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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憲法經濟,公共選擇,私人選擇,權力制約
一、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場
市場與憲法的相關性早在18世紀即已顯現出來,1776年不僅以北美《獨立宣言》的著稱于世,而且以亞當?斯密《國富論》的發表載入史冊。前者通過對基本人權和人民原則的鄭重宣告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后者通過對“看不見的手”的發現創立了古典政治經濟學。斯密指出,在市場的自發秩序之下,當每個人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努力的時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去實現公共利益。政府不應過多地干預經濟,應當放任經濟自由發展,依靠市場自發協調[1]。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憲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根本法??梢姡缭谌俣嗄昵埃瑏啴??斯密已經深深懂得經濟發展和自由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紀以來,經濟過程的政治化和經濟學的數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權力逐漸介入市場,另一方面是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撇開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場描繪得完美無缺,對于身邊正發生的政府干預醞釀的危險喪失了警覺。本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大蕭條的暴發,使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遭到破產,為凱恩斯主義入主西方經濟學創造了條件。凱恩斯主義的邏輯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國家,而所有的“惡”只能來自市場,市場而不是政府應當對大蕭條負責,市場缺陷被無限夸大,政府成為克服市場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經濟權力不斷擴張,傳統憲法的“限權政府”信念受到沖擊。隨著政府對市場干預的強化,財政赤字與日俱增,福利計劃相繼失敗,特別是失業與通貨膨脹并存的頑癥,使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處境尷尬,威信掃地,不從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沒有出路可走。
從本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的主題,就是重新發現市場機制,注重權利的優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維護個人經濟自由、制約政府經濟權力為目標的憲法經濟學。以芝加哥大學為大本營的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貨幣理論,通過研究通貨膨脹與失業的關系,認定高通脹率與高失業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優先就業為政策目標,不注重維護貨幣穩定。造成不穩定的因素不是市場,而是政府。二是貝克爾和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通過對人類行為廣泛的經濟分析,打破了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和法學等社會人文學科之間的藩籬,使微觀經濟學成為研究“在社會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關人的選擇和人的行為的一種普遍理論”[2]。這說明市場機制在非商業性關系中同樣起作用。三是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學說為理論基礎,以財產權為邏輯起點,全面研究制度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的關系,證明了市場機制在法律制度領域的適用性,從而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與對權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認定,如果政府沒有使自己包攬過分的經濟權力,使自己獲得隨意改變競爭結果的自由,那么市場本來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應當對混亂、蕭條和停滯承擔責任的是政府干預,而非市場機制。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運用憲法制約政府經濟權力,保障個人經濟自由的問題。
由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重新發現的市場,既不是近代意義的自由市場經濟,也不是上個世紀末以來處于政府權力干預下的混合市場經濟,而是以權利配置為前提的憲法經濟。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而且是權利經濟,它首先還應當是“憲法經濟”。在沒有法律制度的無政府狀態下,市場既不能為是,也不能為非。說市場沒有政府和法律不能為是,是因為沒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保障,人們就無法使自己創造的財富免受他人掠奪,也不能保證人人都履行他們自愿訂立的合同,生產和交換均難以正常進行;說市場沒有政府不能為非,是因為即使要做像壟斷這樣簡單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壞事,也要有政府保證壟斷價格協議的執行。政府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權力同樣可以拿去做壞事,政府權力既可以為是,也可以為非;政府所做的對一些人來說是好事,對另一些人來說可能就是壞事,而且在沒有憲法約束的情況下,政府權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預市場的巨大經濟權力不受制約,市場自發秩序就難以形成,即使已經形成的市場秩序,也會面臨瓦解的危險,權力本位與市場經濟是無法共存的。憲法經濟的誕生,要求我們盡快完善調整這種經濟形態的經濟憲法。
二、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勘定公與私的界限
古羅馬的法學家率先把社會劃分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分別用公法調整公域,用私法調整私域。這一傳統直到凱恩斯主義盛行的時候,才開始受到懷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選擇學派對于憲法經濟的研究再一次證明,公與私的區分是制度文明進步的關鍵所在,是法治的核心問題。公共選擇學派把人類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在一定規則約束下的選擇,并將這些選擇歸入公共選擇和私人選擇兩大領域。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私人選擇,即人們在既定規則的約束下對資源配置做出的選擇。公共選擇運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公共選擇行為,即人們對約束資源配置的基本規則的選擇,這就是權利配置的問題。與新制度經濟學相比,公共選擇在對制度的研究中處于最高的層次,它的研究對象是約束規則選擇的基本規則的選擇而非一般規則的選擇,是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們時代面臨的不是經濟方面的挑戰,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戰”[3],改進政府決策的關鍵在于變革決策過程據以進行的基本規則,也就是修改憲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選擇理論基礎的合著《贊同的計算》中,布坎南和圖洛克就表達過這樣的信念:“公共選擇觀點直接導致人們注意和重視規則、憲法、憲法選擇和對規則的選擇”,因而是一種“政治憲法的經濟理論”,即憲法經濟學[4]。
傳統經濟學在分析市場決策時把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一接觸公共選擇領域,卻采取了“哈維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員都視為大公無私的圣人,對政府缺陷視而不見。公共選擇理論把“理性經濟人”假定運用于非市場決策,認為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人就是人,并不因為占有一個經理職位,或者擁有一個部長頭銜就會使人性有絲毫的改變。政治決策者與市場決策者一樣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們在作出決策時同樣要核算個人的成本和收益。選民總是把選票投給能為他們帶來最大預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員同樣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盡管他們有反映公眾利益的愿望,但這不過是他們的眾多愿望之一罷了。不能把他們都看成大公無私的救世主,給予他們無限的權力。要設計出能夠制約掌權者權力和行使權力行為的憲法和法律條款,就一定要把掌權者也視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追求者。同時,私人選擇與公共選擇又具有不同特點:
首先,成本與收益的關聯狀況不同。在私人選擇中,消費者必須自己支付全部價款以補償生產者的生產成本,才能獲得他所需要的商品與服務。由于人們不能指望獲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有動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選擇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是由公民繳納的總稅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員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支付成本,決定公共物品和服務生產規模與結構的每個選民不過是眾多納稅人中的一員,無論他作出何種選擇,對他應納稅款的影響都可以忽略不計。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員和選民都沒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動力,相反,選民需求過剩和政府生產過剩成為公共選擇的普遍現象。因此,私人選擇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選擇效率。
其次,選擇的基本規則和后果不同。私人選擇是自愿的,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購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無論別人如何選擇對他都沒有影響。平等、自由的個人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后,退出市場時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選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具有強制性,個人的選擇對集體決定的形成幾乎沒有什么影響,但集體決定作出后他必須服從。平等、自由的選民經過公共選擇過程,退出投票站時受到集體決定的制約,一部分人想要的沒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從而變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競爭與壟斷的程度不同。私人選擇的邏輯是“假公濟私”,自利的生產者相互競爭,以惡制惡,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滿足,社會公共利益得以實現。公共選擇中的黨派、侯選人之間也存在類似于市場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惡制惡,滿足選民的要求。但公共選擇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時間上的間斷性和空間上的自然壟斷性(即在一個轄區內一種職能的政府機構只能有一個),因而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空間上的壟斷程度都高于市場。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合法暴力的壟斷,在制度約束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被用來滿足官員的私利,形成“假公濟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法治國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國家與市場有明確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宏觀與微觀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場以外進行宏觀調控,不能進入市場干預微觀經濟。宏觀調控權力本身也必須受到憲法的制約,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縱。1993年我們把憲法的計劃經濟條款修改為市場經濟條款,并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當肯定,用市場機制取代計劃指令,把政府的經濟權力限于宏觀調控,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是,“加強經濟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與私之間應有的界線。市場是私人選擇的領域,規范市場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國家屬于公共選擇領域,規范國家活動的根本大法是憲法,這是公法。所謂“經濟法”充其量不過是經濟行政法,加強這樣的立法既不能保護市場競爭,也制約不了政府權力,更不會對建立法治國家有多大貢獻。如此望文生義,以為經濟法就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實屬舍本而逐末。其次,我們只能在經濟立法不完備的時候才能加強它,如果到2010年經濟立法完備了,立法機關再“加強經濟立法”就成為多此一舉了,但不加強又有違反憲法之虞。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適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提法是凱恩斯主義的觀點,它表明市場是邪惡的、不可信賴的,政府則是完美、可靠的,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擾亂和破壞只能來自市場上的組織或個人,絕對不會來自政府及其官員。這種假定顯然是不現實的。實踐證明,市場的自發秩序受到的破壞既有來自市場的,也有來自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國家,首先要完善保證市場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約政府權力的憲法,否則現代化就是空話。
凱恩斯主義告訴我們,市場是有缺陷的,應當用政府干預來克服市場缺陷,當代經濟學的研究發現,政府與市場一樣,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市場的缺陷不是把問題交給政府去處理的充分理由。于是又有人提出,把市場和政府結合起來以取長補短,問題不就解決了嗎?但是,事情并不這么簡單,沒有人能保證市場和政府的結合一定能實現優勢互補,而不會形成缺陷疊加。相反,由于無論市場上還是政府中的個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市場與政府的結合就必然造成公私混淆,產生效率低下、腐敗蔓延的后果。如果市場與政府結合了,政府權力就會被人拿到市場上拍賣,擁有物質財富的人就能夠在市場上買到政府權力了。因此,我們所做的既不是選擇不完善的市場,也不是選擇不完善的政府,而能在這兩個不完善的東西的各種不盡完善的組合之間作出選擇[5]。只有運用憲法和法治的力量才能有效克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缺陷,把社會正義與經濟效率統一起來。
三、憲法經濟學:制約政府經濟權力
在如何配置權利的問題上,憲法經濟學傾向于把更多的權利分配給市場,在承認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性的同時,主張運用憲法制約公共經濟權力。1982年11月由美國遺產基金會發起在華盛頓召開了以“憲法經濟學”為主題的討論會,會議論文被匯編成名為《經濟憲法學:制約政府經濟權力》的論文集。理查德?麥肯齊教授在為論文集所作序言中說,憲法經濟學的核心問題是:“在組織了政府并賦予它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利益的必要權力后,如何防止它為了少數人的利益運用其經濟和政治權力損害公眾”[6]。為此,公共選擇學派提出了反對政府再分配,進行財政立憲和貨幣立憲等可操作性的建議。
人們常說,市場能夠把蛋糕做大,但不一定能把它分配得公平。由政府把蛋糕集中起來進行再分配,同樣不能保證公平,反而會使蛋糕變小。因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見的,絕大多數政策都會引起財富從一部分人手中向另一部分人手中轉移,即總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損。一項好的政策就是使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損者的所失,增加社會總福利;一項壞的政策則使受益者的所得小于受損者的所失,減少社會總福利。但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是,集團成員對集體行動的收益都有興趣,而集團行動的成本沒有共同興趣,每個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集體行動的成本與集團規模成正比,個人從集體行動中獲得的收益則與集團規模成反比。這樣,大規模集團采取行動的能力遠遠不如小集團,因而特殊利益集團經常能夠采取有效的行動,把多數人的財富通過公共選擇轉移到自己手中。所以,好的政策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選擇理論主張用憲法規定的特定稅制作為再分配的基本形式,限制政府再分配的權力。歷史有時也會重復,政府再分配傾向實際上是自然經濟的“慈父情節”,家長替子女管理收支,最初的動機是防止他們因奢侈浪費而陷于貧困。但慈父在掌握了子女的經濟命脈以后,往往會變得嚴厲起來。父親的經濟權力經過國家法律的確認,就變成嚴刑峻法了,我國古代就有“父母在別籍異財者,棄市”的規定。有人說,真善美可以殺人,其實,愛也是可以殺人的,父母之愛終于把子女送上了刑場?,F代國家進行再分配的經濟權力,同樣會逐漸變成無限專制的政治統治權力。
貨幣供應應按人們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同意并公開宣布的規則進行,不能由政府任意發行。布坎南指出,憲法確定的貨幣供應規則應當保證單位貨幣價值的可預期性,從而使絕對價格水平具有可預期性以方便市場安排交易于未來。達到這一目標的工具有兩種:一是管理性貨幣體制,就是利用價格指數來指導貨幣政策的變動。二是自發性貨幣體制,通過設計一種私人決策系統,使貨幣價值的可預期性自動地從日常經濟運行中產生。布坎南認為后一種體制更具優越性。在這一點上,布坎南與弗里德曼等多數經濟學家穩定貨幣的主張有很大不同。我國90年代中期以前實際奉行了優先就業的政策,使改革處于兩難境地。近年來宏觀調控傾向于穩定貨幣,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于進行貨幣立憲,還需要經濟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公共選擇學派主張,不應當像凱恩斯主義者那樣,把家庭肆意揮霍的愚蠢行為當作國家理財的明智之舉,國家和家庭一樣需要節儉和量入為出,應當復興亞當?斯密倡導收支平衡的政治經濟學傳統,把“限權政府”的要求重點放在限制政府的財政權方面。布坎南認為,財政收入即稅收是財政運行的關鍵,應當先于支出在立憲階段確定稅收的規模和結構。這是因為在立憲階段,人們還知道自己將來在制度結構中的地位,“無知之幕”使人們不了解自己究竟會成為窮人還是富人,于是大家都愿意選擇公平的而不是偏私的稅制。于是,通行稅、累進稅和間接稅等比較公平合理的稅制就會被接受作為再分配的方式。由于實行以收定支,財政開支的結構和規模可以在財政運行過程中確定,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最后,還需要在憲法中確定平衡財政預算的規則,當開支超過平衡的界限時,應當通過自動削減支出的辦法而不是增加稅收的辦法彌補赤字,恢復預算平衡。
我國稅法強調賦稅的強制性,不提賦稅的公平性,加上稅外收費,造成稅制混亂,在經濟上助長了偷稅漏稅現象,降低了稅收政策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政治上使公共物品的總生產費用與總稅收嚴重脫節,削弱了公民監督政治活動的能力。稅收立憲和立法首先要保證代表機關對財政收支的決定權,公民提供了稅款,理應由他們親自或經由他們的代表來決定公共物品供應的結構和規模。不能政府在前面開支,代表機關在后面追認,甚至代表機關花多少錢反而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決定。其次,應當建立納稅人監督制度,保證納稅人參與所在城鎮、村社和其他基層單位公共事務的權利。如果公民只能出錢,對于如何花錢沒有發言權,這種制度就談不上公平或效率。沒有代表機關對財政收支的決定權和納稅人對基層公共事務的發言權,就沒有經濟民主,政治民主也難以真正實現。
注釋:
[1]參見[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冊,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2][法]亨利·勒帕日:《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頁。
[3][法]亨利·勒帕日:《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頁。
[4][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頁。
基于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在經濟領域的地位日益提升,不僅自身的經濟性特征逐漸突顯出來,而且提高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從憲法和經濟法兩者比較可知,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特征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具體有以下幾點:
首先,憲法與經濟法殊途同歸,于憲法來說,憲法對財產的歸屬進行法律層面的劃分,對國家與公民擁有的權力進行明確界定;于經濟法來說,經濟法是憲法有關內容的延伸和補充,將經濟法中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進行詳細規定[1]。上述規定雖然細則上有所不同,但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財產或權力進行明確劃分而避免紛爭,從根本上降低經濟成本,減少經濟活動中的糾紛,提高經濟活動的開展效率,進而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可以看出,憲法和經濟法都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更為“經濟”而努力。
其次,為了具備以上經濟屬性,憲法和經濟法應呈現出一定的“經濟規律”。比如,憲法中涉及經濟體制的相關規定,以及對經濟法內容的影響,與參與立法人對經濟規律的領悟相關。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其經濟體制的選擇不僅是政治層面的決擇,也與社會發展程度和經濟規律有關。所以,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也是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規律所做的選擇。我國經濟體制確定后,就必須從宏觀范圍對經濟進行調整和管理,這一過程便要在經濟法的規制下進行。經濟法規制的相關范圍、條例也要與經濟規律相符,這些透過經濟法的立法便可以看出。
最后,上記對國家經濟從宏觀層面的調整和管理,要基于憲法進行權力劃分。管理和規制兩大權利與政治上管治的權利具有較大區別,具有其自身的特點,通常被叫做“第四種權力”。它們的作用不容小覷,甚至對民眾的權利都有影響,所以要在憲法中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并非是這種現象的個例,多數國家都將宏觀層面對經濟各方面的管理權力分配寫入憲法,將經濟體制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進行規范,這一規范是經濟法中有關體制規定的依據。這一聯系將憲法與經濟法緊密相聯??傊?,憲法和經濟法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要滿足當前社會的經濟需求,都具有經濟性的特征,以上總結的憲法與經濟法體現出的共有經濟性,是這兩種法律相互聯系的紐帶和橋梁。
二、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交互影響
(一)憲法對經濟法的重要影響
首先,以經濟權力劃分的視角進行分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之法,是國家經濟和政治的充分體現。將視角調整至經濟來看,國家的正常運轉需要雄厚的財力才能實現,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的職能逐漸增多,對財力的需求也有所提高。所以,在憲法中一定要涉及經濟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將經濟的所有權進行明確劃分,避免因公有抑或私有界定不清而產生糾紛,與此同時,還要將財產利益和經濟利益的歸屬進行規定[2]。這樣一來,憲法便將財政權力和財產權力一分為二,對產權進行了清晰的劃分。憲法是對經濟權力進行界定的法律基礎,是經濟法發揮效用的根基,對經濟法的影響十分重大。
其次,在憲法明確產權劃分后,還應對國家的經濟制度進行規定。雖然各國的法律相差較大,立法上也大相徑庭,但在憲法中通常都會涉及國家的所有制、經濟體制等。比如:國家奉行的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還是歸私人所有?國民賴以生存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還是國民的私人財產?國家經濟運行的體制是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等,針對上述問題,在憲法中均可以找到答案。對國家經濟制度和國民經濟權力的相關規定是憲法經濟性的關鍵所在。我國整體經濟活動的運行,都要在憲法制定的經濟制度范圍內,且不能觸犯公民經濟自由的權力。
最后,憲法對國家主體和權利的相關規定,對經濟法的影響也十分重大。在憲法中對國家與國民的主體性進行明確劃分,國家是調控的主體,國民是受控的主體,國民在受控的前提下也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利,這是憲法的核心所在。從權力劃分的角度來看,將國家與人民的權利進行劃分,明確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便是“權利憲法”中的主要內容;與此同時,將國家眾多機構的權力進行劃分,不管是何種走向的劃分,對國家管理和調控來說都十分關鍵,這便是“經濟憲法”的主要內容。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共通性,決定了兩者之間不僅是憲法之于經濟法的上述影響,經濟法之于憲法也具有落實和推動的作用。其次,經濟法與憲法能夠在影響和推動的相互作用中尋找最佳平衡點。經濟法在落實的同時,也是對憲法的推動。經濟法與憲法在眾多法律規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較之憲法來說,經濟法就顯得更為“接地氣”,經濟法與現實生活中的經濟行為關聯性較強,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在提出一些需求后,如果有必要,便會列入到經濟法中,形成制度性的規定,而后再由經濟法傳遞給憲法,從這一角度來說,經濟法能夠推動憲法的發展和完善??傊捎趹椃ê徒洕ㄖg共同的經濟特征,致使兩者之間存在相互影響:其一,憲法在我國法律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它對經濟法具有重大影響;其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憲法對經濟管理的相關規定逐漸增多,這些規定需要滲透到經濟法中,并加以實施,而經濟法的落實也為憲法的發展提供助力。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相互促進、在融合中求發展,在互動中求推進,才能國我國社會主經濟、法治社會的構建做出貢獻。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基于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以及由此使兩者產生的交互影響,從應然的角度說,憲法與經濟法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3]。首先,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遵循經濟規律,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等方面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合憲性方面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對于加強兩法的互動交融和持續發展非常重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因而兩法可能會針對同一問題,分別作出相對原則或更為具體的規定。例如,在諸如反壟斷、貨幣發行、預算、稅收、國債發行等領域,許多國家不僅在憲法層面有相關的原則規定,還在經濟法中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并且兩類規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無論是美國、德國,還是俄羅斯等,盡管它們分屬于不同類型的國家,但在憲法中都會對上述領域作出規定,并在具體的經濟立法中加以具體化,從而使經濟法與憲法保持一致性。當然,這與憲法的地位及其對經濟法的影響有關。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不僅僅是由于兩者之間本來就固有一致的元素,而是為了將有悖于“一致性”的諸多問題進行解決。在實際操作中,憲法與經濟法如果存在要求不統一的情況,會導致一系列后續問題產生,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動態的角度對憲法和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兩者在動態層面上能夠繼續一致。
從我國的發展經歷來看,由于經濟法與我國改革開放的聯系更為緊密,所以改革開放的相關舉措能夠在經濟法中體現出來,而反觀憲法,則修訂較為不及時,所以,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歷史時期,憲法與經濟法曾出現“不一致”的問題,致使在進行經濟立法時,某些法規與憲法的規定有出入,在業內造成了一時的爭論。從社會主義法治的角度來看,違背憲法問題避免的有效方法就是極力保持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對憲法進行科學、合理、及時的完善和修訂。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并沒有停止,有很多體制還處于待建的狀態,這對我國體制法的形成影響較大。比如,我國憲法中對“體制法”規定和約束的力度不足,國家內部一些機構的職責和權力沒有進行明確劃分,面對這一情況,只能尋求類似“三定方案”的方法進行規范。與此同時,某些重要的經濟體制改革仍主要由國務院來推進。例如,有關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稅收分享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等,都是由國務院作出“決定”[4]。我國體制立法的嚴重供給不足,固然有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原因,但本位主義、部門利益、集團利益等方面的深層影響也不可小視。
四、結論
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重要交集是“經濟性”,憲法的基礎是民權、民生等重要的有關于民生發展的內容,經濟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憲法與經濟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經濟性。憲法與經濟法一樣,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發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經濟性,這種職能具體表現為:經濟法與憲法都要能夠體現國家的職能,要能夠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要求能夠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范限制,并對相關的經濟實體的職能進行界定,通過經濟手段,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它們都要求運用法律化的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所以說“經濟性”是憲法與經濟法的共性。從經濟分權的角度看,憲法作為我國發展的《總章程》,需要將國家的經濟與政治的存在體現出來,并保證任何經濟實體與組織能夠有效的運行。因此,憲法必須大量規定經濟內容,對相關的經濟實體進行界定,明確界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相應地,憲法還需要厘清不同主體的財產權利與經濟利益,以保證國家經濟秩序能夠有效的運行。國家的憲法必須直接規定或間接體現其基本的經濟制度,保證市場經濟制度能夠有效的運行,盡管各國對此規定的內容不同,立法體例上也不統一,但是對于經濟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經濟體制的內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規定。憲法對有關經濟管理制度的規定,需要加強對公民經濟自由權的保護與規定,這樣就構成了“經濟型憲法”的基礎性的核心內容,制約著社會經濟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進著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制,憲法的規定是以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憲法的實施必須以充分保護社會主體和公民經濟的自由權利。憲法所確立的經濟制度,對我國經濟制度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作用,它直接關系到國家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發展,直接影響經濟法調整的目標,實現國家經濟的穩定增長。同時,憲法所確定的經濟體制,對我國的經濟法制度建設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如果沒有憲法的規定,就無法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與市場有機的規劃,經濟法的實施就缺乏憲法上的依據,也就無法對市場經濟的主體進行宏觀調控。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經濟法是對憲法規定的經濟法規進行實施的重要途徑,由于憲法與經濟法都具有經濟性,都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作出規定,兩者之間的互動要求能夠相互促進,不僅體現為憲法對經濟法的上述重要影響,也體現為憲法需要經濟法的具體落實,只有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主要作出規范,才能有效的保證憲法的合理實施。憲法作為具有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它對國家的每一個方面都作出了規定,如果經濟法不能有效的對憲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實施,憲法中的經濟性法規就會失去意義,也就直接影響憲法的生活效益,沒有經濟法對憲法的經濟法律進行落實,經濟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經濟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具體途徑是多元化的,雖然主要體現為當代的經濟和經濟法發展對憲法變革產生的影響,促促使著憲法的變革,但早在經濟法尚未成體系之前,經濟的發展直接對憲法的形成具有推動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國民基本財產權保護的財稅法規范,對國家經濟市場的發展具有穩定的作用,對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已有較大推動?;趹椃ㄅc經濟法共有的經濟性,二者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影響。一方面,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對經濟法的制定與發展具有指導的作用,使其能夠對經濟法產生重要影響,促進經濟法的改革與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和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要求憲法能夠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監管,使得憲法的經濟性規范不斷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加經濟法的內容,也擴大了經濟法的使用權限。因此,只有憲法與經濟法良性互動,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才能有效的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要促進經濟法與憲法之間的有效互動,需要對二者的“經濟性”與“一致性”進行分析。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經濟法與憲法在規定市場主體行為具有一致的要求與目標,這是二者經濟性的必然要求,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二者之間的目標是相同,促進社會的發展,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同時,需要遵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通過市場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的同時,二者在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強度經濟法要能夠“合憲性”,二者在這個目標上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經濟法對憲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執行憲法中的相關經濟政策來實現的,同時,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規范著經濟法運行的相關條款,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要求經濟法的規定是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的,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才使得憲法具有更強的權威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才能將現實社會中的變化情況有機的融入到憲法的變革中,提高憲法的實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規范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此外,僅從一般法理的角度來分析,憲法作為根本法、基本法,是國家存在的根本,其規定具有“根基”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決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要落實憲法的規定,需要就當前經濟發展的情況,制定更為具體的制度安排,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使憲法的“根基性規范”變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夠提高憲法的適應性,從而保障憲法規范的有效執行和合理的應用,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促進了憲法在經濟法中基礎性作用,由于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是制定經濟法規范的重要依據,也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保證,因而,經濟法的制定應該與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同時,需要我們加強對二者之間的有效互動交融和促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就需要憲法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制定出新的規則制度,來保證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也為經濟法的確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也需要經濟法的實施途徑進行有效的保證,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
四、小結
現階段中國“三農”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實質是收入問題;收入問題的實質是就業問題;就業問題的實質是勞動生產率問題和城鎮化問題.20世紀40年代末,我國農業產值占GDP的比重達85%,目前已降至15%以下,但農村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僅從1949年的85%降至目前的61%。近年來,我國農民收入之所以無法得到較大幅度增長,其中的﹁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的數量不能隨著農業產值占GDP比重的下降而相應減少,從而嚴重地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加入世貿組織后,許多人都擔心我國農業會受到很大的沖擊,這種沖擊固然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由此需要農民脫離農業的速度跟不上,使農民蒙受難以預料的損失。一段時間以來,由于我國農業結構的調整嚴重滯后于產業結構的調整,致使我國農業領域里沉淀了過量的勞動力,這是農民依靠農業增收困難的深層原因。與此相聯系,由于我國農業的就業份額過高,導致農業與非農產業的相對勞動生產率的差距,從1990年的4倍,擴大到2002年的5.3倍。這表明這段時間農業相對勞動生產率,不僅沒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那么,應當如何提高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進而增加農民純收入?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分析影響勞動生產率的因素時,幾乎都談到物化勞動所起的作用。馬克思指出:“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勞動的份額減少,過去勞動的份額增加,但結果是商品中包含的勞動總量減少,因而,所減少的活勞動要大于所增加的過去勞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90頁),在土地以及其他生產要素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由于客觀上存在著投資報酬遞減趨勢,農業勞動生產率往往因為勞動投入量的增加而趨于遞減。如果多余的勞動力未能轉移到農業以外的其他領域,則必然造成潛在的待業農業勞動力的增加。如果把所有的農業勞動力都投在數量固定甚至日趨減少的土地上,則必然造成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下降。這種因為農業活勞動投入量過多而造成的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偏低,實際上是屬于不充分就業。這就說明了,對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在農業部門中,僅僅節約勞動時間是不夠的,還必須把富余的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領域,才有可能使農業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農業生產要素(諸如土地、勞力、資金)的配置起著調節作用。根據邊際效益遞減規律,假設土地的邊際效益遞減了,就會有資金(技術裝備的貨幣形態)來替代它。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就在于優化要素配置,但就我國農村當前的實際情況看,相對于勞動力的無限供給,勞動力價格甚為低廉,而其他相對稀缺的要素價格則是較為昂貴的,從而使得勞動力要素很難被替代出去。由于土地(包含耕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勞動力則隨著人口的增加而不斷增加,使得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近年來不僅沒有提高,反而趨于下降。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連社會平均利潤率都產生不了,資金也就很難進入農業領域,在農業中物化勞動替代活勞動,資金替代勞動力的機制,也就很難形成。
本來,在難以改變我國土地資源短缺的條件下,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進而增加農民收入的另一條途徑,就是通過轉移剩余農業勞動力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重新調整農業生產經營規模,讓留在農業領域的勞動力擁有足夠的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商品率的土地。但是,由于現階段我國城鄉非農業部門的擴張,還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將農村中的剩余勞動力全部吸納,這就很難在短時間內為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創造必要的環境條件。與此同時,我國是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人地關系相當緊張,對于大多數地區的農民來說,除了土地,還沒有其他穩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土地既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又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進一步說,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情況下,耕地所承擔的農民福利保障功能,遠遠“超越”了耕地所承擔的生產要素功能。在耕地福利化趨勢下,公平原則必然高于效率原則。這就必然極大地限制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綜上所述,當前制約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和農民收入增加的根本原因,在于生產要素的流動不能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由于市場取向改革目標還漢有到位,市場體系發育還很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還沒有完全消除,使得農村嚴重過剩的生產要素(主要指勞動力)流不出去,農村甚為稀缺的生產要素(如資金、技術和人才)流不進來,一句話,正常的生產要素流動嚴重受阻。這是近年來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難以提高、農民收入增長趨于緩慢以及農村經濟發展不快的根本原因。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繼續深化市場取向改革,徹底打破城鄉分割的傳統格局,真正地把自、平等權和發展權還給農民。回顧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歷程,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即中國農村必須經歷三次深刻改革,才有可能引導農民最終走上富裕的道路,從根本上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三農”問題。第一次是從僵化的農村體制下解放出來,把生產經營啟還給農民;第二次是從極其有限的土地中解放出來,在農村地區發展二、三產業。這兩次變革已經基本上完成,現在正經歷著第三次變革,即從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束縛下解放出來,實現城鄉一體化,使農民同市民一樣,享有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二、統籌城鄉發展與壯大縣域經濟
從理論上說,要解決三農問題,就必須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而如何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有個突破性的提法,這就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這是很有針對性的。長期以來,我國政府一直是重視解決“三農”問題的,但為什么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過去對“三農”問題的認識以及尋找解決“三農”問題的途徑,僅僅把眼光局限在“三農”本身,即就“三農”論“三農”。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這個新的提法突破了傳統的就農業論農業、就農村論農村、就農民論農民的舊框框,站在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考慮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但是,最近又出現一種傾向,即有些同志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簡單理解為跳出“三農”抓“三農”:即解決農業問題靠工業化;解決農民問題靠市民化(把農民變市民);解決農村問題靠城鎮化。這種觀點有對的一面,但還不夠全面。正確的提法應當是:跳出“三農”抓“三農”與立足“三農”抓“三農”相結合。從我國國情出發,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和加快城鎮化進程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如果農村經濟繁榮不起來,城鎮化進程就不可能加快,如果忽視了農業和農村自身的現代化,“三農”問題也不可QB得到解決。所以,黨的十六大報告在論及“三農”問題時,是用兩句話來概括:即“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這就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集中表現。
對于處于發展中國家的我國來說,相對于城市,農村所蘊藏的潛在力量要大得多。只要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不管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如何,在農村這個遼闊的區域內,總是蘊藏著比城市豐富得多的可供利用的初級產品、勞動資源和自然資源。不僅如此,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由單一的農業經濟向多部門、多層次、多功能的經濟結構的轉變,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和農村現代化的逐步推進,在農村區域內將會集中全國相當一部分工業、商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旅游業和其他服務業,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的繁榮,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繁榮。這是由中國的具體國情所決定的。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末預報統計,2003年全國鄉鎮企業將實現增加值36600億元,支付勞動者報酬9000億元(農民人均910元),吸納就業人員1350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比重超過28%)。從總體上說,我國縣域經濟還是以農業和農村經濟為主體的經濟,也可以說是農村經濟的基本單元。這就決定了縣委、縣政府要把農村工作作為各項工作的中心,縣域經濟要以農村經濟為中心。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三農”問題,其落腳點應放在縣、市,這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最直接操作平臺。還須指出,縣域處于城鄉結合部,是城鄉匯合點,因而應該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環節。與城鄉協調發展相比,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站在更高的層次上,強調的不僅僅是城鄉共同發展,而且是城鄉相互融合,以城帶鄉,以鄉促城的互動式發展。從實際解決“三農”問題以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考慮,縣(市)這個層次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首先,作為宏觀和微觀的結合部,在發展規劃的制定、經濟結構的調整、產業開發重點等一系列發展重大問題上,縣(市)都具有相對的、較大的自;其次,作為承上啟下的行政管理層次,具有比較完備的管理職能,Q8夠有效地調整縣域內各產業之間的關系,統一各部門的力量,兼顧縣(市)、鄉(鎮)、村三個層次,履行統籌、協調、組織、服務功能,統攬縣域經濟發展全局。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省始終堅持“強省先強縣(市)”的原則,走出一條專業市場、塊狀產業和小城鎮建設相互促進,發展縣域經濟的獨特路子。2000年浙江省全省38個縣、24個縣級市的國內生產總值達到4310億元,占全省的71%;財政收入達283億元,占全省的43%。2003年,浙江省農村有2/3勞動力從事二、三產業,農民純收入增量中有80%來自非農產業??h域經濟的發展和壯大,不僅迅速推動浙江省成為全國的經濟大省、經濟強省,其在全國的排位,從第十二位進入前四位,而且顯著提高了全省勞動者的就業水平和收入水平。浙江省農民收入增長幅度連續18年居全國第一,這正是發展縣域經濟的結果。
三、統籌城鄉發展與小城鎮建設
長期以來,在城市化問題上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即認為城市化是為了解決現有城市建設發展速度問題。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改革開放25年來,我國一直把城市化的重心放在城市自身的建設上,雖然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模都有很大發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也有顯著的提高,但城市化程度卻明顯滯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視了農村自身的發展以及在農村自身發展的基礎上促進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這就涉及到黨的十六大報告所論及的“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的實質是什么?我們認為,最根本的一點,就是指它是和解決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換句話說,城鎮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逐步優化城鄉人口結構,為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創造所必需的環境條件。如果說,以往發展大中小城市,是在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下運行的,始終沒有顧及“三農”問題的解決,甚至是以損害“三農”為代價;那么,當今的小城鎮建設則是著眼于解決“三農”問題的。也就是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所指出的“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當前我國“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收入問題;收入問題的核心是就業問題;就業問題的核心是城鎮化滯后。從黨的十六大報告的體系看,關于加快城鎮化進程的要求,都是結合著繁榮農村經濟的內容提出來的。
小城鎮是一個區域性概念,從狹義的小城鎮概念出發,小城鎮既有城市的特征,又有鄉村的特征。小城鎮具有城市的特征,指的是它是以一個中心點為依托,以中心至輻射點為半徑所構成的區域網絡。所不同的是小城鎮的輻射點是周圍的村。換句話說,小城鎮最大的特點是建立在周圍鄉村的基礎上,作為小城鎮中心的鎮,它的形成、發展與周圍鄉村發展的特點,乃至興衰有著密切的關系。改革開放20多年來,蓬勃發展的小城鎮已經成為區域性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擔當起帶動廣大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任,在農村居民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的變革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富裕起來的農民,要求既有豐富的物質生活,又得有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享受到城市的文明。而小城鎮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小城鎮建設,日益配套的文化、教育、衛生、娛樂等設施,極大地豐富了農民精神生活,提高了農民的素質。小城鎮的發展是縮小城鄉差別的重要因素。作為我國廣義城市的重要構成部分的小城鎮,不僅僅是大小城市功能的自然延伸,而且往往是當地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因而是聯結大中城市和農村的橋梁。因此,小城鎮不僅要發展成為吸納和接收大城市功能輻射的地區,同時也要建設成為具有一定輻射和帶動能力的農村區域經濟文化中心。
對中國來說,發展小城鎮是個大戰略,也是逐步變農村為城鎮、變農民為市民的動態過程。這個過程是與農村工業化、農民職工化、市民化相互交織、同步運行的過程,是城鄉經濟發展、農村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其基本動力則是農村工業化。反過來,小城鎮建設又會大大推動農村工業化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進步。在過去的相當長時間,中國一直停留在農業社會,農民太多是其貧窮的根源,要讓農民富裕起來,就要讓農民減少下去。不把農民變非農民,中國就無法實現現代化。而小城鎮分布于廣大農村之中,既具有農村的某些優勢,又能發揮城市的一定功能,只要建設得好,對周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引力是相當大的,可以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棲息地和向城市化過渡的前沿陣地。況且,隨著小城鎮的發展,還可以逐步提升為小城市、中等城市。最近幾年,國家城建部門在重視大中城市建設的同時,已經開始把重點放在鞏固、提高現有小城鎮方面,并在這個基礎上建設起一批起點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俱佳的新型小城鎮,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縣城為龍頭、小城鎮為網絡的城鎮化體系。這就是理想的中國特色的城鎮化之路。
我國人口眾多,又處在經濟體制變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雙重轉折時期,無論是農村或者城市,就業壓力都相當大。這就給農業勞動力向非農業勞動力、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帶來特殊的困難,這就決定了實現城鎮化目標將是一個比較漫長的漸進的社會轉型過程。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城鎮化會表現出多種多樣的過渡形態,就業形式也會表現出多種多樣的過渡形態。其中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在相當程度上是采取不完全轉移方式。這是和我國農民缺乏社會保障聯系在一起的。對于我國農民來說,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土地不僅僅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而且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基本上是以追求相對較高的經濟收入為目標和動力,因而基本上屬于一種經濟行為。一旦城市失去就業機會,或者城市就業成本過高,他們就會退回到農村,因為農村還擁有長期而又穩定的承包地。這就涉及到我們所要加以分析的“農民工”問題。“農民工”是中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稗r民工”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和城鎮化的本質要求相背離的。許多“農民工”雖然在城鎮打工多年,卻始終是城鎮的邊緣群體。他們和原有城鎮職工相比,付出同等的勞動得不到同等的經濟待遇,甚至付出加倍的勞動,也得不到同等的經濟待遇。由于有城市戶籍的正規就業職工的利益是剛性的,他們的工資水平一般是呈上升的趨勢;農民工的利益則沒有保障,同時由于進城“農民工”隊伍越來越龐大,數量越來越多,供大于求的趨勢有增無減,使得“農民工”的工資水平越來越低,更談不上享受原有城鎮職工的各種社會福利待遇。如此龐大的“農民工”隊伍,雖然已經從農村走向城鎮,卻不被城鎮所完全接納。這就不難理解,“農民工”現象的出現,是與城鎮化進程嚴重滯后聯系在一起。
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改變傳統的城市化理念。傳統的城市化理念是產生于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經濟體制。在以往的一個相當長時間內,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是在城鄉隔離的環境下完全獨立于農村而運行的。這就使得迅速增加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被城市所吸收。而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的城鎮化進程中,卻直接面對的是廣大農村,九億農民。在這種新的背景下,城市化的理念就必須更新,即不能僅僅理解為“單向城市化”,還應當理解為農村通過自身的發展以及城市文明的普及,逐步轉化為城市。“單向運動”必然是少慢差費;“雙向運動”必然是多快好省。由此決定了我國城鎮化的工作重點,應當放在農村。只要我們冷靜地思考一下,就會逐漸意識到,我國城鎮化所面臨的諸多問題,與其說是在城市,不如說是在農村。要加快城鎮化進程,就必須致力于農村的現代化。如果農村經濟繁榮不起來,城鎮化進程就不能加快;如果忽視了農業和農村自身的現代化,忽視了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三農”問題終究不可能得到解決,更談不上把“農民工”轉變為市民。我國城鎮化進程,包含著農村人口自身的生活消費方式、閑暇生活方式、社會交往方式、工作方式、思維方式、價值標準及接受現代文化傳播和受教育的程度等各種因素在內的變化,其實質是農村社區生產力結構、生產經營方式、收入水平與收入結構、生活方式、思想觀念、人口素質等方面與城市文明逐漸接近、趨向同一的歷史過程,是城鄉差別逐漸縮小,并最終走向城鄉一體化的歷史過程。在城鄉差別還相當懸殊的情況下,要加快城鎮化進程是相當艱難的。而小城鎮又是農村的經濟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離開了小城鎮的發展,離開小城鎮的輻射帶動作用,農村經濟就繁榮不起來,城鄉差別就很難縮小,更談不上把“農民工”轉變為市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如上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即12.2萬元內予以賠付:(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不足部分,則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在第七十六條只規定了一種免賠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無任何拒賠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賠事項上明顯存在沖突,在司法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以承包車輛的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或車輛的臨時牌照過期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擴大自己的免賠權利,而無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其最終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一致。
伴隨著我國機動車的擁有量突飛猛進,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率也持續攀升。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現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家庭貧困。因此,我國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給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進政府履行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根據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國家通過交強險制度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我們不能簡單、機械的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把該條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要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交強險的法定免賠事由應當只有一種,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不予理賠。這既可以充分保障無過錯或者少量過錯的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又可以統一司法應用,給審理此類案件劃定同一的法律適用。
國際競爭法是在世界各國國內競爭法充分發展的基礎之上,伴隨著商品、資金、勞務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國際市場上的頻頻流動以及各國在競爭法領域的合作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作為一個正在形成和新興的法律部門,國際競爭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是調整控制和協調國際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要對國際競爭法有全面的了解,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則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本文針對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特點、三要素等相關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國際競爭法的發展。
一、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各部門法學均對其倍加重視并把它作為該部門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范疇進行研究。相應地,競爭法律關系是競爭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競爭法學界也很少有關于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法律關系,一般是指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學界關于法律關系含義的一般理解,可以認為競爭法律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經競爭法調整后而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要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比較嚴格的定義的前提是明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簡單來講,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際競爭關系。什么是國際競爭關系,判斷標準不同,界定結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標準,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競爭法律關系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競爭法律關系三要素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如果依照國際法上對國籍的判斷標準來對國際競爭關系作判定的話,則可將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界定為跨越一國國境的競爭關系,即跨國競爭關系;如果以效果范圍為標準,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也可以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范疇,也就是說雖然競爭行為發生于一國境內,但行為效果卻對其他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競爭關系產生了影響。對于跨國競爭關系和涉外競爭關系被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我們都能理解,但對于對國際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實質影響的競爭關系,由于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實踐上均以效果原則來作為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的法理依據,將表面上與本國無關聯的競爭關系都納入到本國的競爭法管轄范圍內,所以對于將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
影響的競爭關系界定為國際競爭關系理解起來就相對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某些時候國內市場的行為往往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觸動國際市場,雖然一國的經濟競爭行為在境內發生,表面上雖然與他國無關,但其程度實際上卻對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時候將其納入國際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并沒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麥道合并案,雖然合并已獲得了美國反壟斷行政當局的批準,但依然遭到歐盟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雖然合并案的當事人及合并行為均位于美國境內,但他們的合并將會對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到歐盟在飛機制造市場上的經濟利益,對國際飛機制造業的市場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國際競爭法對這個案件實施管轄權的就有合理的依據,但由于國際競爭規則缺失,出現歐盟域外行使管轄權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競爭關系既包括橫向國際市場平等競爭主體之間的交易性競爭關系,也包括縱向國家或國家組織不平等主體之間在監督、管理市場競爭過程中的管制性競爭關系。綜上對國際競爭法調整對象的闡述,我們在這里可以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粗糙的定義,它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特點
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范圍的特定性
國際競爭關系僅限于經濟競爭關系,即兩個以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為爭奪較多的交易機會,獲得較多的商業利潤而展開的角逐和較量。即國際競爭關系的調整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對于非經濟領域的,或非反競爭的行為,則不受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同時這種競爭關系還必須具有跨國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夠對國際競爭關系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目標的利益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出市場競爭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商業利益。這種目標的利益性是競爭的本質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標的驅動,市場主體既無競爭的壓力,也無競爭的動力,自然談不上競爭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所以,國際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商業利益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始終與商業活動和商業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主體的對立性
在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中,每個競爭者都帶有明確的目標性,并都力圖通過有力的競爭行為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競爭者目標的實現,往往意味著競爭相對方的目的破滅。國際競爭關系總是在主體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過程中保持著動態平衡,維護著這種社會關系的穩定。
(四)客體的特殊性
(一)壯大縣域經濟有利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壯大縣域經濟,有利于區域內第二、三產業的發展,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使城鎮成為農民務工經商的新的就業平臺。剩余勞動力就地轉移還可以避免農村人口向大中城市過度集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中城市的就業和社會管理方面的壓力。
(二)壯大縣域經濟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產業轉移,是增加農民收入的必由之路。1990年以來,農民收入中的50%以上屬于務工及非農性收入。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將有利于推動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使農民獲得更多的收入。此外,縣域內比較完備的行政、經濟和社會管理手段,有助于挖掘農業內部的增收渠道。加大對農民的政策性扶持力度,有利于統攬市場,整合資源,形成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
二、壯大縣域經濟,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思路與對策
(一)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調整經濟結構首先,穩定第一產業的地位。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優先發展農業。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得到合理流轉,從而發展適度的規模經營。積極探索有效的組織模式,因地制宜,培育優勢產業;擴大農產品的銷售領域,改變農產品的銷售方式;大力加強龍頭企業建設,通過給予財稅、信貸、科技等方面的支持,做強、做大一批龍頭企業,并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實現互利雙贏。重視農業科研,加快農業技術轉化,大力開展科技下鄉,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機制,積極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監督體系,編制相關的農業標準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其次,創新第二產業的布局。對技術進行改造創新、實現產品的升級換代;加快機制的轉換和體制創新,立足本地特色,突出主導產業,做到抓大扶強。努力實現工業的跨越式發展,從而有效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走新興工業化的道路,遵循市場導向、適度跨越、重點突出、技術領先,比較優勢等原則,改變縣域經濟的不均衡發展的無序狀態,提高區域內絕大多數人口的收入,提高縣域的綜合競爭力。實施以特色工業為主線的縣域工業發展之路,實施以園區工業為主導的縣域工業發展新途徑,大力培植產業集群,構架縣域工業網絡。第三,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發展第三產業,有利于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工業的現代化,也有利于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和優化,對縣域經濟的壯大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要以科學的思想為指導,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進行總體規劃布局。進一步調整傳統第三產業,通過完善相應的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推動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加快娛樂餐飲業發展,擴大經營范圍和規模,提高服務的質量水平;發展商品貿易流通業,構建縣市、鄉鎮和村三級購物中心和服務體系。在傳統產業鞏固、提高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旅游業、現代物流業、社區服務業、信息技術咨詢業、中介服務業、電子商務業等關聯度大、效益好、收入高的新興產業,推動第三產業向多方面、多層次發展。
(二)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以民營經濟的發展作為切入點民營經濟具有經營機制靈活,產權關系、利益關系明確等特點,在市場機制中表現出強大的競爭力和有力的吸引力。民營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的穩定、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進一步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民營企業的發展,使民營經濟日益成為支撐縣域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加快發展縣域經濟,必須大力挖掘民眾的智慧,廣泛吸收民間的資金,依靠廣大勞動人民的力量,促進民營經濟整體快速發展。引導規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家的素質,培養更多的人才,形成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龍頭企業,從而帶動整個民營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升。民營經濟發展中,產業集群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能降低交易的成本,帶來更多的外部規模經濟效益,還有利于企業之間開展有效的競爭,從而刺激企業的創新發展。采用多種措施(如典型示范、結對子等),鼓勵、引導更多的農戶加入非農產業,壯大民營經濟群體的規模,加速產業集群的發展,擴大富裕面。在現有基礎上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加大技術改造力度,發揮特色優勢,做優做強某一產品、某一環節,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加速縣域城鎮化進程,快速擴大城鎮人口規模作為國家重大戰略之一,21世紀前20年中國的城鎮化應以縣城為重點,大力發展中小城市。城鎮化就是改變農民的社會關系,實現人口經濟活動的轉移。大力推進城鎮化,是使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較大規模地轉入工業部門和城鎮就業,建立起現代經濟結構。通過采取以承包地、自留地換城鎮社會保障的方式,使大部分農民徹底脫離土地。改變過去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狀況。通過發展以縣城為中心的中小城市,使縣域內有限的經濟要素,向縣城聚集。提高縣域中小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改變非農產業效率低下,發展速度緩慢,大量縣域工業開發區空臵和土地浪費的問題。城鎮化還有利于整合教育、教學資源,形成規模效益,提高農村教育水平和國民的整體教育水平,有利于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
(四)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合理發揮政府在縣域經濟發展中的引導作用政府在規劃縣域經濟發展、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產業結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都發揮著主導作用。但縣域政府如果過多的用行政力量直接干預甚至參與市場,就會產生很多不平衡和不協調的現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從而導致區域間的競爭被異化為優惠政策和特殊待遇的競爭。政府應主要進行宏觀管理,依靠自身的優勢,糾正市場失靈,對市場經濟的各種參與主體給予同等對待,整合資源,引導經濟健康發展,形成公平、有序的場資源配臵機制,實現資源的有效配臵。
(五)完善健全縣域主體財政機制,增強縣域主體財力縣域經濟的發展壯大需要資金的支持。進一步增強縣級行政主體的財政調控能力,完善發展縣域經濟所需的資金環境,緩解國家財政撥款不足,縣域資金緊張的問題,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資金環境。從金融機構的角度出發,應進一步擴大資金投放的力度,降低貸款擔保等限制條件,簡化貸款審批程序,提高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縣域金融機構要建立科學的社會信用系統,提高貸款評估、咨詢的效率,降低費用和時間成本;發展一些小額的貸款組織,如村鎮銀行、農村基金會等,改善縣域內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形成較為穩定的、多種形式的融資渠道,建立適應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體系。由于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缺乏先進的投資理念,也缺少多余資金用于投資,因此還應加大資金的引進。加大縣域的開放程度,創造適宜的開放投資環境,積極招商引資,改變農村融資渠道較為單一的被動局面。
(六)打造支撐縣域經濟發展的人才支撐體系人才是縣域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在縣域經濟發展中起著樞紐和調控的作用。建立科學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才評價體制和機制,形成相應的人才支撐體系,對于促進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轉變用人機制,用人要做到公開化、程序化、規范化,沖破學歷、職稱、資歷、身份等的傳統觀念束縛,建立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人才支撐體系。使人才支撐體系具有層次性、整體性、包容性等特征。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臵中的作用,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提升高科技人才的總量,充分引進特色經濟所需要的特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