只會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或是濫用。因此,如英美國家和香港等現在都由多層次、分散的分業監管模式,向綜合性、統一化的混業監管模式發展,即實行全能銀行制度。第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向綜合化發展。過去的金融風險以信貸風險為主,風險種類較為簡單,而隨著時展,金融風險的種類不斷增加,內容也愈加復雜。因此,原有的監管標準已逐漸脫離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軌跡。各國監管制度正朝著綜合化發展:一是從資本監管發展到全面性風險監管,從只針對信貸監管,發展到針對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進行全面監管;二是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風險;三是規范監管程序,加強對銀行監管的規范化管理,保證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程序有條不紊的進行。[6]第三,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向國際化發展。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封閉的國內金融監管制度已不再適應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需求,國際監管合作的呼聲愈來愈高。一是隨著國際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各國金融市場的關聯度變高,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現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交易管理、投資收益率在各國金融市場上趨同,這為國際監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貨幣互換、利率互換等創新工具的跨市場國際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國家金融市場的聯合與互動。當然,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國際化,要求國內和國際金融市場相互融合,這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三)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變化法的功能定位決定了其價值取向。而國際金融法的功能表現為促進國際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方面要求其保證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進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與安全是國際金融法內部的兩個相互博弈的價值取向,二者一直處于此消彼長的狀態。縱觀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史,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取向大概經歷了“注重安全”、“注重效率”、“效率與安全并重”這三個發展階段。其原因有二。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會引起金融危機,令效率所創造的社會財富化為烏有。20世紀80年代,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響,而以效率為首要價值取向。這令各國放松管制,導致監管真空,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造成國際金融監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便是一記警鐘,其帶來的損失令國際社會意識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從國內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國提出《金融監管改革———一種全新的基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構》(簡稱《金融監管改革》)?!督鹑诒O管改革》共分為五部分,分別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穩健監管,保證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防止投資者和消費者受金融濫用影響,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機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國際監管的標準并加強國際合作。[7]從國際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20倫敦峰會便提出,國際金融監管的疏忽導致國際金融市場未能有效抵御系統性風險,令危機的危害性進一步擴大,因此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和機制都需要加強監管,如加強對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等特定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監管領域擴大至一切具有系統影響性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則會導致問題經濟,無法為金融安全提供物質支持。金融效率是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其直接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和影響力。因此,倡導金融服務現代化的發達國家,以及呼吁推動金融市場化改革的發展中國家,都極為重視金融效率。不少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是明確地將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監管原則和目標。從國內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國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中提出的6項貫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監管原則,包括監管資源使用的效率與經濟原則、被監管者應由領導負法律責任的原則、平衡監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則、推動金融創新的原則、促進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的原則、對競爭不扭曲和不破壞的原則。從國際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銀行(WBG)、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都致力于推動世界自由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注重對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國際經濟組織均積極推進金融服務區域一體化的發展,推進金融服務多邊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國共同構建金融服務的多邊自由化,WBG在提供貸款的附加條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義的精神,IMF強調市場的作用而要求政府減少干擾。綜上所述,唯有安全與效率并重,方可最大程度地促進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保證國際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實現。
三、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發展中國家無論在南北對話還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漸式微。因此,發展中國家過去通過改變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準則或原則,來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發展的行為,已不符合當前的國際金融發展軌跡;而在承認既有國際制度的前提下,通過改變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決策程序或規則,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國際金融秩序的行為較為可行。于是,我國順應上述潮流,逐漸由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設者和維護者轉變。這種角色轉變,令我國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設問題。
(一)強化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傳統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側重于微觀審慎監管,即為防止單個金融機構出現經營危機或是倒閉,而關注外生金融風險,在單個機構內部采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性以及風險關聯性,不能抵御當前金融一體化帶來的系統性風險。[8]因此,強化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是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中各國形成的共識。宏觀審慎監管是為防止金融體系的風險,關注內生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體系中采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其與微觀審慎監管的不同之處在于,其注重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性和風險關聯性,可有效防范宏觀經濟波動。故而,我國應在保持原有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強化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需注意三點。第一,明確系統性重要機構的界定標準。系統性重要機構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擁有大量與金融市場或是其他金融金鉤的交易對手風險,一旦這類機構倒閉,便會令其國際和國內交易對手受到牽連。另一類具有大型高度杠桿化的特征,其資本損失將對對整個宏觀經濟造成放大影響。二是擁有大量的對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交易對手風險的金融機構。在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中,監管當局應通過劃分上述系統性重要機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其流動性、資本充足率和風險管理的監管。第二,提高系統性重要機構的監管標準。系統性風險會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塌,因此,對系統性重要機構監管應比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更為嚴格。監管標準應基于金融機構的相對系統重要性,不僅要求在杠桿率限制、流動性要求、風險資本要求和總體風險管理方面執行更嚴格的監管標準,還要求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業務風險、財務風險等方面實施更詳盡的信息披露。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監管當局必須全面了解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機的爆發。許多系統性重要機構對流動性風險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國應當將結構性投資工具的流動性風險納入非現場監管的監測范圍,從而進一步規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動。
(二)協調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之間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二是共存共生的關系。二者各有其適用領域和存在價值:機構監管主要在金融市場系統穩定性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方面發揮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現為審慎監管;功能監管則是在保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以及規范金融產品提供和業務經營方面發揮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現為保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一度只注重單純的機構監管,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現已向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互協調的方向發展。然而,我國金融市場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協調存在兩大問題。首先,我國在金融監管制度中尚無一個法定協調機制,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均規定要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都一直停留在原則層面上。其次,我國不僅不能貫徹機構監管,而且還忽略了功能監管。因此,我國應當加強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建設。第一,構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法定協調機制。我國監管當局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規定,建立由人民銀行主導的法定金融監管協調制度。此舉可提升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等金融監管方面的地位。第二,從整體上把握機構監管的要義。我國監管當局盡管在實踐中側重機構監管,但往往不能將機構作為一個整體監管,比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就較為片面。因此,我國應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整體監管,監測包括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內的所有與混業經營集團有關聯的風險狀況和財務狀況。[9]第三,加強對金融理財產品、金融衍生產品等的功能監管。我國應針對金融理財產品、金融衍生產品等功能相近的金融產品進行功能監管,確立統一的監管規范和監管標準,對市場參與主體提出監管要求。
論文摘要:加強和改進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是關系我國金融經濟穩定與安全的重大現實問題,也是關系經濟轉軌時期中國金融經濟能否持續增長、順利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戰略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性功能,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嘉寧,關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2004 ,4
自2015年以來,金融科技(FinTech)一詞開始被廣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統一權威的定義。2016年3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作為全球金融治理的牽頭組織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與分析框架報告》中,首次對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義,并得到普遍認可和引用。該報告認為,金融科技是指通過技術手段推動金融創新,形成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供給產生重大影響的新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新流程和新產品等。近年來,全球金融科技呈現持續快速發展狀態。從國際看,據壹零數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全球發生金融科技投融資事件1097筆,融資總額約為4360.9億元,其中,我國金融科技融資事件615筆,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資總額約為3256.3億元,占全球的74.7%。隨后是美國和印度,中國、美國、印度三國的融資金額占全球總數的89.7%。從國內看,一方面,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不斷加注科技砝碼,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聯網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時,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科技公司開始試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銀行與360金融簽署協議,將合作共建“數據共創實驗室”。此外,有關數據也印證了我國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據畢馬威等機構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強”顯示,中國有11家企業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總數僅次于美國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國企業,其中螞蟻金服和京東金融列前兩位。新事物的發展總有兩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過新模式推廣和新技術應用,可以簡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務成本,彌補傳統金融服務空白,拓寬金融服務覆蓋面,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市場主體和實體經濟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另一方面,在當前打贏防范重大風險攻堅戰大背景下,更要關注金融科技發展中的風險以及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首先,金融科技發展模糊了金融與科技的虛實邊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經營的金融集團逐漸形成,這些機構不僅跨行業,甚至跨體系,呈現客戶多、黏性強、規模大等“綜合化”特征,對其如何進行綜合性、穿透式監管,防止出現“多而不能到”等問題,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重要課題。其次,金融科技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等風險特征,而且通過科技工具和網絡鏈接,還會將局部風險放大,滋生技術風險、道德風險以及信息安全風險,而且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這些風險極易在短時間內形成疊加擴散和蔓延釋放的效應,導致金融風險管控國際金融科技監管實踐霍月紅以的難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應用使投融資交易平臺兩端聚集了龐大的單體分散人群,而單體客戶普遍存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對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臺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羊群效應,導致風險蔓延。
二、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實踐
近年來,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各國圍繞加強金融科技監管、引導金融科技健康發展等進行了積極探索,其中英國等國家的實踐比較有代表性。英國。國際金融危機后,英國果斷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將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為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明確由FCA負責金融科技企業監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的舉措。2014年,FCA推出“項目革新”計劃,通過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詢,幫助企業熟悉監管政策,協助政府為金融科技企業提供稅收等優惠政策,為企業創新提供便利。作為“項目革新”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監管沙盒計劃,適當放松參與實驗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約束,對未持牌機構給予“限制性許可授權”,允許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測試新產品,并聲明不對測試活動采取執法行動。同時,FCA要求測試企業做好消費者保護預案,確保創新失敗的風險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該機構的首位創新總監,體現了金融科技創新活動的審慎和重視。為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發展,2016年,英國政府還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借此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交流合作,提高對政府和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創新趨勢的理解和把握。美國。2011年,美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并明確網絡平臺等放貸機構統一受CFPB的監管。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2012年,CFPB啟動了“催化劑”項目,通過發起“辦公時間”計劃、出臺試驗披露豁免政策與無異議函政策、發起“研究啟航”計劃等舉措,掌握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動態,研判金融消費者面臨的風險。2016年,美國貨幣監理署(OCC)了“負責任的創新”計劃,稱考慮成立金融創新辦公室,以對金融科技企業的產品進行審核,評估新產品在網絡安全、經營風險等方面是否符合監管標準。2017年,美國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闡明了對金融科技創新活動的前瞻性態度,提出將消費者放在首位、克服技術偏見、提高透明度、維護金融穩定等10項原則,并強調金融科技參與者應把這些原則作為參與金融科技活動的指引。2019年3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布,將就《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隱私的《保障條例》和《隱私條例》修訂展開意見征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澳大利亞。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創新風險,2015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發起“創新中心”計劃,主要包括成立數字金融咨詢委員會、增強金融科技監管國際合作、加強對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監管沙盒框架,幫助企業理解評估機制,允許沒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進行長達1年的業務測試,并根據測試反饋情況,及時調整監管規則。為進一步促進高效監管,ASIC提出為企業提供非正式援助、開展技術試驗、加強金融科技項目國際推介等重點舉措,推動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發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實施金融科技生態建設工程,專門成立了金融科技署來管理金融科技有關事務,為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為實現金融科技企業創新和風險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臺《金融科技監管沙箱指引》,在準入方面,將應用申請嚴格限制為技術創新,在退出方面,設立了測試時間延遲機制,強調如果企業需要延遲測試時間,可在到期前1個月提出申請。進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監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烏敏島”項目,與金融機構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國際合作,與多國政府和當局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協議,支持金融科技企業海外發展。梳理國際金融監管實踐,能夠發現一些趨勢性特征。一是適度監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認同,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科技企業的監管,既通過政策激勵,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又積極完善金融科技風險防控體系,努力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之間尋求平衡。二是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共同原則,普遍把金融消費者保護放在金融科技監管的重要位置,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三是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監管創新,英國推出的監管沙盒機制在很多國家得到應用,各國還通過業務指導、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強與金融科技公司的溝通交流,進而提升監管針對性。四是金融科技監管國際合作不斷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廣泛通過合作,共享監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趨勢,促進本國金融科技創業公司健康發展。
1.注重危機處理的應急性
在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的推動下,再加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各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多,這使得世界不同經濟體之間的關系趨于多樣化。目前世界經濟的發展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世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部門在金融風險預防方面、治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形勢下國際組織對于危機處理的應急性比較關注,危機出現之后才實施治理,這樣就會給世界經濟帶來一定的損失,這與當下社會發展將危機制止于萌芽中的要求不相符。除此之外,在對金融危機實施處理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是幾個國家臨時組建一個機構,就一些金融危機實施商討,一旦危機過后,此種合作就會消失,這就使得目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穩定性有所缺失,對于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極其不利。
2.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管理不到位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國際金融合作中一個主要的金融組織,然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基于美元而組建,在那個年代下對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有一定的益處,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的推動下,國際貨幣及基金組織的原則與世界經濟的發展需要已經不相適應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當中,主要是以美國、日本和歐盟經濟為主體,約占貨幣基金組織的56.09%份額,但是發展中國家占有國際基金組織份額不到50%,這就使得在發達國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很好的發揮作用,而對于發展中國家卻存在一定的阻礙,這就需要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
二、促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的方案
1.強化各個國家之間的聯合,對國際投機資本流動實施有效的監控
國際間金融合作的實質是對國際投機資本流動實施有效監控。國際投機資本的瘋狂是使得金融危機出現的主要原因,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總交易額急劇上漲,以實現每天1.5萬億美元以上的交易額,市場上的投機資本已經高于7.2萬億美元,然而金融投機者一直在尋找漏洞,伺機制造風波,以追求高額的利潤。當前國外的經濟學家倡導金融自由化,對于監控與管制的重要性有所認知了。所以,一定要強化各個國家中央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促進各個國家之間資金的融通,以更好的應動流動性危機,這樣可避免金融投機者鉆空子,對國際金融市場薄弱環節實施有效的監控。
2.確保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趨于完善
眾所周知,世界上目前所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發揮著重要效果,推進了世界經濟的發展,然而在其使用的過程中依舊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說,在溝通與協調機制方面的缺失。在1987年和2001年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還有以后陸續召開的相關會議使得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協調得到些許進步,推動了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目前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在不斷的加快,世界各個國家有了較頻繁的貿易往來,因為各個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有所差異,同時世界形勢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就需要各個國家要實施聯合,以實現對經濟危機進行很好的解決,保證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與國家的相處都是靠利益來維持的,為渡過金融危機,國家之間的溝通、協調一定要本著公平的原則,這有助于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改革。
3.確立多邊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制度
在區域經濟和國際金融逐漸一體化的影響下,應該確立多邊范圍的國際金融監管信息儲備中心,就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必要的交流與溝通,例如可通過監管聯席會議,的召開,對主要的問題實施交流,一起來探討解決問題的良方,實現國際金融監管的成本的降低。與此同時要加強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將銀行監管的灰色區域減少,創造銀行海外機構的多層次、多方位的有效監管機制。
4.建立統一金融監管國際標準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是國際監管組織的重要目標,同時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核心內容和有效形式。當然這個統一標準也應充分考慮不同經濟體制、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實際。但是,包括巴塞爾協議,IOSCO標準,IAIS標準在內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都是為成熟的市場量身定做的,然后在對其進行修改,試圖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歷次發生在新興市場的金融危機證實,這種修補后的標準未能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這些國家成為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最薄弱關節。因此,在制定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時一定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適用性問題。
5.加快實現全球性綜合并表監管
目前,在歐共體成員國與十國集團內已經實現了并表監管。按照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對現行會計準則作必要修改。對于并表監管內容,針對銀行跨國經營的特點,可就資本充足性、貸款集中程度及國家風險優先考慮,而對目前尚不能實現并表的項目,也必須從綜合監管的角度出發,對整個銀行集團綜合評估。
三、總結
關鍵詞:金融監管;全球化;中國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046-02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勢出現的新變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頻繁爆發,中國金融監管改革問題也成為中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的新趨勢、新特點要求中國在順應國際金融潮流變動的同時,應盡快著眼于本國金融業現狀,以確保金融安全為目標,穩健運營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督體制,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與保障。
一、國際金融監管新發展
美國的金融危機,暴露出全球金融監管在風險防范、協調合作等方面存在著問題,金融危機呼喚著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彌漫,美英率先進行了金融監管改革,從而引領和昭示了全球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新理念和新趨勢。
第一,金融危機的不確定性、隱蔽性、易變性和復雜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圍擴大,蔓延至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及全球范圍。影響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機構等許多相關行業,使許多國家、地區的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遭受重大損失,導致銀行、金融機構破產,進而影響該國的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其破壞性和危害性極大。國際金融危機的復雜化客觀上要求豐富國際金融監管方式,實行靈活多樣,務實高效的金融監管。所以必須改革監管模式。實現廣泛的國際協調,進行合作監管。第二,國際大型復雜銀行合并和跨行業業務的發展及大型復雜銀行合并浪潮的未來持續,勢必在日益動蕩不定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開展復雜的金融業務活動,提供復雜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其技術和操作難度增加。監管方式運用應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安全性與效率性,以適應混業經營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發展。第三,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也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督,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同時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中,提倡各國銀行聯合監管,保持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因此金融監管法制應逐漸走向國際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業的創新和變革,金融創新產品的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國際金融監管的另一個重要趨勢是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監管強調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機統一,監管當局通過審查銀行內部的風險和資本管理程序,保證資本充足性和自己對風險的評估,建立完善的內部評估和管理系統。
總之,在金融國際化的發展下,國際金融監管的方向將是國際協調與合作,并不斷向集中統一、全面靈活、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方向發展。
二、中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
第一,中國已加入WTO,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不斷涌入,中國將在更大范圍內、更大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這對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正視中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差距和存在的問題。從金融業長期穩定發展出發,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目前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金融問題。與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相比,中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如1998年中國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當時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近年來事實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都需要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中國目前需要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這項改革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長期趨勢。
第二,中國金融監管偏重于對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合規性檢查,這種檢點主要集中在規范經營和規范操作上,對金融機構潛在的資產風險重視不夠。而資產質量的風險是金融業深層次的風險,它的產生和發展將危及金融機構安全。同時金融監管內容存在漏洞,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一些準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
第三,監管缺乏創新理念,監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國金融監管缺乏主動性,依法監督的觀念不強; 同時監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監管為重,大量運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運用較少;監管方式不科學,現代化的監管方式運用得少,監管方法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還有監管人員中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復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國際慣例又懂計算機、法律及國內金融業務的綜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國信用環境被破壞,道德風險嚴重。監管新體制運行以后,沒有其他機構可以對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進行監督和制約,監管缺乏合作和統一性,失去應有的制約機制。監管責任不十分明確,對監管者缺乏必要的責任約束,構成監管機構自身的腐敗和監管行為的非規范性運作。在經濟一體化背景下,中國的監管模式,無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資產,業務面窄,監管內容狹小,出現了許多監管真空、盲點和重復監管問題,降低了監管運作效率,并導致信用環境差、道德風險產生。
中國金融監管存在上述諸多問題,有歷史的沉淀、體制的原因、金融機構自身自律性不強、脆弱性增加、經營管理能力低下、社會經濟因素等多種原因造成。為此,根據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中國的金融監管現狀,應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研究和重視。
三、中國金融監管的策略選擇
1.改革金融監管框架。經濟全球化要求中國金融業必須遵循國際規則,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必須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也應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趨勢上: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保留現有三大監管體,適應混業經營要求,專門負責管理、協調三大監管體制主體的監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標一致,運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監管委員會,對從事混業經營的內外金融機構實行聯合監管。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2.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網絡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現代科技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3.提高監管對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導、幫助、督促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客觀地評價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風險,嚴守監管法規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內控部門的獨立性、人員素質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及時督促修訂有缺陷的內控制度并考核其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評價的部門應當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使金融監管體制逐步向功能型監管轉變。
4.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金融監管應以法規為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抓緊修改、整理、完善各項金融法規,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建立統一的會計規則,統一會計科目,報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鑒國外經驗和國際通行的監督規則,根據金融電子化和信息化業務迅捷發展的要求,及時制定和調整金融法律法規,事先進行規范性監管程序設計,建立獨立的金融司法體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不斷加深,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必須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這既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也包括中國在外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該積極參與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維護中國金融業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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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下,美國2007年次貸危機引發了全球性金融危機,世界各國經濟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的影響,從中暴露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力的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國際社會以及各主要國家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均給予消費者保護極大的關注。國際社會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制定了一系列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監管標準。在2011年2月在巴黎召開的G20會議上,來自20個國家的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聯合呼吁經合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共同發展,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高級原則,并積極協助G20成員國構建并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
2美國金融監管的新變化
在當今世界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浪潮中,美國的改革力度之大引人關注。2010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2010年重建美國金融穩定法案》(RestoringAmericanFinancialStabilityActof2010),在第10章規定擬在美聯儲體系下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同年7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簡稱多弗法)出臺,該法案對監管部門進行重構,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SO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根據法案第1011條,在聯邦儲備體系下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目的在于保證消費者在金融服務消費中,獲得及時、準確的信息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依照聯邦消費者金融法對金融產品的供應與提供進行監管”。②根據多弗法該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依照聯邦相關法律監管金融產品的供應,局長在參議院批準后由總統任命。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內部有諸多部門:研究部從市場收集數據,為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投訴處理部設立多種渠道接受消費者的投訴并做出回應,也可將相關投訴轉給各州金融監管機關。社區事務部為金融服務水平低下的社區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③金融教育辦公室,主要負責制定方案以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合理決策的能力。此外,美國老年公民金融保護辦公室,專門向年齡在62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信息,防止老年人在購買金融商品中權益受到損害。次貸危機后,美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采取專門機構保護的模式,通過專門立法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職權和責任。
3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新發展
庶幾與美國近期的金融監管改革同時,2010年4月,英國議會批準了《金融服務法》(FinancialServiceAct2010),該法案更加強化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的消費者保護職能,新法對作為FSA權力來源和運行基礎的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FSA的規則制定權大大擴展。在英國,自成立FSA以來,其職能范圍不斷擴大,并逐步形成為綜合性的監管部門。改革后,FSA可以制定有利于“實現其任何監管目標”的規則,相比從前只能制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其制規權的空間提升;其信息收集權也同步擴大,FSA可以要求受監管組織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與金融穩定有關的信息;賦予金融服務監管局強制信息披露及一定的懲罰權,FSA的紀律處分權提升,即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FSA可以通過某些行政途徑強行獲得某些重要信息,對拒不提供信息者可處以行政懲罰,如暫停或限制違規金融機構一年以內的經營許可權、禁止違規操作機構的相關責任人2年內的從業資格等等?;仡櫽鹑诒O管改革,自二十世紀中期以后,英國金融業高速發展,在金融產品不斷創新下,消費者面臨琳瑯滿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缺乏專業知識和風險意識,這導致消費者權益愈來愈多的受到來自金融機構的侵害,僅僅靠金融市場自律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社會強烈要求政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此背景下,英國議會于1986年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在該法案的授權下,英國成立金融業監察機構,對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予以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盛行的趨勢下,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減少金融犯罪以維護大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英國議會于2000年出臺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此后于2001專門成立了對金融業統一監管的機構———金融服務局,根據新法案的規定,金融服務局整合了以前的各金融部門下的監察員組織,成立了金融監察員服務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td.以下簡稱FOS),該公司的設立為解決金融領域消費者糾紛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機制。FOS的設立旨在保持監察員的獨立性、快速、低成本地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FOS的管轄對象有兩種:強制性管轄和自愿性管轄。強制管轄適用于那些《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明確規定的必須接受監管的公司;自愿性管轄涉的金融機構,沒有被《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明確規定一定要接受監管,但為了增強其公信力與美譽度而自愿接受FOS管轄。從其運行本質來看,FOS是一種替代法院訴訟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替代訴訟爭端解決機制相比,FOS凸顯出其獨特性:首先FOS覆蓋所有英國境內的金融領域消費糾紛,范圍廣闊;其次,FOS僅僅具有單向約束力,這種單向約束力是指FOS的裁決對消費者不具有約束力,而僅僅對金融機構具有約束力;再次,FOS糾紛處理程序安排科學,整個處理糾紛的過程是透明的。FSA要求FOS對糾紛解決的過程和相應做及時、完整、正確的披露,使裁定過程和結果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大眾的監督,從而保證FOS制度的公正性。
4結論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