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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穼ν赓Y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F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v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薄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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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本國際化和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跨國公司通過在世界范圍內建立技術戰略聯盟、參股、控股與并購等方式整合各國的資源,不斷擴大市場份額已經成為世界經濟最引人注目的現象。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統計,近20年來全球并購以年平均42%的速度上升,2000年跨國并購已達到11000億美元,其中單項交易超過10億美元的并購有109起。
2002年我國以527億美元,居全世界吸引外資直接投資總額之最,我國正成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熱點地區。在1999~2000年合并熱之后,雖然全球的兼并與收購數量大幅減少,2003年比2002年減少了40%以上,但是入世后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卻以不斷增長的并購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居于亞洲領先地位。根據湯姆森金融公司對跨國并購和國內并購總額的統計,中國2003年前3季度的并購額中,吸收跨國并購占16%,約為38.4億美元。但相比于世界跨國直接投資的80%以并購方式實現,我國目前以并購方式吸引外資的比例僅為5%左右,因此我國外資并購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近年來,中國政府放松了限制,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法律法規,公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后的政策將原來禁止進入的電訊、燃氣、熱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網首次列為對外開放領域,增加了76條鼓勵類投資項目,減少限制類項目達2/3,在原來禁止、限制進入的行業,外資通過并購方式也可以快速進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出臺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并購重組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放寬了外資并購主體和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出資比例等。這些改變,大大加快了外資并購國企的步伐。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將加快外資并購國企進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推動了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2外資并購國企的動機
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是作為一種產權市場中的商業行為與企業發展戰略,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動機:
2.1利用國企優勢,布點全球戰略
我國國有企業具有自己的特點,它們在技術、人才、管理、設備、品牌等方面有優勢,作為中國產業的龍頭企業,深受外資并購者的青睞??鐕就瑖衅髽I早期組建合資企業,其目的之一是利用我國勞動力成本低、原材料價格便宜等優勢,降低生產成本,占領中國市場。外資如今并購國有企業,是為了更有效地整合和利用這些資源,降低經驗成本曲線,和其全球戰略相一致。特別是在第二產業的制造業,外商通過多年的合資,已經同不少國有企業建立起產品聯盟,獲取了不菲的市場收益?,F在并購國有企業,為的是在產權交易中獲得更大收益,并通過產權交易達到產業上的全球協同,使其成為全球戰略的一部分。
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后,可迅速進行全球業務上的戰略整合。如香港華潤集團公司通過收購多家啤酒廠國有股,使其在短短幾年內迅速成為中國的三大啤酒集團之一,其業務分布南北東西都有,在中國這個世界上最大、并且還在迅速發展的啤酒市場上建立了較合理的布局,其中并購國企發揮了關鍵作用。也有一些外資并購國有企業通過拓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加速公司內的業務融合。如加拿大格林科爾公司(世界第三大制冷劑企業)用5.6億元和4.2億元的價格分兩次收購了科龍電器34.06%的股權,就是為了實現制冷劑與電冰箱的業務融合,以電冰箱副業推動制冷劑主業發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2.2為在競爭中后來居上
中國經濟增長持續強勁,投資環境看好,吸引跨國公司紛紛來華投資。那些捷足先登的企業取得了直接投資的先發優勢。于是,較晚進入中國市場的跨國公司,特別愿意采用收購國有企業的方式,縮小同競爭對手之間的差距,以便后來居上。典型的例子是1998年柯達公司收購了汕頭公元、廈門福達和無錫阿爾梅三家感光器材公司,將先進入中國市場的日本富士公司甩在了自己的身后。這從另一方面可以看到,中國國有企業經過改革開放已積累了一定的資源優勢,如一定能力的生產基地和營銷網絡,收購國有企業就可以取得更大的后發收益。
2.3資源外取動機
改革開放20多年來,許多國有企業在中國市場中形成了許多較外國公司而言具有相對優勢的資源,如營銷網絡、具有一定能力的生產基地等。這些資源,往往是外資所不具備的,雖然某些國企從表象上看不具備這些優勢,但它們通過注資和對技術、勞動力、管理、設備、營銷渠道等各種資源和無形資產進行整合,使國有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盈利能力大幅提高。一些外資收購國有企業,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這些具有相對優勢的資源。例如,柯達公司收購汕頭公元、廈門福達和無錫阿爾梅三家公司,目的之就是為了獲取三家企業的生產能力,雖然這三家企業在并購之前都是虧損企業,但這并沒有影響柯達公司的決定;阿爾卡特公司通過收購國有股達到控股目的,原因之一是為了獲取和利用上海貝爾的營銷網絡,這個營銷網絡對阿爾卡特公司開展其在中國的業務是十分重要的。
2.4充分利用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開拓中國市場
中國眾多的人口、廣博的地域所形成的潛力無限的市場,對國外公司無疑是有巨大誘惑力的。例如,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大啤酒市場、第一大手機市場、第四大汽車市場并且很快將成為第二大市場,從上面這些簡單的數據就可以看到它們對相關的跨國公司意味著什么。德國大眾汽車公司作為世界六大汽車公司之一,目前在中國的利潤占其全部公司利潤的80%以上,中國不僅僅是一個巨大的市場,而且是一個有利可圖的市場。同時,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政治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進一步增大了對外國公司的吸引力。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規定。這些政策已經突破了以前外資只能采取間接方式并購投資國有企業的限制,確立了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合法地位。這是外資難得的市場機遇,誰抓住了這一機遇,誰將在中國市場立足更穩。中國利用外資先后經歷了合資、后合資和并購國企的三個階段。目前的并購國企,具有廣闊的前景,它是在中國資本市場不斷完善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入發展中出現的新機遇。聰明的外資能領悟到中國外資政策的轉變精神,懂得并購國有企業的無限商機,為進一步開拓中國市場服務。
2.5其他國際慣例下的跨國并購動機
跨國公司并購國企同時也存在著在別的國家并購存在的相同動機。例如,通過并購,可以使跨國公司繞過關稅壁壘和貿易摩擦,有效地實現內部化管理,降低交易費用;可以降低跨國公司進入新行業的障礙,減少原有企業的抵制,避免引發價格戰;可以降低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可以使跨國公司將自己在東道國的潛在競爭對手轉化為合作伙伴,加強競爭優勢,形成自己的價值鏈;可以使跨國公司實現合理避稅,如采用換股并購方式可以免稅,或者通過先轉換為可轉換債券,再轉換為股票實現免稅。另外,如果跨國公司并購國有虧損企業,還可以根據國際慣例,利用虧損遞延條款享受東道國的免稅政策。
與組建一個新的合資企業相比,并購國有企業,是跨國公司更為便捷的資本轉移方式和快速盈利途徑。中國有10萬億國有資產存量和1000多家上市公司,為外商提供了巨大的選擇空間。中國入世后,外資普遍傾向于采用并購國企的方式取代傳統的合資或獨資,在于它能夠縮短建設周期,加快投資周轉速度,以實現更快更好地盈利。一般情況下,收購企業比新建企業形成一定的投資規模所需要的時間可縮短2~3年。
3外資并購國企的效應分析
經營機制的僵化和管理水平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根本問題。在企業形成了巨大的內部利益而無法從內部突破時,只有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來打破阻礙改革的利益鏈條??鐕菊沁@樣的一個外部力量,其雄厚的資本和高水平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國企改革走到今天最需要的東西。但外資并購國企,尤如一把雙刃劍,對我國經濟產生了深刻而又廣泛的影響,具有不同的效應:
3.1正面效應
3.1.1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制度,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們需要在產權、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做相應的調整。為了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解決國有企業出資者行為不到位問題,一些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實現多元化,已經是一個明確的改革方向。據統計,我國目前擁有國有企業近40萬家,對其進行資產重組至少需要資金3萬億元。面對如此龐大的國有資產,要使其產權結構多元化,國內非國有投資者能力明顯不足,而跨國資本則是重要的現實來源。目前,跨國公司正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新一輪戰略性資源重組,這為我國引進優質的外國資本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因此,利用好外資是有利于我們國企的改革。
3.1.2有利于國企競爭力的提高
跨國公司不但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而且擁有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技術、龐大的營銷網絡、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因此,吸引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不僅可以引進大量的資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進技術、營銷、管理等知識資本,促進我國企業戰略重組和技術升級,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而要想迅速提高國企的技術研發能力、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往往需要較多的時間和較大的資金,而跨國公司的進入,可以部分解決這些問題。
3.1.3能夠使國有企業資產存量變現獲得大量的資金,有利于國企改革
這些資金一方面可用于企業發展,另一方面可用于彌補社會保障資金的不足,為解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掃除了障礙,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國有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存在著大量的富余人員,解決好他們的安置問題,是國企改革的重要問題,而最大的問題是資金的問題,即人員安排的資金,外資的并購可以為我們提供安置富余人員的資金。
3.2負面影響
3.2.1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受影響
目前,國內一些行業的龍頭企業被外商控股后,使外商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特別是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中,有不少已被外商占有約1/3的市場份額。如果我們完全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損害我國的相關產業和國家的經濟安全,在這方面拉美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教訓,特別是在關系一些國計民生的戰略產業上,一定要保持本國企業的控制權。
3.2.2沖擊我國現有企業
外商并購國有企業與國內企業的兼并不能同日而語,跨國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一流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全球化的運作經驗,國內企業往往很難抗衡,如果不對其加以控制,就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國內企業受到嚴重沖擊,損害我國的國有經濟,不利于我國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對此,我們要保持清醒的認識,不能因為一些外資所帶來的暫時利益而放棄了長遠的利益。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外資并購國企是有自己的戰略目標和動機,它所帶來的影響也是各有利弊,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保持清醒的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興利除弊,不斷成長壯大。
摘要伴隨著當前中國入世后各項開放政策的陸續實施,外資并購國企成為關注的焦點。外資并購國企,有它自己的動機和目標,尤如一把雙刃劍,對我國經濟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此,對外資并購國企要有充分而又正確的認識。
關鍵詞外資并購國企動機效應分析
科技創業
當前,經濟全球化和新經濟浪潮洶涌澎湃,國際跨國并購活動規模越來越大。與此同時,我國經濟結構正在進行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改革進入關鍵階段,加入WTO更使我國直面國際競爭,外資并購國企也一浪高過一浪。本文就當前外商直接投資中的并購國有企業問題,探討了外商控股并購國有企業的動機及正負效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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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并購;動因;市場;外資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跨國并購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比重就已經占到了70%~90%,是FDI的主要實現方式。進入21世紀,雖然跨國并購的數額有所下降,但仍占據著FDI的絕大部分比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內市場進一步開放,投資環境日臻完善,中國已成為亞太地區第三大并購市場。外資通過并購進入中國市場的條件和時機逐漸成熟。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世界投資報告》,2001年在中國的外資并購價值總額約23.25億美元,占當年的FDI不到5%;而到了2005年就占到了11.4%,價值總額約82.54億美元。美國著名的科爾尼管理咨詢公司公布的《2005年外商直接投資信心指數》中,中國高居榜首。中國已經由“潛在的大市場”轉向“現實的大市場”,外商在中國掀起的并購浪潮風起云涌:2005年6月,匯豐集團在已擁有平安保險10%股份的基礎上又以86億人民幣購入9.91%的股份,成為平安的第一大股東;2006年2月,華潤雪花啤酒以7200萬元人民幣收購了福建泉州清源啤酒85%的股權;2006年5月,美國A-B公司通過獨資子公司哈啤集團收購了唐山啤酒廠,以1470.82萬美元得到了中方36.98%的股份,同時獲得了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商標權;2006年5月,全球最大的家電連鎖零售商百思買以1.8億美元收購了江蘇五星電器51%的股份,開始了在一線城市擴張的步伐;2006年6月,韓國SK電信購買了中國聯通10億美元的可轉換債券,獲得了6.67%的股份;同月,法國圣戈班全資收購了徐州鋼鐵總廠,成立了圣戈班管道有限公司;2006年8月,蘇泊爾與法國SEB集團旗下公司SEB國際簽署戰略合作協議,SEB國際將出資23.72億人民幣通過協議轉讓、定向增發和部分要約收購三步,最終獲得蘇泊爾約52.74%~61%的股權,成為蘇泊爾的控股股東。通過分析外資并購的動因,我們可以冷靜地面對此番外資并購浪潮,制定出適宜的政策以合理利用外資,同時對于國內企業的海外并購也能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二、外部因素的推動
1.全球經濟一體化。伴隨著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統一的世界市場正在高速形成,生產要素的流動更為自由。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跨國公司在面對更為廣闊的市場前景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加激烈的競爭和更大的市場風險。因此,跨國公司不斷調整其經營戰略,以全球化的視野利用市場機制在全球范圍內整合資源,擴大自身優勢,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跨國并購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也為跨國公司的并購活動提供了有效的資源供給。
2.中國市場前景看好。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繼2003年實現了GDPl0.0%和2004年的10.1%增長速度之后,2005年中國仍實現了10.2%的經濟增長。中國社科院的經濟形勢分析報告表明,2006年中國有望實現10.5%左右的經濟增長。中國正由潛在的大市場逐步轉變成現實的市場,投資預期風險小而回報高,外商都希望能從中國強勁的增長中分得一杯羹,紛紛加快了在華投資的步伐。
3.政策的調整。從世界范圍來看,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放松了對外資并購的限制,調整了外商直接投資制度。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和辦法。2006年8月,商務部又聯合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六部委下發了《關于境外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新的法規有利于為外資的并購活動提供更完善的環境,外資并購的可操作性增強。目前在中國資本市場上,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有利于清除股權轉移的障礙,股份可以作為并購中的支付工具,進一步便利了外資的并購活動。
三、內在因素的激勵
1.品牌戰略。運作成熟的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品牌發展戰略和發展計劃??鐕就ㄟ^橫向并購,減少了競爭對手,市場占有率提高,鞏固長期獲利機會,對國際市場的控制力凸顯。以日化行業為例,2003年底,化妝品行業巨擘歐萊雅經過了4年的整合收購了國內大眾品牌小護士;2004年1月,又把羽西收入囊中。在金字塔式的群體品牌發展戰略中,小護士的加盟幫助歐萊雅迅速進入了中國廣闊的大眾市場,也加強了歐萊雅原本比較單薄的深度分銷渠道。作為中高檔化妝品品牌的羽西,填補丁歐萊雅品牌戰略中該檔次的空缺。歐萊雅把小護士和羽西的工廠也攬入懷中,生產能力無疑得到擴張。如此一來,歐萊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實力更加不容小覷。歐萊雅亞洲區總裁蓋保羅說:“并購是獲得品牌資源的快捷手段,如果有符合公司整體和長遠發展戰略的目標品牌為什么不考慮呢?”
2.低成本進入市場。和FDI的另外一種形式——新建投資相比,跨國并購可以較低的成本進入某一市場,并獲得原有企業的營銷渠道等固有優勢。世界第三大超市集團英國零售商Tesco通過收購臺灣頂新集團旗下的樂購超市而進入中國市場,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零售業至關重要的資源——大賣場。通過收購了解中國市場的樂購超市,Tesco現已擁有25家連鎖店。此外,花旗銀行、渣打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通過對內地銀行的參股進入了前景廣闊的中國金融市場,在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之前就搶得先機,初品碩果。
3.整合資源。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是發達國家的夕陽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過程。2003年9月,柯達的全球戰略做了調整,由傳統影像轉向數碼影像業務。2003年10月,伊士曼柯達公司以4500萬美元現金出資和提供一套用于彩色產品生產的乳劑生產線和相關的生產技術,換取中國樂凱膠片集團公司持有20%的國有法人股,成為上市公司樂凱膠片的第二大股東。柯達把發達國家的“夕陽產業”——傳統影像業務的利潤增長轉向了中國,憑此,柯達可以用膠卷市場的利潤支持其需巨額資金發展的數碼影像業務,進一步鞏固了其在行業內的優勢地位。通過跨國并購,跨國公司可以“博采天下
之長”,提高競爭力,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再比如鋼鐵冶金等資產專有性高的行業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比較大,行業退出成本較高,新設備的投入使用往往需要巨額資金。如此一來,行業內容易囤積過剩的生產能力,資源難以得到有效配置,各企業只能占到較低的市場份額。通過并購重組,可以淘汰陳舊的生產設備和低效益企業,降低行業退出壁壘。
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F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v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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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特點,問題,法律對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當西方國家的經濟普遍步入調整期、發展速度減緩時,我國的經濟發展卻是一枝獨秀,保持快速增長。穩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著大量國際資本駐足中國。綜觀在華的外國投資,雖然新設項目或企業的“綠地式投資”仍然占據外國投資的主體,但并購式投資悄然升溫已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我國入世承諾的履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外資并購環境日益寬松,越來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臺商)看好并購投資,并購規模越來越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廣泛和深入。追蹤和把握外資并購的新情況和新動向,探討外資并購的利弊得失和法律完善,對于正確引導外資投向、提高外資利用績效、保障我國經濟安全與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外資并購的發展特點與動向
不同時期外資并購的政策制度不同,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目標和方位也就不同。前幾年,外資并購主要是圍繞殼資源,旨在通過殼資源將外資置換到上市公司,換取上市地位和連續融資能力;現在,隨著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政策日漸減少,外資直接并購上市公司已成為可能,相應地,外資并購的目標和重心也逐步發生轉移,由注重控制殼公司到注重產業發展,由獲取融資便利為主要目標轉向以搶占市場資源、取得優勢地位為主要目標,顯示出高起點、大思路、大動作、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戰略性特點和發展趨向。進一步審視和預測,外資并購的發展主要具有以下特點與動向:
(一)并購行業的選擇性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政策變得更加連貫,外資待遇進一步改善??偟膩碚f,外資在我國的投資前景十分光明??墒峭顿Y哪些行業更能績優一籌呢?這恐怕是令來華投資的外商最費思量的,也是我國企業應當了解、以及時把握有利條件和時機的。對此,筆者研究認為:首先,考慮到國內產業的集中度、全球國際分工以及我國企業的比較優勢,未來我國的外資并購將以資源性并購為主,會較多地集中在一些擁有核心資源的資金、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如汽車、電器、通訊設備、化工、醫藥等行業。以汽車業為例,在我國汽車市場持續走高、發達國家生產能力相對過剩以及世界性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外商投資我國的汽車業無疑可以迅速分享國內汽車業畸高的利潤,也可在較長時間內傍依國內汽車業巨大的增長潛力。其次,隨著我國入世承諾的逐一落實,筆者認為,外資會主動地進行投資結構調整,從競爭激烈的行業退出,進入一些新對外資開放的領域。這樣,外資并購的熱潮會由制造業逐步向服務業擴展。事實上,這一趨勢正在顯現。在服務貿易領域,外資并購除已染指商業、酒店旅游業外,正在向金融業進軍。例如,2001年12月29日,匯豐銀行及香港的上海商業銀行分別參股上海銀行8%和3%;國際金融公司則在原持有上海銀行5%股份的基礎上增持2%的股份,并斥資2700萬美元購入南京市商業銀行15%股權;東亞銀行、花旗銀行等也正洽商參股或控股國內商業銀行。2002年6月4日,中國證監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的出臺,則表明我國金融業正式向外資打開“門窗”??梢灶A見,今后幾年,質地優良、業績穩定的國內銀行股將會成為外資并購的熱門對象。
(二)并購對象的特定性
我國外資并購不同于內資并購,外資并購以“強強聯合”為主,內資并購以“強弱聯合”為主。意欲在我國市場一展宏圖的跨國公司,大多選擇我國各行業中實力強勁、業績優良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龍頭企業,作為其并購對象。其中,上市公司因是各行業的“領頭羊”,自然就成為外資并購追逐的熱門。在實踐中,雖然外資并購的方式五花八門,但往往殊途同歸,即:以控股國內大中型上市公司、進入我國的證券市場為目標。例如,2001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輪胎生產企業法國米其林通過與中國輪胎生產的龍頭企業輪胎橡膠組建合資企業,在控股合資企業后再斥資3.2億美元反向收購輪胎橡膠核心業務和資產,從而實質性地控股輪胎橡膠,間接進入我國證券市場。
(三)并購形式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資進入資本市場限制較嚴,加之外國投資者在華投資的戰略目標各不相同,因此在實踐中,外資采取了各種并購形式以控股或參股國內上市公司。常見的形式有:第一,協議購買股權。外資通過協議購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達到并購目的。如1998年8月,韓國三星康寧株式會社協議受讓了深業騰美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賽格三星21.37%的股份,成為其第三大股東;俄羅斯阿康公司協議受讓山東紅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8%的國有股后,將紅日化工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第二,認購上市公司新發B股。典型的例子如1995年9月,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以4000萬美元認購江鈴汽車新發B股,以持股20%而控股江鈴汽車,首開外資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實施并購的先河;2002年3月,全球最大水泥制造商HolchinB.V.購買華新水泥向其增發的7700萬B股,以持股23.45%而成為華新水泥的第二大股東。第三,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權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為了控股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市場,外資常常采取迂回戰術,通過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而間接地控股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10月,阿爾卡特通過控股上海貝爾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上海貝嶺。第四,新建獨資或合資企業以間接收購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收購國有企業股權而建立并且控股合資企業,進而間接地收購上市公司。例如前述的米其林與輪胎橡膠組建合資企業、再收購輪胎橡膠一案。對于外資想進入的行業或市場,如關稅或非關稅壁壘較高的汽車業,以及目前對外資進入限制較嚴、但入世后逐步開放的電信、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跨國公司往往先和國內企業聯合成立新的合資企業,然后伺機進入目標市場。
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限制日益放寬,有關外資并購的政策制度也陸續出臺,外資企業上市和直接并購上市公司正逐步成為可能。在這一背景下,外資并購的形式將更加多姿多彩。除前述形式外,要約收購、債轉股、換股收購或融資收購等也正開始并將繼續登臺外資并購。
二、外資并購暴露出的問題
綜觀跨國公司近年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不可否認其對我國經濟有積極促進的一面,特別是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轉換、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外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我國的引資目的基本達到。但其存在的隱患和消極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以下對現階段我國外資并購中所反映出的一些問題加以昭示,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及早預防和應對。
問題一:盲目跟風和追捧。
一些企業視外資并購為香餑餑,盲目跟風和追捧,結果不但沒有獲得預期效益,而且釀成損失。事實上,外資并購并不必然提升并購企業的效益或上市公司的價值,相反面臨很大的風險。在這方面中外已不乏教訓。美國《商業周刊》的一項研究顯示,美國從1998年春開始掀起的并購熱潮很多是盲目的,購買者付出的高昂代價吞噬了全部的潛在收益,整整61%的買主毀損了股東的財富。而前文提到的華新水泥與HolchinB.V.公司并購一案,華新水泥并未因并購而取得實質性收益,因業績長期保持“微積分概念”,華新水泥甚至連再融資資格也喪失了。可見,面對外資并購熱潮,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外資并購的利弊作周密地調查和理性地分析,以知己知彼,有所為有所不為。
問題二:規避外資政策和法律。
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各有其戰略目標,彼此間難免有利益沖突。要實現雙贏,關鍵是引導外國投資在東道國的產業政策范圍內運行,使外國投資與東道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為此,東道國政府一般都制定有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如我國1996年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定期編制和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然而,透過我國的外資并購潮可以發現,一些外商并購我國大中型企業,在獲得以低成本獲得目標企業的成套生產設備和熟練勞動力、利用目標企業的銷售渠道占領國內市場的利益的同時,還嘗試越過雷池-采取一些間接或變通的方式,隱性地突破我國現行的產業政策和外資準入限制,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這種苗頭如任其發展,既會破壞我國外資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影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又會導致外商間的不公平競爭,擾亂正常的投資秩序,最終危及外國投資者自身的長遠利益。這是我們在引進外資中尤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和控制的。
問題三:國有資產流失和中方合資人利益受損。
有的外資并購采取這樣的手段:由國際金融投資企業先收購我國企業加以重組包裝,然后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將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在國外證券市場上市轉讓。著名的案例如1993年7月中策公司收購太原雙喜輪胎公司和杭州橡膠廠后,在美國百慕大注冊成立“中國輪胎控股公司”,該公司實際上屬于“空殼公司”,其資產即是中策公司在太原輪胎公司55%的股份和在杭州橡膠廠51%的股份;其經營記錄也來自這兩家公司。然而,境外控股公司的股票發行量卻是依據外國投資者在合營企業中的股權擁有量來確定的。據美國第一波士頓銀行的材料透露,中策公司以“中國輪胎控股公司”的名義發行了610萬股普通股。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外國投資者利用合資企業的資產實力和合資中方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及信譽,片面地只將外資股權上市,不但獲利只歸外國投資者所有,而且將控股公司的股票賣出去會導致原合營企業中外方合營者身份的變更,即由控股公司所取代。如果該控股公司又由某一外國公司所控制,則合營企業的控股權同樣會轉移到該外國公司手中。國際金融投資企業的這種投資和運作資本的方式,使我國國有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大量流失,中方合資者的利益遭受損害。
問題四:造成壟斷或壟斷之威脅。
如前文所述,跨國公司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大多青睞于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龍頭企業,利用其轉換經營機制之機實施并購。其并購效應不僅僅是對被并購企業的控制和掌握,而是往往溢出為對該企業所涉及的整個行業的事實控制和掌握。有的跨國公司甚至一攬子收購了我國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所有國有企業的控股權。典型的例子如香港的中策公司連續收購了福建等地的41家國有企業和輕工系統的101家企業。由于外資已在某些行業如醫藥、計算機、膠卷、移動通訊等占有相當可觀的市場份額,在這些領域積聚實力,蓄勢待發,正在造成壟斷之威脅。
三、規范和發展我國外資并購的法律對策
引導和規制我國的外資并購,使之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是我國今后將長期致力的重大課題。要實現這一目標,關鍵在于制度建設,在于建立健全外資并購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在市場全球化、生產和投資全球化的今天,各國的外資政策制度日益國際化和趨同化。尤其是WTO《TRIMs協議》的通過,對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外資政策與立法構成實質性影響。鑒于此,筆者認為,在建立健全我國的外資并購制度時,我們既要考慮自身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目標,又要兼顧現有國際法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別要善于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立法和管理經驗,大膽采用已表現為國際通例的措施和做法,力求趨利避害。遵循這一思路,筆者針對我國外資并購的上述動向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辦法:
1、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明確界定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
為了使外資有利于東道國的發展,各國外資法都對外資進入的行業范圍作了明確規定。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某些事關國計民生的部門均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例如美國法律(反壟斷法)禁止外國人或由外國控制的公司在自然資源和能源、電力、采礦、通訊等方面投資;法國將出版、公路運輸、車輛租賃等列為禁止外資進入行業。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任何性質的外資均不能進入,跨國公司以并購我國企業的形式進入也同樣不被允許。因此,我國應在不違反國際義務的基礎上,把好外資市場準入關;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將利用外資和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引導其流向高技術產業和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和第三產業。既要避免跨國公司利用現行法律和監管漏洞繞過我國的行業限制,也要避免外資并購對我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健全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強化外資并購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法制很不完善,導致外資并購無法可依和出現問題后控制乏力。近年來跨國公司活躍的并購行為引起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外經貿部多次組織相關立法和政策研究。2002年11月初,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我國第一個有關外資并購的文件,其出臺意味著外資并購法治化已拉開序幕。當然僅此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外資并購法律體系,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和制訂反壟斷法,防范外資對我國的地區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以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民族工業。在立法中,基于保護本國企業成長、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需要,可以規定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這種平衡利益的立法方式已成為各國通例。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了對中小企業合并的容忍條款?!昂喜⑵髽I的年銷售額總共不足5億馬克,合并不受限制?!薄耙粋€獨立的和年銷售額不足5000萬馬克的企業可以不受限制地接受企業的兼并?!睂Ψ菣M向合并也可考慮采取較橫向合并寬容的態度。我國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同時,可結合國情作適當的修改。比如在對跨國公司是否形成壟斷的審查方面,我們可以采用雙重標準,即除了采用西方國家常用的競爭經濟標準外,還采用公共利益標準。前者須從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者的意義則在于:如果某項企業合并,即使不直接扭曲和限制競爭,但危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被禁止。反之,如果一項集中行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但有利于國家的總體利益,也應予以批準。
(2)嚴格外資并購審批制,加強對重大外資并購的監管,對重大跨國并購加以限制。
第一,規范上市公司收購,建立相應的法律監管機制。特別是貫徹落實信息披露制度,推行定期報告制度和合并報告制度,將外資并購的事先監管與持續性監管相結合,使審查機關及時掌握外資兼并狀況和發展規模,以便作出相應的決策,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此外,還應研究制訂收購要約制度、強制收購制度和反收購制度,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第二,應區分不同行業,對重要行業外國人持有的股權加以限制。我國應加強對重要行業外資并購的統一審查,包括實質性審查和程序性審查。實質性審查主要考察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及所處地位,審查外國投資的性質、目的、動機和對本國經濟所產生的影響。程序性審查即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對此,可以引進外國有關股權集中度的定期報告制度。例如,美國對外國政府、企業、個人持有的涉及工業技術和國防機密企業的股權,要求其必須聲明放棄經營權,只能保留分配利潤的權利;還規定外國人在電報企業的合營公司或衛星通訊公司中所占股權不超過20%;在航空和海洋運輸業中所占的股份不得超過25%.第三,對跨國公司通過在華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濫用市場優勢、影響我國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我國可制訂“同一經濟實體規則”加以控制。因為跨國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受到其母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經或可能嚴重影響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此可視其與母公司或總公司為同一經濟實體而加以控制。
(3)協調和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應協調現有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應協調《公司法》、《證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的相關規定,使其在實踐中相互配合。例如,改革《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授權資本制”,可考慮采用與《公司法》一致的“實繳資本制”,嚴格外資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數額,避免外商“借殼上市”、不出資或少出資而收購國有企業。其次應加速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產權制度的改革,培育產權市場,發展中介機構,健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會計審計制度、國有資產評估制度,以加強外國投資監管、提高引資績效,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總之,當前我國外資并購所表現出的種種動向,對我國經濟發展既有積極作用,又存在負面影響。我們只有在繼續實行對外開放的基礎上,借鑒西方成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針對性地加強有關外資并購政策制度的研究、建構和實施,并輔以其他綜合性手段,才能在引進和利用外資中趨利避害,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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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估目的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匆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6.國有資產
隨著我國30年來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政策的施行,外資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些年來,外資逐漸改變傳統的投資方式,更多的以外資并購形式進入中國各大產業,并憑借外資雄厚的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逐漸形成控制甚至壟斷地位,以謀取超額壟斷利潤。這樣一來,外資并購的結果往往造成市場力量的集中,進而產生了壟斷的傾向,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反壟斷法規制意義上的外資并購概念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外資并購,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是外國投資者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全球市場上資金和信息的流動實現資本有效配置的過程。
(二)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從近些年情況分析來看,我國外資并購中出現了壟斷趨勢。外資加大控股并購的力度,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明顯。自2000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實施的對境內企業的并購中,大多都獲取絕對或者相對的控股權{1};外資并購著眼于品牌控制,導致境內企業民族品牌的弱化和無形資產的流逝,給我國發展自主品牌產品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加了難度,還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我國市場;境外投資者不僅向某一個單獨的境內企業投資并購,而且還對一個產業的上、中、下游各個階段的產品或者相關聯的企業進行橫向的并購投資,或者是對產品的研發、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縱向或系統的投資,從而對我國某些行業及其主要產品控制,導致國內市場競爭加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造成的壟斷局面給我國帶來的危害
1.外資并購有可能危及產業發展和經濟安全
大量外商并購我國眾多重點行業的龍頭企業,產業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將威脅到同行業和相關行業企業的生存,國家對產業發展的規劃能力和控制能力將被削弱,最終也會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發展、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
2.外資并購抑制民族品牌和民營經濟的成長
從這幾年外資并購的實踐看,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后,大多設法將企業原有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壓被并購企業的發展。沒有自己的強勢品牌,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我國企業就會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2}。
3.外資并購有可能影響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市場壟斷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將技術轉移到東道國,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我們就只能處在跨國公司全球分工體系的末端,就會在全球化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許多跨國公司出于排斥東道國市場競爭對手成長的需要,往往通過對行業主導廠商的并購,增強技術壟斷優勢和行業控制能力,并通過拒絕授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等行為,壓制東道國競爭對手企業的技術創新{3}
4.外資并購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我們允許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初衷在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導致的國有企業大量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費、國家稅收等的流失非常嚴重。
(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在企業并購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業并購規制作為重要的經濟政策重點。如美國的《克萊頓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歐盟的《企業合并控制條例》,俄羅斯等國家反壟斷法也對企業并購作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一)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調整外資并購的政策法規主要有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后于2001修訂的“合并規定”;2006年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2007年8月出臺的《反壟斷法》的規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壟斷法》配套法規之一《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
(二)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體系缺失。制定法律對外資并購反壟斷加以規制應當是一個系統工程,但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卻沒有這樣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規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時常會出現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4}。
第二,立法層次及效力位階偏低。我國現有的關于外資并購反壟斷的規定大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之中,有的甚至在嚴格意義上只能歸位為政策范疇而不屬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層次過低,使得現行立法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公司并購規定過于原則,現實操作性不強。規制企業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對企業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企業合并規制的實體規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摘要】近年來,外資并購中國企業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要方式。外資并購產生了壟斷的傾向并且對我國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通過對當前外資并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剖析,提出我國在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規制方面的內容應予以完善。
【關鍵詞】外資并購;反壟斷;法律規制
【英文摘要】Inthepastfewyears,foreigncapitalmergingbecomesthemainwayofforeigninvestmentinChina.Theforeigncapitalmergerhasoccurredthetrendofmonopolyandhascauseddamageandnegativeinfluenceinsomeextent.Thisthesistriestoanalysistheprominentproblemintheforeigncapitalmerging,thengivesomeadvisesontheimprovementofourcountry''''santi-monopolylawabouttheforeigncapitalmerger.
【英文關鍵詞】foreigncapitalmerger;anti-monopoly;legalregulations
一、我國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隨著我國30年來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政策的施行,外資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些年來,外資逐漸改變傳統的投資方式,更多的以外資并購形式進入中國各大產業,并憑借外資雄厚的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逐漸形成控制甚至壟斷地位,以謀取超額壟斷利潤。這樣一來,外資并購的結果往往造成市場力量的集中,進而產生了壟斷的傾向,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反壟斷法規制意義上的外資并購概念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外資并購,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是外國投資者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全球市場上資金和信息的流動實現資本有效配置的過程。
(二)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從近些年情況分析來看,我國外資并購中出現了壟斷趨勢。外資加大控股并購的力度,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明顯。自2000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實施的對境內企業的并購中,大多都獲取絕對或者相對的控股權{1};外資并購著眼于品牌控制,導致境內企業民族品牌的弱化和無形資產的流逝,給我國發展自主品牌產品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加了難度,還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我國市場;境外投資者不僅向某一個單獨的境內企業投資并購,而且還對一個產業的上、中、下游各個階段的產品或者相關聯的企業進行橫向的并購投資,或者是對產品的研發、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縱向或系統的投資,從而對我國某些行業及其主要產品控制,導致國內市場競爭加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造成的壟斷局面給我國帶來的危害
1.外資并購有可能危及產業發展和經濟安全
大量外商并購我國眾多重點行業的龍頭企業,產業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將威脅到同行業和相關行業企業的生存,國家對產業發展的規劃能力和控制能力將被削弱,最終也會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發展、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
2.外資并購抑制民族品牌和民營經濟的成長
從這幾年外資并購的實踐看,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后,大多設法將企業原有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壓被并購企業的發展。沒有自己的強勢品牌,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我國企業就會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2}。
3.外資并購有可能影響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市場壟斷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將技術轉移到東道國,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我們就只能處在跨國公司全球分工體系的末端,就會在全球化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許多跨國公司出于排斥東道國市場競爭對手成長的需要,往往通過對行業主導廠商的并購,增強技術壟斷優勢和行業控制能力,并通過拒絕授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等行為,壓制東道國競爭對手企業的技術創新{3}
4.外資并購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我們允許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初衷在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導致的國有企業大量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費、國家稅收等的流失非常嚴重。
(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在企業并購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業并購規制作為重要的經濟政策重點。如美國的《克萊頓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歐盟的《企業合并控制條例》,俄羅斯等國家反壟斷法也對企業并購作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一)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調整外資并購的政策法規主要有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后于2001修訂的“合并規定”;2006年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2007年8月出臺的《反壟斷法》的規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壟斷法》配套法規之一《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
(二)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體系缺失。制定法律對外資并購反壟斷加以規制應當是一個系統工程,但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卻沒有這樣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規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時常會出現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4}。
第二,立法層次及效力位階偏低。我國現有的關于外資并購反壟斷的規定大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之中,有的甚至在嚴格意義上只能歸位為政策范疇而不屬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層次過低,使得現行立法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公司并購規定過于原則,現實操作性不強。規制企業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對企業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企業合并規制的實體規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四、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制的完善
(一)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體系的模式選擇
在我國目前的法學理論界,對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法律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設想。一是“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由內外有別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內外統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因而應制定一部國內企業并購與外資并購同時適用的法律,作為并購法律制度的基礎。但外資并購與境內并購畢竟存在差異,在基本法律制度中以例外規定的方式加以調整即可。二是“雙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而,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應當分別立法加以規制。
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在某些方面采取不同的規制措施源于國家利益。雖然兩者引起的壟斷無論發生機制還是市場結果都沒有差異,但外資并購會造成某一領域市場的控制權由外國企業控制,這對東道國政府而言是絕對不可容忍的,它可能會導致國家駕馭經濟的能力下降,這也就使得東道國必然會采取一些較為嚴厲的措施避免這一結果的發生。同時,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還會涉及國內產業發展、投資環境的國際評價以及與資本輸出國政府之間政治、經濟關系等,比國內并購要繁雜得多的利益因素。另一方面,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的,當然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應享有的權利,運用允許的手段,合理合法地對我國市場和相關產業進行保護。只要這些措施沒有對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方面構成根本的、實質性歧視,被控制在國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就不會違反“國民待遇”的原則和我國的入世承諾。因此,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應當確立不同于國內企業兼并的、特殊的反壟斷法律機制。當然《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我們應以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為基礎,對現行有關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進行整合,對外資并購反壟斷確立不同于內資并購反壟斷的特殊規則加以調整。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制的實質標準完善
判斷企業并購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范圍,必須要明確企業并購的反壟斷標準。
《反壟斷法》第27條規定,審查經營者的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確定相關市場、市場集中度應當作為判定壟斷構成與否的關鍵。而這一點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僅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使得壟斷行為的認定缺乏可操作性,并造成了整體審查機制的模糊和邏輯性缺失。在歐美立法均將市場集中度或市場份額作為基點,進而對是否損害有效競爭進行認定,最終確定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應被禁止的壟斷行為的大趨勢下,我國《反壟斷法》的此種做法,無疑會給審批實踐帶來一些問題。
為了界定相關市場,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機構都發展了“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的概念,即認為產品和地域是劃分相關市場的核心要素。如果說產品市場是從橫向上對相關市場進行分析的話,那么地域市場就是從縱向上對相關市場進行分析,只有兩者結合才能最終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我們也可借鑒他們的做法在認定相關市場時將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加以綜合考慮。
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多種指標,其中最常用的是市場集中率、市場份額和赫芬達爾指數。我國在界定市場集中度時應采用哪個指標呢?中國近階段采用市場份額來衡量市場集中度是可取的,但從長遠來看,尤其是隨著市場的完善和統計事業、信息產業的進步,采用赫芬達爾指數更為精確,更能反映市場的集中程度。
(三)并購豁免制度的完善
參考美國與歐盟在豁免制度上的立法,我國的并購反壟斷規則也應當設立相應的豁免機制,以實現對有效況競爭的保護和促進,培養境內企業的規模經濟效益,從而對外資并購的不當擴張形成事實上的遏制作用。
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和《并購規定》第54條規定了企業合并的豁免條件但內容規定籠統,缺乏操作性,對企業的指導性也不強。因此,可以借鑒國外一些通行的豁免制度與司法執法實踐。一般來說,企業合并豁免可包括以下事由:
1.破產公司原則
合并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可以對其將要廢置的成本進行新的利用重組,從而更加有效地分配市場資源。同時,這種合并可能或并不能產生事實上的市場支配力量的增強或獲得,而以另一種方式存在的該被并購的破產企業反而有可能對改善市場競爭條件起到積極作用。
2.提高經濟效率
目前很多國家的反壟斷規制實踐都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如果被方能夠證明合并所提高的效率超過其反競爭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就可以免于法律制裁。我國企業經濟效率狀況并不樂觀,如果將提高經濟效益作為并購的豁免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經濟效率的提升。
3.提高國際競爭力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各國企業的競爭領域拓展到外國甚至是全球。各國都認識到一國如果實行嚴厲的反壟斷政策,則不利于本國企業的發展和壯大。本國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將處于下風,最終會降低一國的經濟實力,削弱一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積極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是我國改革開發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而給予有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并購以豁免,則對實現這一目標起到了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聶名華.跨國公司在華并購中的壟斷傾向分析[J].社會科學輯刊,2004,(4).
{2}宋文霞.外資并購中的反壟斷法律問題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7,(11).
{3}陳業宏.論我國管制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6,(6).
{4}謝紅霞.防范外資“壟斷性”并購國內上市公司的立法構想[J].法學.2007,(10).